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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贈與合同的效力體現(xiàn)在幾個方面

        時間:2022-06-20 00:04:19 贈與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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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合同的效力體現(xiàn)在幾個方面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贈與合同的效力體現(xiàn)在幾個方面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guī)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chǎn)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chǎn)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chǎn)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chǎn)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备搅x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fā)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附義務的贈與的效力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chǎn)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chǎn)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均有規(guī)定。如德國規(guī)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shù)美囊?guī)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guī)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guī)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限度內(nèi)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chǎn)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限度內(nèi),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chǎn)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chǎn)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guī)定。德國規(guī)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guī)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nèi),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chǎn)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nèi),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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