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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判決書
原告周×,女,19xx年1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XX,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陳×,女,19xx年7月8日出生,工作單位職務不詳。
原告周×與被告劉×、陳×遺囑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邢XX、被告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周×訴稱,劉XX與我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劉×系我們二人之女,被告陳×系劉丹嶺之母。涉案房屋為303號房屋,原系劉丹嶺與我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登記在劉丹嶺名下。20XX年7月21日,劉丹嶺立下遺囑,指定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屬于其自己的部分由我獨自一人繼承。20XX年8月30日,劉丹嶺不幸去世。我認為,根據(jù)遺囑,我有權(quán)繼承涉案房屋中屬于劉丹嶺遺產(chǎn)的部分,而我原系涉案房屋共有人,對其余部分享有所有權(quán),故該房屋所有權(quán)屬于我。為明確涉案房屋的權(quán)屬,我現(xiàn)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303號房屋中屬于劉丹嶺遺產(chǎn)的部分由我繼承,確認該房屋所有權(quán)屬于我;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劉×辯稱,我同意我父親的遺囑,同意303號房屋全部歸我母親所有。
陳×未口頭答辯或提交書面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劉XX與周×于19xx年1月10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有一女劉×。劉XX之父劉弄潮于19xx年10月4日去世,母親為陳×。20xx年2月5日,劉丹嶺取得303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quán)證書。20xx年8月30日,劉丹嶺去世。
20XX年7月21日,劉XX立下遺囑,內(nèi)容為:”我現(xiàn)在頭腦清楚,神智正常,我擔心去世后,我的遺產(chǎn)繼承問題會給后人增添麻煩,特在此立下遺囑如下:一、我名下有一處房產(chǎn),地址在303號,該處房產(chǎn)是我和我的妻子周×的共同財產(chǎn),我決定在我去世后,將該房產(chǎn)中屬于我的那一部分由我的妻子周×獨自一人繼承;二、我和我的妻子周×婚后所購置的所有物品及他人所送的物品均為共同財產(chǎn),我決定在我去世后,該物品中屬于我的那一部分由我的妻子周×獨自一人繼承。”立遺囑人劉XX簽字并按印,時間20XX年7月21日;見證人丁×和赫×簽字并按印,時間20XX年7月21日。
審理中,遺囑見證人丁×出庭作證,其證明內(nèi)容如下:”我是清華大學的老師,20XX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赫大夫,也就是我的未婚妻到劉老師家里,親自看著劉老師寫的遺囑,寫完之后我們都簽字了,并且立遺囑現(xiàn)場也拍了照片,庭后我們可以提交。我們和劉老師的愛人,也就是周老師很熟,清華大學里很多老師都有遺囑,我自己也準備辦理遺囑公證。20XX年我得知劉老師患上肺癌,于是我就建議周老師趁著劉老師神智還清醒的時候立一個遺囑,免得今后處理遺產(chǎn)時麻煩。周老師說回去跟劉老師商量,商量之后周老師就叫我們?nèi)プ鲆娮C人。因為我愛人也是得肺癌去世的,所以我對這個病比較清楚,我知道得了肺癌之后就活不久了。因為去的時候劉老師正臥床,所以我們不能待太長時間,寫完遺囑我們就走了。遺囑上的內(nèi)容都是劉XX寫的,書寫遺囑的時候劉XX精神狀況挺好的,神智清楚。”
遺囑見證人赫×出庭作證,其證明內(nèi)容如下:”劉老師從美國回來之后身體不太好,得了肺癌,我跟周老師談起來的時候,周老師說家里有個房子,劉老師表示想立遺囑,我說那就立一個遺囑,周老師于是就請我們過去。立遺囑的時候我和丁老師都在場,并且遺囑寫完之后我們都簽字了。遺囑是在昌平區(qū)天通苑劉老師的家里寫的,我們?nèi)サ臅r候劉老師神智很清楚,可以對答如流。去了以后主要和劉老師聊了一下房子,劉老師說在清華和天通苑都有房子,我還說一定要把房號寫清楚。遺囑都是劉XX寫的,我還說其字寫得不錯。當時在場的除了周老師和劉老師之外,就是我和丁老師,我們?nèi)サ臅r候他們的女兒也在場,寫遺囑的時候女兒就出去了。”
經(jīng)本院詢問,周×和劉×均表示現(xiàn)在無法聯(lián)系上陳×。對于陳×之前的生活狀況,劉×陳述如下:”我奶奶之前跟我姑姑生活在一起,我姑姑和我姑父在歐洲那邊做生意,我姑姑的兒子在美國,所以不知道我奶奶現(xiàn)在是跟我姑姑在歐洲還是在美國。我們最后一次與陳×聯(lián)系是在2013年中秋節(jié)前,我去給我奶奶和我姑姑送禮物,當時我姑姑就表示出要帶奶奶出去的意思,但是具體去哪里還沒有確定,我姑姑說確定以后會聯(lián)系我,但是最后也沒有聯(lián)系我。我姑姑在國內(nèi)沒有手機,只有一個座機號,但是我之后再打,座機就停機了。我奶奶之前精神狀況挺好的,我父親在世的時候都是我父親跟我奶奶聯(lián)系,我們跟奶奶聯(lián)系得少。要是有事,我姑姑他們會主動聯(lián)系我們的。”
上述事實,有房產(chǎn)證、死亡證明、證明信、遺囑、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本案被告陳×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本案訴爭的303號房屋屬于被繼承人劉XX與周×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劉XX去世后,應當先行析產(chǎn),析出屬于劉XX的財產(chǎn)即屬于其個人遺產(chǎn),應當依法繼承。劉XX生前立有自書遺囑,且亦有見證人出庭作證,故該遺囑合法有效,劉XX的遺產(chǎn)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F(xiàn)周×要求依法繼承303號房屋中屬于劉丹嶺所有的部分,要求303號房屋判歸其個人所有,有合法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北京市海淀區(qū)三零三號房屋中屬于劉XX所有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由周×繼承,該房屋全部歸周×個人所有。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七千三百元,由周×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唐xx
人民陪審員 王xx
人民陪審員 賈xx
二〇XX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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