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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醫藥研究所章程

        時間:2024-10-29 01:55:44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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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藥研究所章程

          醫藥研究所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醫藥研究所章程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xxxxx中醫藥研究所。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紀守法.科技興所.立足于民.服務患者。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省科技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省武義縣武陽東路219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楊法根、楊育林。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20萬元;出資者:武義縣楊法根中醫內科診所,金額:20萬元。 。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中醫藥傳統文化、整理中醫古籍和歷代中醫名家臨床經驗。

          (二)按照有關規定,在執業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內探索研究常見病、疑難病病因病機以及民間秘方的開發和臨床應用。

          (三)積極為相關醫療單位提供涉及常見病、疑難病的技術咨詢、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3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所長、主任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所長、主任等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所長、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所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所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楊法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xxx年11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醫藥研究所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的研究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間醫藥管理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單位的名稱:xxxx白血病白族民間醫藥研究所。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由長期從事白族民間醫藥研究的科研人員自愿舉辦的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活動的民間醫藥科研機構。本單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開發區海源中路生物技術創新中心xxx室。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

          會道德風尚。利用白族民間醫藥對白血病進行科學技術研究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

          單位是xx省科技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址:xx省xx市xx開發區海源中路生物技術創新中心511、512室。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楊xx。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者:楊xx,金額:1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1、應用白族民間醫藥開展白血病的病理研究工作;

          2、應用白族民間醫藥開展白血病的藥理研究工作;

          3、對白血病治療藥物的成分分析、監測;對治療藥物最佳劑型的工藝、質量標準研究;

          4、對白血病治療藥物進行小試、中試的研究;

          5、開展對白血病的相關知識的咨詢及服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5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首屆理事會由舉辦者及相關參與人員擔任,理事長由理事選舉產生,所長、法定代表人由2/3以上理事選舉決定。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成員名單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所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的副所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三) 所長聘任。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所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理事會授予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單位所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成員為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所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所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所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楊xx。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七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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