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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完整版業主委員會委員考核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委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委員考核工作,促進勤、廉,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委員隊伍,根據《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委員考核是指對包括業委會負責人在內所有成員的考核。
第三條 委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負責人與業主、業主代表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制度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委員的考核,以委員的業委會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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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委員的考核分為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定期考核在業委會定期會議時同時進行。重點考核委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考勤等方式進行,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和考核組共同予以審核評價。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以定期考核為基礎,考核分數取平均數。(詳見《業主委員會考核量化測評表》)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素質高;
(二)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素質較高;
(二)工作能力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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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ㄎ)廉潔自律。
第九條 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ㄒ唬┧枷胨刭|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ㄈ┕ぷ髫熑涡囊话,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ㄎ澹┠芑咀龅搅疂嵶月,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ㄈ┕ぷ髫熑涡幕蚬ぷ髯黠L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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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 委員年度考核由業委會負責人(授權委托人)組織實施。
業委會在定期考核時設立考核組?己私M由本業委會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及業主、業主代表組成。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委員按照業委會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
(二)業委會負責人在聽取業主、業主代表和委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定期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委員在小區內公示;
。ㄋ模┯杀緲I委會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和考核組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委員。
第十三條 委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向業委會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四條 業委會負責人妥善保管《委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五條 委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獎勵委員、罷免委員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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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委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實行:
(一)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獎勵;
(二)累計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享受年度考核追加獎勵;
第十七條 委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實行:
(一)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逾期拒不改進的,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提名在業委會上罷免;
(二)不享受年度考核獎勵。
第十八條 委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制度辦理:
。ㄒ)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提名在業委會上直接罷免;
。ǘ)不享受年度考核獎勵。
第十九條 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根據考核情況邀請業委會主管部門或專業人士,有針對性地對委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業委會新補充的委員都須參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全年各種會議次數一半以上的委員,不進行考核,由負責人(授權委托人)提名在業委會上直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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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委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結案后,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考核決議.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委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制度辦理:
受負責人(授權委托人)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及優秀等次;
第二十四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委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五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制度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考核負責人時,負責人須回避,由副職進入考核組。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經全體委員簽字認可、蓋章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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