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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區(qū)別
實踐中,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不易區(qū)別,而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定性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一、委托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6條也有類似明確的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fā)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jīng)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chǎn)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xiàn)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qū)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逗贤ā返402規(guī)定、403條規(guī)定都有其規(guī)定。
二、雇傭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特征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guī)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xiàn)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 。梁慧星先生認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nèi),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梢,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雇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二是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
三、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qū)別
鑒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nèi)容,其區(qū)別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托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全由雇主決定,受雇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雖原則上應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法律行為,而雇傭合同的標的通常為事實行為。
第五,雇傭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傭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xiàn)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xiàn)為受雇傭人利用自己的勞動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xiàn)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據(jù)雇傭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傭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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