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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時間:2023-04-01 18:41:48 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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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代課教師是指在農村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愿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代課老師是辛苦的偉大的,為了保障他們權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并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并經過相關程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老保險補繳。

          第六條 對于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準。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準,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政府核準后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第十條 對于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第十一條 對于教齡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齡補繳。

          第十二條 補繳基數為該市(州)2009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補繳比例為補繳基數的20%。其中財政轉移支付12%,個人負擔8%。

          第十四條 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

          第十五條 對于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并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的構成和支領方式參照本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管理辦法,并參加今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

          第十六條 按月支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準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恤金,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離崗代課教師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均1000元/教齡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按6:4的比例(可根據各省人均GDP差異,設置幾個水平)分攤。

          第十八條 離崗代課教師重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按本辦法補繳的個人賬戶與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并計算。

          第十九條 對于離崗代課教師,符合《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者,可根據學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第二十條 對于離崗代課教師中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級教育部門調查上報,作為政府救濟對象,在社會救助資金中列專項進行重點救助。

          第二十一條 對于離崗代課教師,經其本人書面申請,可參加當地就業部門開展各種類型的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資金從再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代課教師福利基金,用于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醫療保健、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等開支,使老弱病殘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審核時,一定要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并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離崗民辦教師問題可參照本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市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拓展:教師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民辦教師中哪些人可以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ㄒ唬X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戶籍的民辦教師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及其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后沒有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

         。ǘ┪聪硎茈x崗保留民師相關待遇。

         。ㄈ⿷艏w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范圍。

          二、民辦教師何時在哪里申報養老和醫療補助

          XX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區縣政府審定的《重慶市發放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補助申請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民辦教師享養老和醫療補助的標準

          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XX年,政府將給與一次性定額補助6000元,這筆錢原則上用于張某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醫療補貼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每年補助120元,從本人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發,即每任教服務一年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XX年,在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0元)。醫療補貼不作為計發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XX年1月1日未年滿60周歲、并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ㄒ唬┮褏⒓映青l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完清XX年的繳費后,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與基本養老金一并發放。

         。ǘ┰褶k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五、XX年1月1日年已滿60周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ㄒ唬└鲄^縣試點啟動之月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尚未參保的,可根據一次性定額補助金額選擇適當的繳費檔次參保,其一次性躉繳的月數按本人XX年1月距離75周歲余命的月數計算(不足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養老待遇從XX年1月起發放;已參保但未選擇繳費或未達到最高繳費檔次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繳費檔次,提高養老待遇,增加的養老待遇從XX年1月起發放。當一次性定額補助用于參保繳費時,若不足由本人補足,若有余額可發給本人。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且已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

          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未滿60周歲,但XX年1月1日前已年滿60周歲,已參保并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重新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XX年1月起執行;未參保的,可從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參保繳費,達到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發放養老待遇。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后,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XX年1月起執行。

         。ǘ┰褶k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XX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六、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凡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征地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淹沒移民農轉非人員、戶籍制度改革成戶轉戶并退地的人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從XX年1月起,按照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代發;未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已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且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從XX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代發。符合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條件,現尚未參保的,可選擇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于參保繳費,不足的由本人補足,有余額的發給本人。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七、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遷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均一次性發給本人。其中,醫療補貼根據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按余命年限XX年計發。社保經辦機構通過金融機構辦理銀行卡(或者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戶籍遷移到市外現仍在我市參保并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八、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申報辦理相關手續。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醫療補貼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已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XX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二是尚未領取養老待遇的,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按余命年限XX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在我市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隨養老待遇按月通過金融機構代發。

          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死亡后,計入其個人賬戶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怎么處理

          原民辦教師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一次性定額補助以“集體補助”的名義計入其個人賬戶。在未領取養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本息全額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已領取養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有余額的,將余額本息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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