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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房屋買賣合同

        時間:2022-04-13 18:45:54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9篇

          在當今不斷發(fā)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房屋買賣合同模板集錦9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賣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買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chǎn)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產(chǎn)概況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 的房產(chǎn),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裝修情況 。

          其他附屬設施包含:

          房屋抵押、租賃情況: 。

          第二條 計算方式及價款

          上述房產(chǎn)的交易合計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四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辦理過戶等手續(xù)所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乙方承擔: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甲方將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nèi)將上述房產(chǎn)內(nèi)的水、電、等原有設施及相關資料一并交付給乙方,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nèi)將上述設施的費用結清。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積極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第七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當于合同簽訂后 日內(nèi),通知乙方進行房屋交接;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內(nèi)對房屋及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交付之前發(fā)生的費用及風險由甲方承擔;自交付之日起,房屋及配套設施物品損壞或所發(fā)生的費用及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條款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交 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jīng)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法定代表人:

          聯(lián)系電話:

          買受人姓名:

          身份證

          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電話:

          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__層__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屬__結構,層高為__米 ,建筑層數(shù)地上__層,地下__層,暫定名__。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__平方米,其中,套內(nèi)建筑面積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平方米

          第二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千__百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第三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jù)規(guī)定按照房地產(chǎn)管理局相關部門實測面積,多退少補 ;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所購房屋全部房款。

          2.分期付款

          第五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2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30_之內(nèi),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五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2)逾期超過_30_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5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經(jīng)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五_。

          第六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在__年_月_日前,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jù)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fā)生之日起_180_日內(nèi)告知買受人的;

          2.遇政府規(guī)劃變更;

          第七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lián)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水、電設施在房屋交付時達到使用條件;

          2.暖氣設施在房屋交付后第一個采暖期達到使用條件;

          第八條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墻面使用權歸出賣人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第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guī)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zhì)。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共__頁,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合同雙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賣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

          一、銷售標的物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產(chǎn)權物業(yè):

          1、 座落地址: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

          2、結構: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

          3、乙方購房用途:_______________

          4、房屋所有權人:_______________

          二、價格及付款方式

          買賣產(chǎn)權價:人民幣(大寫) _______________元整;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三、責任與權利

          甲方:

          1、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本合同簽訂后,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3、在辦理過戶期間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產(chǎn)權證明及相關法律文件;

          4、在辦理過戶期間擁有該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5、保證上述房產(chǎn)無債權與債務糾紛。

          6、保證在立契之前把物業(yè)管理費 、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結清。

          乙方:

          1、須提供過戶所用之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2、 及時支付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3、 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經(jīng)產(chǎn)權過戶并交接完畢后,該房屋即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四、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zhí)行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qū)Ψ街Ц哆`約金人民幣 元整。

          五、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災害除外 。

          六、調(diào)解和仲裁

          在執(zhí)行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fā)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xié)調(diào);協(xié)商不成時,可采取第 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執(zhí)行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必須協(xié)商一致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chǎn)局辦理撤件手續(xù)。

          八、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房管部門一份,中介機構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為準。

          十、其他應說明的有關事項: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 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chǎn)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兩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如下條款協(xié)議:

          一、甲方自愿將下面第二條款所列房屋及所附屬設施設備、裝潢裝飾和相關物品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裝修等情況已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二、 甲方自愿將本條第三款所列房屋出售給乙方,甲方已將房屋狀況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對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及附屬設施、裝潢情況已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三、 甲方出售房屋的情況:

          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產(chǎn)權性質(zhì) 70年產(chǎn)權, 建筑面積 138平方米,三室兩廳兩衛(wèi)一廚。

          四、本合同簽定后,乙方需在合同簽訂日起在三十日內(nèi)連同提前預交定金 _______元,總共付清該房屋全款__________元人民幣給甲方,如超三十日視乙方毀約,乙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甲方,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的,應及時通知乙方 ,并應在悔約之日起 五 日內(nèi)按購房定金的雙倍償還給乙方。

          五、甲、乙兩方同意在房屋過戶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房產(chǎn)證在乙方付完房款后,甲方應于三十日內(nèi)拿到房產(chǎn)證,甲、乙兩方共同商議過戶時間、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xù)。

          六、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由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當?shù)刂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內(nèi)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手寫項填寫內(nèi)容與印刷文字內(nèi)容不一致,以手寫項為優(yōu)先。

          八、甲、乙兩方同意房屋內(nèi)家具、家電歸甲方《房屋賣方》所擁有。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雙方證明人各執(zhí)一份。

          十、本合同自四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配偶(簽章) :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證明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配偶(簽章)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證明人(簽章) :______________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并自愿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占地面積約為__________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房屋為___屋樓,一樓為___個門面,_______樓為套房,中間有樓梯間,房屋總面積約為______平方米,一樓門面為_________結構,_________樓住房為磚混凝結構,二、三樓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

          第三條付款方式:

          簽訂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特別約定:

          1、因乙方所購房屋為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建筑。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交易或過戶需要本村村民委員會同意或有關部門審批的手續(xù)問題,甲方應當積極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決妥善。若因此引發(fā)相應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

          2、如乙方所購房屋以后可以辦理房產(chǎn)證時,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五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應承認乙方的住房面積。如國家征地,土地賠償及住房面積賠償均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積極配合;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之后,房價漲落,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附二、三樓平面圖;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一份、乙方執(zhí)二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姓名: 身份證號:

          為了確保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現(xiàn)就住宅及儲藏室買賣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經(jīng)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甲方夫妻自愿將位于 市 區(qū) 號樓 單元 室的住宅壹套(建筑面積 平方米)及儲藏室壹間(建筑面積平方米)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甲方保證對其所售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抵押等各種負擔。

          第二條 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出售價為人民幣 元整(¥ 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xié)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方式:乙方先交定金 元整;甲方在領到新房鑰匙之日起10日內(nèi),乙方支付甲方 萬元整(¥ 元),剩余房款 元整(¥元)于甲方交此房給乙方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甲方必須在領到 新房鑰匙之日起 日內(nèi)騰房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支付甲方萬元款項時甲方須把此房房屋所有權證等證件原件及相關票據(jù)均由乙方保管。將來土地證發(fā)放后甲方必須立即配合領取并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將來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共同到房產(chǎn)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xù),并將新的《房產(chǎn)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jīng)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xù),房屋的產(chǎn)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chǎn)權及使用權等任何權利。

          第六條自甲方騰房給乙方之日起,如遇拆遷等與此房相關的權利義務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在此日之前由此房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擔。

          第七條 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交易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ㄒ唬┮曳轿丛谝(guī)定的時間內(nèi)將購買上述住宅、車庫的款項支付給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違約金50元。

         。ǘ┘追皆谑盏揭曳街Ц兜馁彿靠詈笪窗匆(guī)定時間騰房并將房產(chǎn)證交給乙方的,甲方除必須騰房并將房產(chǎn)證交給乙方,必須按日支付違約金50元。

         。ㄈ┳砸曳揭蠹追絽f(xié)助過戶之日起,甲方未在合理時間內(nèi)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甲方除必須及時配合乙方過戶外,必須按日支付違約金50元。

         。ㄋ模┓课葙I賣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違約不出售上述住宅及儲藏室的,甲方除必須按乙方規(guī)定的時間退還已收取的乙方購房款外,必須另行支付給乙方五萬元整(¥50000元)違約金;如乙方已付款但終止購房的,甲方只按已收款項的80%退回給乙方;如未支付任何購房款,無論哪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qū)Ψ街Ц哆`約金壹萬元整。

          第九條 甲方交給乙方住房時須住房保持完好,并結清在此之前所發(fā)生的水電暖物業(yè)等所有費用。

          第十條 本協(xié)議經(jīng)雙方夫妻均簽字后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夫妻簽字捺。

          乙方(簽字捺。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 方 (賣方) : 乙 方 (買方) :

          身 份 證 號 : 身 份 證 號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雙方就房屋買賣合同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 甲方有位于

          的商品房壹套(以下簡稱該房),該房建筑面積(權證登記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柳房權證字第 號,該房產(chǎn)權屬所有。

          2、甲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同意購買該房。

          第二條 房屋售價為(RMB: )。

          第三條 乙方簽約當日向甲方支付元整(RMB: )

          作為購房定金,乙方交納定金后,不得借故不買;甲方不得借故不賣和擅自提高或改動價格。

          第四條 乙方付款方式為付款,首付款元整

          (RMB: ),貸款(RMB: )。

          第五條 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辦理上述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房產(chǎn)過戶所需稅費由 乙 方支付。

          第六條 物業(yè)交割:

          1、甲方應于向乙方移交該房,并保持房屋結構及衛(wèi)生、等配套設施完整。

          2、甲方應結清在移交前所發(fā)生的水電、衛(wèi)生、物業(yè)管理等各項費用,并協(xié)助乙方辦理以上物業(yè)配套設施過戶手續(xù)。

          3、 房 產(chǎn) 除 主 體 結 構 外,合 同 項 內(nèi) 其 他 財 產(chǎn) 甲方移交時須保持完整,否則按相應價值直接從房款中扣除。

          第七條 責任與權利

          1、甲方保證該房屋產(chǎn)權的真實性與明晰性,沒有權屬糾紛或債權務糾紛。

          2、甲、乙雙方應簽訂合同的時間到指定地方辦理各項產(chǎn)權手續(xù)領取相關資料。

          房屋買賣雙方合同(常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合同,若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

          本合同,違約方須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 元整。

          (RMB:。

          2、 該房屋的產(chǎn)權不真實、明晰,出現(xiàn)權屬糾紛或債權債務糾紛,由

          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

          3、 如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nèi)辦理房屋產(chǎn)權轉移登記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4、 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七條規(guī)定交割物業(yè)的,乙方有權要求在甲方應得的款項中予以扣除乙方的實際損失,乙方同時有權要求拒絕轉付甲方應得的款項,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補充條款:

          第十條 其他條款

          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修改本合同條款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定補充合約,補充合約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shù)毓ど绦姓芾聿块T調(diào)解;協(xié)商調(diào)解不成,可 ② ( ①提交簽定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4、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聯(lián) 系 電 話 : 聯(lián) 系 電 話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一)宅基地使用權本質(zhì)的厘清——從“利用”到“所有”

          通常認為,在法制史上存在著兩種不同類型的物權制度,即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和日耳曼法的物權制度,代表了兩個不同的傾向,亦即個人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對立。羅馬法以所有權之絕對處分力為中心,強調(diào)物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乃為一時的限制所有權之支配權,限制物權消滅,則所有權自動的回復其完全支配力。因此產(chǎn)生于羅馬法的地上權制度主要是阻止“地上物屬于土地”的附合原則,其以地上物為中心,如果沒有現(xiàn)實的可支配的地上物存在于土地之上,就不認為有地上權的存在,強調(diào)對地上物的獨立權利。因繼受羅馬法的結果,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的地上權都是以地上物為中心,認為沒有地上物就不得成立地上權,其本質(zhì)在乎“有”而非“用”。與此不同,日本民法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現(xiàn)行“民法”則是以“利用”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土地的經(jīng)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地上物的有無不是地上權的成立要件,地上權也不因地上物的滅失而消滅。

          筆者認為,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都應當同其社會經(jīng)濟的現(xiàn)狀相適應,地上權本質(zhì)從“有”到“用”的轉變也正是因為經(jīng)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而發(fā)生。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沒有采用地上權的概念,與地上權概念最接近的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踐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在權利期限內(nèi)可按土地用途自由使用土地,地上物的有無并不影響權利的存續(xù)或消滅,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本質(zhì)在于“土地利用”。而宅基地使用權的設立不是以經(jīng)濟利用為目的,考察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分配制度,能夠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局限于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并且只有符合建房條件才可以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物的利用目的不同,保有地上物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zhì)。雖然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均屬地上權性質(zhì),但我們沒必要將兩者的本質(zhì)認定一致!段餀喾ā肺床捎没厥褂脵嗟母拍顚⒔ㄔO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涵蓋入內(nèi)正是由于兩者的制度差異太大,因此應當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zhì)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

          新頒布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笨梢,占用、使用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边@里的國家有關規(guī)定所指為何呢?市場經(jīng)濟是以分工為基礎的交換經(jīng)濟,交換之所以能夠進行必須要滿足“有商品和貨幣、商品和貨幣所有者能自由處分”這兩個條件,物權法是以規(guī)范財產(chǎn)歸屬關系和保障財產(chǎn)歸屬秩序為任務的,其與債權法構成了現(xiàn)代市場經(jīng)濟的兩大法律基礎,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宅基地使用權規(guī)定在物權法用益物權編內(nèi),其也應屬于民事基本制度。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中規(guī)定“民事基本制度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因此,上述所謂“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解釋為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現(xiàn)行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宅基地制度的法律淵源!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對宅基地有關制度進行了規(guī)定,該法條只言明“農(nóng)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并沒有明確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反之該條肯定了農(nóng)村村民可以出賣、出租住房。從理論而言,宅基地使用權系由我國學說所創(chuàng)造,傳統(tǒng)民法上與此相當?shù)母拍顬榈厣蠙,而收益是傳統(tǒng)地上權制度的應有之意,因此,在無法律相反規(guī)定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權可適用《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之規(guī)定,通過體系解釋的方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收益的權能。

          (三)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流轉制度的構建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帶來的巨大利益可能會導致權力尋租、違規(guī)批發(fā)宅基地使用權情況的大量發(fā)生,對國家的土地政策造成沖擊,但禁止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以期杜絕上述現(xiàn)象,是通過侵犯農(nóng)民房屋所有權的手段規(guī)避了本應通過其他手段實現(xiàn)土地控制的國家責任。因此要有效控制宅基地的數(shù)量,應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流轉制度上下功夫。

          如前所述,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zhì)在于保有地上物。城鄉(xiāng)二元社會結構正在發(fā)生改變,一方面農(nóng)村還實施著一貫的土地制度,另一方面農(nóng)村經(jīng)濟又已融入了市場經(jīng)濟之中。從這兩個方面出發(fā),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zhì)應有兩層含義。

          一層含義是保有農(nóng)民的房屋,重點在于實現(xiàn)農(nóng)民居有定所,相應的分配制度可分為原始取得和轉讓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中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jīng)審批獲準從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中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取得是指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經(jīng)審核批準購買同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并取得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應明確的是,只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才具有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這種分配是無償?shù),具有村民福利、社會保障的性質(zhì)。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即意味其不需依靠這種福利,集體經(jīng)濟組織無須將有限的資源花費在有自立能力的村民身上,因此村民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不予批準。

          另一層含義是保有房屋這一地上建筑物,重點在于物盡其用,使房屋在流轉中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目前相應的流轉制度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能否流轉法律也無禁止性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jīng)濟組織給予其成員的福利,目的是為其成員建造房屋提供權利基礎。收益權能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權能之一,體現(xiàn)在農(nóng)村房屋買賣中即是,農(nóng)村村民出賣房屋的價款不僅僅是房屋的'建造成本,因為農(nóng)民在出賣房屋后不可能再申請到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性必然會體現(xiàn)在房屋的市場價值中。由此,農(nóng)村村民在房屋買賣中將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性貨幣化,實現(xiàn)了宅基地使用權的收益權能,這也是宅基地使用權福利性的自然延伸。為了使買賣中實現(xiàn)的房屋價值能得以保值,避免社會財富的浪費,在農(nóng)民出賣房屋后,其宅基地使用權應隨之轉移,但這種轉移與“房地一致”原則不同!胺康匾恢隆痹瓌t是在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分開作為各自獨立的物權客體的情況下規(guī)定的,而宅基地使用權從屬于房屋,是為房屋的存在而存在。故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應受房屋物理狀態(tài)的限制,當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蓋、改變結構等方式對房屋進行實質(zhì)建設時,應認定地上物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保有地上物的存續(xù)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請求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宅基地。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案情介紹

          本案訟爭房屋是第一被告甲和第二被告乙兩夫婦共同共有房屋。20xx年8月甲、乙委托本市某房地產(chǎn)中介公司上市出售該屋,同月29日下午原告丙經(jīng)中介公司經(jīng)紀丁介紹并帶至訟爭房屋察看,并于次日下午與甲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訂明:甲、丙商定成交甲之房屋(即訟爭房屋),價額為30萬元人民幣;20xx年9月5日去房屋交易所及丁處交易,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20xx年8月30日下午二時成交,甲不得將房屋再賣給別人。《協(xié)議書》簽訂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中介公司丁處及交易所交易,亦沒有交納中介費。20xx年9月6日兩被告經(jīng)丁介紹與他人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協(xié)議,并于同月18日到房管局登記備案。

          審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甲出賣房屋的行為,雖未經(jīng)乙同意,但相對人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權,因此構成表見代理,《協(xié)議書》有效。由于原告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xù)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應予支持。原告認為兩被告沒有依約將房屋售予,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由于違約首先在于原告,兩被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原告有損失,也應由其自行承擔。為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甲出賣與乙之共有房屋,未經(jīng)乙書面同意,其合同依法應為無效。為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關于本案的一、二審判決,在理論上都有一些瑕疵。本文試作探討。

          一、《協(xié)議書》的性質(zhì)

          本案的《協(xié)議書》是房屋買賣合同,其簽訂即意味著在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合同程序,故應為成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合同的內(nèi)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shù)量;(四)質(zhì)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边@里規(guī)定的是合同的一般條款,并不意味著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主要條款”說曾被規(guī)定在《經(jīng)濟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實踐中一些地方的法院也會據(jù)此認定不具備上述條款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種觀點并不正確。我國現(xiàn)行法,究其實旨,系采國際通行作法,將無效合同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nèi)。

          筆者認為,關于合同條款的討論,主要是針對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從上述“主要條款”的角度出發(fā),合同是否應當有一個“必備條款”的問題呢?這是有的。當事人、標的及其數(shù)量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否則,連誰是交易人都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fā)生糾紛也難以解決;沒有標的和數(shù)量,合同根本不可能成立。其他的條款則均僅為一般條款,不是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只是合同程序,其事項作如何約定,并不涉及到條款的實質(zhì)內(nèi)容,因而也不決定合同效力。如果已經(jīng)具備必備條款,則應認定其為合同,而非預約;此點為兩者的基本區(qū)別。在本案中,《協(xié)議書》的內(nèi)容,可逐項分析如下:

          第一,當事人是否具備。買、賣雙方分別為丙和甲。由于只是合同程序,套用訴訟法上的用語,是“程序上適格”,而不管出賣人甲是否有處分權或者買受人丙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即不涉及其實質(zhì)內(nèi)容。因此,《協(xié)議書》的當事人已經(jīng)具備。

          第二,標的和數(shù)量是否明確。標的約定為訟爭房屋。因此,《協(xié)議書》的標的和數(shù)量均已明確;诖硕c,房屋買賣合同已經(jīng)成立。有觀點認為其不具備地方規(guī)章中規(guī)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因而不能認為是房屋買賣合同,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拘泥于合同形式,并據(jù)此否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違反私法自治原則,因而是不正確的。

          第三,除上述必備條款外,《協(xié)議書》還約定有下列條款:交易價款為30萬元人民幣,由買受人丙于20xx年9月22日前把房款30萬元交齊;出賣人甲不得將該房屋再賣給別人;具體交易時間為20xx年9月5日。這些條款均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

          二、《協(xié)議書》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取得,不是來源于當事人的約定,而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反映出法律對該約定的價值判斷。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只要合同具備一定的要件后,便能產(chǎn)生法律上之效力。《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guī)定至少在概念上區(qū)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后,能否發(fā)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逗贤ā返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里規(guī)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就前二項而言,《協(xié)議書》均已具備;就第三項而言,《協(xié)議書》是否屬于具有違法性的合同,其可能影響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是否經(jīng)登記!逗贤ā返44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60條第3款前段規(guī)定:“房地產(chǎn)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房產(chǎn)管理部門申請房產(chǎn)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jīng)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qū)別于無效)。這也是為什么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guī)章中規(guī)定采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么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于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xiàn)的、又未經(jīng)法定登記手續(xù)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并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里說的是一般合同程序?qū)贤ЯΦ挠绊懙膯栴}。

          第二,共有人是否同意!冻鞘蟹康禺a(chǎn)管理法》第60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chǎn),不得轉讓:……(四)共有房地產(chǎn),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jù)此認為《協(xié)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

          出發(fā),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并未體現(xiàn)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里說的是特殊合同程序?qū)贤ЯΦ挠绊懙膯栴}。

          在第一個問題上,《合同法》第44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合同,類型繁多,不一而足。其中,有的合同從其形式上的確需要辦理上述手續(xù)方可生效的,是其合同程序的一個內(nèi)容,例如《中外合資經(jīng)營企業(yè)法》和《中外合作經(jīng)營企業(yè)法》規(guī)定,中外合資經(jīng)營合同、中外合作經(jīng)營合同必須經(jīng)過有關部門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合同則是將產(chǎn)生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視同為合同的生效要件,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guī)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中的“抵押物登記”,學理上稱之為抵押權登記。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的登記手續(xù)。亦同此理。

          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訂立后僅僅未經(jīng)登記,是否產(chǎn)生拘束當事人的效力呢?從上述規(guī)定來看,應采否定說,即合同應在當事人之間為不生效。如就本案而言

          ,《協(xié)議書》不生效(區(qū)別于無效)。但是這樣一來,實踐中很多已經(jīng)成立的“草簽”合同,即因不能拘束當事人而造成應受保護的利益未獲保護,必定會助長不誠實交易的風氣,對社會造成的損失(包括經(jīng)濟損失和文化損失)將無法估計。在采否定說的前提下,只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可以救濟受損失方,這是不能全面保護其利益的。因此,應采肯定說,在此情況下的合同不以物權變動的登記為生效要件。由梁慧星先生主持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條規(guī)定:“以發(fā)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原因行為,自合法成立之時生效。在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的結果時,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故對本案的《協(xié)議書》效力的決定,應以此為依據(jù)。一、二審的判決理由避開了這個問題,不知道是否有意識的。

          對第二個問題的探討,則牽涉到對案情的進一步分析,尤其是對當事人行為的解釋。這是一、二審判決理由的主要分歧所在。一審判決理由認為,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故《協(xié)議書》應為有效合同。首先,兩被告一起到從事房屋買賣的中介公司掛牌,對其共同共有的訟爭房屋進行出售。其次,作為第一被告甲是第二被告乙的丈夫,兩被告均是訟爭房屋產(chǎn)權登記人;再次,《協(xié)議書》的訂立是在兩被告家中進行的。上述三點足以使丙認為可以甲以其自己的名義并代理乙處分訟爭房屋。因此,雖然乙沒有在《協(xié)議書》上簽名或者提出書面同意,但甲的表見代理成立,故《協(xié)議書》應為有效合同。二審判決理由則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xié)議書》無效。

          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并不是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而是乙的行為構成“視為同意”。關于“視為同意”是否屬于表見代理的爭論,在我國由來已久。筆者采區(qū)別說,認為表見代理為擬制之有權代理,“視為同意”為推定之有權代理之間。在表見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痹凇耙暈橥狻,《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眱烧叩膮^(qū)別主要在于其中之價值判斷不同,表見代理系以善意第三人的值得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出發(fā),“擬制”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并不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視為同意”則系以被代理人的不值得保護出發(fā),“推定”出拘束被代理人的交易效果,必須考慮被代理人的過失情況,而不考慮相對人的過失情況。

          在本案中,一審判決一方面確認,乙系與甲一起到中介公司將其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掛牌出售的;而且丙與甲商議買賣事宜時,乙也在場。因此,乙對訟爭房屋的出售給丙,是處于明知的狀態(tài)。另一方面又認為,乙所辯稱之《協(xié)議書》訂立時其表示堅決反對,但沒有提供有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即認定乙對甲與丙訂立《協(xié)議書》,當時并無實行任何明示阻止的行為,因而不存在其明知而表示反對的事實。由此最直接推出的結論只能是:乙明知其與甲共同共有的房屋出賣給丙而不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同意。二審判決理由并不考慮上述本案的實際交易情況,徑以甲未取得乙的書面同意,認定《協(xié)議書》無效——“一棍子打死”;這在對案情的理解上略嫌簡單化,對條文的解釋亦略嫌僵化。綜上所述,盡管《協(xié)議書》上只有甲和丙的簽名,但仍然應當認其為有效,可以拘束甲和乙、丙。

          三、《協(xié)議書》的處理

          平時,我們談無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多,直接談有效合同的處理比較少。就有效合同的處理而言,多在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上,對其他責任形式的追究乃至合同的最終處理,往往欠缺周詳?shù)目紤]。在本案中,一審判決理由認為,《協(xié)議書》有效;由于丙沒有依約于20xx年9月5日到房屋交易所及中介公司與兩被告進行交易,兩被告因此而繼續(xù)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兩被告的行為是在丙履行不當時拒絕自己的履行,屬于行使同時履行抗辨權,應予支持。從本案事實可知,訟爭房屋的確于20xx年9月6日由兩被告售予他人。但是,抗辯權的行使,能否導致合同拘束當事人的效力消滅,即發(fā)生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呢?這里面牽涉到我們對抗辯權的性質(zhì)如何認識的問題。

          依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產(chǎn)生消滅合同效力的權利,屬于形成權。而所謂抗辯權,則是指權利人用以對抗相對人之請求權的權利。在學理上,有認為抗辯權為形成權之一種的。但是,抗辯權原則上只有停止請求權行使之效力,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之行使也必須待相對人之請求,無相對人之請求即無抗辯權之行使。而形成權之行使,不以相對人的意思為轉移,其作用在于攻擊。因此,抗辯權不屬于形成權。在本案中,于合同約定的交易日期20xx年9月5日,丙并未前往交易,于此后,兩被告拒絕與其續(xù)行交易,并非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為,兩被告的“拒絕抗辯”,并不會發(fā)生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拘束力的形成效力。因此,兩被告拒絕與丙續(xù)行交易并將論爭房屋售予他人,應當認為系行使形成權,即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從一審判決理由來看,其并沒有涉及到有效合同的最終處理問題,并不妥當。

          從消滅有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的問題意識點出發(fā),筆者認為兩被告是行使合同解除權。這里不是從《合同法》第94條第4項所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權加以考慮,而是從交易本身加以考慮的。由于兩被告是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訟爭房屋的,使其交易具有公開性與急切性;因此,雙

          方當事人所約定的交易日期條款,應當視為合同的根本條款,如有違反即構成根本違約;雙方當事人于此默示的合同效果為,如果丙不于該交易日期前往交易的,即為自動放棄交易,該合同可視為當然解除,唯其結果應依出賣人的意思決定。兩被告于約定交易日期之次日將訟爭房屋售予他人,可視為行使該合同所默示的解除權。由于丙是自動放棄交易,且合同之當然解除已為默示,故兩被告于此并無通知其合同已經(jīng)解除之義務。在寫作判決理由時,可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以示法官并非機械適用法律條文之“工具”,實有其意義重大之“能動”所在。

          注釋:

          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有直接采此觀點的,如《關于審理房地產(chǎn)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2條規(guī)定:“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钡13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與他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又另與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權簽訂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土地使用權應由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受讓方取得。轉讓方給前一合同的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其中之合同對當事人之拘束力,并非以物權變動的發(fā)生為其要件的。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案件來看,亦采此種觀點,見于存庫訴董成斌、董成珍房屋買賣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4期。但是,盡管如此,在具體條文的適用中還是有爭議的。

          第一,《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后段規(guī)定:“財產(chǎn)所有權尚未按原協(xié)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xié)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xù)履行:如果協(xié)義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庇杏^點認為這是締約過失責任的規(guī)定,筆者則傾向于將其解釋為違約責任。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權登記僅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雙方于此所生的責任分配,可依其對于“登記”的合同義務大小決定。

          第二,《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guī)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xù)的;蛘呷晕崔k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逼渲忻黠@意識到了問題,惜其僵化于所據(jù)條文之表面文義,既不考慮這此條文本身可能的不合時宜(包括觀感上的落后和機能上的滯后)。也不考慮實踐中出現(xiàn)的種種問題。

          綜上所述,在針對有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時,法官應審度時宜,充分利用法律解釋方法,規(guī)避僵化條文,實現(xiàn)實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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