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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4-06-23 09:05:4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大全【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的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的章程大全【15篇】

        公司的章程1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ㄆ渌匣锶税瓷狭许樞蛱顚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薄⑿栌姓斃碛煞娇赏嘶。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场⑶逅愫笕缬刑潛p,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2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____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為:___________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__________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國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 公司

          國 。

          第四條 __________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__________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__________公司宗旨為:____________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 產品,達到 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__________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設計、制造和銷售 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 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__________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

          第九條 __________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__________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廠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__________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__________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__________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__________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 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 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__________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或中國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__________公司帳簿。查閱時,__________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有權對違犯__________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____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__________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____________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__________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__________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________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__________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的章程4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直接為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為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為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范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范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并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并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準;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于《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于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核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然后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于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于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于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于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于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并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于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于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為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于掛牌之前!度珖行∑髽I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可見,掛牌后,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才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豆痉ā吩诙O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項目,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文件和運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

        公司的章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股東姓名 ,

          通信地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注:產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行董事的一致)。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用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選擇性條款:若不屬于以上情況,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若不設監事會,請參照以下18-19條,若設監事會,請參照《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中有關監事會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的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蚊鈭绦卸,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ㄈ┤蚊庥煞锹毠ご沓鋈蔚谋O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ㄋ模┡鷾蕡绦卸碌膱蟾;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ㄆ撸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Q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ㄊ┬薷墓菊鲁。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ㄈ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ζ赣、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ò耍┬薷墓菊鲁;

         。ň牛﹥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ò耍┕菊鲁毯凸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⒔浝淼雀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ㄎ澹﹤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灿霉举Y金;

         。ǘ⿲⒐举Y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ㄎ澹├寐殑毡憷麨樽约夯蛘咚酥\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邮芩伺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ㄆ撸┥米耘豆久孛;

         。ò耍┻`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ǘ⿹p益表;

         。ㄈ┴攧諣顩r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ㄎ澹┕窘洜I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ǘ┩ㄖ⒐鎮鶛嗳;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ㄋ模┣謇U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ㄎ澹┣謇韨鶛、債務;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呒壒芾砣藛T,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ㄈ⿲嶋H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ㄋ模╆P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祝某某出資,設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工業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電子產品研發加工、銷售;設備銷售;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服裝加工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是否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審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股東決定產生,任期屆滿,可由股東決定連任。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八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的章程8

          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

          第三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十四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壹元。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票采取紙面形式,為記名股票。

          第十七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萬股,全部由發起人認購。

          第十八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認購的股份數: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認購的股份數 │ 股份比例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發起人的出資分次繳付。

          首次出資情況: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次出資情況:

          ┌─────────────┬─────────┬────────┬─────────┐

          │ 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 │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冊資本:

          (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經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該部份股份;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該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超過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付;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獲得公司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股東提出查閱有關公司文件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按期足額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或者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本條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大會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六個月之內舉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份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依據《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負責召集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稱為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四)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的姓名、電話號碼。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為法人的,委托書應當加蓋法人印章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第四十三條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法人股東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四十四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1.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2.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四十五條 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六條 出席股東大會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2.如果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三十日內沒有發出召集會議的通告,提出召集會議的監事會或股東可在董事會收到該要求后三個月內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的程序應當盡可能與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的程序相同。

          監事會或股東因董事會未應前述要求舉行會議而自行召集并舉行會議的,由公司給予監事會或股東必要協助,并承擔會議費用。

          第四十八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四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股東大會召集人;股東大會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股東大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規定不相抵觸,并且屬于公司經營范圍和股東大會職責范圍;

          2.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3.以書面形式提交或送達股東大會召集人。

          第五十一條 股東大會召集人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十二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三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但是,股東大會在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通過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五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變更公司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收購本公司股份;

          (六)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對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七)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除前條規定以外的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第五十七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監事候選人由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以書面推薦的方式提名,該推薦函須附候選人簡歷和基本情況,并應于股東大會召開15日前提交或送達公司股東大會召集人,召集人在審查確認提名候選人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后,將其列入候選名單,并以提案方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表決。

          第五十八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五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六十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決議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點算;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即時點票,提出異議的人可以參加點票。如果主持人不按照異議人的要求進行點票或者不同意異議人參加點票的,該項審議事項的表決結果無效。

          第六十一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大會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六十二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出席股東大會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件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大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公司應當將有關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股東大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六十四條 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會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六十五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無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應當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六十七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除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四)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六)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他人;

          (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八)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十)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十一)未經股東大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機關披露該信息:

          1.法律有規定;

          2.公眾利益有要求;

          3. 該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六十八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六十九條 董事個人或者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七十條 董事會在審議表決有關聯關系的事項時,董事長或會議主持人應明確向出席會議的董事告知該事項為有關聯關系的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予回避。在有關聯關系的董事向董事會披露其有關聯的具體情況后,該董事應暫離會議場所,不得參與該關聯事項的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予記載。

          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有關聯關系的董事,不得就該等事項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

          第七十一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設副董事長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的風險投資、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或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并檢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四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七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由董事會召集的股東大會;

          (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六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七十七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第七十九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自行決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八十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十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八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人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八十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八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董事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第八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八十七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設獨立董事,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獨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公司股東或股東單位的任職人員;

          (二)公司的內部工作人員;

          (三)與公司有關聯關系或與公司管理層有利益關系的人員。

          第三節 董事會秘書

          第八十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九十條 董事會秘書應掌握有關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等方面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職業操守,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并且有良好的溝通技巧和靈活的處事能力。

          第九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員及時得到有關記錄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明確各自應擔負的責任和應遵守的法律、法規、政策、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六)協助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七)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及建議;

          (八)辦理公司與證券登記機關及投資人之間的有關事宜;

          (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十二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總經理

          第九十四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十五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連聘可以連任。

          第九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七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九十八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九十九條 總經理擬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代會的意見。

          第一百條 公司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一百零一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一節 監事

          第一百零二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每屆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大會決定,但是,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或更換。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一百零四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本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一百零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忠實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節 監事會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各監事組成。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 名,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零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五)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

          (八)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應當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一十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節 監事會決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方式為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

          會議記錄保管期限為二十年。

          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規定或要求,監事會應當將有關事項的表決結果制作成監事會決議,供有關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該監事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利潤分配表;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五)會計報表附注。

          第一百一十八條 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年度財務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向股東分配紅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紅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二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一年,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公司財務報表、記錄和憑證,并有權要求公司的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為會計師事務所履行職務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資料和說明;

          (三)列席股東大會,獲得股東大會的通知或者與股東大會有關的其他信息,在股東大會上就涉及其作為公司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的事宜發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 通知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進行;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以專人或郵件方式無法送達的,方才使用公告方式。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可以以傳真方式進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三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傳真方式送出的,以傳真記錄時間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條 被通知人按期參加有關會議的,將被合理地視為其已接到了會議通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 公告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司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合并或分立按者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董事會擬訂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協議;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辦理有關的公司登記。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五)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人員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的方式選定。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協議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四)、(六)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一百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和分配: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財產。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四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告和財務帳冊,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四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不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將修改后的章程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公司登記機關最近一次登記或者備案后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過半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發起人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并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參考,并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余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

          四、申請人借鑒本章程樣本時,可以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但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五、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六、公司可以不設置副董事長、監事會副主席、副總經理等職務,非上市公司可以不設置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職務。申請人決定不設置上述職務的,應當在參照本樣本制訂章程時,修改或刪除有關條款。

        公司的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法定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

          第四條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

          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 XXX XXXXXXX 股東2 XXX XXXXXXX 股東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條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針對本條內容,股東亦可依法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其他辦法。)

          第三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營業期限若為長期,則刪除此款)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若營業期限為長期,刪除此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章程一式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注:公司設立適用)

          (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或該法人股東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注:公司變更適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10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的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____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2、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3、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于公司設立前一次性繳足。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余額于公司設立后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條 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3 年。

          第九章 監事

          第四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名。

          第四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九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七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

          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公司的章程12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設立的集團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法人股東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公司下設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至少擁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投資,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投資的,所投入的資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對成員企業投資情況

          一、子公司名稱、注冊資本(金)、本公司出資額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與本公司有資產紐帶關系的企業名稱、注冊資本(金)、本公司出資額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義務:_______________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東的權利:_______________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_______________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會,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二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_______________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準。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_____(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3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并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蹲C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的章程14

          《市場營銷模塊2》

          題目: 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分析

          學生姓名 :

          系 別 : 經濟學與管理學系

          專 業 :

          年 級 :

          學 號 :

          衡水學院經濟管理學院

          衡水為民藥房連鎖經營模式分析

          連鎖經營這一經營模式的實質,是企業運用無形資產進行資本運營,實現低風險資本擴張和規模經營的有效方法和途徑。這也是連鎖經營能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衡水為民藥房可以說把這一經營模式在衡水地區內經營的比較好。

          一、 為民基本情況

          為民藥房創立于1990年,于20xx年成立衡水為民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與衡水市仁和醫藥有限公司、衡水德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同屬于衡水鑫境界投資有限公司。并于20xx年首批通過藥品零售GSP認證。是衡水最早的品牌連鎖藥房,是市區兩級醫保定點單位,市區兩級慢性病定點單位,門店遍布衡水市區及部分縣鎮(覆蓋武強、棗強、饒陽、景縣、安平、故城等地),公司現有員工近二百名,會員10萬余名。20xx年被中國誠信萬里行活動委員會授予國家級“誠信示范單位”的榮譽稱號。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品牌渠道進貨,嚴把藥品進貨關,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二、 為民經營理念

          1、質量第一

          為民藥房嚴格按照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標準,堅持主渠道進貨,一直和品牌廠合作,進品牌藥,保證讓人們用上放心藥!公司質管部每天進行合法企業、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法品種的審查、登記,認真做好首營品種和首次經營企業的審核。另外開發了整套管理軟件系統,對公司經營的全部產品進、銷、存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分析,實現了統一管理、統一采購、統一結算、統一配送的管理模式。

          2、服務至上

          公司始終把讓顧客滿意作為永恒的追求。公司還專門成立了客服部,每月6日.16日.26日開展免費測血壓、免費測血糖等服務項目。同時公司重視會員的發展,公司已擁有會員10萬余人,并以每年組織會員聯誼會的形式,開展“健康大講堂”,傳遞健康知識,不定期的組織會員開展旅游等豐富多彩的健康活動。受到各界同仁和顧客的一致好評。

          3、專業隊伍

          公司狠抓服務的同時,始終奉行“成就把心交給企業的員工”的理念,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三險。良好的待遇、規范的管理吸引了一大批優秀的人才,從醫學、藥學專業院校畢業的員工達到70%

          藥師、醫師、助理醫師占職工總人數的40%,為給顧客提供專業服務提供了可信賴的專業技術力量。

          企業發展必須有一支優秀的高素質的員工隊伍。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培訓機制,把培養專業素質人員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堅持全體員工參加業務學習,創建了由公司藥師團隊組成的講師團,為入職的新員工講解藥理知識。此外公司定期安排公司培訓師外出進修,隨時掌握最新的專業知識和信息。

          4、親情營銷

          為民藥房在全市第一家開展了24小時晝夜服務,解決了顧客夜間購藥難的問題,為了百姓及時、方便的用藥,一做就是八年。并建立了 “快反應”隊伍,由專門的人員配備專門的車輛負責給顧客送急需的藥品,并保證市區內一小時內將藥品送到,用行動贏得了社會的肯定和贊譽!

          三、為民的社會責任

          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民藥房作為一家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多年來一直以回饋社會,奉獻愛心為已任!20xx年12月,在區民政局聯系下,為鄧莊福利院、麻森福利院、趙圈福利院老人共捐獻了價值4000多元的常用藥品。20xx年12月,為故城縣貧困兒童捐送價值4000多元的品牌羽絨服。20xx年做為桃城區女企業家協會的'一員,田紅霞董事長為衡水市貧困兒童捐助1500元。為民藥房在衡水中學設立為民助學金,每年拿出3萬元資助家庭有困難的學生。為民人堅持用愛心來溫暖需要幫助的人,而不圖回報。為民藥房秉承“讓生活更健康.更美好”企業綱領,用行動踐行為大眾健康護航的使命!

          四、為民藥房的核心價值觀:誠信、 合作、 拼搏、 共贏 尊重生命 尊崇客戶 成就員工貢

          獻社會

          五、為民藥房的使命:提供及時、安全、有效的藥品, 為大眾健康護航。

          以上就是關于為民藥房的連鎖經營概況,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機構,它經營的很成功,關鍵是它的連鎖經營模式具有很多優點,具體如下:

          1.授權人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

          2.被授權人由于購買的是已獲成功的運營系統,可以省去自創業不得不經歷的一條“學習曲線”,包括選擇盈利點、開市場等必要的摸索過程,降低了經營風險。

          3.被授權人可以擁有自己的公司,掌握自己的收支。被授權人的經營啟動成本低于其它經營方式,因此可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投入并盈利。被授權人可以在選址、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授權人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4.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不是一種競爭關系,有利于共同擴大市場份額。

          但在經營過程中為民藥房也有一些弊端,如何改變這一弊端,成功經營連鎖藥店,把為民做大做強,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提高運營效率。

          連鎖藥店的運營很復雜,因為它是幾十或幾百或幾千家藥店的集合,所以需要管理。管理就需要成本,管理的效率跟成本是緊密相關的,效率高成本低,反之亦然。 連鎖藥店經營的藥品是幾千種甚至幾萬種,能夠實時監控每一貨品實時位置確實是件難事,但是任何貨品流轉周期變長,也就意味著資金占用周期的延長。所以這是企業的立身之本。

          2.降低經營成本。

          節儉是任何企業和個人的美德,現今大多數藥品零售企業都注意到了這點。節省成本應該是節儉企業內部成本,而不是去克扣消費者權益,或者減少必要的市場運營費用。成本與品質比決定了企業能否當前能生存同時中期能發展,而不是走兩個極端(能生存或中期發展)3.提高資源收益。

          資源收益是個書面詞兒,實際上就是利用連鎖藥店這個平臺獲得的主業之外的收益,比如條碼費、進店費、管理費、贊助費、展示費、陳列費等等。要注意推薦費。近幾年藥店終端流行“第一推薦”或“第二推薦”,不管什么推薦,那都是要給15%-35%的終端掛金。

          4.單店部分權力下放。

          連鎖藥店中,大店小店比比多,平價藥店、藥妝店、藥品超市、藥品商場各種業態也是琳瑯滿目,但業績是第一位的。企業運營中,有句管理天條:本地化。 對為民連鎖藥店來說,“本地化”就是本社區化或者本區域化。不同的社區或區域必然有不同的市場環境,有不同的消費形態,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所以需要有比較靈活的市場開發手段。單店部分權力下放更有深的管理思路。為民連鎖藥店業績要上去,靠的自然是優秀的店長群體。優秀的店長自然是克盡職守,嚴遵標準,知人善用,思維靈活,有個人的經營理念。下放部分權力能夠調動店長們的工作熱情,用自己理解的方式、用符合單店的方法去提升業績。

          以上就是我對衡水為民連鎖藥房經營模式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議,為民藥房作為衡水典型的連鎖經營藥店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公司的章程15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趚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 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 檢查公司財務;

         、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 向股東提出議案;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票菊鲁膛c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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