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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合法

        時間:2023-04-22 11:52:2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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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合法

          相關規(guī)定,當由房管部門統(tǒng)一發(fā)放,是包括產權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完全產權。那么購買小產權房有怎么的后果呢,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否合法

          一、 購買小產權房有怎么的后果呢

          1、 拿不到法律認可的房產證。村委會和開發(fā)商自行印制的《樓房產權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即使有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權也無法上市交易,無法得到銀行貸款和按揭,不允許過戶。

          3、 有可能被列為違章建筑,面臨拆遷而得不到任何補償?shù)娘L險。

          房地產開發(fā)商非法利用集體土地,不僅造成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還嚴重侵害了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購買者在購房前,了解土地的性質是至關重要的。如果您不太了解小產權房,很有必要咨詢產權糾紛相關律師,對自己所要購買的房子性質要明確清楚。因為,如今購買小產權房存在極大的風險,一般情況下不宜投資購買。如果您碰到的是小產權房,購買時一定要謹慎購買。

          二、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根據(jù)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其中,認定例外的情況是:“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xù)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有:

          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規(guī)定:“農村住宅不得向城鎮(zhèn)居民出售。”

          2、2004年12月24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禁土地管理的決定》重申,“禁止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3、2007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fā)(2007)71號通知重申:“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得在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村住宅和小產權房。”

          4、《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與非農業(yè)建設。”

          此外,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它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從這個意義上看,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當且僅當其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應該實行的是一戶一宅制。

          根據(jù)房地一體的原則,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轉讓,該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一并被轉讓,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的人反而成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這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顯然是矛盾的。

          該法第63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做了嚴格的限制,因此,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使用權僅限于村民,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實質上是使用土地進行了非農建設,該種行為被法律所禁止,轉讓合同應該自始無效。

          事實上,小產權房的熱銷有其主觀條件也有其客觀條件,盡管其產權不完整,但是相對于其風險來說,購房者仍覺得比買第一手房合算。至于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的問題,關乎到買賣雙方的權益是否受保護。往往很多小產權房的糾紛也來源于合同糾紛。因此,在簽約時,雖然法律上不保護買賣小產權房部分的法律關系,但對于其他權益的規(guī)定,最好能夠咨詢一下律師,最大程度地挽回不必要的損失。

          小產權房能否合法化

          有消息稱,有法學專家在解讀當前正在醞釀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時表示,小產權房合法化的希望渺茫。據(jù)相關部門的統(tǒng)計,目前全國小產權房面積達66億平方米,產權房是120億平方米,小產權房之所以形成如此大的量,一是因為全國各地房價不斷攀升,而小產權房的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加上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供應不足,一些收入較低的城鎮(zhèn)居民即使明知其“不合法”,且將面臨很多風險,仍甘愿冒險一試,以此改善居住條件;二是我國城鄉(xiāng)土地二元結構導致了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不平等地位——農民集體的土地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為了增加收入,似也有理的他們才“而走險”,開發(fā)小產權房。

          曾幾何時,國內著名的經濟學家對小產房的地位亦多有肯定。曾呼吁發(fā)房產證,讓農民帶資進城。同時,城里“資本帶人下鄉(xiāng)”,可解決農村缺少農業(yè)技術能手的問題。假如給農民發(fā)了產權證,豈不可實現(xiàn)了雙向城鄉(xiāng)一體化嗎?葉檀也曾表示,開刀小產權需公正立場。她說,國土資源部對農民的土地進行確權,是給予農民市場化土地價格補償?shù)牡谝徊。如果農民此后能夠從城鎮(zhèn)化的征地過程中獲益,成為有資產的市民,那么,我們理應為國土資源部叫停小產權房的行動叫好;如果做不到,那么,國土資源部叫停小產權房就無法洗清“剝奪”農民財產權的嫌疑。趙曉在為小產權房呼吁時辯稱:叫停小產權房將推動房價飛漲,認為:叫停小產權房是政府公權力對民眾財產的赤裸裸的掠奪。政府禁止小產權房的借口是保護耕地,但保護耕地的重點應該是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上。

          凡此種種,對于小產權房問題的解決之道,英雄所見略同,不論是給農民發(fā)產權證,還是給以合理補償,顯現(xiàn)異曲同工之妙,他們從各自的視角上,給出了可行性建議。

          在房地產成為中國經濟發(fā)展引擎的同時,高房價也成為中國百姓心中的痛。不斷飆升的房價不僅奴役著貸款購房的人們,更是使得房奴這一畸形世象呈現(xiàn)出日益泛化的態(tài)勢。身在城市,尤其是一線,甚至二線城市的市民們,也在以不同的形式被房子奴役著——這坐大山,成為了人們難以逃避的重擔和困擾。

          而在農村,由于農民在土地上的權利受到嚴厲限制,致使其難以取得發(fā)展所需資金,被迫背井離鄉(xiāng)地到城市去打工。農民工問題一面是給城市帶來了美麗與繁榮,另一面也擠占了城里人的生存空間且給自己的生活帶來諸多難言的艱難。

          本來,房子是沒有大小產權之說的,因為中國的法律只承認公(國)有土地上的“大產權房”,而不承認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構的“小產權房”。說到底還是個利益分割的問題,反映到制度層面還是城鄉(xiāng)二元結構的制度戒條。我們必須得承認,城鄉(xiāng)經濟(社會)二元結構的形成是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對我國特定經濟社會發(fā)展中是起過作用的,但時至今日,那個以8億農民的低生活標準為代價來換取經濟發(fā)展的模式,已經到了該結束的時候了。

          三國時期魏國著名文人曹植在受其兄迫害時作詩曰:“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們必須得承認,“小產權房”同“大產權房”是一母同胞,都是中國人民的產權房,“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如此嚴厲地整治小產權房,顯然與“以人為本,以民生為本的國體,為絕大多數(shù)人民謀利益的黨的宗旨相悖。筆者更以為,小產權房地位的認定確實觸及到太多的利益群體,也涉及到諸多的專業(yè)問題,但如要斷言其非法性,我想,這個”非法性“中的”法“,必是惡法。從法理學的角度上來講,下位法不能違背上位法,難道對小產房的態(tài)度可以與我們城鄉(xiāng)一體化的大戰(zhàn)略方向發(fā)生背離?

          我們真誠地希望,政府能夠給小產權房一個合理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礎給農民平等的土地收益權,從而使我們的市民不再為高房價所困,農民的地產權利也不再受到莫須有的限制與盤剝。最終為全體國民構建一個安居樂業(yè)的制度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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