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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4-04-14 09:10:5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

          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的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的章程

        公司的章程1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出

          資

          %

          比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的章程2

          引言

          《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約七十處之多,其它相關的條文更是遍布于整個公司法體系當中,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的重要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制訂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經程序。盡管不同國家、不同公司、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制訂方式、章程內容、修改程序規定有所差異,但是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同時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是約束各相關主體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質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蚴侵腹颈貍涞囊幎ü窘M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起源于法國于1673年頒布的《商事條例》。而英國在16、17世紀盛行的兩種不同形式的公司:海外貿易公司和共同股份公司。前者經政府特許而成立,以政府的力量及貿易特權從事國外貿易及殖民活動;后者基于分擔共同風險,由多數人締結契約而組成,并未經政府批準,也無須經營登記。前者的組成與運作均遵循英國政府的指令,少有自由意志;后者則以私人契約為基石,充分體現個人自治色彩。早期歷史上的這兩種公司形式的不同動作規則,分別為現代公司法的強制行和任意性埋下了伏筆。

          公司章程性質的認識主要有以下幾種:(1)契約說。這是英美法系對章程的傳統定性,他們認為章程是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依法所簽訂的合同。它將章程契約調整的基本關系分為:股東內容之間的關系、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股東之間受到他們之問以合同為基礎的章程中規則和程序的限制,任何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都可以訴訟來解決。契約說充分表達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有相當大的合理性,但公司章程不是民法上的契約,而是組織契約,它僅僅在締約當事人之間有效,按照英美法的觀點,公司董事、經理不受章程約束,他們的權力義務是法定的.這樣對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相當不利。(2)權力法定說。該說認為公司章程不是參與各方之間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參與者、董事、管理者、股東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債權人之的一種權力分配關系,因此,公司章程是與法令和救濟相關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東及其他利益主體為個人利益行使其權力,實際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組成部分。(3)秩序說。它是以法人擬制說為前提的。構成社團秩序或組織就是社團的法律,社團只有通過它的法律才能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與契約說區別在于把章程看成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從而其救濟不完全按照違約進行救濟。(4)自治法說。自治法是大陸法系國家對公司章程的傳統定位。它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證,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機關當事人而不具備普遍的約束力。該說忽視了公司章程的強制性規范條款的存在.從而將公司自治規范看成了純粹任意性條款之記載,有違法理和各國現行法之規定。

          筆者認為: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關系和活動方式的總規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約定且簽署。公司章程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復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后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各方的尊重。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是公司的內部契約,其對所有股東和公司本身都具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也稱公司章程條款。公司章程條款根據是否由法律規定,可以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

          各國公司立法盡管立法機關體例不同,但是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

          大體一致。如《美國標準示范公司法》將章程記載事項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是“必須開例”,相當于絕對記載事項;第二部分是“可以開例”,相當于相對記載事項;第三部分是規定不重復公司法中的權利,相當于任意記載事項。

          (一)絕對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對于絕對記載事項,公司有義務必須一一記載,沒有權利作出自由選擇。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將導致整個章程無效。從而成為公司設立無效的事由。例如,公司名稱,公司住所,股東出資,公司資本等。

          (二)相對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列舉規定了某些事項,但這些事項是否記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決定。相對記載事項,非經載明于章程,不生效力。如果說記載事項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并不導致整個章程無效。例如,經營期限,實物出資,設立費用等。

          (三)任意記載事項

          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未作規定,發起人或者股東在章程中載明的其他事項,一經記載,效力與相對記載事項相同。任意記載事項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載明,將發生效力。如某事項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任意事項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公司之存續期限,股東會之表決程序,變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報酬等到。

          (四)我國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是由股東共同制定的規定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公司章程經股東按法定程序制定后,就成為公司的行為規范,對股東、公司、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都有約束力。

          我國《公司法》第25條、82條分別列舉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規定了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沒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要求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另股東還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82條要求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梢,凡涉及到公司設立、股權、組織結構、運營行為、變更終止、其他重要制度等所有重大事項,公司股東或發起人都可將其寫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起規范公司的各種關系。

          事實上,我國《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公司章程應記載的絕對必要事項,相當一部分內容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公司法中屬于相對必要事項。由于我國《公司法》沒有采用列舉方式規定相對必要事項,因而了解其他國家和地區公司法的相應規定和有關理論,對于我國公司設立時更好地完善公司章程實有借鑒意義。

          另外筆者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在程序上有較大區別,涉及是否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等重大問題,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記載。股東的權利義務,公司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因此沒有必要在章程中重復,除非是對股東的權利進行調整或者限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應列入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因為公司章程應當記載“重要的具有相對穩定的事項”,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各種原因需要更換人選,必須召開臨時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并進行變更登記,十分麻煩,也無實際意義。不如董事會改選后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節約公司運作成本。

          三、制定公司章程應注意的問題

          公司章程的訂立,由發起人全體制訂或者簽署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或者簽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訂或者簽署。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此外,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必須具備法定的書面形式要件,不僅是實現公司股東權益的直接保障,也是實現公司法人治理的操作規程。

          但是,許多公司對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通過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選填空擇,導致了“傻瓜章程”。有的公司投資者或者管理者甚至將公司章程視為可有可無的擺設,忽視公司章程的優先適用原則。有的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閣,像檔案一樣收藏起來,不但不能發揮章程的作用,甚至很多時候公司的行為都是違反章程而全然不知!豆痉ā窂倪`反章程的行為會構成公司訴訟的訴因,以及董事違反章程運作要承擔個人責任兩個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第22條就規定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第113條又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因此要充分重視章程,章程對于公司是有效的文件,不是一紙空文。

          筆者認為:投資人應當量體裁衣制訂個性化的章程,在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善于利用公司章程、預留權利空間、維護自己的權利。那么,在制訂公司章程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筆者給出以下建議:

          (一) 不得排除之方面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東知情權(2)撤銷管理層忠誠義務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義務(4)變更開除股東資格的法定情形(5)變更公司強制清算地相關規定。

          (二)選擇設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圍內)

          如《公司法》15條、16條,公司對外投資與擔保的的問題。

          (三)優先適用(在法律準許前提下)

          如《公司法》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處體現的是優先適用原則。

          (四)任意設定(在不違法的情形下)

          筆者認為,投資者在擬定公司章程時,還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內容的組成問題。即哪些是公司章程應當規定之內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之內容。我國《公司法》第25條、82條對公司章程應當規定之內容作了規定,但對可以規定之內容未作明確。因此以上條款可作為制定章程的參考。

          另外,對于我國《公司法》下擬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間總結如下條款,供讀者參考:

          確定法定代表之種類(第13條)、規定轉投資或為他人擔保之比例(第16條)、規定出資的期限與比例(第28條、第94條)、增減股東會之權利(第38條11項、第106條6項)、增減董事會的權限(47條1項)、增減監事會的權限(54條7項)、增減經理的權利(50條2項)、改變表決權限數,不按出資比例投票(43條)、關于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44條)、關于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及表決程序(49條1項)、對股權轉讓條件進行特別規定(72條4項)、規定股權可否繼承(76條)、規定知情權可查閱的內容(98條)、受讓或轉讓重大資產作出是否由股東會決議(105條)、規定是否采取累積投票制(106條)、規定財務報告兼而有之股東之期限(166條)、規定可不按投資比例分配與優先認購(35條、167條)、規定聘用會計審計機構的權利歸屬(170條)、規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條1款)。

          四、公司章程與<<公司法>>及股東協議的適用問題

          (一)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法律關系

          公司是一種自治主體,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可以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規定本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具體規則。公司章程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默示契約,公司、股東、董事、高管人員等公司內部主體必須嚴格遵守。對于公司法規范和公司章程之間的關系,理論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公司章程不能改變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如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基本制度設置、權力配置方式等,公司不能以章程國以變更。而對于公司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補充或者替代性規定。因此,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原則要求厘清公司法規范的強制性與任意性區別,對于公司章程條款的性質和效力作出準確的判斷。對于并不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條款,應當尊重其自治性的決定。

          (二)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之間的法律關系

          我國的<<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的優先適用問作明規定,現實中處理類似案件也缺乏統一標準。筆者認為,通常而言可以這樣把握:兩者一致時無爭議,可統一適用;但關鍵是不一致時如何處理?這要看發生爭議的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即是內部還是外部。所謂內部,主要是指股東之間甚至包括股東之受讓人及身兼管理層之股東等,對于這些人,股東之間的協議應當更優先適用,而不能僅限于章程;但對于外部關系,主要是那些因依賴公司章程而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則公司章程應當優先適用,不能以股東之間的約定而對抗外部法律之關系。簡言之,對內股東協議優先適用,對外公司章程優先適用。

          五、結束語

          總之,公司章程肩負著調整公司組織及活動的職責。因此,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考慮周全,力求內容詳盡、用語準確而無歧義;章程的重要性要求其制定的程序和內容切實可行,將《公司法》賦予股東的權利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章程不應該簡單地抄錄《公司法》條文,應是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合理調節股東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規范。

        公司的章程3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張三(身份證號:)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

          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

          為盼! 溫州xx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6月27日

        公司的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設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管理機制,規范本有限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是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企業,其行為受法律約束,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址: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30萬元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為:

          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6日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國內旅游。法律、法規未經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

          第三章股東的名稱,住址和身份證明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對其出資享有所有權;

          2.股東按其出資比利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優先認繳;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會報告,監督公司經營,提出建議質詢;

          4.股東可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5.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6.公司終止后,依法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條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股東應按期足額繳納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在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4.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支付注冊資本的10%違約金。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轉讓出資的條件第十一條各股東出資合計人民幣30萬元,以此作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額:

          出資12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

          出資12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

          出資6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0%

          各股東應在本章程簽字之日起7日內繳清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第十三條股東轉讓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能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它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職權

          第十四條股東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董事由2人組成。董事:執行董事:

          第十五條董事任期每屆不得超過三年,但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屆期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六條全體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本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8.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解決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并主持股東會議;

          2、檢查股東決議執行情況,并向全體董事報告;

          3、指導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

          4、提名經理人選;

          5、全體股東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授權其他董事負責。

          第十九條公司執行全體董事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對全體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議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設置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股東會議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1人,監事成員由駱之強組成,監事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產;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監督;

          3.當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二十二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審計以及稅收的規定,搞好財務管理,制定一切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公司會計應認真編制各種財務報表及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提交股東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人員,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的稅收政策,依法繳納稅款。第二十七條利潤分配。

          公司稅后利潤首先彌補上年度的虧損,然后按下列比例分配:

          1.提取公積金10%

          2.提取公益金5%

          3.支付股利30%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以上各項分配比例,全體股東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經營情況。發展需要調整。

          第二十八條股利(分紅基金)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的股份占注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在公司年終決算后執行。

          第九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公司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用職工,并與職工簽定勞動合同,報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的職工予以處分直至辭退或者開除。

          第三十二條公司招聘的職員有辭職的自由,但須在辭職前可一個月內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經公司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離去,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應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條公司執行按勞分配的原則,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與公司效益及個人表現相掛鉤。對為公司做出貢獻,工作表現突出的給予獎勵;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十章公司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公司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終止。

          1.因遇有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的;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而破產的;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4.股東大會決議終止;

          5.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6.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第三十六條公司終止時的清算

          終止時的清算,其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清算組織應在決定終止時的十五內,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成立。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理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織在規定的時間內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四十條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

          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公司清算后的財產,應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和清償公司債務,剩余財產,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解釋和終止程序

          第四十二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章程。

          第四十三條公司如出現變動因素,致使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時須由全體股東提出修改章程條款,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備案。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終止日期為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之日。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全體股東。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它利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經股東會會議轉讓。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議定。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審議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的章程5

          一.公司章程的含義

          一般的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及其行動的基本規則的文件。實質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規范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是指記載公司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任何一個公司的成立都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僅對訂立公司章程的當事人有約束力,對于以后參加公司的人也有約束力。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也有約束力。

          二.公司章程之學說之爭

          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歷來眾說紛紜,學者們各抒己見,在學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ㄒ唬┢跫s說

          該說是英美法系普遍接受的觀點。該說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并沒有當然的拘束力,股東是否受其約束,完全憑借自己的意思,在公司章程制定以后,成為社員或機關者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者轉讓出資份額等途徑完成,因此認為章程具有契約的性質。

         。ǘ嗔Ψǘㄕf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不是參與各方之間的合同,而是在公司參與者、董事、監事、管理者、股東以及有限的延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一種權力分配關系,因此公司章程是與法令和救濟相關的。它的弊端在于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股東及其他利益主體為個人利益行使其權力,實際上把公司章程等同于公司法本身,或者是公司法的組成部分。

          (三)自治法說

          該說是大陸法系國家最流行的通說。此說認為公司章程不僅對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或者發起人有約束力,而且還能約束成立后公司機關以及新加入的股東,是規定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因此它具有自治法的性質。而且章程對于已經成為其成員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約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員的個別意思如何,都可以根據其成員的一般意思而變更;社會成員的變動或者股份的轉讓也不影響章程的法規性質。

          (四)憲 章說

          該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者為實現公司設立目的而為公司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活動所制定的`根本性或綱領性制度。其認為應當講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 章程,增加國家意志的干預,將股東對于章程的制定與修改等權利都限制在一個比較小的范圍之內。

          三.公司章程之性質

          雖然對于公司章程之性質有很多學說,但是占主流地位的是契約說和自治法說,每個學說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也有很多不足和漏洞,契約說曾經是公司章程的比較合理的解釋,但是隨著現代社會公司的發展和章程的完善,契約說也已經正確地解釋章程的性質,相比之下自治法說就更加合理。

          契約和章程還是有很多的不同之處,不能混為一談。第一,二者的效力范圍不同。第二,二者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同。第三,二者的生效時間不盡相同。第四,二者的內容不同。第五,二者在公開性上要求不同。

          筆者比較贊同的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說。雖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是至高無上的,是公司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上至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下至公司普通員工都是必須遵守的。

          從公司章程的制定上來看,公司章程雖然是設立公司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其仍是經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完成,并交法定機關批準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公司章程中除了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包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任意制定任何涉及他們自身利益的條款,并且它們同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治理念的貫徹,體現其自治性。

          從公司章程的變更程序上來看,對公司章程的變更不是隨意可變更的。它必須依據法定的權限,按照法定的步驟,在法定的事由下,才能變更。因此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體現為其不可任意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一般只有在《公司法》或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公司自身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不符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變更公司章程的這三種情況下才可變更,并且變更必須遵循不違法原則、不損害股東利益的原則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如果變更公司章程獲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多數人的同意的話,還得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從公司章程的效力上來看,也體現其自治性。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僅僅及于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還及于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東。從我國《公司法》規定中可見,除了股東或者發起人以外,公司章程還約束董事、監事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章程是股東對于公司治理的各項約定,而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都是由股東推選出來或者聘用而來,按照股東的意志來執行公司事務并且監督公司的各項運行情況,為公司牟取利益的工作人員,自然也得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約。并且公司的各項細則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為“藍本”制定的,必定是公司章程的細化和擴展,因此公司員工也需要遵守執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公司的章程6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身份證: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提取______公司章程并打印。望貴局給予幫助!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7

          xx工商局:

          茲有xx有限公司委托xx(身份證號:131082*************)到***區(市、。咀ⅲ籂I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本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8

          委托書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

          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的章程9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 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下簡稱投資方)決定在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獨資經營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公司),特訂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獨資公司名稱:

          中文名稱:

          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條投資方的名稱:

          注冊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第四條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獨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獨資公司宗旨為: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使投資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獨資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獨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年產xx。

          第九條獨資公司生產的產品:外銷xx%,內銷xx%。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獨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xx萬美元。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xx萬美元。

          第十一條投資方認繳出資額為xx萬美元,以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方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付注冊資本的15%,其余部分根據生產需要在年內分期出資。

          第十三條投資方繳付出資額后,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四條經營期內,獨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轉讓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七條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獨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運用,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章程;

          6.討論決定獨資公司擴產、停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職員;

          8.負責獨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宣。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由投資方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xx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投資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其委派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

          2.獨資公司的終止、解散;

          3.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獨資公司與其它經濟組織的合并。

          第三十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發展計劃;經營方案;三項基金(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提留;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高級職員任命;招收職工及職工的權限待遇等。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獨資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下設業務、技術、生產等部門。

          第三十二條獨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獨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獨資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簽署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的任期為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公司總經理及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獨資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獨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倳嫀熦撠燁I導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獨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獨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時,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獨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獨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獨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獨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獨資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獨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獨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獨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收入情況;

          三、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獨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獨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獨資公司的財務審計需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五十條獨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正常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獨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獨資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獨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三條獨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由獨資公司自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獨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

          第五十五條獨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聘、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獨資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獨資公司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獨資公司有權對違犯獨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獨資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宣,獨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獨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獨資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獨資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獨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獨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獨資公司每月按獨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獨資公司期限為xx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投資方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限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手續。獨資公司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資方有權依法終止經營。

          1.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時:

          2.由于獨資公司連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第七十條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財產進行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獨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獨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投資方自行分配。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獨資公司匠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六條獨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須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

          代表簽字:xx

          xx年xx月xxxx日

        公司的章程11

          章程是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約束著股東及董監高的權利與行為規范,它是除法律之外的一種具有特殊效力的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范本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范本。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XX、有限合伙人 :

        公司的章程12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開征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布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的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___________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占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______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______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年(每屆最長不超過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______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于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名。監事任期為______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俦仨氁邪霐狄陨(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________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______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金華市簽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代表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5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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