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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復議決定書

        時間:2022-11-25 15:24:24 決定 我要投稿

        行政復議決定書通用14篇

        行政復議決定書1

        ____________局:

        行政復議決定書通用14篇

          _________________于年月日收到貴局_________________《行政處罰案件聽證通知書》,現委托下列代理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我單位)參加聽證:

          委托代理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回避;代為要求中止和放棄聽證;代為陳述、申辯并出示證據;代為質證和辯論;代為作最后陳述;代為審核聽證筆錄等有關文書。

          附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2

          (一)堅持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既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犧牲國家利益。及時是指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答復,特殊情況除外。在此基礎上,做到準確、及時把復議決定書送交申請人。

          (二)堅持依法復議,不用調解的原則

          由于行政復議要解決的焦點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而該行為是否合法,衡量的標準只能是法律、法規,不能用雙方協商、調解的方式來解決。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是公務文書

          除要求格式規范外,文字表述要做到用詞準確、語氣肯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3

          _____政復決字【】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經濟開發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總經理。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局長。

          第三人: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__省_____縣__________鄉__________村人,現暫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人社工認【】__________號《工傷認定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申請人訴稱: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許,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時間內,因私事外出被車撞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第三人在事發當日11時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規錯誤,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作出的該工傷認定。

          被申請人辯稱:經調查,第三人與同單位其他員工一樣,每日在公司食堂吃過中飯后,一直以來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鈴響后才進入車間工作。第三人在事發當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申請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為由否認工傷,不僅前后說法互相矛盾,難圓其說,而且沒有事實依據。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維持該工傷認定。經審理查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進入申請人_______________電器有限公司擔任沖制車間主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_____分許,第三人駕駛自備二輪摩托車,從租住處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徑__________路段時與_______________駕駛的牌號為__________的大卡車發生碰撞致傷。事后被送到_______________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外踝開放性骨折”。經___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_____公交認字[]第__________號)認定,第三人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同年_____月_____日,第三人為此向_______________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申請人受理后,經調查核實,于同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申請人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

          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4

          申請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地址:株洲市嵩 山路。

          申請人易××對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 書》(以下簡稱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廳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因案情復雜,經我廳負責人批準,延長審理期限30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處罰依據不充分,且程序違法。申請人房產系50年代初購置,有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使用證,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為合法建筑。申請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紀80、90年代,是經過村民小組和居委會同意建設的附屬生活設施,不應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被申請人辯稱: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依據充分。申請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為154.67平方米(即二層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兩旁分別搭建的廁所、廚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樓第三層隔熱層,建筑面積共126.36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經國土規劃審批,系違法建設。申請人認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經村委會協議同意不屬于違法建設的觀點錯誤。是否屬于違法建設只能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 .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召開了聽證會,作出的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給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申辯、陳述權利都已到位,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申請人認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開始實施的《城鄉規劃法》調整的觀點錯誤。申請人搭建房屋的行為未經規劃審批,屬于違法建設,且該違法狀態一直存在,可以適用《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

          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造成其身心傷害并要求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既無事實依據也無法律依據,且不屬于行政復議案 件的受理范圍,復議機關應依法駁回其申請。

          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駁回申請人復議請求和賠償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蘆淞區龍泉居委會董家段。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154.67平方米,2層。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請人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在原有房屋兩旁先后搭建了廁所、廚房和抽水房、主樓第三層隔熱層,面積合計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蘆淞區拆除違法建筑綜合管理大隊根據國土部門提供的線索進行立案調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株規罰告字〔20xx〕第0000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申請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請人舉行聽證會。鑒于處罰告知書沒有明確申請人違法建設面積的具體數額,2xxx年7月12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明確了違法建設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請人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51條的規定,作出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申請人在10日內自行拆除搭建的126.36平方米違法建筑。

          我廳認為:申請人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擅自搭建的房屋為違法建筑。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進行了調查、告知、聽證,處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申請人擴建房屋的行為發生在上世紀80、90年代,被申請人適用20xx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違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綜上,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45條之規定,我廳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株洲市規劃局作出的株規罰字〔20xx〕第0001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調查處理。

          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xx年6月16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5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xxxx〕*號),于xx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xx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戶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戶座一輛大巴前往游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戶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戶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后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xx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臺粉碎性骨折并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戶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了解全部過程并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xx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說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于xx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注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三、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于xx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xx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后查明:

          申請人是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的員工。xxx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戶到某景區游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后即展開調查,后于xx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xxxx〕*號),并依法于當月21日直接送達xx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于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戶游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xx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xx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xx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云人社工傷認〔xxxx〕*號)為:認定申請人xx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復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6

          申請人:XX,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證號碼:33032519720803xxxx,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商,住XX,系中共黨員。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溫州市,身份證號碼:33030219580401xxxx,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商,住XX。因涉嫌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申請人:鄭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519770822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XX,現在XX,在溫州火車站開手機店。

          申請人:XX,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550110xxxx,漢族,初中文化,住XX,工作單位:溫州美玲毛紡織品店。

          申請人:XX,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701117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XX路46號,現住址:XX。工作單位:白象鎮連敏機械加工廠。

          申請人:XX,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0219670209xxxx,漢族,高中文化,XX,工作單位:溫州市天銘印刷機械有限公司。

          申請人:XX,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119671101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XX,現住址:XX室,工作單位:興興隆建筑材料出租店。

          被申請人:瑞安市林業局法定代表人:XX職務:局長

          單位地址:瑞安市安陽大廈15樓聯系電話:65839857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xx年12月26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予以處理。

          一、申請人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稱:

          申請人所占用的地是荒地,并非是農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業局作出認定為林地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因此,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瑞安市林業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超越了它的職權范圍,應屬無效,要求重新鑒定土地的性質。

          二、被申請人于20xx年1月20日向本機關遞交了行政復議答辯狀稱:

          1、申請人建造別墅所占用的.地塊,位于金川鄉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資源二類調查資料),第8小班為材用竹林,第9小班為松樹。

          2、根據申請人的詢問筆錄,都反映建造別墅的地塊原來大部分為竹林、松樹,小部分是種植蕃薯,申請人對此都無異議。

          3、根據瑞安市1982年發放的山林權證資料,該地塊已發放山林所有權證,證號為瑞山權字第100315號,坐落地名為大路腳毛竹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別墅的地塊屬林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款之規定。

          被申請人同時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機關提供了下列證據和依據: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瑞刑初字162號)一份。②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一份。③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六份。④山林所有權證(瑞山權字第100315號)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詢問筆錄65頁。⑥林業行政案件事項審批表一份。⑦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⑧違章占用林地位置圖(瑞安市林業局)一份。⑨現場照片3張。⑩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一份。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瑞林聽證告知〔20xx〕第〔12〕號)一份。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一份。

          三、經審查

          (一)本機關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以下認定

          (1)證據①、④、⑤是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明了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本機關予以采信。

          (2)證據⑦、⑧為本次行政復議的關鍵,本機關對證據中所提的內容多次進行調查取證,最終予以采信。

          四、本機關認為:

          申請人在金川鄉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別墅及配套設施屬非法建筑,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認定XX,XX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予以刑罰,但林地的行政處罰權在林業部門;谝陨鲜聦,瑞安市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恢復原狀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運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維持瑞安市林業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罰書字〔20xx〕第〔12〕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書7

          (一)標題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要符合公文標題要求,即由復議機關、案由、文種組成。通常用這樣的格式:““秘書工作”×(機關)行政復議決定書”。

          (二)首部

          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機關的有關情況。

          1.申請人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是公民,應依次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有關情況。如果申請人是法人或組織,應寫明法人或組織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如符合規定,有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的,也要寫明第三者的有關情況。

          2.被申請人的情況。應寫明被申請單位的全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地址等有關情況。如果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們是共同的被申請人,也應列出有關情況。

          (三)正 文

          正文是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核心部分,不管其文字長短,都要寫明下列三個內容。

          1.引述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這是正文開頭。無論是請求,還是理由,都應該在申請復議書上寫明,此處是引述,應當如實敘寫,不可走樣。

          2.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復議案作出裁決的文字表述。它要闡明復議機關認定的具體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要寫好這部分內容,應當認真閱讀爭議雙方的有關材料,根據雙方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抓住爭議焦點,辨明是非,確立復議的事實和理由。一般來說,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和理由可能是申請人在復議申請書中寫明的,也有可能是被申請人在受理案后新產生的。但不管是那一種,都應該有同等的效力。只要復議機關實事求是,秉公解決爭議,就能令爭執的雙方心悅誠服。這部分內容的表述要做到認定事實確鑿無誤,依法評斷,根據充分。

          3.行政復議裁決的結論。行政復議最終的目的是下結論,結論文字要求表述明確,語氣肯定,便于理解和操作。由于結論是供執行用的,往往還要提出執行意見。如屬終局裁決,要寫明執行期限;非終局裁決可寫明不服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四)尾 部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尾部有兩個作用,一是附項,說明附件或注釋的內容;一是落款。落款要寫明復議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簽名,加蓋復議機關印章,用漢字寫明作出復議決定的日期。

        行政復議決定書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于年_____月____日______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第三人稱:

          本機關經審查查明:

          本機關認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___________)項規定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_________________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于年月日前履行。)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9

        _____公復駁字[x]號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申請人闡述的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和理由)

          經審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經審查認定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_________________(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質證、認證過程)。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_______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專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復議決定書10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11

          茲證明我單位員工_________________(男,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今在我單位工作,其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出院后至今在家中休養,因交通事故非我單位原因造成,故其未上班期間我單位未發放工資。________________受傷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_________________元/月。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請人:________,性別:____,漢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歲,______戶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受理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1.申請書副本____份;

          2.證據___份。

        行政復議決定書12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復議決定書13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于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偩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于征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征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偩汁h(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于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復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復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于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并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偩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于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復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復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

          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征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征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于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征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決定書14

          一、當前行政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復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 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對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范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著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復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復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注編號上以“府復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 有些還干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復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復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傊,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復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復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復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復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范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制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復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系到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范、合法

          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規范、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盡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盡量做到簡潔、明了,但又不失真。“創新”并不意味著對復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夸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復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復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復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范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采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復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缎姓幜P法》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范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范、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復議機關對復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復議原因,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復議機關查明事實,復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復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說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復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復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復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說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復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說,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復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盡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復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復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復議機關如何解決復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系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復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于復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復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復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說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范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志,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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