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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務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04 22:29:58 昌升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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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公司章程(通用9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務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務公司章程(通用9篇)

          勞務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xxx

          股東姓名名稱:xxxxx身份證號:xxxxx住所:xxxxx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xxxxxx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勞務公司章程 2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xx市(縣鎮)xx路xx(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xx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xx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法人名稱: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認繳出資額:xx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xx%

          出資方式:xxxx(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20xx年xx月xx日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xx年xx月xx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xxxxxx。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xxxxxx。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xx

          副董事長:xx

          董事:xx、xx、xx、xx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勞務公司章程 3

          1、公司章程的成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也就是說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成立;诠菊鲁谭尚再|的分析,按照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一般原理,公司章程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是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基本條件,也是實質要件。通過共同制定,實現意思表示一致。

          二是具備法律規定相關內容。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三是股東的認可。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這是公司章程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對第一個成立要求的法律確認,具有實踐意義。

          2、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成立后并不必然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公司章程內容相當豐富,規定事項也比較復雜,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應根據具體內容進行具體分析,概括起來有兩種類別:

          一是關于公司設立過程中規定相關權利義務的條款自章程成立時生效。因為,這些條款從性質看就是當事人關于設立公司而簽訂的民事合同,只要具備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應該生效,且形成合同法上權利義務關系。

          二是關于公司成立后相關內容的規定條款自公司成立時生效。公司章程關于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從邏輯上看,只有這些主體存在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關于公司的規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后,關于他們的規定才發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公司章程的生效還需要具備兩個實質要件,即:必須具備經過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審查的形式要件和記載的.事項須滿足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缺項記載等要求實質要件。

          3、公司章程的溯及力

          從現行公司法條文看,公司章程主要是調整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自治性文件。因此嚴格意義上將,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產生公司法上法律效力。在公司成立之前,因為公司章程符合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產生民法意義上的法律效力;谶@個邏輯,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是否還具有民法上法律效力問題是公司章程溯及力的核心。

          從現行法看,肯定了公司章程的溯及力問題。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從本條內容看,股東不繳納出資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是對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屬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但是“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屬于對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而這一關系在公司成立之前,已經由未生效的公司章程規定,因此屬于公司章程對生效以相關內容的確認,因此具有溯及力。從這個意義看,公司章程對公司成立之前的關于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應該具有溯及力,既可以用公司法規定處理,也可以用民法也補充公司法規定的漏洞。

          勞務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世紀婚慶文化有限公司

          住 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自公司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2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60萬元

          出資比例:60 %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30萬元

          2、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40萬元

          出資比例:40 %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20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余額于公司設立后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3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條 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總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偨浝韺Χ聲撠,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總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監事

          第四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九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七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 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勞務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ǘ┮蚍赣胸澪、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ㄈ⿹我蚪洜I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ㄎ澹﹤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ǘ┲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ㄈ┙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ㄎ澹⿺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贫ü镜木唧w規章;

         。ㄆ撸┰诎l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ㄋ模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ㄋ模┫蚬蓶|會議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勞務公司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勞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人民幣。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ǘ﹨⒓踊蛭写砣藚⒓庸蓶|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ㄈ┎殚啞椭乒菊鲁、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ㄎ澹┮勒辗、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權。

          (六)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ǘ┮榔渌J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時足額繳納出資。

         。ㄈ┰诠境闪⒑,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X]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ⅰ⒎至、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X]人,其中職工代表[X]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六章 公司經理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ǘ┕蓶|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囊幎ㄓ枰越馍ⅰ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勞務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勞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X]個,分別是: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羞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ǘ└鶕煞ㄒ幒捅菊鲁痰囊幎ㄒ笳匍_股東會。

         。ㄈ⿲镜慕洜I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ㄋ模┯袡嗖殚啞椭乒菊鲁、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ǘ┌匆幎ɡU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X]人。

          第五章 經理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X]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X]名,職工代表[X]名。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于[成立日期]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勞務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勞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xxx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

          第二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X]人。

          第六章 經理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X]人,其中職工代表[X]人。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十八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ⅰ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企業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管理體制,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增強企業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姓名]共同出資設立xxx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勞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⒓庸蓶|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獭

         。ǘ┌磿r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云渌J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ㄋ模┰诠镜怯涀院,不得抽回出資。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X]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X]人。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五章 經理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X]人,其中職工代表[X]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十八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八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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