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規章制度
1、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是學校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學生必須參加的教育和教學活動。不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的學生,不得畢業和參加高考。
2、學校成立有校長、教導處主任、政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地方黨政部門、有關單位代表參加的學生社會實踐活動指導小組,負責聯系安排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并組織指導與考核。
3、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每次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做到思想、任務、實踐點、指導人員、帶隊教師五落實。
4、每學年,每個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不少于14天。
5、學校除把農村、社區作為學生實踐基地外,應與社會保持經常性聯系,建立相對穩定的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基地。
6、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班主任及指導人員、帶隊教師要負責對其進行思想、技能技巧方面的考核和記載,每學年,班主任對每個學生寫一次鑒定意見。指導小組經常檢查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驗收,抽查的人數不少于學生數的三分之一。
7、教育學生主動積極地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在社會實踐活動中,虛心向工農學習,增強熱愛勞動人民、熱愛家鄉的思想感情,不斷提高社會實踐的能力。
8、學校或班級每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后,要認真進行總結,每學期進行一次全面的總結。
9、學生畢業前如實填寫國家教育部統一制訂的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學校審查后存入學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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