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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16 16:24:1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優秀】

          在生活中,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優秀】

        公司章程1

          一、目的: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獎勵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 本制度規定獎勵種類為年終獎、創造獎、功績獎、先進工作獎、業務開拓獎、特殊貢獻獎、職務晉升獎、全勤獎。

          四、 獎勵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300元的獎勵,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堅守崗位,任勞任怨;工作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處處為公司的利益著想,能圓滿或超額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種工作任務。

         。5)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7)熱愛本職工作,關心公司集體,能協助部門主管完善部門的工作管理制度;愛護和幫助同事,在部門的各項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

         。8)當月不得有缺勤記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11)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12)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規守紀,服從領導,敬業楷模者。

          (14)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采取措施得當者。

         。17)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過努力,不斷改善產品的制作工藝、為公司創造額外效益。

         。19)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所屬崗位相關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滿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滿兩年加薪100元依止類推。

          五、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執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款;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處罰50元—300元的罰金,(罰款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或重大損失、盜竊公司財物;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無條件辭退;必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并送公安機關處理,相關費用自理。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1000元以上(含10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20%—5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辭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8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無條件照假賠償。

          3. 違抗合理調動或不服從上級領導安排;視情節嚴重程度。

          4. 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視情節嚴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機密;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視級別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10、造謠滋事,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11、上班玩手機、談與工作無關話題、私自離崗者。

          1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公司章程2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____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為:___________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____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2、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3、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于公司設立前一次性繳足。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余額于公司設立后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條 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3 年。

          第九章 監事

          第四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名。

          第四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九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七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

          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4

          網上怎樣打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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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在哪里查詢

          答:需在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工商部門提檔,即營業執照所載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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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要求:

          1、各級公、檢、法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2、持企業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公章,可查閱本企業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3、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4、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

          公司章程制定

          答: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七條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

          第八條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3.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4.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5.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6.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7.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8.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9.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10.股東會、執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二、股東的義務:

          1.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3.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4.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5.不得抽逃出資;

          6.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7.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股東會的職權

          一、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的職權

          一、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經理的職權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監事/監事會的職權

          一、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3.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4.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十九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2.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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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與公司以往章程有矛盾以本章程為準,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

          規章有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并相應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條本章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簽字嗎

          工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需要由全體登記股東簽章(自然人股東簽字、單位股東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如不是股東的,不需要簽字。

          企業集團的章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企業集團,簡稱:____________集團。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成員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6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范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后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為(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置;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后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余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后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或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7

          為規范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額濟納旗xx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內蒙古阿拉善盟xx小區1號樓6單元301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范圍:梭梭、蓯蓉種植;城鎮綠化;種苗、花卉、經濟種苗的生產與經營;人工造林、防沙治沙;封山(沙)育林;林沙草產業;森林病蟲害防治;網圍欄安裝;林木的撫育與管理;肉蓯蓉、鎖陽的接種;水利工程。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150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5名。

          農民成員4名,所占比例80%。

          非農民成員1名,所占比例2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ǘ├帽旧缣峁┑母黜椃⻊蘸透鞣N生產經營設施:

         。ㄈ┌凑粘蓡T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ㄋ模┎殚啽旧绲恼鲁、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旧缯鲁毯透黜椧幷轮贫龋瑘绦谐蓡T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ǘ┌凑找幎ɡU納出資:

         。ㄈ┓e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ㄎ澹┎粡氖聯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愿申請退出的:

         。ǘ﹩适袷滦袨槟芰Φ模

         。ㄈ┧劳龅模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用過予以除名:

         。ㄒ唬┎蛔袷乇旧缯鲁、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ǘ┙o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年度業務報告:

         。ㄋ模⿲徸h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ㄎ澹⿲徸h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出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ㄆ撸⿲喜、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ò耍Q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ň牛┞犎±硎麻L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ㄊQ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ǘ┍O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徐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隊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七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ǘ┲贫ū旧绨l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ㄈ┲贫ū旧缒甓蓉攧疹A算、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大會審議。

         。ㄋ模┐肀旧绾炗唴f議、合同等。

          第十八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設監事1人。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O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ㄎ澹┫蚶硎聲岢龉ぷ髻|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ㄆ撸┞男谐蓡T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社經理現任理事長以及理事長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终、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ㄋ模⿵氖聯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收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六條本設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ㄒ唬┰摮蓡T的出資額:

         。ǘ┰摮蓡T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七條本社當年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無人:

         。ǘ┍旧缫幎ǖ臓I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去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并后需要解散:

         。ㄋ模┮虿豢煽沽σ蛩刂率贡旧鐭o法繼續經營:

         。ㄎ澹┍旧缧嫫飘a。

          第三十條本社決定解散后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包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布方式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并與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務認真核實并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二條本社清算完畢后,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的章程上簽字后生效,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公司章程8

          公司經營范圍:生物制品的研究、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對養殖業的投資,農

          業技術開發、轉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研究、轉讓,林業機械種植、機耕、挖穴,花

          卉、不再分包裝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農具、農副產品(除糧油)的銷售。(上述經營范

          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

          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

          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

          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2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鼓動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ⅰ⒎至、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四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以外的責任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草案;

         。┮婪▽绦卸、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ㄒ唬┕具B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ǘ┕竞喜、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ㄈ┕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5天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ㄒ唬┕緺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ㄈ┪唇浌蓶|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ㄋ模┪唇浌蓶|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唇浌蓶|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9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ㄒ唬┕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ㄈ┕蓶|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 遵守公司章程;

         、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 修改公司章程;

         、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胖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葦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芍贫ü镜木唧w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贆z查公司財務;

         、趯绦卸、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芴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殴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乒蓶|會決議解散;

         、且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模

         、裙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梢虿豢煽沽κ录率构緹o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

          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執行董事 為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

          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

          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3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0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

          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

          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

          比例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

          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股東名稱如下: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凑掌鋵嵗U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ǘ﹨⒓踊蛭写砣藚⒓庸蓶|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ㄈ﹥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ㄋ模⿲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ㄎ澹┻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殚喒緯嫀げ,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ㄒ唬┳袷胤、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ǘ┌雌谧泐~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诠境闪⒑,不得抽逃出資;

         。ㄋ模﹪曳、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決定其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镜暮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蹋

         。ㄊ⿲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ㄊQ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ㄊ模﹪曳、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

        公司章程12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1)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為盼!

          x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3

        _______行政管理局:

          _______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并蓋章,望貴局與于協助。

        此致

        敬禮!

          單位: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14

          介 紹 信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茲有我司員工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前來貴局辦理廣東XXXXX有限公司章程查詢事宜,請予以支持為盼。

          謝謝!

          廣東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1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中國煙草總公司。英譯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縮寫CNTC。

          第三條公司宗旨: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法規、法令、方針政策,按照國家計劃,對所屬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中國煙草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全國性的農工商貿一體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受國家煙草專賣局領導。

          第五條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區虎坊路11號,郵政編碼100052。

          第二章注冊資金

          第六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全部的`注冊資金包括工業、商業、外貿企業為一百三十二億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金一百零七億四千萬元;流動資金二十四億六千萬元。統一歸中國煙草總公司經營調度使用。

          第三章業務范圍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業務范圍是,統一組織和安排全國煙草行業的生產經營和建設工作,統籌安排煙草行業農、工、商、貿的協調發展,推動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解決行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對煙草基層工商企業進行領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綜合計劃,研究投資方向,編制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組織重點項目的論證和實施,檢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全行業統計分析工作。

          二、以“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指針,制定煙草行業科技規劃,組織科技攻關,推廣煙草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普及應用,依靠科技興煙。

          三、落實國家煙葉種植、收購、調撥計劃,推廣“良種化、規范化、區域化”等科學種煙措施,提高煙葉質量,安排好煙葉的加工、儲備和出口。

          四、組織實施年度卷煙工業生產計劃,開發適銷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經濟效益,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加強企業管理。

          五、安排全國卷煙市場,組織跨省、區卷煙調撥,負責商情調查、預測工作,開拓卷煙市場,搞好卷煙流通,滿足城鄉人民需要。

          六、組織煙草行業專用設備和原、輔材料的生產、供應和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貫徹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煙草行業進出口業務,實行工貿結合、技貿結合,完成國家創匯任務。

          第八條中國煙草總公司下設辦公室、綜合計劃部、財務會計部、生產管理部、科學技術部、行政管理部六個部室(與專賣局合署辦公機構未列)和中國煙葉生產購銷公司、中國卷煙銷售公司、中國煙草物資公司、中國煙草機械公司、中國卷煙濾嘴材料公司、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六個專業公司。

          第九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煙草公司。各省級煙草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所轄區內分別設立地(市)、縣級煙草公司。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偨浝頌楣痉ǘù砣耍笨偨浝韰f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偨浝砣尕撠熤笓]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中國煙草總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根據國家財政規定制定煙草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全行業經濟效益,積極完成國家財政上繳任務。

          第十二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勞動工資制度,嚴格按國家政策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利益關系,維護國家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可隨著公司的業務發展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權限在中國煙草總公司。

          第十四條本章程條款若有與國家法律、法令、規定相抵觸的地方,以國家的法律、法令、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后,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隨公司停業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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