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范文七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合同 篇1
眾所周知,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想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其解除行為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那么你知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嗎?為您介紹。
解除勞動合同,涉及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此,國家勞動法規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③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
④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⑤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2)職工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職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提出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條件、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④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垮地區轉移工作單位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不一樣的,各位在處理相關事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區分不同的主體。要是你所在的單位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那么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用這些合法的途徑來救濟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 篇2
簽訂(鑒證)勞動合同的有關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鑒證)勞動合同有關說明如下:
1、用工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提交工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勞動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
2、勞動者必須是年滿十八歲的成年自然人。(提交身份證)
3、勞動者必須未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合同),若以前在其他單位工作過,必須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書。
4、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并鑒證。
5、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單位、勞動者、鑒證部門各一份。
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合同 篇3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經營地址: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經雙方友好協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之前的勞動關系終止。第二條:乙方完成以下工作交接手續后,
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1、交接程序及內容:
(1)乙方已經受理的業務尚未完成的內容應當交接給甲方工作人員。
(2)乙方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
(3)編制移交清單,列明移交的資料和物品等內容,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4)以上交接工作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內完成。
2、乙方及時完整的進行工作交接后,甲方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未在以上時間內交接工作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損失。
甲方(簽章):乙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一、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因出現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或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解除一定會涉及到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單方的意思表示的結果,要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可以因此將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和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對方,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解除生效。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一)勞動合同解除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條件即成就。
2 、勞動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為了保障勞動者全面自由發展的權利,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即勞動者單方無條件提出辭職的權利,但為了達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規定,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只有在勞動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 、勞動者單方被迫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或著勞動者的人身受到威脅、迫害的情形下,勞動者有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 、用人單位單方隨時通知解除:此種勞動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勞動者存在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存在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種勞動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提前30通知勞動者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此外,用人單位在出現經營困難等情形,需要裁減人員,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體勞動者或工會。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
我國《勞動法》第23條只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并沒有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規定。而20xx年1 月1 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上述事實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系電話:
乙方(勞動者) 姓名: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證件號)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為 ,工作地點為 .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休息休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應于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計時/計件)為 .
其中,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甲方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應繳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六條 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遵守《職業病防治條例》之規定。
第七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
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_________工作標準。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
五 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____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 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____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____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
十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____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使用說明
一 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 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二條中寫明。
四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 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 篇7
摘要:《勞動合同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其對于維持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良好的勞資關系、充分發揮勞動力的價值、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等方面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所以,針對當前《勞動合同法》,對其立法宗旨進行分析,能夠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好的在《勞動合同法》的引導下進行企業人力等方面管理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理念基礎選擇分析
一、《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確立的理念基礎分析
1.傾斜保護。《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定是在一定的理念指導下進行的,那么對于我國《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發揮指導作用的最為重要的理念則是我國對于勞動力的傾斜保護。《勞動合同法》作為我國社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存在的最為主要的目標則是能夠通過建立和諧、良好的勞資關系對于社會的平衡和良性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那么,從這一方面而言,我國在制定《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為了能夠保證相對于企業管理者而言的弱勢群體的利益,會采用政策性傾斜的方式對《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的制定發揮指導作用,以此通過向市場勞動力的傾斜解決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帶來的一系列的不平衡的問題和現象。但是,現今我國將傾斜保護貫徹到《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確立的過程中,出現了其外延性較小、適用性不足的問題。一方面表現在《勞動合同法》未對家庭雇傭和個人雇傭等作出明確的合同規定和限制;另一方面則是對臨時工、承包工等方面勞動關系的確立則是忽視的,對這部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則是出于灰色地帶,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的勞動糾紛問題。而對于以上的問題來講,《勞動合同法》作為調節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關系、勞資關系等的重要法律杠桿,其立法宗旨的進一步確定應不斷貫《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主題雙方責任和義務以及身份角色等多方面的確定,以此不斷提高《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利益兼顧。我國對于《勞動合同法》的性質界定與民事法律的性質界定是一一致的,我國市場經濟在踐行《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合同法》中對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是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存在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基于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我國對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界定是從基于保護勞動者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作為基本出發點而進行的。如果,現行的勞動制度和勞資關系確立方面對雇傭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程序化的、正規化的保護,那么不僅會降低勞動者勞動福祉的獲得感,而且同時也會損害勞動者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這樣對于我國《勞動合同法》存在和踐行來講是一種嚴重的褻瀆。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在進行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過程中,對于其宗旨的確立始終秉持利益兼顧的理念。一方面則是表現在相對于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管理者、核心技術人員等而言,普通的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這部分勞動者不管是在勞動技能還是在社會地位以及福利報酬等方面都存在與較為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動合同法》始終保護普通勞勞動者的權益。另一方面為了堅實的貫徹公平的原則,對于隸屬于雇傭者的管理者而言,對于其勞動利益的保護更多的是強調其責任和義務的承擔,《勞動合同法》明確界定這部分人員不能夠隨意的違法簽訂合同,隨意的跳槽,以此避免給雇傭方帶來不良的發展影響。以此,基于以上兩方面分析的基礎上,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立需要堅持貫徹利益兼顧的理念,能夠對雇傭方和勞動者的雙方權益進行合理的取舍和系統化的、正規化的保護,力圖能夠在雇傭者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一種有效循環的利益關系。
3.堅持法治。《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對于傾斜保護和利益兼顧理念的貫徹最為基礎性的則是對于法治原則的貫徹,堅持法治是保證《勞動合同法》權威性和法律性的重要指導原則。那么,基于當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堅持法治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則是,立法宗旨的確立導致拉動合同出現無效的范比較大。如,現今存在的大量的企業、個體戶等市場主體憑借著欺詐、脅迫等不良操作手段威脅勞動人員簽訂或更改勞動合同。這些不良現象的出現并不能夠否認現今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改進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由于勞動合同簽訂的數量逐年的上升,導致在合同認定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勞動合同無效的現象,這就違背了《勞動合同法》治的基本原則。所以,在堅持貫徹法治原則的基礎上,我國《勞動合同法》宗旨的選擇和變更應明確規定勞動者應充分的自主權力撤銷勞動合同的相關范疇內容,以此從法律的角度保護勞動者自身的權益。
二、我國《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選擇分析
1.立法宗旨確立中的“單保護”和“雙保護”之爭。我國在多次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確立和修改的過程中,一直處于爭議過程較大的則是“單保護”即對普通勞動者單方面權益的保護和“雙保護”對普通勞動者和雇傭者雙方的權益保護。但是,我國在確立《勞動合同法》和貫徹執行《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基于傾斜保護和利益兼顧理念的雙重分析的影響基礎上能夠在勞動者和雇傭者之間建立一種平衡和諧的勞動關系。而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對于傾斜保護理念的踐行,并不僅僅只是單純的對普通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保護,而所謂的雙保護的相關合同法的確立也并不是將勞動者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所以,在立法宗旨的選擇中,我國普通的勞動者的數量處于大多數的位置,但是能夠在單保護和雙保護之間掌握一個平衡的點,能夠做好其統一使用和分離使用的科學性,立法宗旨的確立不應將單保護和雙保護兩者放置在完全敵對的狀態,兩者之間統籌兼顧、協調配合關系的建立對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立及貫徹執行起著非常重要的內容。
2.《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中“應然”和“實然”的選擇分析。《勞動合同法》宗旨在確立的過程中存在著基于理論和現實的兩方面選擇,首先如果合同立法宗旨是基于理路分析而言,那么其應該是一種“應然”的選擇,而如果《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是在基于現實狀況的基礎上而進行,那么其應該是一種實然的選擇。但是,對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確立而言,其需要在應然選擇和使然選擇之間確立一種平衡的關系,以此才能夠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過程中真正做到有根有據、但又不會喪失法律一貫所倡導的自由和公正公平等理念原則。而在進行應然和必然選擇的過程中,則會進一步的轉化為公法和私法的選擇,即勞動合同雙方的主體所確立的勞動合同能夠擁有一般勞動合同所共有的基本屬性,同時也會使得雙方主體能夠在《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范圍內根據雙反的意愿確立雙方的勞動自由權、生存權和用人單位的用工權等方面的權力。以此,能夠保證《勞動合同法》即堅持理論合理性,又能夠結合現實發展真正的實現勞資關系建立的平等、自由和公正。但是,現今對于我國而言,在堅持理論合理性和客觀現實的基礎上,存在著很多方面的困難。如:普通勞動者的談判協商能力較弱、談判協商籌碼也比較少、談判協商意思的表達模糊以及《勞動合同法》最終實現的目的之一則是保護用人單位的目的。這樣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導致我國《勞動合同法》在保證其公法屬性和確立私法特殊性和適用性的和諧關系的建立下存在很大的困難。這樣就導致《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論指導和現實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脫節。
三、結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對其立法宗旨傾斜保護、利益兼顧以及堅持法治的理念的指導下,能夠促進立法宗旨在應然和實然、單保護和雙保護之間建立平衡和諧的關系,不斷改進,以此促進我國《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理論與現實的緊密結合,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切實落實。
參考文獻:
[1]張曉虎.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與立法價值[J]. 環球市場信息導報, 20xx(5):129-129.
[2]張卿. 試論新《勞動合同法》對中小企業的影響[J]. 經濟研究導刊, 20xx(16):18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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