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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02 12:29:4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于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設備檢維修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體內容和要求

          2.1認真做好裝停工檢修的準備工作,成立臨時檢修領導小組,組織機構中必須設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安排.檢查.驗收。車間檢修現場必須有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

          2.2停工檢修應做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規定)。

          2.3裝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的物料,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2.4對盛裝可燃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應按規定進行徹底的清洗及蒸氣吹掃氮氣換,使其內部不含有余氣,并用儀器測試指標合格后方可作業。

          2.5在吹掃過程中,裝附近禁止動火。

          2.6嚴格禁止裝停車后就使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管線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檢修中,罐.塔.管線.容器等設備如有易燃易爆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設備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處應掛“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檢修中的用火規定

          2.8.1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2.8.2施工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管理規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揮發的溶劑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2.10嚴禁交叉作業,特殊情況必須交叉作業時,應采取保護措施,否則不許作業。

          2.11高空作業使用電焊時,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電焊機電源要獨立設電閘,焊機二次線路及外殼必須接地良好,焊條的夾鉗必須絕緣良好。在潮濕地點電焊作業時,必須采取絕緣措施。

          2.12使用氣焊時,氣焊作業施焊點與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氧氣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五米,搬運氣瓶時要輕拿輕放,氣瓶上的防護膠圈.防護罩要保證完好,搬運氧氣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裝檢修期間的臨時用電,均應按有關臨時電源使用標準,認真架設,達到使用要求,手持電動工具要配備漏電保護器,并定期進行檢查保證完好。工作前要檢查電源.線路是否絕緣良好,如有漏電現象一定要請專職電工進行修理。不得私自維修。在進行電氣修理時,要設專人監護。

          2.14裝上拆卸的設備及螺絲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別是塔.架上嚴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傷人。

          2.15保證裝檢修現場消防設備.器材齊全.完好,嚴禁將拆卸的物品堆至路邊,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2.16檢修過程中如有改動,要繪出圖紙,并做好記錄和備案工作。以免裝運行時發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時如要進入,必須先用儀器測試有毒氣體的含量不超過國家標準后方可進入,并加裝送.排風安全設施。

          2.18在裝.管線清洗排污時,要規范管理,裝檢修中的帶油污的廢棄物要放進指定的垃圾箱,然后進行統一處理。

          2.19加強廠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特別是外部施工隊伍四輪車的安全管理,要加強檢查,確認車輛性能良好,嚴禁超速行駛,進入生產區必須掛滅火裝。

          2.20任何施工人員不準隨意挪用消防設施及器材,

          2.21對外來施工維修隊伍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2.22檢修期間要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規定,如發現違章操作,除處罰當事人還要處罰車間領導。對外部違章施工人員也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司人身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則。

          2.范圍:全廠人員

          3.內容:

          3.1、本廠所有人員都應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防患于未然。

          3.2、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部門主管為消防負責人,負責本部門范圍的員工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導,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等。每個月由部門主管培訓部門員工一次并做好相關記錄,由人力資源部主管負責監督;新員工入職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培訓并做好相關記錄,由運作副經理負責監督;公司每季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進行一次全公司的消防培訓或演習,由副總經理負責監督,違者記小過一次。

          3.3、公司成立安全委員會,主導消防安全,做好消防防范工作,災害事故的緊急處理。

          3.4、本公司任何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義務。

          3.5、確實執行安全用電規定,加強電源、電器檢修、嚴禁私接電源。此項要求由電工監督執行,違者記小過一次。

          3.6、在生產過程中,要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此項工作由所在的部門主管監督執行,違者記小過一次。

          3.7、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應放置于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并張貼顯眼的標識。危險品倉要遠離生產區和生活區。此工作由危險品倉倉管員執行,由物流部主管負責監督,違者記小過一次。

          3.8、不得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器材下面堆放物品。此項工作的執行為各部門主管,監督人為人力資源部主管,違者書面警告一次。

          3.9、消防栓、滅火器是依據消防行政部門之規定擺放,不得隨意挪動或在無火警狀況下使用。此項工作的執行為各部門主管,監督人為人力資源部主管,違者記小過一次。

          3.10、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廠區。此面工作由保安人員執行,監督由人力資源部主管,違者記小過一次。.

          3.11、禁止在廠區內使用明火,嚴禁吸煙。除特準地方外不得燃放煙花爆竹。此項要求由所在部門主管負責監督,違者記小過一次。宿舍區在無電的晚上允許點蠟燭,但需人走燭滅,此項要求由保安員監督,違者記小過一次。

          3.12、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則。并需擺放滅火器在工作區以防發生險情。此項要求由所在部門的主管負責監督,違者記小過一次。

          3.13、如遇火警事故,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3.13.1、保持鎮靜,報告主管,通知安全委員會立即按照緊急事故處理(如報警、組織滅火、疏散人員等)。

          3.13.2、關掉一切電源開關。

          3.13.3、火勢處于初發階段,應組織人員利用就近的滅火器或消防栓進行滅火(如為有油物質火警,則只能使用干粉滅火器)。

          3.13.4、通知各部門作有秩序的人員、物資疏散。

          3.13.5、保持災害現場之完整實況,經便進行實況調查。

          3.14、如發生觸電事故,發現者應保持冷靜,勿接近觸電者,先關掉電源,進行人工急救,同時送醫院救治。

          3.15、對在消防、搶救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有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安全隱患和災害事故的責任人將給予嚴懲,此項工作的監督人為副總經理,違者記大過一次。

          3.1.6、保安員是消防器材的保養責任人,需每天檢查,并于《消防器材檢查表》上作記錄。對于檢查出無效的消防器材,需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作出及時處理。對于滅火器需定期交消防部門作檢查。此項工作由人力資源部主管監督,違者記小過一次。

          3.1.7、本制度除特別說明外,保安員是本制度推行的監督者,保安有權制止不利于消防的行為和現象發生。保安員并有權對違反本制度的現場做出處罰。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3

          一、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1、購銷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危險化學品采購、銷售、運輸和倉貯的整個購、銷管理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采購員、銷售員負責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采購、供應,運輸、存儲及產品的銷售和售后服務,必須嚴格執行本企業經國家安全部門批準的經營危險化學品類別、品種,不得購銷經營范圍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險化學品。

          3、采購人員必須審查擬供貨的企業是否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無證企業或個人采購危險化學品。

          4、銷售人員必須審查買方具有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相應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后方可供應。

          5、購銷人員必須委托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準的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其駕駛員、船員、押運人,裝卸人員均經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其運輸工具車輛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定點專業生產企業生產。并經定期檢測、檢驗合格。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運行區域。不得委托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或個人承運。

          6、購銷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和場公司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倉貯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資質。

          7、采購人員對其采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標簽,銷售人員對其銷售的產品必須向用戶提供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如未向用戶提供上述說明書,用戶在使用中誤用或發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銷售人員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8、購銷人員必須對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建立購銷臺賬,做到購銷品種、質量、數量、金額無誤,賬物相符。產品的包裝完好、危險化學品標簽標記,安全技術說明書完整無缺。對購、銷、運輸和倉貯過程中發生的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查處不得隱瞞。否則追究其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執行崗位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保管、運輸及銷售等人員在相關工作交接方面應嚴格遵守采購合同管理。經公司領導批準的由采購人員與供貨單位簽訂的采購(或銷售)合同(內容含供貨單位、品名、質量、數量、用途、包裝要求、價格、運輸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后,合同副本交倉庫管理人員、提貨單交承運單位提貨,貨到由倉貯管理人員根據合同驗收。

          3、根據合同副本驗收由運輸單位送來貨物無誤后,簽收回單并開具入庫單,交采購員辦理報銷手續。記錄入庫臺帳。

          4、危險化學品采購人員在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交倉貯管理人員一份。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復印件由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送交用戶。

          5、采購(銷售)人員與具有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委托協議時,要求承運方出示相關的資質證明書、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證書。

          6、采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運輸單位,均應妥善保存危險化學品的供貨合同、運輸協議,產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和發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劇毒危險化學品還應做到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對運輸和出入庫及倉庫保存期間發生的包裝破損、丟失、被盜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報區安監局及當地派出所備案。采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均應及時處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諉。

          三、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為了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麻痹大意意識和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安全檢查。

          3、安全檢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節性、專業檢查。全公司檢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區安監局、消防部門進行專業檢查。

          4、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主管責任人和員工的安全意識、管理制度的落實、現場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設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準備。

          5、每次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作為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必備資料。安全檢查記錄要存檔五年。

          6、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要有規定時間和防范措施。對安全違規責任人應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予以處罰。每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為加強全員安全意識,使員工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養護知識,提高員工安全管理素質,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從法人代表到普通員工必須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員,應取得合格證書后,才能進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4、安全員負責對一般員工、新進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實施安全教育培訓。采取集中培訓和日常班前班后教育兩種方式進行。內容是:法律常識、安全基本技能、危險化學品常識、崗位安全責任制、事故教訓等。

          5、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登記記錄、建檔。

          五、安全獎懲制度

          1、安全獎懲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勵機制,是加強和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措施。為此,實施安全獎懲制度。

          2、安全員根據日常安全檢查、抽查、培訓考核、安全實績等提請公司進行獎懲。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作出如下工作成績者,應給予獎勵:

          1)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2)提出合理化建議,直接消除安全隱患或對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為者,應給予處罰:

          1)違章操作(作業),直接引發事故的發生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2)違規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

          3)對在平時安全檢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人;

          4)處罰可采用批評、警告、經濟處罰、辭退等;

          5、安全管理具體考核標準由公司制定。

          六、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1、為加強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對經營場所設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全部責任。

          3、經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員對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4、在安全員領導下具體建章立制開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臺帳檔案。其主要內容有:防火管理組織機構、火災隱患記錄、事故記錄、消防器材保養和使用記錄等。

          2)實行消防(防火)檢查制度。安全員必須每周檢查一次。當班管理人員每天班前、班后進行檢查。檢查必須要有記錄并存檔。

          3)發生火災時,不管燃燒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場中的試劑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質大量排出。因此,應可能迅速正確地斷定火情,以保全人命為第一,采取應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礙雜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落實的原則。即由公司安全員統一管理,建立檔案,更新更換。

          七、安全檢查、值班制度

          1、由經理負責組織各有關人員進行。

          2、安全員必須堅持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并有記錄。

          3、安全檢查由負責人負責組織,對貨物經營、存儲、交接、運輸、裝卸全過程、人員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等實施檢查和監督。

          4、節假日實行值班制度,加強防范,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實施。

          5、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危險品的運輸、使用貯存的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隱患、貨物交接、運輸全過程安全等。

          八、采購和銷售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裝卸、運輸、保管、使用危險化學品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具有操作危險物品的安全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2、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勞動防護服。

          3、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5、桶裝各種危險化學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不準拆零銷售。

          6、操作前檢查各種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裝卸。

          7、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磨擦振動和撞擊。

          8、在操作時,應在操作地點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9、要向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并做好物資采購的登記制度。

          10、采購人員在采購危險化學品時,首先要檢查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采購。

          11、危險化學品在裝車過程中必須認真檢查是否有泄漏現象,確保運輸安全,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證件齊全。

          12、經理每月要組織采購、銷售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性質、采購運輸、事故預防、銷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提高事故預防能力。

          13、銷售員要做好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登記工作,以便于檢查。

          14、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向客戶提供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項。

          15、采購和銷售人員應督促供應方、委托運輸方和客戶,在裝卸、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戴規范勞保用品,防止發生事故。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煙花爆竹儲存管理,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倉儲行為,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我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監督管理,本規范中規定的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全部為C級倉庫標準,A級儲存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參照《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相關標準執行。

          第三條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應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本規范的規定,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方可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000平方米以上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五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足額繳納風險抵押金;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裝卸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運輸、駕駛、燃放、押運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批發企業儲存倉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保管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裝卸搬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倉庫守護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三)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評估和監控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煙花爆竹入庫管理制度;

          (十)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制度;

          (十一)煙花爆竹廢品報廢銷毀管理制度;

          (十二)煙花爆竹倉庫安全標識制度;

          (十三)倉庫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倉庫守護員管理制度;

          (十五)車輛進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操作規程:

          (一)監控設備操作規程;

          (二)產品保管養護操作規程;

          (三)質量檢驗操作規程;

          (四)測溫、測濕操作規程;

          (五)搬運、裝卸操作規程。

          第三章批發企業煙花爆竹倉庫設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庫房的區域規劃和外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區域規劃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155號)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在進行初步設計前,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

          (三)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155號)有關規定報安監等部門預先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五)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計算藥量3-4噸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3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游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80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于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40米。

          (七)計算藥量2-3噸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2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游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75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于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38米。

          (八)計算藥量2噸以下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1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游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65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于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35米。

          (九)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

          (十)庫區內明顯位置應設置車輛限速標志。

          (十一)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在圍墻外側和庫區內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警示內容包括:

          1、倉庫重地嚴禁煙火;

          2、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3、庫內禁止攜帶火種;

          4、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防火罩;

          5、庫內嚴禁檢修汽車;

          6、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庫房的平面布置和內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儲存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值班室分離。庫房每棟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0米。庫房與值班室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5米。

          (二)庫區應設置密實圍墻,圍墻與庫房墻腳的最近距離不宜小于5m,高度不低于2m,圍墻頂部設置防攀越措施。

          (三)庫房周圍25m范圍內,不應種植針葉樹或竹林。

          第十四條庫房建筑與結構

          (一)庫房應為單層建筑,平面布置宜為矩形。應采用磚墻承重,屋蓋應采用輕質易碎結構。

          (二)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建筑物二級耐火等級的各項要求。面積不超過300 m2的C級建筑用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三)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小于2個。煙花爆竹倉庫面積小于150m2,且長度小于18m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但倉庫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

          (四)倉庫應設置雙層門且向外平啟,不設門檻,門寬不得小于1.2米。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五)庫房的窗應能開啟。通風窗應設置在勒腳處,間隔不大于5米,長寬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應配置鐵柵和金屬網。

          第十五條庫房的安全設施

          (一)倉庫區域應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設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應不小于15升/秒,延續供水時間應不小于2小時,保護半徑應不大于150米。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和防凍的措施。使用后及時補給。

          (二)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三)庫房內一般不設電路和照明裝置,如確需,照明燈應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嚴禁在倉庫附近架設臨時性電器設施。外部線路應采用鎧裝電纜埋地敷設或掛設。外部電氣線路禁止通過庫房的上空。

          (四)庫危險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應符合《建筑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的各項規定。倉庫防雷措施按Ⅰ級設計,中、小爆竹及單個產品裝藥在40g以下的煙花或禮花彈倉庫防雷措施可按Ⅱ級設計,并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五)倉庫必須設置報警電話、監控裝置和采取合適的防盜措施。

          第四章倉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并確定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庫內最高溫度不應超過35℃,相對濕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條庫房的入口處,應設置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并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第十九條庫房門外應設置標示牌,內容包括:倉庫危險等級、儲存品種、額定藥量和負責人。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儲存額定藥量,應分級分庫存放。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煙花爆竹必須堆垛碼放,堆垛之間的距離應不少于0.70m,堆垛距內墻距離應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應不超過2.5m,搬運通道寬度應不少于2.0m。

          第二十一條庫房的地面應鋪設防靜電材料或設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第二十二條裝卸作業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每天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倉庫負責人、保管員、守護員、押運員配備合理,并持有效證件上崗,其職責明確、責任落實。

          第二十六條倉庫守護員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記錄,并向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建立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由專職保管員對貨物進行管理和信息輸入。做到帳帳、帳貨相符,動態反映存量變化,并留存2年備查。

          第二十八條倉庫應配備專職值班人員。對進出的人員、車輛、貨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進出庫時間、事由、當事人簽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進入倉庫的人員嚴禁穿戴不防靜電的衣物和釘底鞋。

          第二十九條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5

          1、貯存場所、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設置紗窗、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分開設置。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

          3、食品應當分類、分架存放,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檢查,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變質和過期食品應及時清除。

          4、有專門的食品庫房儲存食品,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食品貯存場所應當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蟲、防塵等設施。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應符合原輔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與非食品、原料與成品、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應分開貯存,整齊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墻、離地距離均應在10厘米以上。

          5、建立入、出庫食品登記制度。按入庫時間先后分類存放,先進先出。各類食品要按品種分開存放。冷藏、冷凍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6、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7、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識,設可正確指示溫度的溫度計,定期除霜(不得超過1cm)、清潔和保養,保證設施正常運轉,符合相應的溫度范圍要求。

          8、冷藏、冷凍貯存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9、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10、除冷庫外的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6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檢查的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門寫成書面材料存檔待查。

          2、車間班組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和專業部門,迅速組織處理,決不允許帶“病”作業。

          3、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同時匯報主管領導。

          4、對于電氣裝置、起重機械、防護用品等特殊裝置、用品和重要場所每年要請安全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寫成書面材料,建檔備查,并限期解決,保證安全生產。

          5、對防雨、防雷電、防中暑、防凍、防滑等工作進行季節性的檢查,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要害部門重點檢查制度。包括:變電站、配電室、鋼絲繩、連接裝置及提升裝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二、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在崗職工必須按照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嚴格自己的操作。

          2、在崗職工如有違章操作,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3、職工可總結經驗,改進生產工藝提高安全系數,對生產安全有貢獻的.職工必須給予獎勵。

          三、建設項目安全 “三同時”制度

          1、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概念,即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項目(工程)、技術改造項目(工程)、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在編制上報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編制上報安全方面相應的措施所需的投資,并納入計劃。

          3、對引進技術、設備的原有安全措施不得削減。

          4、在組織可行性論證時,應論證安全內容,并將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中。

          5、在竣工驗收時,應將試生產中安全設施運行情況,措施效果,檢測數據,存在問題及今后采取的措施,寫入專題報告。

          6、要嚴格按施工圖設計要求施工,確保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工。

          四、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1、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2、費用的提取:按照有關規定提取。

          3、費用的使用:

          (1)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

          (2)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

          (3)安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護、保養;

          (4)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隱患整改;

          (5)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購置等。

          (6)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費用、

          4、費用管理:由財務部門對安全生產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并根據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做好資金的投入落實工作,確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時。

          5、安全投入如當年未能使用完,應當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計劃內,不得挪作他用。

          6、如當年安全投入不夠,寫出計劃報公司批付。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及時發現隱患、有效預防事故,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種安全檢查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的組織工作;

          3.2各職能部門及生產車間負責協調配合;

          3.3安全科負責安全檢查工作的匯總、通報;

          3.4安全科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跟蹤執行。

          4、具體內容

          4.1安全檢查的形式:巡回檢查、例行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

          4.2巡回檢查指生產車間內部的自檢自查,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組織。

          4.2.1各車間安全員根據檢查內容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作業環境;

          (2)識別并糾正不當的可能導致傷害的行為;

          (3)識別不安全的設備、設施與工具;

          (4)識別員工對個體防護用品依從情況;

          (5)識別人機功效的需求;

          (6)識別糾正和預防行動的效力。

          4.2.2各生產班組及崗位員工必須每班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4.2.3安全員對檢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及時通知有關崗位整改。

          4.2.4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提交報告的部門。

          4.2.6安全員將整改行動和進度及時通報員工。

          4.3安全科負責組織例行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帶隊,安全檢查組成員由安全科、生產技術部、勞資科、生產車間等相關部門組成。

          4.3.1檢查內容包括:

          (1)為實施標準化系統所提供的組織保障情況;

          (2)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3)安全檢查與糾正措施的執行情況;

          (4)員工參與標準化系統活動情況;

          (5)應急響應的準備與演練情況;

          (6)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遵守情況;

          (7)員工的安全行為狀況。

          4.3.2例行檢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進行通報。

          4.3.3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并

          4.3.4安全生產委員會對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為的整改意見及時反饋給安全科。

          4.3.5有關部門將整改行動及進度傳達給受影響的員工。

          4.4有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專項檢查。

          4.4.1各車間負責以下專項安全檢查:生產設施設備檢查、供電系統檢查、供排水系統檢查、緊急通訊系統檢查;

          4.4.2安全科負責應急救援系統檢查;

          4.4.3生產科負責設備檢查、機械安全裝置檢查、供配電系統檢查;

          4.4.4保衛部負責消防設施系統檢查;

          4.4.5危害氣體監測設施的定期檢查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4.4.6專項檢查各單位和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

          4.4.7各種專項檢查要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安全檢查表。

          4.4.8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通報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查記錄。

          4.5綜合檢查主要分為節日前安全檢查、換季前安全檢查、特殊時期安全檢查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

          4.5.1節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換季前、特殊時期各單位、部門必須進行安全檢查。

          4.5.2主管部門要求的安全檢查必須認真落實執行。

          4.5.3安全檢查人員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安全科、勞資科、生產科、及各生產車間的負責人等組成。

          4.5.4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并提出整改要求

          4.5.5節假日前的安全檢查內容至少包括:重大風險控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遵守情況、專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4.6糾正與預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包括:

          (1)各檢查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要求;

          (2)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落實到部門、人員,并規定完成日期;

          (3)各單位必須將糾正與預防措施按時反饋到檢查組;

          (4)安全科按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匯報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

          (5)安全科每季度組織有關單位對糾正與預防措施的效果進行檢驗、并按照公司《安全獎懲管理制度》對相關單位進行獎勵與懲罰。

          4.6.2對下列過程、活動出現的問題提出糾正與預防措施:

          (1)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活動;

          (2)培訓程序評估;

          (3)變化管理流程;

          (4)檢查系統;

          (5)職業衛生監測;

          (6)事故調查;

          (7)標準化規范評價;

          (8)系統評審;

          (9)風險評價;

          (10)內部評價。

          4.6.3對沒有按照計劃執行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各相關部門要做出書面解釋,安全科要制定跟進計劃,保證計劃的實施。

          5、相關記錄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8

          為了規范本公司安全生產的變更管理,消除或減少由于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過程中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1、管理職責

          1.1、變更申請人負責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確認;

          1.2、分管經理負責歸口部門的變更審核;

          1.3、總經理負責變更的審批;

          1.4、分管副經理負責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

          2、變更分類

          2.1、工藝技術變更

          2.1.1、生產主要原料變更

          2.1.2、工藝流程和主要生產條件的重大變更

          2.1.3、工藝設備的改進和變更

          2.1.4、操作規程的重大變更

          2.1.5、工藝參數的變更

          2.1.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等的`變更

          2.2、設備設施變更

          2.2.1、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

          2.2.2、安全設施的變更

          2.2.3、更換與原設備不同的設備和配件

          2.2.4、設備的材料變更

          2.2.5、臨時的電氣設備變更

          2.2.6、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

          2.2.7、設備運行程序軟件的變更

          2.3、管理變更

          2.3.1、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變更

          2.3.2、公司人員的變更

          2.3.3、___機構的重大變更

          2.3.4、管理職責的變更

          2.3.5、安全標準化管理的變更等

          3、工作程序

          3.1、變更申請人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具體情況及相關依據,并對變更存在的風險情況進行分析,變更申請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

          3.2、變更申請部門負責人將變更報告送交分管副經理審核。

          3.3、分管副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

          3.4、變更審批后,變更申請部門___人員進行變更的實施。

          3.5、變更實施前,實施部門要對變更的實際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措施后,實施變更。

          3.6、分管副經理負責對變更的的實施結果進行檢查驗收。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9

          1、總則

          1.1、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規范生產作業行為,控制和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車間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及上級的要求和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三違”行為,指的是在生產、工作過程中對人的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簡稱。

          1.3、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車間、部門,以及各車間、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范圍內生產作業行為。

          2、“三違”的范圍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作業行為:

          2.1.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而冒險作業的;

          2.1.2、擅自變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對領導者正確指令拒不執行或私自變更而冒險作業的;

          2.1.4、違反有關規定,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的;

          2.1.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2.1.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的;

          2.1.7、違反人們正常工作秩序和習慣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章指揮行為:

          2.2.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而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2.2、施工、作業場所不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3、工程項目未經開工前的安全驗收而下令施工或作業的;

          2.2.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下令施工蠻干的;

          2.2.5、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或培訓便指令上崗作業的;

          2.2.6、不按規定給操作人員發放個人勞保用品而強令工人作業的;

          2.2.7、不懂得機械設備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2.3.1、上班之前飲酒的;

          2.3.2、工作期間私自離崗、睡覺、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間打鬧、斗毆的;

          2.3.4、生產場所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而違反規定的。

          3、反“三違”的管理

          3.1、公司安全辦公室領導全公司的反“三違”工作,負責反“三違”的宣傳、教育工作,并重點加強對車間、部門負責人“三違”行為監督檢查與處罰,對因“三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3.2、公司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車間、部門反“三違”工作,在布置、檢查安全工作時,把反“三違”作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內容進行布置、檢查,并對此負責。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三違”行為,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后果的應及時予以處理,情節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應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研究處理。

          3.4、各級專兼職安全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糾正生產作業中的“三違”行為,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罰結果應上報安全管理辦公室。對未履行職責,隱瞞不報或沒有處罰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3.5、對“三違”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糾正,“三違”行為人不得為此而對指正人打擊報復或進行人身攻擊。

          4、特別規定

          4.1、生產作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不熟悉工作環境和操作規程而發生違章作業行為,不予處罰。但車間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4.2、生產作業現場出現集體違章現象,相關負責人負管理責任,接受相應處罰,其他人不予處罰。對負責人的處罰,沒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五、十六條執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條執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負責人在現場未制止的,除行為人受處罰外,負責人負違章責任,接受相應處罰。本條適用于專兼職安全員。

          5、“三違”行為的處罰

          5.1、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車間、部門領導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和罰款10元;第二次罰款30元;第三次罰款50元。

          5.2、行為人第一次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雖未造成后果,但出現事故苗頭,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可以給予行為人30元處罰;一年內出現第二次,給予行為人100元的經濟處罰。

          5.3、由于“三違”行為造成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罰款;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少于100元);造成較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研究處理意見。

          6、獎勵

          6.1、反“三違”成績突出,班組年度內無違章、無事故的,在年度評先評優時優先考慮。

          6.2、個人因制止違章行為而避免事故發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予以獎勵,在授予榮譽稱號時優先考慮。

          7、附則

          7.1、本規定若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7.2、本規定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辦公室。

          7.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后“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2

          ⑴為加強日常用電管理,防止用電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⑵工程部每年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對本系統供電線路進行年檢,對年檢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⑶在經營場所內,禁止私拉亂接臨時電源線,需鋪設電源線路必須由主管部門批準,由正式電工安裝。

          ⑷各部門要有:用電器,插銷座,電閘箱,電源線的'部位做為安全管理重點部位,并指導員工重點防護。禁止在插銷座,電閘箱附近及其下方堆放可燃物,碼放物品時與插銷座,電閘箱要留出安全距離,嚴禁商品壓埋電源線,電插箱和電閘箱。

          ⑸營業用電和辦公區用電,下班后一律關閘斷電。非營業用電冰箱,冰柜,飲水機,電熱壺等不間斷用電器,確因工作需要到保衛部備案,落實安全措施,確保不發生問題。

          ⑹新增500瓦以上大功率用電器,須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商廈內禁止私自使用電熱器具。

          ⑺達到報廢年限的電器及偽劣電器一律禁止使用。

          ⑻安裝電器的輔助材料如電源線、插座、電閘等應迭阻燃型,多孔電插座要帶過載保護器,并且是國家質量認證的合格產品。

          ⑼在經營場所內需接臨時線的,應到主管部門申請,獲準后,由正式電工按規定安裝臨時線,臨時線的安裝標準與時間按北京地區電器安裝工作規程規定執行。

          ⑽商場(超市)經營場所內使用的電源線路一律選用阻燃型雙護套線,有人踩踏或觸碰處的送電線路要采取穿管或做護槽板等保護設施使用單護套線要穿管或護槽防護。

          ⑾用電器發生故障時,要及時修復,禁止電器帶故障運行。

          ⑿售貨廳內的商品電器,如:微波爐,電飯鍋,電熱杯等,做展時可通電,非展示時應斷電。禁止用商品電器熱飯、熱菜,燒開水等進行非營業使用。

          ⒀餐飲部門使用的電炸鍋,電餅秤,烤爐,烤箱等大功率用電器在使用時應有專人看守,對送電線路,電器開關,及用電器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⒁經營場所辦公區域所有用電器都要接受電氣主管部門和保衛部門的安全檢查。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總經理職責:

          1、企業總經理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3、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親自帶頭自覺執行,并經常或定期檢查安全責任制的執行情況,獎優罰劣。

          4、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重大事故要親自指揮、調度。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整改工作。

          9、親自主持并批準全廠安全生產規劃、計劃,確定全廠的安全生產目標。

          10、親自主持并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計劃,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1、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工作會議,研究布置、解決有關安全的重大問題,并組織實施有關安全方面的重大決議。

          12、關心職工,愛護職工,積極治理粉塵和有毒有害物質,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環境。

          13、企業內實行各類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審核。

          14 、總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二、副總經理職責: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在各自管轄的工作范圍內協助總經理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3、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廠性的安全大檢查,并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解決,對重大安全問題提請廠務會解決。

          4、組織制定、修改全廠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安全責任制度,勞保標準及安技措施、計劃、規劃,并提請廠務會審批后,組織實施。

          5、抓好安全教育和安技考核工作,協助總經理組織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6、對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要將塵毒治理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7、負責對特殊動火和特殊危險作業的安全措施的審批。

          三、工會的安全監督職責:

          1、工會組織應依法對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2、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3、工會有權依法參加安全檢查,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4、工會應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工作議題,積極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

          5、工會應協助安全管理部門搞好安全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活動和安全教育培訓,支持總經理關于安全生產的獎懲,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

          四、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1、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制定、修改、補充全廠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安全責任制度、勞保標準及安技措施、計劃、規劃,并提請副總經理審查總經理審批。

          3、負責新入廠職工的廠級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負責組織車間進行年度職工安全教育與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車間、部門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當場制止并按有關規定考核,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有權提出并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并依據隱患危害程度和責任大小進行考核。

          5、負責及時傳達、學習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法規,并依據有關新法規制定新的安全規章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教育和宣傳。

          6、負責調查、處理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依據事故性質及危害及時向經理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并制定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7、負責按照“四不放過”原則,依據本廠安全規章制度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考核,并組織相關部門對事故涉及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8、負責勞保標準的制定,勞保的發放、檢查,并對購買不合格的勞保用品,有權要求重新購買,并按有關規定考核。

          9、負責一類動火的安全檢測、登高作業、下罐等危險作業和安全措施審批工作。

          10、負責對進廠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講解本廠的特點及安全管理制度,檢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有權對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或事項按合同要求進行考核。

          11、負責制定本廠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并按計劃要求認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培訓。

          12、負責全廠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和設施的統一管理。

          13、負責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定、審查、培訓;協助領導組織演練。

          五、職能部門負責人的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貫徹執行本廠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各職能部門要根據業務管理范圍,搞好所管轄部門及具體業務中的安全工作。

          3、結合本部門的職能特點,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則及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每月至少定期召開一次本部門的安全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

          六、工段長安全職責:

          1、在總經理領導下,工段長對本工段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國家和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工段的貫徹執行。

          2、定期召開本工段的安全會議(每月最少一次),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會議要有記錄。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工段的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認真貫徹執行。

          4、認真組織好本工段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抓好對新入廠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工換崗、復工教育工作。

          5、組織好工段班組安全活動,組織好本工段的安全知識競賽活動,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6、堅持安全檢查,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負責對本工段內消防器材和設施的管理。

          7、負責審批動火安全措施,對危險較大的作業,必須親臨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動火安全。

          8、對本單位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及時上報,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再次發生,同時組織事故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范能力。

          9、不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指揮和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對其進行處罰。

          10、在進行新產品設計、技術改造或提出技術措施的同時,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七、安全員的職責:

          1、在工段長的領導下負責工段的安全技術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廠安全管理部門的指導,有權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2、負責或參與制定,修改本工段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檢查在工段執行情況。

          3、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違章作業要及時糾正或制止,對不聽勸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4、制定本工段動火項目安全措施,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保動火安全。

          5、參加工段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及時上報。

          6、負責對新入工段工人的安全教育,并督促班組抓好新來人員的班組教育。

          7、協助工段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8、抓好本工段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督促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9、參加工段擴建、改建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試車中的安全措施的制訂,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0、認真檢查勞保穿戴或使用情況,檢查安全作業證持證情況。

          八、工段長(班組長)安全職責:

          1、組織本班人員學習、貫徹、落實上級及廠、車間的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決議。

          2、負責對新工人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3、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組織好本班“安全日”活動。

          4、組織本崗位職工進行崗前學習,使每個職工對本崗位存在的“危險源”及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達到熟知。

          5、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活動,建立本班安全臺帳,記錄班組所有安全工作情況和安全活動情況。

          6、要認真做好班前、班中檢查,檢查影響安全的各種因素,并對查出的問題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上報。

          7、班組內的設備、工具、車輛及工作現場都必須做到無隱患,安全防護設備、安全設施、消防器材可靠。嚴禁本崗位職工帶病作業。

          8、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交接班制度,發現違反安全規定現象,要嚴加制止。

          9、發生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車間領導匯報,參加事故調查分析。

          10、督促、檢查本班人員勞保穿戴和使用情況,檢查持證上崗情況。

          11、對在本崗位進行的動火作業,應積極配合動火人員做好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監火時應認真負責,不得在動火期間離開動火現場。

          九、職工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對本崗位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2、操作人員應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做好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情況,并為接班者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條件。

          3、認真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正確判斷,及時處理,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發生事故時要妥善處理、及時上報,保護好現場,做好記錄。

          4、正確使用廠所發勞動保護用品,上崗前必須按規定著裝及佩戴勞動保護用品,正確使用防護用具及滅火器材。

          5、愛護本崗位的生產設備,安全設施,不準使用或啟動不熟悉的設備、工具等。

          6、不是特種作業人員,不得進行特種作業。

          7、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8、積極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企業安全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企業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企業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二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要確保隱患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上級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采取強制性防護措施,并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盡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后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企業管理人員及其它操作人員發現隱患,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任何部門、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諉。

          2、一般隱患必須在當日整改,重大隱患視情況在最短時間內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所需資金必須全額保證。所需原料設備采購部門必須全力配合采購。

          4、整改后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和生產部負責人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

          2、生產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3、在生產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指示牌。

          4、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5、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6、企業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發生強烈噪音或震動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護措施。

          (3)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1、逢節、假日、夜間必須安排人員值班,并將主要領導的電話放于明顯位置,遇緊急情況隨時聯系。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廠區,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直到開除。

          3、值班人員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定時要廠區各處巡查。

          4、遇陌生人進廠,值班人員問明來意,才決定是否放行。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

          3、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七、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1、班組長要模范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2、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械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改進措施。

          3、安全記錄,應統一集中在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項目部或上一級部門報告。

          5、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擅自離崗。

          6、嚴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煙

          7、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并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8、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常

          9、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子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10、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志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隨意挪動。

          八、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制度

          1公司每次召開的會議對于生產安全方面的內容必須有會議記錄,并由企管部和班組長負責記錄歸納,傳達落實。

          2、對安全生產內容中作出重大決定等重要內容不準漏記或錯記。

          3、認真執行會議中的安全生產內容,各部門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終召開安全生產總結會議,總結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經驗找出教訓,制定次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并匯總公司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裝訂成冊入檔。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傷亡事故管理規定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有關部門。

          十一、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任何人不準隱瞞不報,或不如實上報。

          2、事故調查所需數據、資料,公司各部門必須全力配合,協助調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檢查制度

          1、檢查組要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2、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3、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三)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3、各車間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3、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五)高低壓配電室防火制度

          1、高低壓配電室應保持清潔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風,禁止吸煙及明火作業。

          2、高低壓配電室電氣設備的各種接地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經常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

          3、變壓器、電纜等帶油設備不得滿油,經常檢查各部件的功能和運轉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修復。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器進行檢查、檢測。對各種電氣設備的接地零線,每年要檢測一次。

          5、要經常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和整改。

          6、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類、鳥類侵入,避免產生短路。

          (六)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并設明顯標志牌。

          2、倉庫內部,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3、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4、嚴禁使用電熱器。

          5、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6、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后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7、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并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七)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占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6、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7、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8、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9、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十三、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一、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

          第一條: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行政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準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二、低壓帶電作業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并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三、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并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臺。

          3、變臺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十四、設備檢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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