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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對政務工作提出的要求
《決定》從政務公開的原則、制度、重點、載體等方面,對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進行了系統部署。
轉變政務公開觀念。公信力是政府有效行政的前提。信任源于坦誠,提高政府公信力必須做到信息公開透明。《決定》指出,“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這表明,政務公開不是政府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力,而是對社會公眾應盡的義務。各級政府都要將政務公開作為常態化的工作,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
建立政務公開制度。權力清單制度是國際上較為通行的政務公開規則,它是指通過清單方式,把政府的各項權力公之于眾,告訴社會公眾政府的權力范圍,促使政府規范履職行為,嚴格按制度辦事。《決定》指出,“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通過制定和公布權力清單,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掌握的公共權力將得以明晰,權力的“家底”將公之于眾。
突出政務公開重點。全面推進政務公開,要統籌謀劃、突出重點,抓好人民群眾普遍關心、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領域的信息公開工作。《決定》指出,“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在財政預算領域,政府預算和決算要全部公開到支出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算和決算公開到具體項目,部門預算和決算盡快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創新政務公開方式。當前,信息技術革命帶來社會輿論生態和政府行政環境的深刻變化,做好政務公開工作,應貼近時代脈搏,創新方式和手段,加強載體建設,不斷提高政務公開的實際效果。《決定》指出,“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在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方面,重點是公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征收、行政檢查等執法活動中的履職情況,推進執法投訴和執法結果公開,增強執法透明度。在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方面,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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