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歐洲專利公約程序性條款修訂的論文
一、歐洲專利公約和歐洲專利局
1973 年10 月5 日,16 個歐洲國家在慕尼黑簽訂旨在加強歐洲國家間發(fā)明保護合作的《歐洲專利公約》(以下簡稱EPC),并根據(jù)該公約成立歐洲專利組織。1977 年,根據(jù)EPC 建立了歐洲專利局(以下簡稱EPO)這一歐洲地區(qū)政府間國際組織。EPO 是歐洲專利組織的執(zhí)行機構,主要職能是負責世界各國申請人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受理與審批工作,其建立及對專利的審批以EPC 為法律基礎,其運行和有關業(yè)務活動受行政理事會的監(jiān)督。EPO 的建立是歐洲經濟和政治一體化的產物,其宗旨是維護成員國的利益,促進創(chuàng)新,促進競爭,促進經濟增長。
截至20xx 年1 月,EPO 共有38 個成員國(包括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地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其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士、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圣馬力諾、土耳其),2 個非成員的延伸國(波黑和黑山),2 個非成員的確認國(摩洛哥、摩爾多瓦)。歐洲是專利制度最早的發(fā)源地,從1474 年威尼斯誕生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到18 ~ 19 世紀歐洲各國專利法的相繼頒布,相互間在立法思想上較為接近,為國家法之間的協(xié)調及EPC 的最終形成奠定了基礎。隨著歐洲各國經濟、科技的發(fā)展,逐漸顯露出統(tǒng)一協(xié)調歐洲各國專利法,建立一個從申請到授權一體化專利制度的熱切愿望。經過幾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與磋商,EPC 在1973 年簽訂, 并于1978 年正式生效。EPC 為各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統(tǒng)一授予專利的程序。審查程序采取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及授權后的異議制度。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個、幾個或全部成員國。一旦依照公約授予專利權,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員國生效,與指定的各成員國依國家法授予的專利具有同等效力,歐洲專利權有效期是自申請日起20 年。然而,EPC 僅僅是一個負責審查和授予歐洲專利的公約,對于歐洲專利的維持、行使、保護,以及他人請求宣告歐洲專利無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員國依照國家法進行。依照EPC 的規(guī)定,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多國獲得保護,一項歐洲專利可以在任何一個或所有成員國中享有國家專利的同等效力。歐洲專利是按照統(tǒng)一的法律審查批準的,不會因為各國專利法在程序和審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給申請人以安全感。同時,EPO 專利審批的效率和質量有保證,要比逐個國家申請程序既快又節(jié)省開支,特別是商業(yè)上能提高發(fā)明的價值。EPO 采用英語、法語、德語三種語言,對申請人有較大的選擇使用語言的自由,從而也減少了逐一國家以不同語言申請的費用。EPO 采用檢索與審查分開進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及時處理,也有利于國際專利合作條約的協(xié)調,方便了提交PCT 申請的申請人。因此,通過EPC 申請歐洲專利可以簡化在多國單獨提交專利申請的手續(xù),節(jié)約開支,方便申請人。
二、歐洲專利公約的修訂
EPC 于1973 年10 月5 日簽署, 為了與TRIPS協(xié)議和PLT 接軌,20xx年11 月29 日,EPC 成員國在慕尼黑舉行的一次外交會議上簽署了《關于修改< 歐洲專利公約> 的法案》,并由EPO 行政理事會于20xx年6 月28 日批準通過。20xx年版《歐洲專利公約》(EPC2000)是自1973 年版《歐洲專利公約》(EPC1973)簽訂以來的第一次主要修訂,新修訂的EPC 是對歐洲專利立法的補充和更新,更能夠順應未來專利法發(fā)展的需要。今后EPC 的多數(shù)修訂可以直接由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理事會批準,而無須通過外交會議加以解決。EPC2000 修訂既包括程序性條款,比如降低確定申請日的條件要求、放寬專利申請文本語言要求、設置超期優(yōu)先權恢復制度等;EPC2000 修訂又包括實質性條款,比如修改現(xiàn)有技術范圍、更正核準專利的權利范圍等;除此之外,EPC2000 修訂還涉及申訴委員會決定審查、律師的證據(jù)特權等內容。EPC 的.修訂一方面折射了發(fā)明人、研究人員和企業(yè)更方便地使用專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標志著歐洲專利制度朝著更加靈活和更加友好的組織結構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梢哉f,EPC2000 具有高度的程序靈活性和法律兼容性,EPC2000 的生效意味著歐洲專利制度將由此掀開一個新的重要篇章。
1. 申請日的確定和重新確定
(1)申請日的確定
根據(jù)EPC1973 的規(guī)定,為確定申請日的目的,申請文件應當具備的四個組成部分包括:(a)申請歐洲專利的表示;(b)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c)識別申請人的情況;(d)用規(guī)定的語言撰寫的說明書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權項,即使說明書和權項要求不符合的其它要求。根據(jù)EPC2000 的規(guī)定,為確定申請日的目的,申請文件應當具備的組成部分包括:(a)申請歐洲專利的表示;(b)允許識別申請人或聯(lián)系申請人的信息;以及(c)說明書或者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請。EPC2000 的修訂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第一,權利要求要求不再是確定申請日的必要文件;第二,對申請人的身份和地址信息要求更低,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只要達到能確定申請人身份的程度即可,申請人的地址信息只要達到能使主管局與申請人取得聯(lián)系即可。
(2)申請的語言
根據(jù)EPC1973 的規(guī)定,申請人只能使用EPO 的官方語言之一,也就是英語、德語或者法語提交歐洲專利申請。即使歐洲地區(qū)申請人被允許使用除了英語、德語和法語之外的、其所在國家官方語言之一的語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但要在自申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交一份使用EPO 官方語言的譯本。根據(jù)EPC2000 的規(guī)定3,在提交申請時,專利申請文件可以使用任何語言,對于未使用EPO 官方語言提交的申請,申請人需要在自申請日起的2 個月內提交一份使用EPO 官方語言的譯文。為確定申請日的目的,EPC2000 對申請語言的要求比EPC1973 寬松,不要求在提交申請時必須使用EPO 的官方語言,所有國家申請人都可以使用官方語言之外的語言提出申請,確定申請日之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再補交使用EPO 官方語言的譯文;另外,EPC2000也規(guī)定要在自申請日起的兩個月內提交一份使用EPO官方語言的譯本。EPC2000 的修訂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為確定申請日的目的,可以使用任何語言提交申請,不再限于EPO 官方語言; 第二, 如果使用非EPO 官方語言提出申請的,提交譯文的期限減少了一個月,EPC2000 規(guī)定是申請日起兩個月,但EPC1973 規(guī)定是申請日起三個月。
(3)援引加入
根據(jù)EPC1973 的規(guī)定,如果遺漏附圖的,申請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并以提交附圖之日作為申請日,或者將申請中述及附圖部分刪去。根據(jù)EPC2000 的規(guī)定,如果遺漏部分說明書或附圖的,申請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交遺漏部分并以補交遺漏部分之日作為申請日,或者通過援引加入的方式補交遺漏部分則不改變原申請日。重新確定申請日后,申請人還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撤回已經提交的遺漏部分,保留原申請日。EPC2000 的修訂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將允許提交的遺漏部分由附圖擴展至說明書的部分和附圖;第二,將允許提交遺漏部分的期限由申請日起1個月延長至2 個月。
(4)援引申請
EPC1973 沒有規(guī)定可以通過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請的方式提交申請。根據(jù)EPC2000 的規(guī)定,注明以前提交申請的申請日、申請?zhí)栆约笆芾碓撋暾埖氖芾砭,即可取代提交說明書和任意附圖。以前提交的申請不必要求為優(yōu)先權,可以是發(fā)明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但是只限于援引一件以前提交的申請。EPC2000 修訂時增加了“援引申請”的相關規(guī)定。
2. 優(yōu)先權制度
(1)改正優(yōu)先權要求
根據(jù)EPC1973 的規(guī)定,如果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國存在錯誤,申請人可以請求進行改正。根據(jù)EPC2000 的規(guī)定,如果要求優(yōu)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或受理國沒有提供或者不正確,申請人應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改正;如果要求優(yōu)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zhí)枦]有提供,EPO 發(fā)出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zhí)柕耐ㄖ?如果要求優(yōu)先權的在先申請的申請?zhí)柌徽_,申請人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改正。EPC2000 修訂時放寬了允許改正的優(yōu)先權事項的范圍,并規(guī)定了主動改正優(yōu)先權的期限。
(2)增加優(yōu)先權要求EPC1973 沒有規(guī)定可以在提出申請之后增加優(yōu)先權要求。根據(jù)EPC2000 的規(guī)定,申請人最好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時請求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但是也可以在最早優(yōu)先權日起16 個月內請求在先申請的優(yōu)先權。在請求提前公開后,不可以請求增加優(yōu)先權要求。請求增加優(yōu)先權要求的期限不能使用繼續(xù)處理進行延長。EPC2000 修訂時增加了“增加優(yōu)先權要求”的相關規(guī)定。
(3)恢復超期優(yōu)先權EPC1973 沒有規(guī)定可以恢復超期優(yōu)先權。根據(jù)EPC2000 的規(guī)定,歐洲專利申請人或所有人,盡管極為注意,但未能遵守優(yōu)先權期限,可以請求恢復其優(yōu)先權;謴蛢(yōu)先權請求應當在優(yōu)先權期限屆滿后2 個月內提出,并且交納恢復權利費。EPC2000 修訂時增加了“恢復超期優(yōu)先權”的相關規(guī)定。
三、修訂條款的應用情況
為研究EPC2000 修訂對專利申請量和申請人的影響,將部分EPC2000 修訂條款在實踐中應用情況進行分析。
1. 確定申請日可以不提交權利要求書調查結果表明,大多數(shù)申請人沒有采用這一申請策略,自EPC2000 生效的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僅僅有220 件歐洲專利申請在提交時不具有權利要求書,占同期大約125000 件直接(非分案)申請的百分比小于0.2%9。在提交申請時將權利要求書排除出最低文件要求,而允許在申請日后提供專利申請的核心文件——權利要求書,對EPO 的專利審查程序造成了嚴重后果。在EPC2000 以前,在申請日支付申請費和檢索費后(即自申請日起最遲一個月)可立即開始檢索;在EPC2000 之后,申請人可在自申請日后約三個月內提交權利要求書,如果申請人在優(yōu)先權最后期限才提交申請,這種延遲常常導致EPO 在公開該申請前難以完成檢索,甚至不可能完成檢索。后提交權利要求的另一難題是EPC2000 規(guī)定的頁碼費不能在申請日起一個月征收,這是因為說明書的頁數(shù)只有在提交權利要求書后才能確定,超權項費也是如此。因此,EPO 被迫監(jiān)控兩個付費期限,而不是一個付費期限。在申請日以后提交權利要求書也給申請人帶來了問題。通常,當申請人提交帶有權利要求書的歐洲專利申請時,如果權利要求不是過寬或推測的,權利要求的范圍可能寬于說明書和附圖所覆蓋的范圍。然而,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日后提交一組權利要求,所述權利要求被視作所交說明書的修改,并且因而權利要求必須在申請日提交的申請文件中(即在說明書和附圖中)有支持基礎;這一要求首先在檢索階段進行核查。作為結果,權利要求通常必須限制到說明書和附圖中公開的實施例,不再能夠獲得寬的保護范圍。
2. 可以使用EPO 官方語言之外的語言提交申請數(shù)據(jù)表明, 自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這一期間只有少于400 份歐洲專利申請是以EPO 官方語言之外且以EPC 締約方官方語言之外的語言提交的。在EPC2000 之后,雖然申請人仍需要在自申請日起的兩個月內,提交一份使用EPO 官方語言的翻譯文本,但對最初提交的申請所使用的語言不再有任何限制。相比EPC1973,這種規(guī)定使得EPC2000 和PLT第5 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相一致,對申請人而言意義重大,特別是對非歐洲申請人。申請人使用外國語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也就是使用申請人的母語,然后再提交翻譯文本,使翻譯文本在EPO 的整個程序中與原文本相符。申請人可以用額外兩個月(在12 個月的優(yōu)先權期限后)的時間來準備翻譯文本。但是,對于使用非EPO 官方語言(例如日語、漢語和韓語)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名字,EPO受理處的形式審查員相對不容易發(fā)現(xiàn)或確定,因此有學者建議,參照PLT 第5 條第二款(a)的規(guī)定,要求“申請歐洲專利的表示”和“允許識別申請人或聯(lián)系申請人的信息”使用EPO 的官方語言提交。這樣方便了EPO 的審查, 但也不會增加申請人的負擔。
3. 增加援引加入制度根據(jù)統(tǒng)計, 援引加入制度很少被EPO 和申請人使用。在20xx 年12 月至20xx 年4 月這一期限內,記錄表明只有小于300 個案件(小于提交的直接歐洲專利申請總數(shù)量的0.2%),這些案件中的大多數(shù)案件(大于80%)涉及遺漏的附圖。盡管這一規(guī)定的使用率很低,保留提交遺漏的附圖的選項是理想的。
4. 增加援引申請制度調查結果表明,申請人很少使用通過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請的方式來提交申請。在20xx 年12 月至20xx年4 月這一段時間中,少于1150 份歐洲專利申請是通過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請來提交的,而這少于1150 份歐洲專利申請中80% 是分案申請。通過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請的方式來提交申請,使申請人在提交已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或分案申請時,不用再次遞交說明書。當利用傳真?zhèn)鬏斘募翘峤粚@暾埖某S梅椒〞r,通過援引提交申請在時間方面是有利的。因為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和附圖不再需要傳送,降低了長時間傳輸和字跡模糊或者缺頁等傳真?zhèn)鬏數(shù)娜秉c。現(xiàn)在,電子申請已經取代了使用傳真?zhèn)鬏攣硖峤粚@暾垺T陔娮由暾堉,加入一份申請文件所需要付出的工作是非常小的。因此,技術的進步抵消了通過援引來提交申請所帶來的主要優(yōu)點。而且,提交完整的申請文件降低了可能出現(xiàn)無法改正的錯誤的可能性,并且不需要提交經認證的副本以及譯文。由此來看,援引申請制度對于申請人而言,意義并不是特別大。
四、對中國申請人的影響
據(jù)統(tǒng)計,20xx 年到20xx 年, 中國申請人使用中文到EPO 提交申請的數(shù)量都超過或接近3000 件,就20xx 年的數(shù)據(jù)而言,中國申請人在EPO 的申請中,每8 件就有1 件是使用中文提交的,具體數(shù)據(jù)如表1 所示。可以預見,隨著中國申請人在EPO 申請量的逐年遞增,隨著中國申請人對EPO 相關規(guī)定的進一步了解,使用中文提交申請的量很可能還會繼續(xù)攀升。從上述數(shù)據(jù)可以看出,就EPO2000 放開申請時語言限制這一規(guī)定而言,對我國申請日到EPO 申請時帶來極大便利的。一方面,用自己更熟悉的語言撰寫申請文件顯然更加便捷,也更利于保護范圍的確定;另一方面,對于某些發(fā)展較快、技術更新迅速的領域,比如電子通訊領域的申請人意義重大,因為他們可以更快提交申請,搶占申請標準專利的先機,隨后再提交規(guī)定的譯文,而且這并沒有額外的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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