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p id="zsypk"></rp>

      2.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2 07:44:25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限公司章程(薦)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xx路xx號xx樓xx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xx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xxxx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為: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八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_________;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_________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二十六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提案權;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

          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_________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_________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____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三十六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八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四十一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_________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____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____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三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股東大會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四十八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_________%(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十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董事任期為________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____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五十二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五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________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一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____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一)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二)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六十八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七十二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七十三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工會

          第七十四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七十七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十八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6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號文批準,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礎上以發起方式設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號),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注冊名稱: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樓______層。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服務業主,報效社會。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物業管理及其業務咨詢;物業租賃及租售代理:園林綠化服務:環境保潔服務:樓字機電設備維護;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社區內家政服務(不合限制項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十三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權登記的形式子以確認。發起人認購本公司股份后,由公司董事會在股份登記本上予以登記確認,并向持股人發放持股憑證。

          第十四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對象僅限于發起人,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以人民幣為計值貨幣。

          第十七條、公司經批準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_____萬股,均由發起人認購,沒有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起人股東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萬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萬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萬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形式出資,但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資產,必須經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及參股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擬購買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及回購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發展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紅利;

          (三)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的標的。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股東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時間未滿三年,該股份不得轉讓。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冊股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內不得贈予或轉讓。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六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或者索取資料的,經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后按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三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所稱“控般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監事,決定有關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二)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四)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三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購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決定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約定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不得與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三十八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九條、每一審議事項的表決投票,應當至少有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代表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四十條、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會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一條、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立即點票。

          第五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為自然人,必須直接持有或通過工會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條、董事由股東推薦,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準。

          第四十五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授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資金借貸給他人;

          (六)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七)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八)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九)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規定;

          2、公眾利益要求;

          3、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條、董事

          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力,以保證: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的業務范圍;

          (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l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四十七條、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四十八條、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程度和性質。除非有關聯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以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五十一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將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人數時,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董事填補董事人數缺額。但在此過程中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此過程結束后原董事的辭職報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期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司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問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五十五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必要時公司可聘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資格審定、管理、運作等參考上市l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決定任免屬下全資企業經理,推薦控股、參股公司董事、監事、財務總監人選;

          (九)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董事會常。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確定其運用公司資產所作出的風險投資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對外投資至少應有50%的自有資金,舉債規模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50%,累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

          第六十三條、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由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司推薦,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六十四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訂持股憑證;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五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常務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六十八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提前三日書面通知送達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常務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常務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六十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提議:____________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杈。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二條、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七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七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聘任。

          第七十八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和保管;

          (三)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四)保管股東名冊和董事會印章;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七十九條、董事會秘書任職資格:

          (一)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畢業文憑,從事秘書、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齡不低于25周歲的自然人擔任;

          (二)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或經培訓后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實地履行職責,并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三)董事會秘書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如某一行為應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擔任董事會秘書;

          (五)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第六章、總經理

          第八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能擔任公司總經理。

          第八十二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連聘可以連任。

          第八十三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壺白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及獎懲;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第八十四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八十六條、總經理擬訂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總經理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十八條、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約定其他事項。

          第八十九條、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九十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事

          第九十一條、公司設監事3名,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二條、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員代表擔任。公司職員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改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十四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十五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員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員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員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九十七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九十八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監事會

          第九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召集人1名。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該召集人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百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會、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職員履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糾正其行為,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二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的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零五條、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一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般情況下,公司只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郵件;

          (二)以專人送出;

          (三)公司內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監事。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解散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二十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市內大型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反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公司因有本節前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公司因有本節前條(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有本節前條(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清算完成后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至少在市內大型報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條、債權人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五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三十八條、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章程修改事項在公司內部應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四十條、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定相抵觸。

          第一百四十一條、本章程以中文書定,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為準。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三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有限公司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4)253 號文批準,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xx]48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850 萬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現終止上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規定。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縣丹城鎮建設東路262號,郵政編碼:315700。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623萬元。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拼搏奉獻、爭創一流的.企業精神,堅持誠信為本、質量興業,科技創新、人才興業,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國際市場,發揮品牌優勢,壯大建筑主業,拓展多元投資,實現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藝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設監理、裝卸勞務、建筑機械、水泥制品、建筑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批發、代購代銷;根據(1997)外經貿政審函字第3381號文件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和按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1017號文件經營進出口業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象山市政工程建設公司職工保障基金協會、象山縣二輕工業合作聯社、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及鄭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該等發起人于1994年12月經批準共同發起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6,623 萬股,股本結構為:人民幣普通股 16,623 萬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有限公司章程1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為: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

          │股東名稱 │ 住所 │ 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比例 │ 出資形式 │

          ├─────────┼───────┼─────┼──────────┤

          │甲: │萬元 │ │ │

          ├─────────┼───────┼─────┼──────────┤

          │乙: │萬元 │ │ │

          ├─────────┼───────┼─────┼──────────┤

          │丙: │萬元 │ │ │

          ├─────────┼───────┼─────┼──────────┤

          │丁: │萬元 │ │ │

          └─────────┴───────┴─────┴──────────┘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 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根據自已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_________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 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 丁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資,設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15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經典)有限公司章程07-22

        有限公司章程01-28

        有限公司章程04-13

        有限合伙公司章程范本02-17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11-05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精選)06-12

        [必備]有限公司章程07-21

        【精華】有限公司章程07-21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11-17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精選)06-27

        99热这里只有精品国产7_欧美色欲色综合色欲久久_中文字幕无码精品亚洲资源网久久_91热久久免费频精品无码
          1. <rp id="zsypk"></rp>

          2. 中文字幕色婷婷在线精品中 | 日本国产高清不卡视频 | 亚洲香蕉伊综合在人在线观看 | 一本正道久久网综合久久88 | 亚洲狠狠爱综合影院婷婷 | 日本久久久久午夜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