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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時間:2023-03-24 08:20:55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8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8篇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有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它們解除權的行使都有相關的期限規定。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超過解除權的期限還有效力嗎?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庇纱丝梢姡獬龣鄳谏鲜龇ǘㄆ谙迌刃惺,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雖然從僅條文的語境來看,該規定似應理解為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情況的解除權行使期限。但綜合來看,該款對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應適用于所有的法定解除權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薄皩Ψ接挟愖h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口頭或書面均可。如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確定。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一)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當然也適用于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據相關解釋,符合以下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根本違約: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5)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2、遲延履行: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2)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2)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7號)的規定,買房人在下列十二種情況下有權單方面通知賣房人解除購房合同: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2、賣方明示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房屋賣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即賣方明確表示將不交付房屋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3、先賣后抵押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未告知買方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賣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賣方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方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的

          賣房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

          賣方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

          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積誤差比超過3%

          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漢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理由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

          賣方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理由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賣方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以上是商品房買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的十二個法定理由。買房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權時,要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合同自通知到達賣方時解除。賣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有仲裁協議的為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買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個別情況下,如在上述理由3至理由7五種情況下,買房人還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因單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當行使合同解除權將構成違約。因此購房者如欲解除同購房合同,應事先咨詢專業律并按律師的指導意見行使自己的權利更為穩妥。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

          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后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呆滯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還買受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細則》的規定,已合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建設項目的名稱為______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字__________號),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外銷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__的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給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測繪。

          第二條、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__________幣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__幣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購房價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筑工程保修辦法(試行)》的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乙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六條、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合同后一個月內,持本合同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所權證。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負擔。

          第七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乙方方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終止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須并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合同的約定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__日終止本合同。合同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九條、本合同由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項,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雙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份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北京市房地管理局兩份。副本_______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發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前三點內容可知,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么,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傊,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后的后續問題做完善。在此建議您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徐女士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后來卻被告知該房產已賣給第三人胡某了。經過了解才知道,該公司總經理錢某見該樓盤房價每平方米漲了1300多元,就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房產又賣給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發現之前將該房產交付給胡某使用并辦理了產權證。徐女士與房產公司交涉多次,均無結果。徐女士問現在該怎么辦?

          對徐女士的這個糾紛本人認為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方式是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房產公司與胡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與其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種方式是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徐女士與房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同時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類似于徐女士的這種購房糾紛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實施的《解釋》中均有所規定。該《解釋》除規定了上述兩種應認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還在該《解釋》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條規定了另外十種依法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筆者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對這十種確認合同無效、依法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紹,希望能對廣大購房者有所幫助。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突出特點是強調對房屋買受人的保護,其中規定的12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具體情形,對于有力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我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正確、及時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解除及撤銷,除了直接適用上述規定之外,還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釋》中的這12種具體情形。

          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呢?

          如遇到以下情景,購房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開發商承擔退還全部購房款、賠償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違約金、懲罰賠償金等法律責任。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指在商品房預售之后,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整體環境等。開發商應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開發商不得擅自變更。如經規劃部門批準、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開發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開發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指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如果購房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未約定處理方式的,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購房者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者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3、商品房套型誤差:指按套(單元)計價的'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商品房,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按揭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5、開發商遲延交樓: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交樓時間交付。購房者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樓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如購房者沒有進行催告的,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否則,解除權消滅。

          6、商品房質量問題:指開發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購房者應先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如果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開發商應當辦理退房手續,返還購房款,并應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另外,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另外,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購房者也有權解除合同。

          8、開發商故意隱瞞真相:指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9、延遲辦理房產證: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10、其他情況:主要指所購買的商品房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如因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權利的;屬于共有房產,簽訂購買協議未經過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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