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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3-11-01 17:09:1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集合【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是一種根本性的規章制度。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的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的章程集合【15篇】

        公司的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我國《公司法》和政府有關規定,為使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的利益融為一體,提高職工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參與度,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的職工持股會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從事內部職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并以企業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承擔有限民事責任的組織。

          第三條 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企業承擔責任。

          第四條 本企業的職工持股會(以下簡稱持股會)是本企業職工投資持股的法人股東。持股會所集資金,以持股會名義投入參股時,應以其投入的股本金股份,享有投資的股本金增值和股本金分紅的權利,并承擔經營風險。

          第五條 職工持股會籌集的資金,僅限于購買本企業的內部職工股,不得用于購買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也不得用于向本企業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投資。

          第六條 企業內部職工股比照上市公司設定為優先股。

          第七條 持股會遵循下述基本原則

          自愿入股,按章轉退;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獨立建帳,民主管理。

          第八條 持股會有關招股、資金運作、年度分配等重大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接受全體會員監督。

          第二章 會員及股金

          第九條 本企業在職在冊的職工,承認本章程,提出申請,自愿投資的,即可為持股會會員。

          第十條 持股會根據本企業經濟發展需要招股,總股本金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每股面額為_________元,總股份為_________股,分期招股。職工認股最低為_________股,最高持股限額為_________股。

          第十一條 持股會的.資金來源構成

          (1)本企業職工出資;

          (2)按政策提取企業分配余額。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持股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和被選舉持股會會員代表;了解持股會有關會議精神和工作情況,向持股會提出意見、建議;按照出資股份取得紅利股息和送配股的權利;依照本章程轉讓和接受轉讓股權。

          第十三條 持股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章程,執行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決議;依照入會方式和申請的股份,按期足額交納認購的股本金;依照所持有的股份承擔投資風險,不得隨意中途退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股權證及股權管理

          第十四條 股權憑證(股權證)由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且有持股會統一集中保管。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內部職工股不納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范圍;不得上市轉讓和交易。職工出資持有股權3年后,可以在七企業內部職工之間進行轉讓。職工接受轉讓股份連同原持有股份數合計,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持股最高限額。轉讓應經持股會辦事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并繳納一定的手續費(具體見《職工持股會實施細則》)。擅自私下轉讓的行為作為無效處理。

          第十六條 入股股金原則上不得抽回。

          第十七條 會員離退休或調離本企業時,同時辦理退會手續并由持股會理事會核準后退還股金。

          第十八條 會員死亡,其股本金連同股息,由理事會核準后退還給死亡會員的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監護人。

          第十九條 因觸犯刑律而服刑的持股會會員,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籍,退還股金。

          第二十條 持股會會員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被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除名、開除等而離開本企業時,視作調離,可按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遇特殊原因要求退會、退股的可提出申請經所屬部門同意,報持股會理事會核準后予以辦理。

          第五章 投資收益及分配

          第二十二條 持股會會員根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享有股金分紅和送配權利;享有持股股本金增值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持股會理事會按每年度投資收益的情況擬定分配方案,提交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持股當年投資收益,按以下順序分配:提取投資收益的2%~5%,作為持股會的管理費;支付會員的紅利。

          第二十五條 如遇投資企業虧損、歇業或者破產清算時,持股會會員以其投入資金按比例承擔經營風險。

          第六章 持股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二十六條 持股會由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組成。持股會負責人由企業工會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七條 職工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是持股會最高權力機構。持股會每年召開二次代表會議,由持股會負責人主持會議。持股會代表會議討論、修改、通過持股會章程;選舉產生持股會理事會;審議持股會理事會提出的投資規劃、增股、股權轉讓、資金運作及盈分、虧攤等方案和有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持股會代表會議應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所作決議應由參加會議的1/2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過并有效。

          第二十九條 持股會會員代表原則上根據會員數的701比例產生,同時考慮出資者的出資數額。會員代表由工會根據持股會員意見推選產生。

          第三十條 持股會會員代表的權利

          選舉和被選舉持股會理事;出席代表大會,提出建議,行使表決權;查閱持股會代表會議有關文件和持股會財務報表,監督持股會的股金投向和分配;對不稱職的持股會理事提出罷免。

          第三十一條 持股會會員代表的義務

          宣傳、執行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承擔持股會委托的工作;聽取、匯總持股會會員的意見與建議,準確地向持股會理事會反映;協助持股會理事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持股會成立理事會

          理事會是持股會的日常管理機構。理事會由9~11人組成。本企業法定代表和黨委書記均為理事會名譽理事長。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設副理事長2~3名。并根據需要聘請顧問。

          第三十三條 持股會理事會一律為兼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主持。會議次數和內容按實際情況,由理事長自行確定。

          理事長在召集理事會會議時,一般提前一星期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內容,理事應做好準備。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執行持股會代表會議的決議;提出資金投向及運作情況;負責處理各項議案;提出調整增補理事會成員及其人選名單的建議;籌備召開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根據企業經濟發展需要定向招股投資,起草并公告《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六條 在投資企業分配方案公布后,理事會負責制定持股會分配預案,并經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予以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持股會理事長根據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決議,參與本企業董事會的討論決策,并代表持股會全體會員參加本企業股東大會,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持股會在本企業投資參股中,應同其他投資參股者一樣,享有本企業董事會的董事名額;由持股會理事會按名額推薦人選擔任董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三十八條 持股會理事會下設辦公室,分別設主任、秘書、會計、出納若干名,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持股會檔案、會務、轉讓、財務結算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持股會理事長、理事會及辦公室均應對持股會全體會員負責,并接受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成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持股會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持股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的章程2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0__年新公司章程20__年新公司章程。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0__年新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體制,規范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xxx建筑裝飾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xxxx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是以其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使企業穩步迅速發展,使全體職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廈門經濟建設,為全社會的繁榮、美化環境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盡企業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經營范圍。主營:建筑室內、外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金屬門窗加工、制作、安裝;照明工程。兼營:建筑材料批零兼營;電腦噴繪、復印打字。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依法經營、平等競爭、走科工貿管理企業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助理總經理一名?偨浝碛芍鞴軉挝蝗蚊,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法人代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負責分管部門工作?偨浝聿辉跁r由總經理委托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開發經營部、質監與安全科、技術科、勞工科、工程設計室、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范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企業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任免中層領導干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提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對違法亂紀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5、定期向主官部門匯報公司的經營業務情況。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并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布《會計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積金10%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注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雇傭、解雇、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可由勞動部門推薦或經批準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職工實行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撥繳工會費,公司工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訂的《工會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于終止并清算:

          1、因出現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公司的章程4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股東乙:,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0、%。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企業集團是以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企業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XX廣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

          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公司的章程6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股東事宜,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為第_____章第_____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股東會決議內容。

          現修改為第_____章第_____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股東會決議內容。特制定本章程。

          二、原為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條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現變更為: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股東:________住所: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三、原為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計

          _____萬元

          實繳_____萬元

          現變更為:

          股東姓名

          或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

          出資數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計

          _____萬元人民幣

          實繳_____萬元人民幣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梢栽O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營業期限屆滿;

         。、股東決議解散;

         。场⒁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

         。础⒁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怠⑷嗣穹ㄔ阂勒展痉ǖ冢保福硹l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8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的章程9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注意:股東以認繳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認繳金額不是越高越好,請謹慎評估自己的責任能力和公司的實際需求。)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意: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可以是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出資采取認繳方式,在公司存續期根據公司實際需求實繳到位即可?梢苑制诔鲑Y。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表格中調整。)

          其中, 為核心創始人。(認定核心創始人后可以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注意:出資證明書對股東很重要,尤其是隱名股東,這是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股東名冊上預留股東地址,作為以后通知股東的聯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置或薪酬設置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創立初期側重效率,故只設執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慮安全,執行董事的職權應小于董事會,將部分職權收歸股東會。在公司設董事會時,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根據實際需求調整。)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為公司重大事項。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通知為書面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可同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通知,但為輔助方式,有爭議時,以郵寄為準)

          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議案內容(表決事項)。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托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為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該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否則,該股東與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該條款為避免表決權占優勢的大股東一人開會說了算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有三個股東,至少有兩個股東開會才能做出決議。這體現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質,同時亦加強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對公司重大事項做決定的情況。公司根據自己的股東人數選擇適用或調整比例)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應當簽名并附授權委托書。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如下比例:即各股東的實際表決權)(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本章程第7條所列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視公司實際情況而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反對的股東人數大于同意的股東人數的,可以啟動股東會糾錯機制。(糾錯機制的幾個前提:1、人非圣賢,孰能無過;2、重視反對意見;3、出資越多的人所負的責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間,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議程序為:充分發表不同意見,完整記錄,尋找外部專家,設定期限,最終仍尊重表決權。糾錯機制不改變原有議事規則)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視為該股東放棄表決權和公司經營參與權,只享有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其指派執行董事或監事由股東會更換,其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享有。(本條款與股東除名條款配合選用。股東除名的事項中可包括違反嚴重競業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凈資產 %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本條款內容仍是對執行董事的職權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執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并要求執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執行董事提議的;

          監事提議的;

          公司股東超過 名的;

          執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為的;

          公司凈資產達到 的;

          ……(因執行董事為過渡階段的選擇,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設立董事會時,應當設立董事會。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同等條件下,核心創始人有權優先購買。

          公司股權鎖定期 年,股東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一般適用于比較初始階段的股權和用于激勵的股權)

          股東不得向公司競爭者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通知內容應包括:出讓方、受讓方、轉讓股權比例、交割時間、轉讓價格、付款時間、付款條件、附加條件等。

          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在通知中的付款時間不按同等付款條件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對內或對外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的,應當召開股東會。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本章程第7條規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項。

          回購價格以股東投資協議約定為準,無約定的,由股東與公司協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使異議股權回購權的股東不享有該表決事項帶來的公司收益,同時亦不承擔相應損失,確定價格涉及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條款項下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按實際出資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資的,無權行使。

          全部股東一致同意,以下情況啟動股東除名機制: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

          經公司通知,在合理時間內不配合公司辦理需股東配合的行政事項導致公司不能正常經營的;

          連續三次不參與股東會也不指派代表參與股東會,對股東會事項不進行表決導致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

          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

          股東未經股東會同意,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的;

          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經營或者是破壞股東之間信賴合作關系的情形。

          (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不履行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如違反出資義務;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經營的;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損害公司破壞股東關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發生的,經過除該行為股東之外的全體其他股東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同意的,該行為股東被解除公司股東資格。

          (公司憑股東會決議向法院起訴解除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除名是對股東個人是非常嚴厲的懲罰,需要慎重進行。但為了保障公司正常運行,又不得不做,故規定較高的人數表決。同時,該條款應當是所有股東一致同意寫入公司章程的。)

          股東被除名的,公司有權以該股東的出資額原價回購其全部股權。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除名股東的股權回購應當是懲罰性價格,在章程制定時可以由股東協商確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由股東會決定是否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會決議確定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其合法繼承人享有該自然人股東所持股權對應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合法繼承人只享有財產權利的,該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繼承人轉讓該股權時,所轉讓的應當是全部股東權利。

          自然人股東離婚的,其配偶不因財產分割獲得股東資格。

          法人股東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該法人股東繼續享有其所持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但是否繼續享有表決權,由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會決議表決其不享有表決權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該股權轉讓的除外。

          法人股東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決權,從上述規定。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可以另行規定期限)。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注意: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有稅后利潤的`,每年向股東分配紅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條規定為準。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創始人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的,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章程可根據公司情況認定高管人員,如技術負責人,市場推廣負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規定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上述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設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公司參考使用。

          本章程須在公司融資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創業者對公司控制的內容。

          本章程綠色字體為說明文字,采用時刪除。紅色字體為供選用內容,不用的刪除。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公司的章程11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ㄋ模┮罁伞⒎ㄒ幒凸菊鲁痰囊幎ǐ@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炏日J繳公司新增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袡嗖殚喒蓶|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蹋

         。ǘ┌雌诶U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云渌J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 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怼⒇攧肇撠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绦卸、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

         。ǘz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文件;

         。ㄋ模┰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ㄋ模┕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虿豢煽咕芰κ录率构緹o法繼續經營時;

         。┬嫫飘a。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公司的章程1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于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辦公樓412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2人,實到董事12人。會議由董事長張忠正召集并主持,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議,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6,000萬元”,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萬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6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99,000萬股,均為普通股”。

          該議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二月十六日

        公司的章程13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決定解散;

         。ㄋ模┮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ㄎ澹┮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4

        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公司xxx(身份證號:xxxxxxxx)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公司的設立、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 為盼!

          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根據天津市《關于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職工持股會(以下簡稱持股會)是依托公司工會(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內部職工持股管理,代表內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并以公司工會法人名譽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的組織。

          第三條 持股會會員是指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承認持股會章程,并按規定自愿出資的職工。

          第四條 持股會會員出資形成的股權通過持股會統一持有和管理。會員以出資額為限對持股會承擔有限責任;持股會以其投入公司的全部資產享有股東權利,并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不承擔任何與持股會相關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 持股會資金不能購買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不得上市交易,不能進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資活動。

          第二章 持股會的設立

          第六條 設立持股會須具備天津市《關于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征得投資主體同意,職工自愿參加提出申請,填寫“職工持股會入會申請表”,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審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持股會名稱為職工持股會,住所在。

          第八條 持股會的出資總額為萬元,,在公司中的股份總額為萬股,占公司總股份的%。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⒓訒䥺T(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職工持股有關問題決議;

         。ǘ⿲Τ鲑Y形成的股份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ㄈ┰诔止蓵䞍炔哭D讓出資(股權);

         。ㄋ模⿲緝糍Y產享有所有者權益;

         。ㄎ澹┕菊鲁桃幎ǖ钠渌麢嗬

          第十條 持股會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ㄟ^持股會向公司出資(參股);

          (二)按出資數額承擔企業經營風險;

         。ㄈ﹫绦谐止蓵䲡䥺T(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職權如下:

         。ㄒ唬⿲徸h理事會工作報告;

         。ǘ┻x舉或罷免理事會成員;

         。ㄈ⿲徸h、修改章程;共3頁,當前第1頁123

         。ㄋ模⿲Τ止蓵蓹嘧兏、收益、管理等重大問題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持股會最高權力機構,職工持股會有關重大事項經大會作出決議后實施。有關規則如下:

          (一)會員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實行會員大會制,會員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

         。ǘ⿻䥺T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由幾人推選一名代表,依企業實際決定)。

         。ㄈ┱匍_會員(代表)大會需提前發出公告,通知時間、地點和議事內容。

         。ㄋ模⿻䥺T(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表決議案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 條理事會是持股會的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

         。ㄒ唬┙M織、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ǘ﹫绦袝䥺T(代表)大會決議

         。ㄈ┕芾韮炔柯毠こ止擅麅,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

         。ㄋ模┲贫毠こ止赏顿Y收益分配方案,向會員辦理分紅事宜和股權轉讓手續;

         。ㄎ澹⿻䥺T(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謺䥺T(代表)大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ㄋ模┖炇鸪止蓵䲡䥺T出資證明;

         。ㄎ澹┐頃䥺T依法進入股東會、董事會,行使股東權利;

         。┏止蓵鲁桃幎ǖ钠渌麢嗬

          第六章 會員出資管理

          第十五條 由理事會建立持股會會員名冊和賬戶,作為持股會管理會員出資的依據。

          第十六條 持股會會員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及出資證明號碼;

          (二)會員出資金額、所占比例及出資的變動情況。

          第十七條 持股會必須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作為會員出資憑證;會員依據出資證明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八條 會員出資證明由持股會理事長簽發。出資證明與會員本人的身份證、工作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

          第七章 會員出資轉讓及受益

          第十九條 會員的出資不能抽回,不能繼承,可依法在持股會內部轉讓。具體規定如下:

          (一)會員在內部轉讓股權應向理事會提出申請,不得向持股會以外人員轉讓股權。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議定,報理事會審核后實施。共3頁,當前第2頁123

         。ǘ┓渤止蓵䲡䥺T發生死亡、退休、調離或辭退、除名、開除及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會員可按規定對股權進行內部轉讓,無法轉讓的由公司用公積金收購;

         。ㄈ┰诠窘K止前六個月,停止收購職工出資和股權轉讓。

          第二十條 會員出資受益:

         。ㄒ唬┌垂煞旨t;

          (二)公司股本溢價增值(含以所有者權益轉增股本);

         。ㄈ┕厩逅闶找娣峙;

          注:本章程只起示范作用,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和刪減有關內容。補充或刪減的有關內容需要國家和企業章程保持一致性。

          附件一 職工持股會入會申請表

          附件二 職工持股會出資證明

          附件一

          職工持股會入會申請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寫 :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

          申請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理出資證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理事會審核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職工持股會出資證明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股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股類別:職工內部持股

          股額(大寫):_____元,股份:_____股

          經辦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長:(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頒發單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3頁,當前第3頁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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