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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傷的鑒定

        時間:2023-05-18 15:37:20 鑒定 我要投稿

        工傷的鑒定

        工傷的鑒定1

          委托人:

          委托人:

          工傷鑒定不需要提交委托書。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者因工負傷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不需要提交委托書,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鑒定書是需要由本人領取,如果本人不能領取是可以授權給代理人領取的。但是授權代理需要有本人簽名的委托書,還需要有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書。而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委托人的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被委托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一般委托是格式如下:法律委托書

          委托人:

          受托人:

          日期:

        工傷的鑒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工傷鑒定又可以叫做勞動能力鑒定,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主要是規定在第四章里面,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你進一步了解工傷鑒定的知識。如果你在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的過程中遇到什么問題的話,可以來電向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進行咨詢。

        工傷的鑒定3

          申請方聯系人:______________;申請方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名稱及地址:______________工傷認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_______________(時間)受傷為工傷。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職工,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__________崗位工作。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上班時間,在地點發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現已住院治療__________個月,花費醫藥費__________元。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工傷的鑒定4

          一、工傷復查鑒定的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嗎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由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病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職工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后,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病情變化,可以提出復查鑒定。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和關閉的,職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的,按照有關規定,鑒定委員會可以進行復查鑒定。

          3、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時,鑒定委員會應對工傷職工進行復查鑒定。

          申請進行工傷復查鑒定的話,如果鑒定的結果沒有變化的話,那么鑒定費用就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否則的話就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具體咨詢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

        工傷的鑒定5

          工傷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歲籍貫: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

          市職業: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申請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單位申請寫明單位名稱,個人申請寫明個人姓名

          申請方聯系人:______________

          申請方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及地址:______________

          工傷認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______________(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是______________公司職工,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__________崗位工作。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上班時間,在地點發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現已住院治療__________個月,花費醫藥費__________元。

          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此致

          __________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________________相關證據材料

        工傷的鑒定6

          申請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

          申請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所受工傷進行復查鑒定。

          事實及理由:

          故此,懇請貴委對本次鑒定進行復查,并作出公正的鑒定結論。

        此致

          __________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工傷的鑒定7

          重新申請工傷鑒定需要哪些材料

          關于申請進行工傷鑒定,要是工傷職工對鑒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對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進行鑒定。在重新鑒定的過程中也是需要材料的,那么重新申請工傷鑒定需要哪些材料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提出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鑒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鑒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XX省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再次鑒定)》1份(附件處下載);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收到市鑒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鑒定人身份證復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 醫療終結后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相關知識:

          重新鑒定申請書樣本

          申請人:xx-x,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

          被申請人:xx-x,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在一審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法庭xx市法醫鑒定中心() 法檢字第號《法醫學鑒定書》,該鑒定依據被申訴人髖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這一傷情,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之規定,將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定為六級。申請人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的傷情是由于申請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與我相撞而造成的,應屬交通事故,其評殘依法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來進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的傷情應屬或級傷殘。因此,現申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看完上文的'內容后,相信你已經知道重新申請進行工傷鑒定需要用到哪些方面的材料了吧,如果當事人的這些材料不齊全的話,那么就無法順利進行鑒定。如果你在重新鑒定過程中遇到了什么問題的話,可以向我們網站的在線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工傷的鑒定8

          工傷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歲籍貫: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職業: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申請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單位申請寫明單位名稱,個人申請寫明個人姓名

          申請方聯系人:______________;申請方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名稱及地址:______________工傷認定時間: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_______________(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職工,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__________崗位工作。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上班時間,在地點發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現已住院治療__________個月,花費醫藥費__________元。

          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此致

          __________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_________________相關證據材料

        工傷的鑒定9

        xxxx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xxxx侵權一案,你院正在審理中,因被告xx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依法對原告的. 傷殘要求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的依據是:1xxxx2xxxxxx3xxxxx。

          在此,被告xxx請求法院委托xxxxxxxxxxxxx法醫鑒定所對張建民傷殘進行重新鑒定,望準許。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工傷的鑒定10

          工傷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依法認定申請人在×××(時間)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公司職工,于××××年××月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時間,在 地點發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請人××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申請人受傷后,在××市××醫院治療,診斷為××,現已住院治療××個月,花費醫藥費××元。

          據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之規定,特申請勞動部門對申請人受傷一事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認定本人此次受傷為工傷。

          此致

          ××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附: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簽字):××

          ××××年××月×× 日

          工傷事故中的工傷認定、工傷鑒定以及工傷賠償都是十分重要的。而具體到工傷鑒定的時候,當事人需要小心處理,這關系到最后工傷職工獲得賠償的問題。如果對鑒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重新申請。更多工傷鑒定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哪些

          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

          1、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傷殘等級鑒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2、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

          3、護理等級鑒定;

          4、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有關工傷鑒定辦理的具體流程

          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最新合肥八級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合肥市八級工傷傷殘鑒定標準是怎樣的?合肥市八級工傷傷殘鑒定包括哪些項目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20xx年最新合肥八級工傷傷殘鑒定標準的知識。本文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h)八級

          1)人格改變;

          2)單肢體癱肌力4級;

          3)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7)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

          8)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9)面部燒傷植皮≥1/5;

          10)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

          11)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

          12)全身瘢痕面積≥20%;

          1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4)一側或雙側眼瞼明顯缺損;

          15)脊椎壓縮骨折,椎體前緣總體高度減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喪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開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者;

          22)四肢大關節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23)急性放射皮膚損傷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手術治療后影響肢體功能;

          24)放射性皮膚潰瘍經久不愈者;

          25)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6)雙眼矯正視力等于0.4;

          27)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者;

          2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者;

          3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者;

          31)外傷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術手眼壓控制正常者;

          32)雙耳聽力損失≥41dB或一耳≥91dB;

          33)體力勞動時有呼吸困難;

          34)發聲及言語困難;

          35)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個及以上;

          36)舌缺損<舌的1/3;

          37)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38)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Ⅱ°;

          39)上、下頜骨骨折,經牽引、固定治療后有功能障礙者;

          40)雙側顴骨并顴弓骨折,無開口困難,顏面部凹陷畸形不明顯,不需手術復位;

          41)肺段切除術;

          42)支氣管成形術;

          43)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補術后,伴膈神經麻痹;

          45)心臟、大血管修補術;

          46)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

          47)食管重建術后,進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腸帶蒂腸片修補術;

          50)小腸部分切除;

          51)結腸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膽道修補術;

          54)腹壁缺損面積<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狀腺功能輕度損害;

          58)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59)輸尿管修補術;

          60)尿道修補術;

          61)一側睪丸、副睪丸切除;

          6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3)性功能障礙;

          64)一側腎上腺缺損;

          65)已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6)已育婦女單側輸卵管切除;

          67)已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68)其他職業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腎病,持續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業性氟、蚱冢

          72)減壓性骨壞死Ⅱ期;

          73)輕度手臂振動;

          74)二度牙酸蝕。

          工傷鑒定包括哪些內容?什么是工傷鑒定?工傷鑒定包括哪些內容?或許很多勞動者對此都不是很清楚,甚至連進行過工傷鑒定的'勞動者都不是太了解。接下來,小編將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工傷鑒定的相關知識。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殘等級鑒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鑒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鑒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勞動鑒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鑒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鑒定后評殘。從范圍來說,勞動鑒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鑒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鑒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鑒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于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鑒定同時進行。

          在我國工傷鑒定是由專門的工傷鑒定機構進行的,同時工傷鑒定也包含了廣義和狹義之分,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工傷鑒定都是指的狹義的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原件丟失怎么辦

          許多人丟三落四,很多重要的東西經常找不到,有的甚至連工傷鑒定的原件都弄丟了。那么在工傷鑒定原件丟失時怎么辦呢?相信很多人一定會急的團團轉,但是小編要告訴您是有比較好的解決辦法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在處理工傷賠償案件中,一部分當事人由于各種原因致使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焦急萬分。

          1、對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應妥善保存。

          2、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查詢認定書資料。按我國法律規定:工傷認定結束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因此,即使認定書原件遺失也不要太急。

        工傷的鑒定11

          職工做工傷鑒定要多少錢?

          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由于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未為受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所墊付的鑒定費可要求用人單位核銷。 收費標準為省級每人次200元;市級180元;縣級150元。

          工傷鑒定費用誰出?

          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鑒定人申請的,鑒定費用由被鑒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鑒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鑒定費用應由被鑒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鑒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重新鑒定的鑒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相符,鑒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鑒定結論與鑒定結論不相符,鑒定費由原鑒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鑒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工傷的鑒定1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歲,民族____族,單位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公司員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__委_________________組,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歲,民族_________________族,單位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公司員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__委_________________組,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

          事實和理由:

          (簡要事故簡要經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時_________________分,被申請人駕駛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____牌小汽車在國道_________________線加_________________米處將申請人撞傷。經_________________市交警支(大)隊調查,作出第_________________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申請人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_________________醫療(法醫)機構鑒定,申請人身體_________________部位造成_________________傷,經住院治療,現已醫療終結。申請人認為交通事故造成申請人的.人身損害已達傷殘程度。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特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委托傷殘評定機構申請。并請向申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定機構,供申請人選擇。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工傷的鑒定13

          我們工作的時候很有可能由于某種原因導致自己受到工傷的情況,工傷是需要進行傷殘的鑒定之后才能進行工傷保險的報銷和賠償的,那么工傷鑒定需要什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5、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其它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

          (2)屬于上下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職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3)屬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

          (4)屬于借用、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或勞務輸入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并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務輸出職工名單(需經雙方單位蓋章確認);

          (5)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6)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6、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后,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并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對不符合工傷受理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工傷的鑒定14

          申請人: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xx

          被申請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

          申請事項: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

          事實與理由: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申請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在一審審理中被申請人提交法庭xx市法醫鑒定中心法檢字第xx號《法醫學鑒定書》,該鑒定依據被申訴人髖關節功能重度障礙這一傷情,比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分級》之規定,將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定為六級。申請人認為,本案被申請人的傷情是由于申請人在道路上行走時與我相撞而造成的,應屬交通事故,其評殘依法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之規定來進行。根據該規定,被申請人的傷情應屬或級傷殘。因此,現申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對被申請人的傷殘程度予以重新鑒定,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敬禮!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傷的鑒定15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請求仲裁機構對王xx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王xx系申請人公司的職工,在生產崗位工作。某月某日上班時間,王xx因疏忽大意在工作場所發生工傷事故。事故發生后,申請人積極為王xx的進行治療。王xx于某月某日自行委托廣東xx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鑒定,鑒定結果為傷殘等級9級。但事實上王xx在工傷事故發生前在相同的受傷部位早已存在過舊傷,因此申請人認為上述鑒定結果不符合事實,不應由申請人承擔其舊傷的`責任。

          據據相關法律之規定,特申請仲裁機構對王xx的傷殘一事進行調查核實,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鑒定結果。

          申請人:xxx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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