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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適用合同

        時間:2021-08-13 10:05:51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適用合同14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適用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適用合同14篇

        勞動適用合同1

          【新勞動合同法解析】:適用范圍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具體為:

          (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已不適用勞動關系客觀發展的需要。

          因此,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并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此外,本法還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和現實勞動關系的需要,對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專門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經濟性組織,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是用人單位的主要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調整對象。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個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超過30萬家。

          本條第一款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范圍,就是說除列舉的三類用人單位外,本款還規定“等組織”。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等”,屬于“等外”,也就是說除列舉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組織外,其他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適用本法。這三類組織以外的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它們的組織形式比較復雜,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們不屬于本條列舉的任何一種組織形式,但他們招用助手、工勤人員等,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也需要適用本法。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國家機關。

          這里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國家軍事機關、政協等,其錄用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招用工勤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就要適用勞動合同法。

          2.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3.社會團體。

          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的情況也比較復雜,有的社會團體如黨派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法管理;有的社會團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文學藝術聯合會、足球協會等文化藝術體育團體,法學會、醫學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各種行業協會等社會經濟團體。這些社會團體雖然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參照,但實踐中對列入國家編制序列的社會團體,除工勤人員外,其工作人員是比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數社會團體,如果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勞動合同,就按照本法進行調整。

          三、非全日制

          用工和勞務派遣工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些意見建議將一些靈活用工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員重新就業、非法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等。

          因此,除規范正常的勞動合同用工外,勞動合同法還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規定,盡可能地擴大本法的調整范圍。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對一些不規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調整。所以對家庭雇工、兼職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等未作規定。

        勞動適用合同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勞動適用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省_____市_____縣(區)_____鄉(鎮)_____村(街)_____號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屬于:農業人口___________________

          非農業人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生產(工作)任務

          根據甲方企業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從事_____崗位,為_____工種,承擔_____生產(工作)任務。其中應達到的數量(班產)質量指標為:___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和防護設施。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支付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的崗位,技能水平,承擔的任務等情況,定為每月_____元。(乙方從事的工種為全額計件工資制,經甲、乙雙方協商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雙方約定為:__________) .

          (二)加班工資為每小時_____元。法定節假日每小時_____元。

          (三)乙方從事夜班工作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夜餐費。

          (四)按照國家及企業的有關規定,乙方應享受_____等,每月計_____元,津貼_____元,獎金_____元。

          五、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均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六、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依據國家的__________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權制定廠規廠紀。

          2.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有關法規、政策,甲方有權對職工實施獎勵、處分、經濟處罰。

          (二)乙方權利

          1.乙方享有與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參加企業民主管理。

        勞動適用合同4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無論采取何種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的發生必然會出現一個乃至兩個以上合并前公司解散的結果,從而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主體一方不復存在。這一變化直接沖擊了以被解散公司為用人單位一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具體體現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義務承受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接受被解散公司的職工,在法律上如何解釋這種接受?是合并后的公司承繼了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即“直接承繼”),還是原有的勞動合同解除,合并后的公司與被解散公司職工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即“先解除再訂約”)?如果認為屬于“先解除再訂約”,那么按照勞動法規定,被解散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被解散公司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可視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以被單方面解除?

          當前,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相關的勞動立法均有涉及這類問題的規定,具體如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以下簡稱《執行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從上述相關規定來看,還難以非常準確詳盡地回答前文提出的問題。事實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在上述法律法規的適用上還存在諸多爭議。

          有人認為:上述相關立法之間存在明顯的沖突。依據《民法通則》與《公司法》規定,合并后的公司無疑應當承繼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執行意見》的規定,則似乎可理解“先解除再訂約”的情形,即合并后公司依據實際情況與被解散公司(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立法出現沖突的時候,就必須依據《立法法》進行解決。由于《民法通則》、《公司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而《執行意見》是由勞動部作出的有關解釋,從法律效力來看,前者屬于上位法,而后者屬于下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因此應當依據《公司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

          也有人認為,《民法通則》與《公司法》的規定僅僅是提綱挈領的說明了被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的原則,這種原則適用于各類物權、債權和債務的承繼。而勞動法則專門針對對勞動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承受作出了更為具體和靈活的規定。兩者的關系應當是屬于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系。從法理上講,后者應當優先適用。這些學者強調,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其著眼點不是法律部門,而應當是調整對象,也就是說,該原則不僅適用于同一法律部門內的不同法律規范之間,也適用于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就同一問題作出規定的情形。而《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與《執行意見》的規定之間的關系,恰恰屬于后者這類情形。

        勞動適用合同5

          從20xx年1月1日起,三大類用工主體與年滿16歲以上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它們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相比,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這類主體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屬于一種較為特殊的主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等。

          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依照適用《勞動合同法》成為用工主體。

          一般說來,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企業內部的車間、分公司、即不個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不能獨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應當視為它的上屬單位行為。

          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是指年滿16歲以上的公民,受《公務員法》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他們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授權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簽訂,勞動者則由本人簽訂。

        勞動適用合同6

          摘要:自20xx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國辦學校作為用人單位的一種,就應該履行法律義務,積極和學校教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勞動內容、勞動報酬,合理解決勞動爭議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國辦學校;勞動合同;權利和義務;爭議

          一、國辦學校訂立勞動合同的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據此,國辦學校作為一種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和學校的教職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在我國國辦學校,一般又稱為公立學校,多為為事業單位,具有社會服務功能,其辦學、辦公經費大部分來自國家的財政撥款或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提供的資金,這就要求國辦學校在草擬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制定條款時應該全面考慮合同內容,使之成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致性的保證。

          二、國辦學校的勞動合同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體到國辦學校的勞動合同就是,國辦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采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法律原則,和學校在職的廣大教職員工簽訂的',規定合同期限、員工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正常的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員工工作報酬,國辦學校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為教職員工提供的勞動保護方案,并且應積極進行職業危害防護等為內容,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然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制度、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國辦學校與廣大教職員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生效后,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積極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國辦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法律適用

          (一)明確學校和教職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特殊合同,具有簽訂一般合同的要求,需要明確合格的合同主體,依法保證雙方的權利,通過簽訂合同,確立廣大教職員工按照多勞多得、同工同酬的法律精神獲得勞動報酬,教職員工付出多少勞動,國辦學校就根據合同及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多少工資,國辦學校履行此項合同義務,就能夠促進廣大教職員工勤于工作、勇于奉獻,更能有利于我們的教育事業的發展。

          國辦學校通過簽訂勞動合同,規定教職員工的休息、休假方式和內容,根據國家法律規定,教職員工有休息的權利,國家努力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和場地,規定了全國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標準。

          具體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等,這些規定放在國辦學校的勞動合同中,能大大減輕學校的管理難度,幫助學校正確安排管理工作,維護國辦學校的最大利益。國辦學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依法保障教職員工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作為用人單位的國辦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全面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廣大教職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制度,為廣大教職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斷對在職人員進行各種培訓,以此來防止教學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保障學校廣大教職員工的自身利益,促進他們工作的激情和動力。

          (二)明確專項培訓及保密制度

          國辦學校為提供教育教學質量,必然要對員工進行培訓,這樣就要產生培訓費用,根據法律的規定,國辦學校可以為教職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提供教職員工的專業技術水平,通過勞動合同來約定此種培訓費用的分擔方式,讓受培訓員工為國辦學校好好的服務,明確受培訓員工的服務期限,這樣為員工離崗賠償提供了依據。國辦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會有許多秘密信息,會產生很多知識產權的利益,這些對國辦學校管理非常重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明確保密制度,以此來規范教職員工的行為,防止學校的重要信息外泄有著重要法律及實際意義。

          (三)明確糾紛解決方式

          廣大教職員工依勞動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例如,工資、獎金不合理,勞動保護條件不能達到國家標準、休息休假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在雙方協商或第三方調解不能解決時,教職員工啟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訴書,請求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機構依法評斷。仲裁裁決一旦生效,對學校和提請仲裁的教職員工都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執行,這樣一來就能很好的解決雙方的爭議,使得雙方得到應有的法律責任依據,保證了雙方的權利,促進了學校的和諧發展。

          四、結束語

          國辦學校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簽訂勞動合同,全面、及時履行合同規定義務,合理合法安排教職員工的工作,保證教職員工的權利,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減少和防止勞動爭議的發生,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為偉大中國夢貢獻和諧之花。

          參考文獻:

          [1]姜穎著.勞動合同法論[M].法律出版社,20xx

          [2]何兵著.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M].法律出版社,20xx

          [3]吳合振主編.合同法理論與實踐應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勞動適用合同7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

          《勞動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于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

        勞動適用合同8

          編號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監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鄉鎮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終止。

          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

          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 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 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六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每日______元,試用期滿后日工資為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前計發乙方的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應為乙方辦理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手續,并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斗毆、偷竊、、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為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工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供在京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使用。

          二、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約定的內容,經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第一條中,雙方在約定的事項前括號內畫“√”,并填寫日期。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應簽字或蓋章,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三、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煉、準確,不得涂改。

        勞動適用合同9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時或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之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了特別投資的前提下,勞動者同意為該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別約定,是用人單位的投資回收期。勞動合同期限簡稱合同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服務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另行約定的服務期限,可獨立于勞動合同期限而適用。

          合同期與服務期性質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具有鮮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選擇勞動合同的期限。而服務期是當事人以勞動合同或者專門協議的形式特別約定的,帶有任意性的特征。勞動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歸屬于勞動者,用人單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服務期的利益則完全歸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服務期內不能隨意解約。并不是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李迎春律師提示】 用人單位應當區分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只要履行提前通知程序,就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對勞動者并無實質的約束力。而在服務期內,勞動者不能隨意解約,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適用合同10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__年_月_日

          簽約地點:

        勞動適用合同11

          印度青年中文名阿泰,自20xx年月起在某玩具外貿公司營業部工作。期間公司人事部門未為阿泰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亦未與阿泰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保。20xx年10月,該外貿公司某銷售柜臺貨物被盜,損失約8萬元,公司認為阿泰存在嚴重過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阿泰不服,向深圳市羅湖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以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等。羅湖區仲裁委以“經調查,主體不合法,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為由,下達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

          【律師分析】:

          為維護我國勞動用工市場的秩序,外國人、無國籍人、港澳居民在中國的就業應履行法定的申請程序。即,涉外人員在中國就業,與普通的中國公民不同,除了滿足一般的主體資格要求外,還應當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相應的就業證件及居留證件,方可視為具備了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如果外國人未取得就業證而在中國實際從事就業行為的,屬于非法就業,無論其個人還是用人單位都應受到處罰。

          我國《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有如下規定:

          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中亦明確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勞動適用合同12

          上海某涉外旅行社與李小姐建立勞動關系,約定工作崗位為西班牙語導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國培訓半年,雙方為此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務期協議。由于旅行社業務發生變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語導游。所以,在2年的勞動合同期滿以后,李小姐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務期未滿怎能說走就走?公司寧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并且旅行社以此為由,追索李xx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那么,勞動合同到期但服務期未滿,職工可否不續簽?如果李小姐執意要走,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本期勞動關系下午茶,易才勞動關系顧問易博士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提醒企業的員工注意:如果由于企業的業務發生變化導致員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可不受服務期約定的限制,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上海某涉外旅行社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期為2年,服務期為8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的規定,因旅行社與李小姐的服務期為8年,即勞動合同還需履行6年。職工是否續簽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李小姐在2年合同期滿執意要走,如果旅行社還提供西班牙語導游業務,因旅行社曾經送李小姐出國培訓半年,且雙方簽訂過8年期限的服務期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的規定,李小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來說,服務期為8年,已履行2年,還有6年未履行,李小姐須承擔6年服務期所分攤的培訓費用,按照旅行社為李小姐提供的培訓費用總額,分成8份,李小姐須向旅行社支付培訓費用總額的6/8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勞動合同,離開公司。

          但是本案中,由于旅行社業務發生變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語導游。旅行社無法繼續提供李小姐的西班牙語導游工作崗位,也就無法要求李小姐繼續履行服務期的約定,即意味著李小姐沒有義務承擔服務期關于違約金支付的責任。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又雙方當事人無法按照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并且無法按照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是用人單位單方面不提供工作崗位引起的,視為其放棄對剩余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系終止。因此在2年的勞動合同期滿以后,李小姐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可不受服務期約定的限制支付旅行社違約金,旅行社也不得以此為由,追索李xx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勞動適用合同1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適用合同14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條、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是《勞動合同法》上所稱的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依法行使國家職權的行為,不是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國家職權不能作為合同的對象,從而不能把公務員視為雇員。我國當前采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動關系,由《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范。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毫無疑問,農民屬于勞動者的范疇,但農民勞動關系是否由《勞動合同法》調整,爭議很大。現在立法的態度是,農村勞動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合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農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不屬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但是如果作為鄉鎮企業的職工或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與相應的企業、雇主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仍應是《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3、現役軍人

          正在服役的軍人肩負著保衛祖國和人民安全的重任,這是符合服役條件的公民應盡的義務,所以,現役軍人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4、家庭保姆

          家庭保姆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各國規定不同,有的國家規定家庭保姆適用,但大多數國家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我國規定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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