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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

        時間:2023-06-01 07:16:4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9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9篇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7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8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9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0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1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2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7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18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企業與職工雙方對職工賠償計算有異議,可按職工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滿未履行1年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1年滿6個月賠償1個月工資;不滿未履行6個月賠償半個月工資。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9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或按計件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0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1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22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23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計算公式如下: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日(小時)產量定額

          若按工時定額計算計件單價,計算公式為:

          計件單價=某等級工人的日(小時)工資標準×單位產品的工時定額

          第2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2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2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27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8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29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3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6)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7)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8)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第二節獎勵與懲罰

          第31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32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33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3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50至20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4)在禁煙區吸煙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35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36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7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38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39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五章附則

          第40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41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42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43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土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44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5日生效。

         。▎挝还拢

          二0xx年三月五日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2

          目錄

          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3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6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8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8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10

          第九章附則···············1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

          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

          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

          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

          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

          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

          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2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3條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4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5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9條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1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22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3條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6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29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0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1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2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3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4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5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6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7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8條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39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0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1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2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3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4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7條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48條公司對員工進行生產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條公司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經理(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0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1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2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4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5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6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公司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7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8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公司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客人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

          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6)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4)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九章附則

          第62條《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63條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可以與員工先進行平等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64條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x

          職工代表:xxx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3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ǘ﹦趧右幷轮贫鹊墓δ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ㄒ唬┦袌鼋洕碌膭趧雍贤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ǘ秳趧雍贤ā废聞趧右幷碌陌l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ㄒ唬﹦趧右幷轮贫扰c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ǘ﹦趧右幷轮贫扰c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秳趧雍贤ā分腥狈Υ_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凹w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秳趧雍贤ā穼嵤┖笃降鹊膭谫Y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中小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年滿18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第13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

          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4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錦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20xx年3月1日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5

          一、管理職能

          1、行政部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2)負責公司各種規章制度的分類編號。

         。3)負責主辦或會簽頒發及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負責協調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銜接關系,并在內容上不斷完善。

          (5)負責編制規章制度年度修編計劃,并組織實施。

         。6)有權代表公司解釋有關規章制度。

          2、有關職能部室是公司本專業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修編計劃。

         。2)負責審核有關本專業的規章制度及會審、會簽其他部門有關規章制度。

         。3)負責草擬頒發或廢止有關規章制度或文件。

          (4)有權監督所屬部門及職工對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管理內容與要求

          1、規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編

         。1)現場設備運行、檢修的每項工作,都應有相應的規程制度,使每個生產工作人員有章可循。新增設備及重大設備的改進等項目,都應在試運前制定相應的規程或措施,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考試,否則不應投入運行。

          (2)規程制度修訂時,應廣泛搜集和研究有關資料,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論證,凡是修訂的規程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及專業技術標準的要求,符合生產現場實際。

         。3)所有規程制度的編寫,應做到“符合實際,指導生產”,達到“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的目的,應根據生產的發展,設備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隨時補充修訂。

          (4)編寫或修編的規程制度要語句簡練,措辭得當,簡明易懂。

         。5)現場規程制度應在每年10~11月份,根據一年實際執行情況,由設備管理部及有關部室組織全面審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意見,經行政部匯總上報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每三年進行一次復審,視情況分別予以確認,修編或廢止。

         。6)編制或修編規程制度的依據:

          a、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部頒典型規程及上級有關部門指示、通知等;

          b、制造廠家的設備資料;

          c、本公司及兄弟單位的先進經驗;

          d、上級有關事故通報,本公司及外單位的事故教訓;

          e、推廣應用的新技術;

          f、有關人員對規程制度的正確意見和建議;

          g、規程制度在執行中對發現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編制或修編

         。1)管理制度(包括規定、辦法等)在編制或修編前,應廣泛搜集上級有關的.法令、法規、政策、條例等資料,結合本公司實際進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級規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體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編工作由行政部負責組織,歸口職能部門負責修編具體工作。

          (3)為適應生產、管理、服務的需要,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負責提出并編制,報行政部備案,以便再版時修編。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進行一次審查,每2-3年進行一次復審,分別予以確認、修訂或廢止。對不適應的制度內容應及時修改和補充,原已有的制度,在執行中若發現不夠完善或部分條文需作修改時,按修改部分予以頒發,不得將原合理的制度廢止。若需要重新修編原有制度,由歸口職能部門提出,經批準后,須將原制度予以廢止,不得同時存在兩個及以上同類型制度,以免造成執行困難。

          三、規章制度的審批與頒布

          1、生產規程制度的審批與頒布

          (1)各項規程制度的編寫或修訂應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初稿,由編修部門組織技術熟練、書寫表達能力較強的技術人員和部門領導人員參加,采用集體討論修改,最后個別審閱的辦法進行審核。

         。2)將初稿送交歸口部門,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

         。3)由分管的副總工程師負責復審,由公司分管生產技術的總工程師(或副總經理)批準。

          2、其他管理制度的審批與頒布管理制度經職能部門編修起草后,可采取組織有關部室會簽,集體討論,最后領導批準的辦法頒布執行。一般專業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審核審定,由分管該項工作的領導批準頒布執行。涉及面較廣,政策性較強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關部室、公司或專業人員會議進行討論審核,由公司分管領導審定,最后由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執行。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6

          第1條為規范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的行為,維護武漢新特中醫院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武漢新特中醫院是在武漢市民政局注冊的民辦企業單位,武漢新特中醫院法人代表:陳雙發;業務活動地址:武漢市江漢區姑嫂樹長港路園丁苑1號;開辦資金:300萬元整;業務范圍:醫療衛生;業務主管單位:武漢市衛生局。

          第3條武漢新特中醫院下設:醫務科、護理部、財務部、業務部、辦公室

          第4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5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6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7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8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9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單位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醫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5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醫院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6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醫院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醫院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醫院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院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癥的增加100%。

          第19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醫院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知悉醫院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勞動合同期滿醫院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醫院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單位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9條單位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

          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1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2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3)、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醫院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假: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醫院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第五章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3條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4條單位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5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6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7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醫院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8條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醫院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9條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0條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1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2條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3條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4條因員工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醫院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依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45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員工因私事請假,醫院不予發放工資。

          第46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單位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醫院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醫院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醫院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7條單位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8條單位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醫院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單位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49條單位努力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0條單位對員工進行醫療安全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和醫療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醫療安全操作技能。

          第51條單位實行安全責任制,分管院長(或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對全醫院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2條單位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3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簽到,不得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辭職獲準后,憑辦公室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54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醫院,必須按規定佩戴胸牌和穿著工作服;

         。2)、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醫院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醫療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醫院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醫院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單位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單位,維護醫院形象,敢于同有損單位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醫院的商業秘密。

          第55條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要做好醫療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設醫療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醫療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醫療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導和相關醫務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導、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手術室、藥房、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并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醫院;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獎勵與懲罰

          第56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單位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57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醫院,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58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于醫療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醫院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對單位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單位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4)、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醫院利益的行為,使單位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單位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59條為維護正常的秩序,醫院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0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托他人簽到或代替他人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進入醫院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醫院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醫療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10)、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對患者服務態度惡劣,給社會造成影響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醫院的;

          (13)、在禁煙區吸煙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1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醫院正常調動或負責人工作安排的;

          (2)、未執行單位各項管理制度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單位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單位利益受損的;

         。5)、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6)、將單位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單位外的人閱讀的;

         。7)、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醫院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醫院財物,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醫院保密制度,泄露醫院商業秘密,造成單位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3條員工違規違紀對醫院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7

          即將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后,勞動法領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施行預示著中國勞工管理及人力資源管理合規化時代的來臨,將對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工具、方法乃至用人單位的全面經營管理勢必產生廣泛而深遠影響。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崗位管理、工作流程規范的實施基礎,是完成企業生產任務的基本保證,是企業平穩、流暢、高效運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勞動合同法》對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趨嚴格。那么,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著哪些風險,形成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何在,應如何規避或防范這些風險,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規章制度,防范勞動用工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已成為企業必須認真研究和處理的重要問題。

          一、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文所說的企業規章制度,有的國家和地區稱為雇傭規則、工作規則或從業規則等,是指用人單位有權部門依照法定內容、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到員工切身利益并在本單位實施的書面的勞動規范。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雖然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有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權利,但如果企業不依據法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就會失去法律效力,存在嚴重的法律風險,企業也將為此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等法律責任。

          一一些規章制度因無法律效力而失去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只有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且不與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相沖突,才可以在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中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將會不予適用。

          二企業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可能承擔行政責任。

          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四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五企業失去了抵御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企業日常管理及生產正常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企業文化內涵,創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同時,由于勞動爭議的復雜多樣,僅靠勞動合同是不夠的,企業更需借助規章制度才能處理解決。因此,作為調解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的企業規章制度,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制定的規章制度無效,企業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將陷于被動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也失去了企業抵御勞動爭議風險強有力的手段。

          二、企業規章制度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新《勞動合同法》在賦予企業規章制度制定權的同時,為了防止企業權利的.濫用,也規定了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法律對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體內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企業一些規章制度看似非常詳盡嚴謹,卻在內容和程序上與法相悖,是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一制定主體不適格。

          為保證所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在本單位范圍內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主體應是用人單位行政系統中處于最高層次、對單位的各個組成部分和全體職工有權實行全面和統一管理的行政機構,并由其代表用人單位制定并以用人單位名義頒布實施。用人單位其他管理機構,不具有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資格,只能參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活動。企業某個部門制定并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章制度則存在著法律效力風險。

          二內容不合法、不合理。

          《勞動法》、新《勞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明確規定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這里的“合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于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實踐中,一些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著違法內容,有的在工時、休假、加班等方面違反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有的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有的規定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有的隨意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而不發加班工資等等,這些規章制度都是無效的。

          企業規章制度除合法外,還應合理。一些法律沒有詳細規定的內容,需要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具體規定。如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何謂“嚴重違章”、“嚴重失職”、“重大損害”,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企業應根據所處的行業、員工從事的崗位、擔任的職務等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員工行為嚴重與否,把握員工違章和損失的“度”。一般來說,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正常的常規判斷標準,應為大多數人所認同。如果這個規章制度被一個企業的大多數職工認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數人認為不合理,那么這個規定就有問題,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三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解決了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與企業規章制度法律優先權問題。實踐中,企業總是通過單方面制定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以增加勞動者的義務。由于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規章制度,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沖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

          四違反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滲透到所有法律。新《勞動合同法》也貫穿著“公序良俗”基本原則。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公序良俗,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

          五程序不合法。

          新《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該條款較《勞動法》第四條,最大的發展就在于加強了法律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規定。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要件。只有經過平等協商、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企業規章制度會因制定程序缺失而無效。

          三、防范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法律風險的對策建議

          企業規章制度是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快速發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要依法制定,嚴格執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嚴格執行的企業規章制度,才能強有力的支撐企業業務發展,有效防范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否則,規章制度就將成為企業管理的障礙。

          一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健全工會組織,發揮工會橋梁和監督作用。

          新《勞動合同法》賦予了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平等協商確定權;勞動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等職權。因此,企業需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要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充分協商,討論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實施時,要尊重職工個人或代表及工會的修改建議,完善規章制度相關內容,充分發揮工會的橋梁和監督作用。

          二依法制定,確保合法有效。

          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必須做到制定主體適格、內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與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沖突。另外,企業需注意以下細節:

          1.企業要重點注意法律的一些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

          2.規章制度中應避免沒有責任的條款。

          3.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本應在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雖然新《勞動合同法》從程序上加大了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的限制,但企業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而勞動合同中的事項卻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事項。因此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在衡量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時,往往會認為,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4.明確規章制度的效力范圍。

          規章制度制定時應明確其效力范圍,即對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場合有效,適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時候生效,有無溯及力等。

          三嚴格執行,依章治企。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的“法律”,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地依據完善的規章制度實施管理,管理才會是行之有效的。企業職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經常表現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公正,就是對違反規章制度職工處理的標準并不一致,管理者在實施規章制度時帶有非常大的人為因素,從而造成職工對規章制度的反感。

          四清理現有規章制度,及時修改、重建與新《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內容,完善法定程序。

          規章制度應及時修改、補充。

          一是企業要隨時關注現行法律的修改及新法律的出臺,修改不合法的內容;

          二是企業要尊重法律賦予工會或職工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建議修改權,協商修改相應內容;

          三是企業要依據自身發展及內外環境的變化,依法修改、補充不適合的相關內容;

          四是制定員工手冊,公示現有規章制度;五是依法對現有規章制度重新修改后,采取適合的方式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完善法定程序。

          五提升企業文化內涵,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現了職、權、責的統一,能夠充分調動企業部門、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對企業規章制度的良性實施,實現企業與職工發展的目標、行為統一,在勞動者身上體現企業精神,形成完整的企業文化,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竟べY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五、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報酬。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xx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xx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x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x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xxx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并與工會協商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9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秳趧雍贤ā返39條第(二)項同樣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在實踐中,確實也有許多企業喜歡運用這一條款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同時,企業在這一條款上敗訴的也最多。究其原因是企業對該條款的理解存在誤區或者任性適用該條款,又或許是對該條款的應用存在程序上的問題。那么,企業如果想利用這一條款辭退員工,就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首先要有規章制度,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根本沒有相關規章制度或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沒有規定在規章制度中,如此任性,敗訴肯定是必然的。

          2、要審查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是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是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理,是否顯失公平;

          3、要審查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

          4、要明確規章制度是否依法公示。

          5、要審查在規章制度里是否對嚴重違紀做出界定。

          6、要獲得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

          7、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必須在送達解除通知前固定。

          8、要避免規章制度自身相互沖突。

          9、要避免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沖突。

          企業操作流程

          STEP1:發現員工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

          STEP2:保留相關違紀證據;

          STEP3:判斷是否屬于“嚴重”的情形;

          STEP4: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并征求意見;

          STEP5:企業向該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書;

          STEP6: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疑難案例

          經常有企業HR提出咨詢,單位內會有三期女員工仗著自己懷孕或者哺乳期的身份,經常遲到、早退、不請假自行決定不上班,企業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操作?

          律師答疑

          這是實踐中HR經常困惑的一個問題。其實,為了充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勞動合同法》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勞動者不給予特殊保護,賦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絕對權利。

          如果該女工遲到早退、曠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那么,企業是否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只有在員工嚴重違紀的情況下,企業才能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例中,企業要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證明女員工經常遲到、早退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紀。具體來講,首先,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應該對遲到早退、曠工的行為構成違紀有明確的規定,并應該明確經常的遲到早退、曠工累計多少次構成嚴重違紀;其次,企業的規章制度經民主制定并合法公示,并且該員工知曉。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企業才能單方解除與該女員工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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