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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6-04 09:53:4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錦集(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組織、社團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錦集(15篇)

        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東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 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方式

          (以上股東出資擬于 年12月份 足額繳付。)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6月、12月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彾ü镜慕洜I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鶕浝淼奶崦麤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選舉或聘任產生。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公司設一名監事,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挠嘘P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任期 3 年,由 股東會選舉或聘任 產生,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由股東會決議,并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除被擔保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外)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兩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XXX人民政府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第五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偨浝碛啥聲溉,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七十九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偨浝、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至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宣告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公司可申請宣告破產;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條1、2款決定解散時,應當在決議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清算組人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條3款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ㄒ唬┰诠緩浹a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ǘ⿲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ㄎ澹┓伞⑿姓ㄒ幓蚬菊鲁桃幎ǖ钠渌麢嗬。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ǘ┳泐~繳納出資;

         。ㄈ┍WC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苫蛘吒鼡Q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Q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Q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鞠蚱渌髽I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朴喒镜幕竟芾碇贫龋

         。ㄊ┍菊鲁桃幎ɑ蚬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5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公司章程6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國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 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__________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__________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 省 市 _______路 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中國 公司

          省 市 _______路 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國 公司

          國 。

          第四條 __________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__________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__________公司宗旨為:____________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 產品,達到 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__________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設計、制造和銷售 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 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__________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

          第九條 __________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________年:____________出口占百分之 ;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 。

          (注:____________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__________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

          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廠房 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 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 。

          其中:____________現金 _______元;

          機械設備 _______元;

          工業產權 _______元;

          其它 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__________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__________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__________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__________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____________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規章;

          --討論決定__________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負責__________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 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___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 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 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__________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__________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__________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在中國__________或中國__________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__________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__________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__________公司帳簿。查閱時,__________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__________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__________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有權對違犯__________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__________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__________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__________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__________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____________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__________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__________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__________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__________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__________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__________公司每月按__________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__________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__________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____________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__________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__________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__________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__________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__________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__________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____________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 簽字。

          中國 公司代表 國 公司代表

          (簽字) (簽字)

        公司章程8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ㄎ澹┮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唐大興、原杰、方德春、林麗出資,設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廣西名城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類。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扒佰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七條公司由4方股東出資設立,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認繳情況

          設立時實際繳付

          出資額

          (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出資額

          (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__%)

          各共同投資人應在項目開發時根據項目投資額度按上述出資比例將投資資金繳存至項目公司賬戶。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行使職權。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應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定,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并依據《公司法》第五十條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行使職權。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2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0

          1、負責審核原始憑證、記賬;

          2、進行財務核算和憑證錄入;

          3、編制各種財務報表,組織公司日常會計核算工作;

          4、保管財務憑證,按照規定對各種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并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

          5、控制成本、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______元為一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______人,董事每屆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名: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2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范圍,另一方面也為以“自治”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為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為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為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為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于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于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為股東的章程行為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薄霸诠九c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并未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復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后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為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為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后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并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于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規定。最后,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公司章程13

        各部門:

          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責任感和歸屬感,特制定本手冊。本手冊適用于本公司正式員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員和實習員工,員工應認真學習并服從管理。由于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手冊中規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隨之相應地修訂并及時做出公告,F規定如下:

          1、上班時間:9:00-------凌晨00:00如還有客戶在線咨詢,接待客服工作自動延長。下班人員不得過晚務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況除外,我們也會進行核實情況是否屬實,如有虛假托詞、推辭、借口一律按公司條例處理,扣除對應的獎金。公司按例規定每周1天帶薪假期(如需要請假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前申請,得到批準后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備忘錄,在工作過程中,每遇到一個問題或想法馬上記錄下來,相關辦公文件到財務部登記領取,如有遺失,自己補足。

          3、每月不定時召開公司例會,由部門主管或是總經理主持會議,傳達當月的會議內容。

          4、在工作中要學會記錄,記錄自己服務的客戶上的成交比率,學會計算,才會想要進步。

          5、新產品上線前,由客服組長負責給客服上課,介紹新產品,客服必須在新產品上架前掌握產品屬性。新的客服有權利要求客服組長介紹自己想了解的產品,也有義務去認識所有產品。

          6、接待好來咨詢的每一位顧客,文明用語,禮貌待客,不得影響公司形象,如果一個月內因服務原因收到買家投訴,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分析給予相應的.措施與處罰。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如有事離崗需向主管部門請示得到批準后才能離開,否則視為早退行為。相應處罰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為,一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當月扣除)遲到:遲到一分鐘罰款五元,遲到半小時,則扣當天底薪,遲到超過一小時,扣除兩天底薪工資,以此類推(當月累計,當月扣除)曠工:對于無故曠工行為,一次罰款200元,如無故曠工當月達到2次,公司有權直接作開除處理。(當月累計,當月扣除)

          8、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準登陸私人的旺旺、看視頻和玩游戲等影響工作事物,嚴禁私自下載安裝軟件,違者一次罰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潔,保持辦公室衛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潔自己辦公桌,禁止放一些雜物

          10、公司新員工入職后,由部門主管安排新員工進行上機操作培訓工作,一人帶一個,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轉正。

          11、嚴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將同事聯系方式、客戶資料等隨意透露給他人,違者按公司相關條例處罰,情節嚴重直接作開除處理。

          12、銷售部在開空調時間,嚴禁吸煙,違者一次罰款50元(需要抽煙請到室外)

          xx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名稱為:_______,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外商獨資企業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所地: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構批準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萬美元/人民幣。

          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

          現金: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期投入。

          第一期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

          第九條股東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一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股東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決議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股東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薄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病⑦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贰驹黾、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應由股東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三條公司設立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應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股東負責。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______名成員組成,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股東委派及撤換。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股東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怠⒅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丁⒅朴喒竞喜、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上述事項須經全體董事______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______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______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场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二十六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二十七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______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監事會對公司監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職權:

         。薄z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列席董事會并提出提案、質詢和建議;

         。怠`反《公司法》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對公司經營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職工代表__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為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______通過(不得低于半數),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監事簽字。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及保險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深圳市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因特殊情況需改變會計年度起止日期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______個月內,編制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計后,公司批準,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進行登記。其他貨幣折算為人民幣時,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實際發生日的基準匯率折算。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提取利潤的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金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條公司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并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章職工及工會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公司在勞動部門核準的招工計劃內,自行公開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所需的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錄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勞動(工作)任務、勞動合同期限、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辭退、辭職、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其他約定事項等。勞動合同訂立后,報深圳市勞動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四十六條公司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七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八條本企業工會可指導、幫助職工同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定集體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每月按本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______%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的規定使用。

          第九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在距經營期滿______天前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公司應向工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經營期限屆滿;

         。、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股東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破產;

         。怠⑦`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三條公司提前終止營業,須報原審批機構核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終止經營,應及時公告,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清算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前,股東不得將公司的資金匯出或攜帶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公司的財產。

          第五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交董事會和股東確認后,報原審批機構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勞動管理、環保、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依法查核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公司股東決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有抵觸,以國家法律和法規為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在______簽署。

          投資者:(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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