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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新版勞動合同

        時間:2021-03-25 11:01:00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最新版勞動合同(通用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最新版勞動合同(通用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版勞動合同(通用5篇)

          最新版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xié)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選擇其中一項并填寫完整):

          A、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B、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x年x月x日起。

          C、以完成x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個月的試用期(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第二條、工作地點:x。ㄗ灾螀^(qū)、直轄市)x市(縣)x路x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門(或崗位)擔任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zhí)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并按調整后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jù)生產經營需要安排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x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x元;

         。ㄈ魧嵭杏嫾べY的按照以下標準計法工資:x)。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發(fā)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fā)放工資,具體發(fā)放日期為。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職業(yè)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xié)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系或者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具體部門、職務)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60日仍未與甲方辦理交接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發(fā)放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雙方本著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代表(簽字):

          日期:

          日期:

          最新版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zhí)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根據(jù)生產經營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省、市規(guī)定,通過集體協(xié)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確定乙方工資支付形式和工資標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按月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甲方應于每月 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青島市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內容如下:乙方工資按照與甲方約定的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按月結算工資數(shù)量雙方簽字確認。甲方次月8日(節(jié)假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向工人支付生活費 元,剩余記在剩余戶,年底返鄉(xiāng)時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約定福利待遇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內包含各項社會保險,由乙方自行到指定地點繳納。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jù)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wèi)生的勞動條件,發(fā)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操作規(guī)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jù)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及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工資的50%乘以剩余未履行合同月份進行賠償。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時,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效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有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zhí)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 乙 方:(簽字)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版勞動合同3

          企業(yè)名稱(蓋章):

          經濟類型:

          企業(yè)地址:

          郵政編碼:

          職工人數(shù):

          甲方 乙方:

          企業(yè)首席代表:

          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第一章總則

          為保障企業(yè)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企業(yè)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yè)發(fā)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yè)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xié)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xié)商會議制度,協(xié)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xù)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xié)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與協(xié)調。

          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xié)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xié)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xié)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xié)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本單位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xié)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yè)就約定事項進行協(xié)商,并有權監(jiān)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xù)訂手續(xù)。職工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除職工不愿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xù)訂應當遵循雙方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jù)“按勞分配、效

          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并隨著企業(yè)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本單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jié)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xié)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xié)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jù)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shù)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復。

          第九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當?shù)匾?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本單位對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產需要對某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告知職工。

          第十一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二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

          第十三條 本單位對連續(xù)工作 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guī)定由單位與工會協(xié)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xié)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單位應創(chuàng)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并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xié)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xié)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應逐步改善并發(fā)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八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醫(y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喪葬補助費、供養(yǎng)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xiàn)行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wèi)生

          第十九條 單位應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wèi)生責任制度,按規(guī)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huán)保費用,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huán)境。

          第二十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wèi)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 崗位的特殊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fā)現(xiàn)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yè),或生產過程中發(fā)現(xiàn)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yè)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xiàn)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采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fā)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 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對有毒有害作業(yè)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fā)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yè)場所

          和作業(yè)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fā)放。針對不同作業(yè)工種和作業(yè)環(huán)境發(fā)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yè)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職工每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 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guī)章制度及操作規(guī)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xié)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guī)定級別以上的接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yè),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渡、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yè)。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周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yè)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jù)生產經營發(fā)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yè)教育和職業(yè)技能培訓計劃,并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xù)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jù)生產經營發(fā)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yè)教育和職業(yè)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xù)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guī)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教育和職業(yè)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xié)助并監(jiān)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xié)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yè)道德、科學、技術、業(yè)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yè)余時間學習,并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xié)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guī)章制度。所制訂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并向全體職工公布后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模范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fā)、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jié)支等方面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jù)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后,制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shù)模袡嘁笾匦卵芯刻幚,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鄢蟮墓べY部分,不得低于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 ;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shù)卣{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jù)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jù)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xié)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jù)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審核備案后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協(xié)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首席協(xié)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最新版勞動合同4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員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ㄖ饕撠熑耍__________________ 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ㄒ唬┘滓译p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從20xx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 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 。

         。ǘ┰囉闷跒 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 用期,則填寫“無”)。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或工種) :區(qū)域經理

          乙方的工作地點 :

          責任: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 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zhí)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jié)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ㄋ模┮曳降钠渌菹⑿菁侔才 。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ǘ┗竟べY+銷售提成:基本4000+銷售提成。. 銷售提成辦法:

          所負責區(qū)域每銷售桌面多媒體音響一個提成1.5元;所負責區(qū)域每銷售蘋果多媒體音響每銷售一臺提成15元; 所負責區(qū)域每銷售液晶電視多媒體音響一臺提成20元;所負責區(qū)域每銷售2.0家庭音響一套提成10元.

         。ㄈ┘追矫吭15 日發(fā)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ㄋ模┮曳郊影喙べY、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ㄒ唬┘滓译p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ǘ┮曳交疾』蚍且蚬へ搨,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乙方享受醫(yī)療期和醫(y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yè)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yè)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ㄋ模┘追綖橐曳教峁┮韵赂@ 。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ㄒ唬┘追桨磭液褪、市有關勞動保護規(guī)定,提供符合國家

          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勞動作業(yè)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ǘ┘追桨磭液褪、市有關規(guī)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ㄈ┮曳綇氖 作業(yè),可能產生 職業(yè)危害,甲方應采取 防護措施,并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 次。

         。ㄋ模┮曳接袡嗑芙^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七、規(guī)章制度

         。ㄒ唬┘追揭婪ㄖ贫ǖ囊(guī)章制度,應當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yè)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職業(yè)道德。

         。ㄈ┮曳阶杂X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guī)定。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zhí)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ㄒ唬┘滓译p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ǘ┮曳教崆叭找詴嫘问酵ㄖ追剑梢越獬齽趧雍贤;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ㄈ┘追接邢铝星樾沃坏,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邢铝星樾沃坏,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ㄆ撸┯邢铝星樾沃唬追叫枰脺p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ò耍┯邢铝星樾沃坏模瑒趧雍贤K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

         。ㄒ唬┓舷铝星樾沃坏,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jù)本合同第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依據(jù)本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據(jù)本合同第九條第(六)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七)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據(jù)本合同第九條第

         。ò耍╉椀1目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據(jù)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4目、第5目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ǘ┘滓译p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shù)陌l(fā)放標準應按《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shù),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xù)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xù)。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四、其它

         。ㄒ唬┍竞贤幢M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ㄖ饕撠熑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版勞動合同5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jù)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洕a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凑债敃r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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