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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青島溫州商會章程

        時間:2021-06-26 19:59:08 章程 我要投稿

        青島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青島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青島市溫州商會(Qingdao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QDWZCC)(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省溫州市自然人和法人在青島投資興辦,經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的,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健康發展,為推動青島溫州兩地經濟社會發展與交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青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溫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青島市和溫州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閩江路2號國華經典大廈B座1604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調在青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關愛企業員工,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和工青婦建設;

          (七)組織聯誼活動,聯絡感情,溝通思想,增進共識;

          (八)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九)接受青島溫州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浙江省溫州市自然人和法人在青島市投資興辦、持有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營狀況穩定、信譽較好的企業。本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持有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查閱商會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本會的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100萬元/屆;

          (二)執行會長單位:20萬元/屆;

          (三)監事長單位:6萬元/屆;

          (四)執行會長(兼秘書長)單位:20萬元/屆;

          (五)常務副會長單位:5萬元/屆;

          (六)副會長(副監事長)單位:3萬元/屆;

          (七)理事(監事)單位:2000元/屆;

          (八)會員單位:300元/屆;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后取消會員資格,并在本會內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

          (七)審議常務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并向全體會員公告。會議紀要應當與出席會議的會員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二十條 本會選舉方式: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棄權票或者另選他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上屆理事會提出換屆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和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預備人選建議名單,由大會主席團審議提出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提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前,監事會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并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簽字確認,并向全體會員公告。會議紀要應當與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如有特殊情況,可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并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監事簽字確認,并向全體會員公告。會議紀要應當與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名冊一并保存。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監事2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章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監事長、副監事長享有選舉權。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質詢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六)發生下列情形時負責召集召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

          1.本會負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2.本會負責人之間產生矛盾并影響商會工作;

          3.本會因內部變故不能正常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會議紀要應當與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名冊一并保存。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得來自于同一單位。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職務。本會會長不再擔任會長時,可聘任名譽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曾擔任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的老領導,本會會長任名譽會長屆滿的,本會發起人可聘任本會顧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三十四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分支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常務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權限:

          (一)按照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會費等規定,管好用好本會經費;

          (二)成立財務部作為經費管理職能部門;

          (三)重大項目開支提前做出預算,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日常支出報銷由會長、分管常務副會長兼財務部長和經辦人簽字報銷;

          (五)每季度向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向理事會、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印章、辦公室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按登記管理機關年檢通知要求,按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條 本會面向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時,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會《溫州商人》會刊和商會網站發布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將商會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會議紀要、理事會會議記錄、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于本會存檔,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年11月1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青島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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