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租賃合同樣本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xié)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下面是房產租賃合同樣本,請參考!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代表人):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 戶型為室廳衛(wèi),總面積約 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居住。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整。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guī)定調整租金標準;如因市場變化或物價上漲等因素確需調整租金的,甲方應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該房屋優(yōu)先承租權。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整。租金按月結算,由乙方于每月 日前交付給甲方。
第六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七條 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
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發(fā)生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 維修管護責任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管護,乙方應予積極協(xié)助,不得阻撓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日常管護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乙方應執(zhí)行當?shù)赜嘘P部門規(guī)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jiān)督檢查。
第九條 裝修和改變房屋結構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
和裝修或設臵對房屋結構影響的設備,需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投資由乙方自理。退租時,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或向甲方交納恢復工程所需費用。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間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水、電、煤氣、供暖等費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如果發(fā)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使用該房屋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xù)租賃,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yōu)先將該房屋租賃給乙方,并續(xù)簽租賃合同。
第十二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計達2個月;
3.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條 合同終止
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2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xié)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簽訂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國家建設、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現(xiàn)本合同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甲方必須終止合同時,一般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經濟損失甲方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登記備案的約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有關證明文件向有關房屋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guī)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50%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10%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xié)議中未規(guī)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
裁協(xié)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3份,甲、雙方各執(zhí)1份,房屋管理部門備案1份,自簽字(蓋章/畫押)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代表人:
方(蓋章): 代表人: 年月日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