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用地租賃合同
甲方: 乙方:為進一步加強設施農用地管理,促進我市設施農業(yè)快速有
序發(fā)展,保障設施農業(yè)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155號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同意將位于 四畦村 區(qū)域內突擊交付給乙方從事 ,該宗土地的水、電、路等水利、水電及道路基礎設施由乙方自行解決。
第二條:土地性質、用地面積、宗地四至如下,界址點坐標具體范圍,詳見《勘界報告》土地性子:面積: 平方米( 畝)用途:東至: 西至:南至: 北至:
第三條:土地使用年限為年,從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終止。
第四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當天,乙方須向甲方繳納年度土地租賃金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元),此后,每年租賃金乙方應當在次年月 日 前向甲方繳納。
第五條:在合同期內,租賃金若因政策性調整的,按新標準執(zhí)行,同時簽訂設施農用地補充合同。
第六條:乙方合理控制設施農業(yè)附屬設施用地規(guī)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guī)模的 以內。
第七條: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甲方有權對乙方土地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對不按規(guī)劃建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乙方必須按規(guī)劃動工建設,圈舍、房屋等生產,生活設施,應與電力、通訊線路、道路、渠道、林地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生活設施動工建設前應征得電力、交通、水利、林業(yè)等部門的意見,如乙方擅自建設引起糾紛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乙方在土地租賃合同期簽訂后一年內不動工建設或圈而不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確因不可抗力需轉讓、出租、轉包的,必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乙方需按規(guī)定做好排水、排堿等設施,如因此造成周邊耕地鹽漬化、基礎設施損壞等,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由乙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如遇國家或其他政策等征收土地的,乙方須服從建設項目需要,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三條:租賃期滿,合同自行終止。若乙方繼續(xù)租賃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提交續(xù)租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延期:不予批準的,交回土地,地上建筑由乙方自行無償拆除。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內,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承擔違約金和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1、 未按時繳納土地租賃金的:
2、 在一年內不動工建設或圈而不用的:
3、 未經甲方同意單方改變土地用途或擅自轉讓、轉包的:若乙方違反上例項目之一的,除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外,另需承擔由此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全公證費、訴訟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甲、乙方雙方簽字蓋章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可補充協議,補充合同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方各執(zhí)份。
第十七條:本合同與 年月 日在簽訂。
甲方:(章) 乙方:
法人代表簽字:
分管領導:
聯系電話:
法人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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