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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淺議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論文

        時間:2021-06-27 11:37:58 論文 我要投稿

        淺議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論文

          當前我國法律僅在三大訴訟法中對司法鑒定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且各自的適用范圍較為有限,我國司法鑒定制度中的鑒定機構的成立及其管理、鑒定人員的從業資格、司法鑒定的程序規則等等方面的內容都缺乏統一的規定,不利于我國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

        淺議司法鑒定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論文

          一、司法鑒定概述

          司法鑒定,指的是在我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委托或指派司法鑒定機構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鑒定意見是我國訴訟證據的種類之一。證據問題是所有訴訟活動中的核心問題,對于人們法院案件審判意義重大。鑒定結論是訴訟證據之一。證據問題是訴訟活動的核心問題,與訴訟的實體內容直接相關,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制度中的專門性問題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制度越完善,證據審查越科學,對案件處理越有幫助。如果司法鑒定制度有缺陷,在證據審查中將出現大量問題,當事人對案件結果不服,必然會多訴諸法律。

          二、當前司法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法律中歸于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還較為欠缺,還沒有統一的司法鑒定法律,僅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中對司法鑒定的程序和部分問題做了零散規定。為了與我國司法實踐領域實務相匹配,我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別就司法鑒定事宜作出了部分規定,這些規定雖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國司法鑒定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部門之間的利益不同,不同部門的規定存在在互相矛盾和適用范圍下載的問題,且這些規定多為部位規章,效力層次較低。當前,我國除了司法精神疾病和法醫鑒定外尚沒有形成一部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的司法鑒定行業標準,且不同部門的鑒定標準大多依據經驗制定,存在科學性的質疑,同一事項的鑒定,依據不同行業標準將產生較大的結果差別。

          (一)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不合理

          當前我國司法鑒定機構設置非常多,管理雜亂,沒有專門同一的部門進行領導和監督。我國司法鑒定機構屬于社會中介機構,部分是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本門是專業性鑒定機構,還有些是醫院學校單位機構。各個機構之間各自為政,為了招攬業務,導致鑒定標準常被輕視。同時鑒定機構之間聯系較少,沒有統一的領導部門,只在一定范圍內服從各自的管理部門,難以建立統一的國家司法鑒定標準和操作規范。

          (二)司法鑒定程序缺乏規定,鑒定制度不規范化

          目前,多數鑒定領域沒有技術標準,導致鑒定隨意性大、重復鑒定等問題。法醫鑒定的適用標準都是很早制訂的,難以適應現在訴訟的要求,特別是傷殘鑒定,只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和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卻沒有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標準,導致評定人身損害傷殘等級時無標準可引用,出現引用的標準不同,傷殘等級大不相同,同樣的傷情鑒定結論相差懸殊。

          (三)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夠完善

          司法鑒定人是我國審判制度中的特殊證人,我國現有訴訟法規定司法鑒定人員應當出庭作證。然而在實踐中,鑒定人員出庭的概率非常低,這一方面是我國法官對司法鑒定制度存在認識偏差,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鑒定人的法制觀念淡薄以及地域經濟條件等造成的,這些都致使我國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由于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不完善導致涉訴案件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而纏訴、上訪,降低了訴訟調解紛爭的功能。

          三、完善司法鑒定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體制

          我國當前司法鑒定機構混亂,欠缺管理和領導的狀況,要求對司法鑒定行業進行統一的管理。這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將司法鑒定機構獨立出來,區別于行政機構和其他事業單位。二是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標準,對同一鑒定事項應建立統一的標準,防止當事人和鑒定機構的道德風險。三是統一鑒定費用收取標準,這能更好地保護涉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是鑒定必須費用要求敗訴方承擔,這能更加顯現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第五是建立司法鑒定行業級別制度,這可以不斷促進行業內良性競爭,同時上一級機構可以否定下級機構的鑒定結論,使得鑒定機構更加遵守職業守則,保證待鑒事項能夠有明確的最終鑒定結論。不斷加強鑒定機構的管理,對鑒定人把好準入關,推動高水平的司法鑒定機構設立,并加強對他們的管理和考核。定期進行鑒定人培訓,提高他們專業技術水平。司法鑒定是我國證據體系的重要內容,公正與效率理應成為該制度的價值取向,這對于鑒別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司法鑒定機關混亂的現狀,必須將公檢法機關中內設的鑒定機構急性剝離,以免出現自審自鑒等不符合訴訟原理的現象,更好保障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和客觀性。

          (二)加強對鑒定人員的管理

          首先,要對鑒定資格的取得規定嚴格程序?梢园凑詹煌蔫b定類別組織不同的'資格考試,只有取得考試合格證的人才能在相應的范圍內從事對應的鑒定工作。為了督促鑒定人員不斷學習,可以按照鑒定種類的難以程度,對鑒定人員定期(1年或2年)進行考核培訓并組織統一的測試,對通過繼續考核的鑒定人才允許其繼續執業。其次,以立法的形式對鑒定人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當前我國相關規定鑒定人員具有查詢權、參與權、要求權、拒絕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但是規定鑒定人的安全保障權對于提高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概率非常重要,這樣可以較大城的山個消除鑒定人容易成為涉案人員打擊報復對象的心理顧慮。另外,也需要健全對鑒定人的責任追究。我國現行法律對鑒定人責任只是籠統地指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具體承擔什么責任以及承擔方式卻沒有予以具體規定,這需要在法律修改案中進行完善。

          (三)規范司法鑒定程序

          第一,具體規定鑒定啟動權。我國當前鑒定啟動權主體包括當事人和法院,但是按照

          我國實際,可以建議建立法官行使鑒定的啟動權,賦予當事人申請權。第二,鑒定機構的選擇應充分遵循當事人意見,這樣能夠使得當事人對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更為信服,減少重復鑒定現象的發生。第三,加大法官審查、采信鑒定結論的法定義務。鑒定意見是我國當前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法官在開庭時應認真對鑒定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防止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與表面。第四,不斷完善重新鑒定的程序規定,至于重新鑒定的主體應賦予給當事人,但是將決定權賦予法院。

          (四)加強對中介機構鑒定活動的監督

          司法鑒定機構的發展,必須要加強對其鑒定活動的監督。我國當前的鑒定機構都是自負盈虧的中介機構,為了使鑒定機構活動更好地服務審判,保證審判活動公證、高效進行,必須加強對鑒定機構的系統和科學管理,根據法院當事人的選擇確定鑒定機構,對信譽不高的鑒定機構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不斷強化司法鑒定監督,強化對鑒定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對鑒定活動中出現的違規事件,出現以期查辦以期并及時采取通報清除等措施,敦促其進行整改。

          四、結語

          當前,我國訴訟活動不斷朝著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這是將我國建成社會和足以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經途徑和必然選擇,能否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化,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司法證明方法的科學和理性。而司法證明方法中司法鑒定制度是重要內容,完善我國司法鑒定制度是我國法律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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