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伙協議書模板集錦五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伙協議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伙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合伙企業(yè)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y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企業(yè)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企業(yè),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yè)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yè)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伙企業(yè)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yè)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伙企業(yè)的經營范圍:
。ㄗⅲ焊鶕䦟嶋H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yè)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企業(yè)由 個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 個,法人合伙人 個,其他組織合伙人 個。(提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yè)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的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于 年 月前辦理。
經評估或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比例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ㄗⅲ撼鲑Y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他財產權利等)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yè)的出資。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yè)的利潤、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每 年結算一次。合伙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guī)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委托 個合伙人(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zhí)行)對外代表合伙企業(yè)執(zhí)行合伙事務,其執(zhí)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yè),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yè)承擔,其他合伙人不再執(zhí)行合伙事務。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zhí)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yè)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jiān)督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yè)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托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zhí)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伙企業(yè)的表決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如公司股東按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yè)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yè)的名稱;
。ǘ└淖兒匣锲髽I(yè)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ㄈ┨幏趾匣锲髽I(yè)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ㄎ澹┮院匣锲髽I(yè)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人員。
。ㄗⅲ罕緱l可另作約定)
第十五條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yè)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可另作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yè)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yè)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guī)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yè)的財產。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可另作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時,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十七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約定)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可另作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yè)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 在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ㄒ唬┖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ㄈ┌l(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ㄒ唬┳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ǘ﹤人喪失償債能力;
。ㄈ┳鳛楹匣锶说姆ㄈ嘶蛘咂渌M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ㄋ模┓梢(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ㄒ唬┪绰男谐鲑Y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ㄈ﹫(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ㄋ模┌l(fā)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ㄒ唬├^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ǘ┓梢(guī)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ㄈ┖匣飬f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yè)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yè)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退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五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yè)財產少于合伙企業(yè)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事項發(fā)生爭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 合伙企業(yè)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ㄒ唬┖匣锲谙迣脻M,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ㄈ┤w合伙人決定解散;
。ㄋ模┖匣锶艘巡痪邆浞ǘㄈ藬禎M三十天;
。ㄎ澹┖匣飬f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婪ū坏蹁N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ㄆ撸┓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yè)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yè)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zhí)行下列事務:
。ㄒ唬┣謇砗匣锲髽I(yè)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幚砼c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yè)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ㄋ模┣謇韨鶛、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yè)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砗匣锲髽I(yè)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yè)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yè)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yè)注銷登記。合伙企業(yè)注銷后,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對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zhí)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yè)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yè)從業(yè)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yè)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yè)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yè);給合伙企業(yè)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伙企業(yè)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yè)、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不具有事務執(zhí)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zhí)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yè)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yè)相競爭的業(yè)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yè)所有;給合伙企業(yè)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企業(yè)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合伙協議書 篇2
甲方: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企業(yè)基本情況。
名稱:
住址:
出資額:
類型:
經營范圍:
第二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 年,自工商部門核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 %;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占總投資額的 %;
(二)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于20xx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企業(yè)出資共計人民幣__ _元,大寫。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合伙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伙企業(yè)利潤進行分配;合伙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業(yè)的利潤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五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雙方合伙人同意;
2.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yè)事務執(zhí)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9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yè)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
第六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zhí)行。
(一)甲方負責經營管理及財務出納;乙方負責財務會計。
(二)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yè)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第七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歸合伙企業(yè),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二)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企業(yè)競爭的業(yè)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yè)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yè)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yè)法》而導致合伙企業(yè)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伙人各執(zhí)一份;
(三)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協議書 篇3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身份證號:
電話:固定住址:
鑒于甲方具有從事家政行業(yè)服務的合法資質,乙方具有從事家政行業(yè)服務的技術及能力,甲乙雙方在互惠互利、優(yōu)勢互補的情況下決定建立合作關系,進行家政服務行業(yè)的業(yè)務合作。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由甲方承擔展開家政業(yè)務所需要的資金、場地、以及開展業(yè)務所需要的工具、消耗品、服裝、培訓設備、培訓器材、宣傳材料、辦公用品等。
第二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利用其現有資質聘請專業(yè)管理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業(yè)務培訓及指導。
第三條: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利用其合法資質及長期在服務行業(yè)中建立的良好口碑及信譽進行家政業(yè)務的宣傳及推廣以及承攬業(yè)務。由乙方運用其技術及能力為客戶提供專業(yè)的家政服務。
第四條: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根據行業(yè)市場的變化,確定家政業(yè)務的收費標準,并對客戶做出收費價格、服務質量、售后服務方面的承諾。乙方認同此承諾并按照甲方的相關承諾為用戶提供高品質的服務。
第五條:對于承攬的業(yè)務,經甲方進行協調和安排,乙方可以獨立承包單獨完場或與其他合作方共同完成。
第六條:對于承攬的業(yè)務由甲方在各合作方之間進行分配及調整,甲方對于業(yè)務的分派,乙方應無條件服從。
第七條:所有收取的費用統一收交甲方進行管理并按月進行利潤分配。對客戶服務的計費方式有整體承包、按照面積計費及按照時間計費等方式,一句乙方向客戶服務的時間,在利潤分配中乙方按照6至7元/小時(第一個月6元/小時、第二個月6.5元/小時、第三個月7元/小時)獲取利益,對于乙方獨立承包的`乙方按照承包價格的40%獲得收益。其余收益部分歸甲方。
合伙協議書 篇4
甲方(合伙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伙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自愿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甲、乙雙方自身具有的品牌、管理、資金優(yōu)勢,合伙成立、經營一家飯店,為顧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飯菜和溫馨、舒適的就餐環(huán)境,創(chuàng)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和經營場所地點
1、合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經營場所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經營范圍
甲、乙雙方的合伙經營范圍為:餐飲。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甲、乙雙方以現金共同出資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20%;乙方出資_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80%。
2、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各自的出資存入以甲方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折(開戶名稱: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存折由甲方保管,乙方有核查權。一方逾期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繳付出資金額的萬分之十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第六條飯店品牌
1、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作為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品牌。
2、甲方保證前述品牌由其合法持有,且該品牌能由甲、乙雙方成立、經營的飯店使用。如因第三人就該品牌主張權利,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品牌禁止
1、在合伙期間,甲方不得單獨或與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_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qū)成立、經營飯店,如違反約定,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__元。
2、在合伙期間,如發(fā)現他人使用_________________品牌在廣西南寧市各城區(qū)成立、經營飯店,甲方必須在_________個月內就他人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元。
第八條合伙財產
甲、乙雙方的出資、以合伙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為合伙財產,任何一方在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
第九條財務收支
1、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一切款項的收支,必須如實記帳。
2、在成立、經營飯店過程中,甲、乙任何一方凡一次性支出合伙財產___________元以上(含__________元)的款項,必須事前征得對方同意或事后取得對方認可,否則,以私自侵占論。
3、甲、乙雙方在每月的1-5日對上個月飯店的收支帳冊等財務資料共同進行核查,并就核查結果形成一式三份的書面材料,由雙方共同簽名確認,雙方各自保存一份,另一份交由財務人員保管。
4、甲、乙任何一方在不影響正常財務工作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飯店的收支帳冊進行核查。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員工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盈余,按甲方占40%、乙方占60%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有合伙盈余,甲、乙雙方每隔________個月進行一次分配。
2、虧損分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60%。
第十一條合伙事務執(zhí)行
甲、乙雙方決定由甲方擔任合伙負責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其權限為:
1、辦理飯店成立的有關工商、稅務、衛(wèi)生等證照手續(xù)。
2、對日常合伙事務進行全面管理;
3、對外開展業(yè)務,訂立合同;
4、訂立經營價格,出售合伙的產品,購進常用貨物;
5、支付合伙債務。
6、其他合伙事務。
乙方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但有權監(jiān)督甲方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并且甲方每月1-5日要向乙方報告一次合伙事務執(zhí)行情況以及合伙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需執(zhí)行協議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fā)生合伙人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退伙的,應當賠償對方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重大事項
合伙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名稱;
2、改變合伙的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
7、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
1、未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益應歸甲、乙雙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賠償;
2、禁止甲方或乙方單獨或與他人在廣西南寧市城區(qū)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經營范圍相似或有競爭的業(yè)務;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甲、乙雙方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組織進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動。
第十五條解散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甲、乙雙方擔任或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十條第1項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伙如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十條第2項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其他合伙人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不繳付出資或未足額繳付出資的,按第五條第2項的約定處理;如逾期_______日仍不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按退伙處理;
2、甲、乙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辦法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未約定,甲、乙雙方又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4、甲、乙雙方相互向對方出具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由對方收存。
5、本協議簽訂地點: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
6、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后生效。
甲方(合伙人):乙方(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年月日年月日
合伙協議書 篇5
一、制定合伙協議前,全體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及全體合伙人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共同委托的合伙企業(yè)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協議樣本是高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合伙企業(yè)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企業(yè)協議。
三、申請人借鑒本協議樣本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合伙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刪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根據企業(yè)的實際情況確定后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合伙企業(yè)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y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企業(yè)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yè),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伙企業(yè)名稱:
第六條 合伙企業(yè)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伙企業(yè)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yè)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伙企業(yè)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yè)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企業(yè)由 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 個,有限合伙人 個。
普通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有限合伙人
姓名或名稱: 住所:
(注:有限合伙企業(yè)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yè)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yè)、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yè)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稱)、合伙性質、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單位:萬元
姓名或名稱 合伙性質 出資額 出資方式 繳付期限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等;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xù)填本表)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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