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p id="zsypk"></rp>

      2.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20 18:14:1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章程(精華)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限公司章程(精華)

        有限公司章程1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ü蓶|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一人出資設立XXX(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麗娜: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彶榕鷾蕡绦卸碌膱蟾;

         。ㄋ模⿲彶榕鷾蕡瘫O事的報告;

         。ㄎ澹⿲彶榕鷾使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ň牛⿲竞喜、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ㄊ┲贫ɑ蛐薷墓菊鲁;

         。ㄊ唬┢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ɑ蛴蓤绦卸滦惺乖撀殭啵;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ǘ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朴喒镜哪甓蓉攧辗桨、決算方案;

         。ㄋ模┲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ㄎ澹┲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ò耍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ň牛┲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xx路xx號xx樓xx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羞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ǘ└鶕煞ㄒ幒捅菊鲁痰囊幎ㄒ笳匍_股東會。

         。ㄈ⿲镜慕洜I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ㄋ模┯袡嗖殚喒菊鲁、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厩灞P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ㄆ撸┕厩趾ζ浜戏ɡ鏁r,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匆幎ɡU納所認出資。

         。ǘ┮哉J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ㄈ┕窘浐藴实怯涀院,不得抽回出資。

         。ㄋ模┳袷毓菊鲁,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ǘ┕镜怯浫掌。

         。ㄈ┕咀再Y本。

         。ㄋ模┕蓶|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ㄋ模┏鲑Y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ㄊ⿲蓶|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ㄊ唬⿲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ㄊ┲贫ê托薷墓菊鲁。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簒x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贫ㄔ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鶕浝硖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ā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啥聲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ò耍┕菊鲁毯凸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xxxx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ㄒ唬┲Ц肚逅阗M用。

         。ǘ┞毠すべY和勞動保險費用。

         。ㄈ├U納所欠稅款。

         。ㄋ模┣鍍敼緜鶆。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___________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為: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七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六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十八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十九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二十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三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_________;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________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_________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二十六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提案權;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十

          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

          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_________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_________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____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篲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三十六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八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四十一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_________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____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____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三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七條股東大會采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四十八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_________%(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十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條董事任期為________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____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一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五十二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五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________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一條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____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一)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二)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七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六十八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六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七十二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七十三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工會

          第七十四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七十七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十八條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8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10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企業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發展、保障本公司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公司名稱: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是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依法設立后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其生產經營活動與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其行為受中國法律約束,接受國家機關監督。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即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 房地產銷售;

          物業管理;

          對房地產業的投資等。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__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年內繳足。

          第十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的股東通過。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全體股東出資總額為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其中:

          (1)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2)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3)_ 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形式出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占公司總額的____%,其中第一期貨幣出資______萬元,占認繳出資額的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二期貨幣出資_____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納。

          第十二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的.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

          第十五條 公司備至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編號。

          第五章 股東權利及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享有投資受益權,即紅利分配權和剩余財產權;

          2、股東享有參加公司股東會和行使表決的權利;

          3、股東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股東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5、股東有查閱公司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6、股東有新增資本優先認購權;

          7、轉讓出資權和轉讓出資優先認購權;

          8、提案權。

          第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股東有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義務;

          2、股東有按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限出資的義務;

          3、公司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4、出資差額補償的義務;

          5、依法轉讓出資的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之間可以轉讓部分出資或全部。

          第十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另一股東征求同意,另一股東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另一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選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選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資金使用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方案;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協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表決,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根據各股東在公司發展中提供出資或其他資源的重要性的差異,特確定以下表決權的行使根據:股東A享有______%的表決權,股東B享有______%的表決權。

          一般決議事項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每屆任期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由出資多的股東指定人選并經股東會審議通過產生,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題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經理任期三年;

        有限公司章程1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ㄒ陨辖洜I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ㄗⅲ撼鲑Y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ǘ┑诙纬鲑Y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有限公司章程13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 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ㄒ陨戏秶怨ど滩块T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公司由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萬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投資人)名稱或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持股比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ǘ┕蓶|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ㄈ┕蓶|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竞喜ⅰ⒎至、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ㄊ┢溉位蚪馄腹窘浝。

         。ㄊ┕菊鲁桃幎ǖ钠渌殭唷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選舉張辰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唬┰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楊博為經理,任期3年。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恚攧肇撠熑;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晒蓶|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ò耍┕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吳昊為監事。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ǘz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文件;

         。ㄋ模┰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ㄎ澹┕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____年____月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5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xx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⑾蚬蓶|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垂痉ā档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疽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有限公司章程04-13

        有限公司章程01-28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經典]04-13

        (優秀)有限公司章程06-16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精選)06-27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11-17

        有限公司章程范文12-31

        有限公司章程模板01-28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選05-21

        99热这里只有精品国产7_欧美色欲色综合色欲久久_中文字幕无码精品亚洲资源网久久_91热久久免费频精品无码
          1. <rp id="zsypk"></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