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的買賣合同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 x x
出賣人:x x 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x 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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