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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筑合同管理課件

        時間:2021-04-01 15:48:00 課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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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合同管理課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的重要文件和組成部分,合同管理也是建設項目管理其中重要的一部分,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是建筑合同管理課件,歡迎閱讀。

        建筑合同管理課件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設工程合同

          1.建設工程合同定義

          建設工程合同是合同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責任、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造價,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文件。

          建設工程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有名合同、要式合同,同時也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體的嚴格性。(2)合同標的單一性。(3)合同履行的長期性。(4)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

          3.建設工程合同分類

          根據建設行為內容分類,可劃分為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等。

          根據建設行為范圍分類,可劃分為總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根據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可分: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4.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其他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咨詢合同 、采購合同 、加工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勞務合同、擔保合同等。

          5.建設工程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多種,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等。《合同法》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國家推薦使用合同的示范文本。自1999年以來,國家在工程建設方面頒布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屬于法律法規,是推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考慮到了合同在訂立和履行中有可能涉及的各種問題,并給出了較為公正的解決方法,能夠有效減少合同的爭議。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定義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設主管部門、金融機構以及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承包方和監理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經濟的手段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組織、協調、監督其履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合同行為,保證合同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2.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據

          合同管理的依據應是監理合同的規定和我國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等。

          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1)協助建設單位確定本建設項目的合同結構。合同結構是指合同的框架、主要部分

          和條款構成。

          (2)協助建設單位起草合同及參與合同談判。參加建設合同在簽訂前的談判和擬定合同初稿,提供建設單位決策。

          (3)合同的管理和檢查。在工程實施階段,對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與設備采購合同、運輸合同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

          (4)協調合同糾紛,處理索賠和反索賠。協助建設單位和秉公處理工程實施階段產生的索賠;參與協商、調解、仲裁甚至法院解決合同的糾紛。

          (5)其他。合同的簽訂和合同涉及第三方等關系的處理,除以上內容以外有關合同的所有事項。

          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合同分析。對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條款的風險和雙方責、權、利進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分解到各部門、各專業,以便在工程實施中進行各方面的控制,處理合同糾紛、索賠等問題。

          (2)合同文檔管理。項目監理機構對合同條款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合同變更等各種報告、數據資料進行分類整理,統一傳遞,歸檔保存,以便項目監理機構快捷地查詢和掌握合同及其變化情況。

          (3)合同的跟蹤管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督檢查合同雙方是否按合同要求履行,履行中所產生的成果是否符合合同條款的規定;監督合同雙方嚴格按合同履行;當遇到無法預見的干擾時,按合同條款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4)索賠管理。索賠事件的處理應以實際發生的事件為依據,以合同條款規定為原則,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從中找出索賠的理由和依據。

          二、合同擔保

          (一)擔保的概念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

          (二)擔保方式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三)保證在建設工程中的應用

          1.施工投標保證

          投標擔保或投標保證金是指投標人保證在中標后履行簽訂承發包合同的義務。擔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標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擔保(保證),一般是由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書。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保證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從投標截止日起到確定中標人止。

          施工投標保證的違約處理: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投標書;投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投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遞交履約保函,視為投標人違約,發包人可以沒收投標保證金或要求承保的銀行或擔保公司支付。

          2.承包人履約保證

          承包人履約擔保是指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中標的投標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和責任的擔保。履約擔保的方式一般是由銀行或者擔保公司向招標人出具履約保函或者保證書,保證金額一般為合同總額的5%~10%。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從提交履約保證起,到項目竣工并驗收合格止。

          承包人履約保證的違約處理:如果施工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中途毀約、任意中斷工程、不按規定施工或承包人破產、倒閉等情況的,發包人有權憑履約擔保向承保銀行或者擔保公司索取保證金作為賠償。

          3.施工預付款保證

          預付款擔保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后領取預付款之前,為保證正確、合理使用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而提供的擔保。預付款一般為合同的10%。預付款保證的方式一般是銀行保函。預付款擔保的擔保金額通常與發包人的預付款是等值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施工預付款保證的違約處理:如果承包人中途毀約、中止工程,使發包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預付款,發包人可以憑預付款擔保向銀行索賠該保函的擔保金額作為補償。

          4.發包人支付保證

          支付擔保是中標人要求招標人提供的保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擔保。支付擔保通常采用銀行保函。

          支付擔保的違約處理:已完成擔保額度,發包人未能按時支付,承包人可依據擔保合同暫停施工,并要求擔保人承擔支付責任和相應的經濟損失。

          三、工程保險

          (一)保險的概述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法律制度。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危險。保險制度上的危險是一種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其表現為:

          (1)發生與否的不確定性;

          (2)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

          (3)發生后果的不確定性。

          2.保險合同概念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一般是以保單的形式訂立。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二)工程系列保險制度

          工程保險作為轉移工程風險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對工程保險有強制性投保的規定。 我國對工程保險沒有強制性的制度。如合同約定有保險,在專用條款中應設定投保的險種、保險的內容、辦理保險的責任以及保險金額。

          1.工程系列保險的險種

          (1)工程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安裝各種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工程建設一切損失的險種。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在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在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人身保險: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3)財產保險

          2.投保范圍與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關于工程系列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

          18.1 工程保險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 工傷保險

          18.2.1 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2.2 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 其他保險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三)保險合同管理

          1.投保決策

          是否投保:風險自留?風險轉移?

          選擇保險人:應考慮安全、范圍、成本三項因素。

          2.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管理義務

          (1)訂立合同前:當事人雙方均應履行告知義務。

          (2)合同訂立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

          (3)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有責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

          3.保險索賠

          (1)投保人在進行保險索賠時,必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作為索賠的依據。

          (2)投保人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3)投保人要計算損失大小。

          第二節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法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將其作為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以及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的

          權利與義務的終止、違約責任等各項活動中均應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的原則。

          2.《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的原則

          (二)合同的內容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一般應當包括的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定義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訂立的,國家不承認其效力,不給予法律保護的合同。無效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3.無效合同的確認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規定的權力義務即無效。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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