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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

        時間:2020-10-06 10:52:04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

          漁業(yè)船舶,系指從事漁業(yè)生產的船舶,以及屬于水產系統(tǒng)為漁業(yè)生產服務的船舶,包括捕撈船、養(yǎng)殖船、水產運銷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應船、漁業(yè)指導船、科研調查船、教學實習船、漁港工程船、拖輪、交通船、駁船、漁政船和漁監(jiān)船。
         

        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yè)廳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漁船買賣相關規(guī)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構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求的合同條款均為提示性適用條款。條款所列內容,包括括號中所列內容,均供漁船買賣雙方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簽約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yè)用詞理解不一致,可向當地的福建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受理點咨詢。

          三、為更好地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合同填寫操作中若存在修改情況,需雙方當事人在修改處加蓋指印或印章。

          四、在合同文本“ ”中填寫相應信息,在合同文本“□”中,以劃“√”方式表示雙方確認選定,以“×”方式以示刪除。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如與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以相應的規(guī)定為準。

          MF-2014-003 合同編號:

          福建省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點)簽訂:

          甲方(出賣方): (甲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乙方(買受方): (乙方為多人時,應列明)

          營業(yè)執(zhí)照號(或有效證件號):

          住所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的協商,就甲方所擁有的漁船 (船名)(以下簡稱“漁船”)的買賣事項,訂立本買賣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漁船基本情況

          1.1買賣漁船及其設備概況

        船  名   漁船編碼  
        總  長   船  長  
        型  寬   型  深  
        船體材質   船舶類型  
        總噸位   凈噸位  
        建造日期   作業(yè)類型  



        主機型號   主機總功率  
        主機制造廠   出廠日期  
        齒輪箱型號   發(fā)電機型號  
        其他  

        1.2轉讓前,漁船所有權狀況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持證人          


                 
                 
                 
                 
        合計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轉讓內容

          2.1甲方同意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乙方同意向甲方購買漁船 %的.所有權。

          2.2乙方對于轉讓完成后取得的漁船的處理方式為(可選)

          □直接投入作業(yè)生產 □更新改造 □拆解 其他

          2.3轉讓完成后,漁船所有權結構如下:

        所有人姓名 性別 有效證件號 所有權比例(% 備注
        擬持證人          


                 
                 
                 
                 
                   
        合計    

        第三條 轉讓價款

          甲方向乙方轉讓漁船 %的所有權,作價人民幣 萬元

          (大寫: 元)(以下簡稱“轉讓款”)。

          第四條 價款支付方式

          4.1價款結算方式為(可選):

          □ 福建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結算(以下簡稱交易服務中心),交易中心為4.2條中的收款方。

          □ 自行結算(甲方為4.2條中的收款方)

          其他約定

          注:如選擇交易中心結算,則交易中心成為收款方,在收到乙方價款5個工作日內將其轉付給甲方。 如選擇自行結算,則甲方為收款方。

          4.2支付方式

          4.2.1定金支付

          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乙方應支付定金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雙方完成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時,定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

          4.2.2轉讓款支付

          □ 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一次付清。

          □ 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轉讓款的 %,合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元),在合同簽訂后 日支付,剩余款項于

          前付訖。

          第五條 實物交割

          5.1如涉及漁船交割,雙方約定在 年 月 日在 (地點)辦理漁船實物交割手續(xù)。

          5.2具體交割內容詳見《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附件一)。

          5.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漁船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漁船交割之前由甲方承擔,交割之后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證書辦理

          6.1雙方約定在 年___月___日之前辦理完畢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即完成《漁業(yè)船舶登記證書(國籍證書)》、《漁業(yè)船舶檢驗證書》、《漁業(yè)捕撈許可證》以及《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及登記手續(xù))。

          6.2雙方同意由(□甲方 □ )負責辦理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合同另一方有義務配合辦理。

          6.3在漁船證書變更手續(xù)完成之前,甲方不得在漁船上設置抵押擔保、債務等第三方權利。

          6.4乙方在未取得變更后的漁業(yè)船舶登記、所有權、檢驗、捕撈許可證書情況下,不得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如果在變更前就出海從事漁業(yè)生產,產生的事故、損害(包括對第三人)等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費用承擔

          7.1涉及與漁船證書辦理相關的費用按以下方式承擔(可選):

          □ 由 方單獨承擔。

          □ 雙方辦理漁船實物交割前,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實物交割完成時起,漁船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

          □ 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任何一方發(fā)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應雙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將定金退還給乙方。

          8.2 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完成漁船交割,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則乙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所有權轉讓款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則甲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4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第6.1條款約定期限配合對方辦理漁船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的,每逾期 天,應按轉讓款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 天以上(含本數),則守約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合同。

          8.5 經甲、乙雙方協商,也可約定其他賠償方式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單選):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 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 份,交易中心留存壹份用于備案,其余 份用于向漁船權屬登記等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及其他相關手續(xù)時使用。

          10.3甲、乙雙方應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海洋漁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13]138號)文件有關要求進行漁船交易。

          第十一條 雙方可就下列事項進行特別約定:

          11.1 該漁船在省海洋漁業(yè)船舶交易服務中心或其分部(受理點)進行交易產生的合理費用,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

          11.2 漁業(yè)成品油價格補助: 。

          11.3保險: 。

          11.4其他: 。

          附件一:《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

          (本頁無正文,為《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簽字頁)

          簽署欄: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
         
        地址: 地址:
        郵    編: 郵    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傳    真: 傳    真:
        開戶人姓名: 開戶人姓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見證方(蓋章):
        經辦人:
        見證日期:
        附件一:

          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

          甲方(出賣方):

          乙方(買受方):

          見證方(經辦人):

          根據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 簽訂的漁業(yè)船舶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甲方原有漁業(yè)船舶: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漁船”),轉讓給乙方,現進行漁船實物交割。交割清單如下:




        主機型號   主機總功率  
        額定轉速   證書編號  
        主機制造廠   出廠日期  
        齒輪箱型號   發(fā)電機型號  
        安全設備 型號 數量
        號 燈    
        救 生    
        消 防    
        錨 泊    
        捕撈工具    
         導航設備    
        其他  
         

          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確認,該漁船及其設施、設備符合交接條件。甲方于____年___月____日在(地點)______________按照上述交割清單將漁船安全交給乙方。本漁船交割清單暨交接證明書一式叁份,買賣雙方各執(zhí)一份,見證方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見證方(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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