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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企業董事會章程

        時間:2023-04-20 00:41:25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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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董事會章程

          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企業董事會章程以及章程制定的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企業董事會章程

          企業董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實收資本為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及出資額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及其相應的金額)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董事會審核同意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對于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以及公司增資時,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可在章程中自行規定。)

          第十四條 股東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違者應賠償其他股東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十五條 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

          推薦閱讀:董事會

          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閉產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必須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以后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7.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具體通知時間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三)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六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公司董事會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內)董事組成。其中,股東董事由股東會代表公司股權過半數股東同意選舉產生,共-----名,職工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代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選舉,共-----名。(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它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經理擔任,須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的產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權利: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決議,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 注:除《公司法》規定以外的董事會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 備注:還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第三十三條 董事、監事、公司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其成員由股東會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選舉產生,公司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___名,公司職工代表___名。(注:股東人數較少或公司規模較小的',可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產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主席由公司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

          議應當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在不違背《公司法》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監事會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審查。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注:公司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的,須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

          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或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法人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及制定原則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是公司成立和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厘清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最直接、最有效的書面依據。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投資者對公司章程并不重視,往往直接采用工商局或者代辦機構提供的范本,在公司運營中無法發揮章程應有的"公司憲法"及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作用,不利于公司規范運營、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防范、解決公司糾紛。

          為了使章程在公司中起到應有的作用,為公司長期有序發展奠定基礎,投資者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公司章程完整、合法

          公司章程的制定應以《公司法》為藍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載明在公司章程中。其中,有限公司的必要記載事項為《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至(七)款規定的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要記載事項為《公司法》第八十一條第(一)至(十一)款規定的事項。必要記載事項遺漏的,公司無法進行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

          除了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還規定了可由公司章程選擇記載或不記載的事項,該部分事項屬于任意記載事項,股東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選擇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載明的,即產生法律效力;未載明的,也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如屬于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相應條款無效;如違反的是管理性強制規定的,則其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判斷。除了《公司法》,公司章程還應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上市公司,除了滿足《公司法》中有關股份公司章程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等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另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章程,如果《公司法》的規定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應優先適用后者規定。

          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的特點和需要

          (一)符合股東的特點和持股狀況

          制定章程的過程,也是確定股東今后在公司管理決策中的權利、地位的過程。章程條款的合理設置,是股東利益博弈的結果。例如,對于小股東而言,擴大股東會表決事項的比例要求,就等于為自己爭取今后的發言權。如果公司章程將重大事項均列入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范圍,則小股東將在公司運營中占有優勢地位,能夠切實保障小股東的權益,但同時,這一安排也將犧牲公司在決策上的效率,因此,需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綜合考量。

          (二)符合公司的行業特點、運行機制

          公司所處的行業、周期以及發展目標等的不同,都可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

          例如,在一個要求及時、快速決策的行業內,或在一個充滿冒險與機遇的市場中,可以考慮將公司的管理職權更多地下放給公司經理等經營層;而在一個需要謹慎從事的行業內,則可以考慮將公司的管理職權更多地集中于董事會。當公司急需技術、市場時,可以在章程中規定由掌握技術和市場資源的股東享有高于其出資比例的收益分配權;而當公司吸引財務投資者時,往往需要結合投資協議中關于財務投資者退出的各項約定,對公司章程做相應的設計,保證投資協議和公司章程的一致性。

          三、公司章程具操作性

          《公司法》雖然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但很多是原則性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作用,還在于將這些原則性規定細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

          例如,關于召開股東會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會規定召開股東會應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還應進一步細化:(1)通知由誰來發出,是董事長還是公司?董事長不履行職責,能否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股東或董事來發出通知?(2)通知以何種形式發出,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3)通知發往的地址,是股東的法定地址還是實際地址?地址變更如何處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斷:如果某股東將通知退回,是認定其未收到通知還是拒絕參加會議?(5)未收到通知但參加了會議,事后卻提出異議,那么應認定為股東會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還是應認定為有效?

          四、盡可能地將股東關注的內容與約定寫入章程

          無論是公司設立協議中的約定,還是在公司運行中,股東就公司管理、權利制約、利益分配等達成的一致意見,都可以也應該是公司章程的內容。同時,盡可能地預測糾紛產生的可能并建立解決機制,也是章程在公司運行中發揮作用的重點。股東只有將這些內容都規范地寫入章程,成為公司運行的規則,才能使得公司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建立起良好的關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納入到法律的體系中,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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