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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中心章程標準范本(通用6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培訓中心章程標準范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xx市XX培訓中心。
第三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市XX路XX號。
第四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條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為社會培養合格的人才。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XX。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XX萬元;舉辦單位XX,出資金額XX萬元,占全部出資額的XX%。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辦學層次:培訓機構;
(二)學制:短期培訓;
(三)辦學形式:業余;
(四)培訓項目:XX、XX;
(五)招生區域:xx市。
第三章組織管理體制
第十條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5人。
第十一條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罷免、增補理事;
(二)制定培訓中心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單位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五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當在職理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校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校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校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校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校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XX。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八條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且學有所長,使學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體魄心理,興趣特長等方面都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
第二十九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大力開展教學研究,積極改進教學方法,探索考試改革辦法,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一)鼓勵和支持教師加強教育理論、教學業務和現代教育技術的學習,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二)加強教改研究工作,積極引進教改成果,大力推廣本校教改經驗。加強學生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培養和訓練,注意發現和培養學生特長,著力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三十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學校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加強教學管理,認真組織教學質量評估活動,認真抓好備課、上課、課外輔導和考試等各個環節的管理。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條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險保障規定);
(二)教學管理制度(含招生規定);
(三)教師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規定);
(四)學生管理制度(含畢、結業,學籍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含收退費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它制度。
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xx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xx年XX月XX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單位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 2
第一條依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xx省民辦教育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興辦本校的目的宗旨和發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的名稱:xx舞蹈培訓中心
第三條學校性質:屬于民辦非企業組織,是興辦者自愿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日制的從事初等非學歷教育為主的培訓學校。學校興辦者:xx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設立分支機構。讓xx成為舞者的家園,快樂的夢鄉;技能的天地,明星的搖籃;力求把每一位學生培養成為身體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藝的復合型人才。
第五條本校的'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機關是xx縣教育文化體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
第六條學校地址:xx縣城步行街東街縣幼兒園北鄰
第七條學校經費來源學校資產投入完全是舉辦者個人出資投入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八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制度,設立會計帳簿和各類財務帳目,財務負責人是xx,主辦會計白xx。
第九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實行一支筆管理,保證會計資料的條理性、規范性、完整性。
第十條學校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十一條本校按教育培養成本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經內丘教文體局核準后報xx縣物價局審批備案并公示。收取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XXX培訓學校;學校地址:xxxxxx
第二條辦學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學,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利用優質資源,實現教育的平等化,讓每一個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條辦學規模:
第四條辦學層次:實施以不同年齡、層次的在校生(幼兒、小學、初高中學生,成人)為培訓對象的培訓學校。
第五條辦學形式:業余非學歷教育。
第六條學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X市呈貢區教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XXX市呈貢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性質:由個人自愿聯合出資舉辦的,從事營利性學習輔導的社會組織。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學校的舉辦者是XXX。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私獗緦W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ǘ┩扑]董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匍_董事會,調整學校的辦學方向;
。ㄎ澹┱匍_董事會,調整學校的經營運作模式;
。┱匍_董事會,商議決定與學校經營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本學校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者:XXX,XXX。
第十條業務范圍:文化、藝術培訓
第三章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三人組成。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首屆董事長通過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必須有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董事長任期為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
。ǘ┢溉、解聘校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預算、決算;
。ㄎ澹Q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Q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
(七)罷免、增補董事;
。ò耍Q定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響到舉辦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等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侄聲䲡h;
。ǘz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ㄈ┓伞⒎ㄒ幒捅緦W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章程應載明: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學校設校長。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袑W校董事會的決定;
。ǘ⿲嵤⿲W校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ㄈ└鶕䦟W校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ㄋ模┙M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W校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學校暫不設副校長,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管理人員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七條安全是學校開展必須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長直接負責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據本校的實際情況,學校制定了可行的安全管理及應急預案制度,有《XXX培訓學校-踩踏事故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地震應急預案》,《XXX培訓學校-火災應急預案》。詳細方案附后。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XXX,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ǘ┱诒粓绦行塘P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ㄈ┱诒还矙C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ㄋ模┮蚍缸锉慌刑幮塘P,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侵袊鴥鹊鼐用竦模
。ㄆ撸┓、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條本單位資金來源:
(一)舉辦者XXX出資22.5萬(75%),XXX出資7.5萬(25%),合計出資30萬元.
。ǘ┰诤藴实臉I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利息;
。ㄋ模┚栀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學校一經批準成立,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舉辦者暫不要求合理回報要,待法律法規更為明確后的合適時機,可通過董事會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來確定是否要求合理回報及其比例。
第二十四條舉辦者以捐贈方式舉辦學校并要求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或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按《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報有關審批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學校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15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并自向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學校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ǘ┍坏蹁N辦學許可證的;
。ㄈ┮蛸Y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舉辦者自愿終止舉辦的;
(五)突發事件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一條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的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學校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ǘ⿷l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ㄈ﹥斶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自完成清算并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并予以
公告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xxxx年9月15日股東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校股東會。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 4
一、請學員在規定的學習時間提前10到20分鐘到校,不遲到,不早退,并在上課前換好舞蹈服舞蹈鞋。
二、請不要在教室內大聲喧嘩,追趕打鬧,嚴禁攀爬把桿和窗臺。
三、請不要在教室內吃零食,請保持教室內外環境衛生,把垃圾投入垃圾桶內
四、上課時不準交頭接耳,有事和老師舉手打報告。五、學員上下課必須有家長接送,家長送完學員請主動離校。
六、學員有事或有病請提前打電話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不予補課或往后推課。
七、學員學費請提前一月交齊,否則學費到期后停課處理,學費交后一月概不退費。
八、競賽和演出請樂觀參加,遵守紀律聽從帶隊老師的指揮,按時到達競賽或演出地點,有事不能去請提前和老師說明,否則后果自負。
九、對于訓練好的`學員可以送去專業的舞蹈學校深造和推舉工作。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瓊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瓊海市嘉積鎮愛華東路146號.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瓊海市xx鎮愛華東路146號。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培訓中心章程標準 6
總則
第一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興辦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條學校性質:屬于民辦非企業組織,是興辦者自愿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以業余課外輔導為主的培訓學校。
第三章第二條學校舉辦者:XXX
第四章學校的名稱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條學校名稱:XXXX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學校地址:XXXXXXXXXXXX
第七章郵政編碼:XXXXXXXX
第三章辦學內容
第四條學校辦學宗旨:平民學校,貴族追求;突出個性化、特色化,融素質教育、賞識教育、成功學理論為一體,讓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
第五條學校辦學內容
(一)辦學類型:中小學生校外輔導為主
(二)辦學層次:中小學生校外輔導培訓
(三)辦學形式:業余教育
(四)辦學范圍:XXXXXX范圍
(五)招生對象:小學、中學各年級學生
(六)計劃辦學規模:XXX的規模
第四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六條學校用租借的房屋作為辦學場所。出資人出資XX萬元作為辦學設施的裝修和教學設備的添置。
第七條學校依法建立財務制度,設立會計帳簿和各類財務帳目, 保證會計資料的條理性、規范性、完整性。
第八條學校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和本單位監事的內部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學校的財產
第五章管理機制
第十條學校實行校務管理委員會制度,并實行校務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執中心負責人,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ǘ┗I集學校辦學基金,審議批準學校的年度財務瞀、決算;
。ㄈ⿲彾▽W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ㄋ模Q定重大基建與設備投資項目;
。ㄎ澹┬薷恼鲁蹋鷾手匾幷轮贫;
。Q定教職工的聘請和工資標準;
(七)研究決定其他應由校務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實行民主集中制第六章法定代表人與校長
第十三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由黃艷紅擔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權。
第十四條學校管理委員會聘請黃艷紅擔任校長,所聘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授權:
制定教職工聘任、工資標準和調資方案,經委員會批準執行;
第七章合理回報問題
第十五條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決定如下:
舉辦者投入的資產歸舉辦者所有。學校經營收入主要用于辦學過程中的成本開支,如有結余,舉辦者從中獲得合理回報;貓蟀磭曳煞ㄒ帍霓k學結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負責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所提發展基金負責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學校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學校如有變更事項,負責依法報審批(核)辦理。凡涉及變更舉辦者、學校分立與合并、辦學場地變動等重大變更事項,必須經舉辦者同意,并經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在進行財務資產清算后,由舉辦者向審批(核)機關呈報書面變更報告。
第十八條學校自行終止辦學,必須經舉辦者同意,經校務管理委員會決議,在進行財務資產清算后,由舉辦者向審批(核)機關呈報書面終止辦學報告,依法辦理終止辦學手續,并負責妥善安置學生,依法做好財產清償。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九條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校務管理委員會。修改程序:
先大會討論,有三分之二的成員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見實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經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簽字,舉辦者認可,在會議通過后十五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后生效。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本章程修改必須履行以上程序,由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經2/3的成員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內容必須形成章程修正案,經校務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舉辦者認可,在會議通過后15天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公示后生效。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學校舉辦者于2018年12月共同制定,已經首屆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于2018年12月18日召開會議一致同意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在學校校務管理委員會。
舉辦者簽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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