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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時間:2020-09-09 12:03:26 章程 我要投稿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專業合作社章程是專業合作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由本社的全體成員根據本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的,并由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供大家閱讀參考。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掩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長成員收入,增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則。

          第二條 本社由xx村書記婁xx等人發起,于xxxx年3月11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村養豬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6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高xx【注法人代表兼理事長】

          本社住所:xx鎮xx村.郵政編碼xxxxx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配合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志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立謀劃,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物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和與農業生產謀劃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從各處買進、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謀劃者生產的產物;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謀劃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度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合法取患上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產業,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產業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產業均等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和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元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當局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當局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度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配置裝備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謀劃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養殖生產謀劃,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則,履行本章則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謀劃活動的企業、事業單元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患上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元不患上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則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它前提,如:具有一定的生產謀劃規;蛑\劃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商品豬50頭母豬達到10以上,……等!

          第十條 凡切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處理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并討論經由過程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謀劃設施;

          (三)按照本章則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則、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集會決議、監事會集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則規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20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3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決策等事項【注:如,重大產業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謀劃活動中的其它事項】決策方面,至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患上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應變機智,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集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則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則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踴躍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尺度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力,謀求配合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謀劃設施,掩護本社成員共有產業;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配合利益的活動;

          (六)不患上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患上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閉幕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版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竣事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2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謀劃盈余,按照本章則規定返還其響應的盈余所患上;如謀劃虧損,扣減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該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切合法律及本章則規定的前提的,在1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經由過程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經由過程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響應的盈余所患上。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響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則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尺度及增長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謀劃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處理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產業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謀劃活動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閉幕、清理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謀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目、資格、報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10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它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6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郭志強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集會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按刻日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15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成員代理。一名成員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經由過程;對修改本社章則,改釀成員出資尺度,增長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閉幕、清理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經由過程。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應變機智,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注:成員代表大會依本章則規定行使成員大會職權的,可參照上述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作出決議的程序和規則作出具體規定,且成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成員表決權總數須切合上述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法定期限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集會;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查抄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劃一。

          (六)履行成員大會給以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1人。理事會成員法定期限1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謀劃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處理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處理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類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產業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給以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集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贊成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贊成見時,其意見記入集會記錄并署名。理事會集會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司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謀劃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謀劃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謀劃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它謀劃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謀劃管理人員和其它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給以的其它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司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患上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患上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則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贊成,將本社資金假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錢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它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司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患上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謀劃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當局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3月30日財務按期公然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患上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一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則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三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度攙扶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它資金。

          第三十四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錢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物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它產業權利作價出資,但不患上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謀劃權或者設定擔保的產業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錢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五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六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六條 以非錢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錢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劃一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司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它成員。

          第三十七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八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三十九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謀劃、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0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和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5。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現真實情況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一條 本社接受的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則規定的要領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閉幕、破產清理時,由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產業,不患上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度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二條 當年扣減生產謀劃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60;

          (二)按首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和本社接受國度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產業均等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三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經由過程,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產業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四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注:或者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新鄭市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閉幕和清理

          第四十五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六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產業作響應分割,并自分立即處決議作出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告竣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閉幕: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閉幕;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它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閉幕;

          (四)因不成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謀劃;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打消;

          第四十八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閉幕的,在閉幕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理組接管本社,開始閉幕清理。逾期未能組成清理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理組進行清理。

          第四十九條 清理組負責處理與清理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產業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產業,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理竣事后,于 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理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清理組自成立起旬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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