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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沉默權在中國的前景的參考論文

        時間:2021-06-01 20:52:37 論文 我要投稿

        沉默權在中國的前景的參考論文

          【摘要】世界上多數(shù)法治國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都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沉默權。沉默權是否應在中國引入以及引入什么樣的沉默權在學界產生了廣泛爭議。筆者認為沉默權在中國的建立雖然受到了很大的阻力和來自各方的質疑,但前景還是光明的。建立沉默權對于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減少刑事偵查過程中的刑訊逼供有積極的作用和價值。

        沉默權在中國的前景的參考論文

          【關鍵詞】沉默權;障礙;前景

          一、沉默權概述

          提到沉默權,就會講到“米蘭達規(guī)則”,在美國中經(jīng)常會看到這樣的場景――警笛突然想起,警燈突然狂閃,一輛警車呼嘯而來,警察跳下車,控制住犯罪嫌疑人后會脫口而出:“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备鶕(jù)美國聯(lián)邦法律,警察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應當履行這樣一項義務――即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沒有提前告知,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依供述所取得的一切證據(jù)都不能在法庭上作為定案的證據(jù)使用,而將視為無效。

          學界對于沉默權的理解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廣義的沉默權,具體包括以下幾點:一是任何公民都有權不回答公安司法機關或人員的提問;二是任何公民都有權不回答可能使自己入罪的問題;三是警察懷疑某人是某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進行訊問時,公民有權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任何問題;四是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五是任何公民只要受到警察和公訴機關對其的刑事犯罪指控,就應該停止就被指控犯罪對其進行任何訊問;六是不能因為刑事被告人在審判之前沒有回答警察的提問沒或者在審判過程中自證其罪而受到法庭的不利評論和推論。另外一種是狹義的沉默權。

          二、中國建立沉默權制度所面臨的障礙

          目前,我國通過立法建立沉默權制度面臨著一系列的障礙和來自公檢法各方的阻力,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三大障礙,即觀念障礙、技術障礙和體制障礙。

          “觀念障礙”主要指對“客觀真實”的追求對沉默權的排斥。追求“客觀真實”一直是指導我國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所秉承的基本理念!爸貙嶓w輕程序”的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在執(zhí)法者看來程序違法再嚴重也沒有辦錯案件嚴重,導致了公安機關對實體真實的追求遠勝于對程序正義的追求,進而成為“口供中心主義”的現(xiàn)實基礎。而如果我國引入沉默權,必定會對偵查人員固有的、傳統(tǒng)的辦案觀念造成極大沖擊,偵查人員擔心在審訊過程如果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權,那么他們長期以來已經(jīng)習慣采用的的一些審訊策略將無法實施,口供肯定很難獲得,甚至寄希望于從先獲得口供進而得到破案線索的機會也微乎其微。引入沉默權必定也會對檢察官和法官的固有辦案觀念造成一定沖擊。因為他們在進行審查起訴或庭審中已經(jīng)習慣于通過其他一些證據(jù)種類來印證口供是否真實,口供也通常是提起公訴或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據(jù),如果因為沉默權的引入進而導致某些案件缺乏口供,也沒有口供以外的其他證據(jù)能證明,那么檢察官、法官哪敢定案。沉默權也會給立法者和群眾的觀念造成一定沖擊,沉默權的引入使得刑事訴訟更加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而對公安司法人員對案件實體“客觀真實”的追求構成沖擊,個別的案件甚至可能因為得不到口供,同時也缺乏其他證據(jù)證明或證據(jù)不足而使得在人們印象中確定無疑的罪犯得不到法律的懲罰,社會公眾和立法者是否能夠接受如此的結果?筆者不敢想象“辛普森案件”換做是在中國發(fā)生,他在刑事訴訟中因為證據(jù)的瑕疵而不能被定罪將會在社會上產生怎樣的影響?社會公眾能接受嗎?他們還會認為法律是正義的嗎?未免筆者這樣的擔心有些多余,但我們必須考慮一項法律制度的移植對于社會的.可接受性,否則這樣的移植效果會大打折扣,甚至無法推行而夭折。

          “技術障礙”主要是指沉默權制度的建立會為司法實務界辦理案件帶來一些難題,主要表現(xiàn)為我國偵查機關偵查資源的有限性與社會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之間關系緊張。中國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犯罪率居高不下,特別是重大復雜案件頻發(fā),而且隨著社會的進步,相當一部分案件越來越帶有犯罪手段隱蔽化、犯罪人員高智商化、犯罪集團組織化和犯罪跨地域的性質。而我國現(xiàn)階段的刑事偵查資源仍然非常有限,基層案件多發(fā),警員數(shù)量不能滿足要求,先進的偵查技術缺乏、資金不足、偵查人員素質不高。在這種有限的偵查資源條件下,偵查人員還可以依靠通過審訊獲得犯罪嫌疑人口供找到案件的突破點,如果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如何能夠快速偵破案件?這無疑將使偵查機關面臨嚴峻的挑戰(zhàn)。這也是實務部門尤其是偵查機關抵觸沉默權的一項重要理由。

          “體制障礙”是指一些程序性權利(包括沉默權)在當前我國現(xiàn)有的偵查體制和司法體制下還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法院并沒有完全的獨立,不能夠有效制約政府的權力并保障人權。反映在沉默權上就是當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一旦受到侵犯,能否通過法院得到有效救濟呢?筆者對此不得不抱有懷疑。二是目前我國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管理還是由偵查機關負責,并沒有獨立出來。而且保障沉默權的行使要求在縮短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到一定期限,這立法者能否接受這樣的要求?

          三、沉默權制度在中國的前景

          關于在我國建立什么樣的沉默權,學者們的意見也不完全一致。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主張:相對沉默權說、有限制的沉默權說、訴訟階段說。但上述幾種主張的出發(fā)點是一致的,都認為中國只能建立一種有限的沉默權制度,只不過對沉默權限制的方式不同而已。每種主張都考慮到了目前實務界的承受能力,這一進路當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還是有值得商榷之處。

          總之,盡管沉默權制度在中國的建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來自各方的質疑和阻礙。在2012年召開的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以及第50條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guī)定,充分說明了我國的立法在進步,傳遞出了沉默權的相關司法精神。在刑訴法修改立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見的過程中,公安機關對增加“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一規(guī)定意見很大,但在立法機關的權衡和學者的積極推動下,最終還是被保留了下來。每一次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體現(xiàn)為不同部門、主體的博弈和智慧的較量,但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法治在進步,國家對人權的保護在立法中得到體現(xiàn)。

          筆者認為,隨著中國公民的民主權利意識逐漸增強、社會法治大環(huán)境的逐步改善、程序優(yōu)于實體和程序正義的觀念在司法機關和立法者的眼中得到重視以及與國際刑事訴訟法的接軌、加入有關沉默權的國際條約的壓力等諸多因素,我們應該看到沉默權制度在中國的前景還是光明的,因此,刑事訴訟學界的學者和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為這一制度在中國的建立繼續(xù)努力,不能因為眼前的一些障礙和阻力而放棄美好的追求,因為沉默權保護的不僅是那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同時也在保護著每個都有可能受到國家刑罰權不當追訴的公民。

          參考文獻:

          [3]何家弘.沉默權制度及刑事司法的價值取向[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0(4):40.

          [4]宋福義,潘道義,鄭瑞琰.沉默權與如實回答義務的關系[J].研究生學,199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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