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案例
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wǎng)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案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案例1
申請人:******,住所地xxx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請求事項: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事實與理由:
貴院因***與****借款糾紛一案,查封了*************號商品房(以下簡稱商品房)申請人現(xiàn)對該查封行為提出異議,理由有以下三點: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權歸屬于申請人。申請人與*****在合肥市開*****中心簽訂了編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把商品房賣給****.合同約定,****應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xxx年1月31日前辦理銀行按揭;應***要求,申請人同意****在xxx年1月31日實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諾在x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約定的xxx年12月28日到期時,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辦理銀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雖然該房屋已經備案,但沒有辦理產權登記!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據(jù)此可以得出,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轉移,仍然屬于申請人,是申請人的合法財產。
第二,申請人依據(jù)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于x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肥仲裁委員會依法缺席審理了此案,并以**************號裁決書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雖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但申請執(zhí)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與*****借款糾紛一案中,*****作為申請執(zhí)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價款;*****也不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因此,貴院不能對*****的商品房進行查封。
基于以上兩點理由,申請人認為,貴院對商品房的查封行為是錯誤的,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特提出異議,請求貴院解除對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案例2
申請人:xxxxx公司
注冊地:xx市
住所:xx市
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yè)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貴院依據(jù)(20XX)一中執(zhí)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zhí)行(20XX)一中執(zhí)字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xx公司訴申請人企業(yè)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于2003年初搬遷至xx,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2,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yè)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wǎng)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于近幾年內在xx開發(fā)了數(shù)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lián)系,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yè)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條、發(fā)票、協(xié)議書只有復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jù)。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jù)真實性且相關證據(jù)僅有復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系”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并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guī)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zhí)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