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林權糾紛的調查報告
近年來,新賓地區(qū)因林木承包、轉讓、經營而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因林權糾紛而導致的訴訟、上訪也越來越多,如不能妥善及時地處理這些糾紛,必將影響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20xx年,全縣訴至我院的林權糾紛案件有8件,占合同糾紛總數的1.58%;20xx年增至18件,占當年合同糾紛總數的3.58%,20xx年,受理該類案件16件,占同期合同糾紛總數的3.3%。林權糾紛案件不僅在數量上越來越多,而且,案件的復雜程度也越來越大。
由于八十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時期,農村管理體制多次變動,土改到合作化、四固定、聯產承包責任制,期間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打破界線造田地,八十年代林業(yè)發(fā)證又出現重、漏、錯發(fā)的現象,因而導致林權糾紛時間跨度大,牽涉面廣,歷史遺留問題多。法院受理的林權糾紛案件,取證難,結案難。我院針對這種情況,對當前林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的調研。
一、林權糾紛的特點
1、案發(fā)的必然性。隨著近年來國家加大對農業(yè)的投入,商品林的效益顯著提高,林業(yè)資源倍受重視,農民造林、營林的熱情高漲。又加上免征農賦、土地升值、木材漲價等多種因素,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林業(yè)利益。由于當前農村普遍存在法律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的現狀,導致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不均衡,所簽林業(yè)承包合同不完善、不合理等現象出現,因而發(fā)生糾紛就不可避免了。
2、訴訟主體的特定性。林權糾紛主要類型為林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林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為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在發(fā)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侵害村民利益時,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數以上的也可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
3、矛盾糾紛的群體性。糾紛發(fā)生后,往往會出現當事人的家族親屬、其他村民等群體共同參與。實踐中,糾紛的一方或雙方,出于法不責眾、人多勢眾的心理,往往尋找各種借口,組織群眾集體上訪,F今已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之一。
4、激烈的對立性。由于人們對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不同,加上經濟利益的驅動,爭議雙方對立情緒非常大。村委會往往在換屆后,新班子出于經濟利益驅動和受村民“紅眼病”的壓力,往往擅自解除林木承包合同;而承包林木方因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而氣憤,情緒往往很激動,導致雙方激烈對抗。如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有的就會采取上訪、靜坐、堵路等極端方式,加劇矛盾的激化。
5、廣泛的影響性。這類糾紛若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不僅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而且易發(fā)生惡性刑事案件。林業(yè)承包的當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時也存在發(fā)包方因違背村民民主議定原則,引起全體村民的不滿,引發(fā)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的發(fā)生,不穩(wěn)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銳。
6、糾紛起因的復雜性。由于過去林業(yè)政策多變,歷史遺留問題多,導致糾紛的因素復雜,矛盾交替存在,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政策的原因,還有利益的原因。
二、 林權糾紛的.表現
1、隨意變更、終止林業(yè)承包合同或林權轉讓合同。村干部換屆后,新的領導上任對前任村委會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就否認原合同的效力,隨意變更或解除原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或轉讓金基數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fā)包人以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終止合同;有的單方隨意提高數額,導致糾紛的發(fā)生。
2、部分村民受利益驅動,而產生了“紅眼病”現象。一些人“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對待承包人經過精心管理、辛勤勞動獲得的收益。他們往往煽動群眾鬧事,影響了承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引起合同糾紛。尤其是隨著林業(yè)優(yōu)惠政策的出臺,在林木價格大幅度升值的情況下,糾紛就更加容易產生。
3、發(fā)包、轉讓林地、林木,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由于林業(yè)承包、林木轉讓合同涉及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全體村民的利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遵循民主議定原則。但許多村干部在發(fā)包過程中未經全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甚至有的村干部營私舞弊,也不征求黨政班子其他成員的意見,私自發(fā)包,搞暗箱操作。這些都極易引發(fā)群體上訪事件的發(fā)生。如上夾河鎮(zhèn)古樓村柳河溝居民組訴被告上夾河鎮(zhèn)古樓村民委員會活林木轉讓糾紛一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原告擁有的活林木出售給第三人,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法院依法確認合同無效。
4、合同內容不嚴密、不完善、不合理。部分村干部缺乏經驗,在集體林地發(fā)包時未進行充分論證,或在集體森林資源轉讓時未按規(guī)定進行評估,盲目發(fā)包或轉讓,承包基數或轉讓價格普遍較低。由于時過境遷,受物價上漲、技術投入、科學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承包人或受讓人的收入與投出比非常懸殊,導致合同雙方在利益分配上引起糾紛。如,前幾年受理的大四平皇木廠村民委員會訴于文信等四起活林木轉讓糾紛,雙方在簽定合同時確定的轉讓價格過低、未經村民民主議定,在村民極力主張下,村委會提起訴訟,法院最終確認四份合同無效。在20xx年,于文信等人先后對村委會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巨額賠償金,理由是合同無效的過錯在村委會。由此可見,按照程序審慎簽定轉讓合同十分重要。
5、林權界定不明造成活林木轉讓合同無法履行。由于歷史遺留等原因,部分地區(qū)的林權存在爭議,這種情況下一方轉讓活林木,另一方提出林權異議,購買活林木一方勢必無法實現權利。如原告苗忠訴被告紅升鄉(xiāng)白旗村媽媽伙洛組活林木轉讓糾紛一案,被告按照程序將芹菜溝內部分林木轉讓給原告,并明確約定了高額違約金。原告支付價款后準備采伐時發(fā)現,合同轉讓的活林木不歸被告所有。后經法院調解,原告在返還價款后,支付原告一萬元的違約金。
三、 化解林權糾紛的對策
妥善處理林權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和保持農村社會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院對受理的每一起林權糾紛案件都持十分審慎的態(tài)度,并努力抵住壓力,依法公正審理。我院對林權糾紛案件堅持以疏導調解為主,盡可能地追求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同時我院結合相關案例,積極進行法制宣傳,做到審結一件,教育一片。通過幾年來審理的林權糾紛案件,我院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fā),建議相關職能部門著重做好以下幾點,以減少糾紛的發(fā)生。
1、完善相關立法。法院在審理林權糾紛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林權糾紛案件如何下判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我院受理最多的林木轉讓糾紛案件,我國于1984年出臺、并于1995年進行了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guī)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可以依法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但時至今日,關于林木轉讓如何操作的具體辦法也沒有出臺。所以我院建議立法部門早日出臺法律法規(guī),這是預防和解決林權糾紛的關鍵所在。
2、加強法治教育。林地承包、林權轉讓合同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應當通過各種渠道宣傳法律,使之家喻戶曉。廣大農民可以通過學習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于鄉(xiāng)村干部,應當增強依法辦事的意識,尤其應當注意不能隨意收回林地的經營權,隨意的否定原村委會發(fā)包的合同。
3、增強合同意識。林權轉讓合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一經簽訂,當事人就應當依法遵守,誠信履行合同。轉讓合同應當具備當事人名稱、轉讓的標的物、林班、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主要條款。合同生效后,轉讓方不得因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更不得單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4、增強程序意識。簽訂林權轉讓合同應當公開、公正,及時向村民公布有關轉讓的信息,讓農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權,不能搞暗箱操作。要嚴格轉讓程序,轉讓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符合民主議定原則。
5、增強聯動意識。在林改糾紛多發(fā)的鄉(xiāng)鎮(zhèn),可考慮建立綜治聯調聯動機構,整合信訪、公安、司法行政、林業(yè)等部門的力量,按照主體不變、職能整合、聯動運作、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要求,做好疏導工作。對于那些可能發(fā)生的集體上訪,相關部門更應積極協調,努力將矛盾化解,以確保農村社會的安定、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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