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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4 17:15:5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模板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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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模板精選15篇

        公司章程模板1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層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身份證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占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注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注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愿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

          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模板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3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模板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模板5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模板6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ㄒ唬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ㄈ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ㄒ唬└鶕涑鲑Y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ㄋ模┮罁、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ㄎ澹┮婪ㄞD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ㄒ唬├U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ㄋ模┳袷毓菊鲁桃幎。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唬┬薷墓菊鲁獭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決算方案;

         。ㄎ澹┲贫ü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ㄈ┊攬绦卸潞徒浝淼男袨閾p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I業期限屆滿;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呤欠至⑿枰馍⒌;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ㄎ澹┢渌ǘㄊ掠尚枰馍⒌。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7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ǎ保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ǎ玻┻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ǎ玻﹫绦泄蓶|會決議;

         。ǎ常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ǎ矗┲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ǎ担┲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ǎ叮┲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ǎ福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ǎ梗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ǎ保┲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ǎ玻┙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ǎ常⿺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ǎ矗⿺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ǎ罚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ǎ保z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ǎ常┊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模板8

         。ǎ保┻@是為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提供的章程參考格式。合資企業應根據合資企業的合同及合資企業經營管理的具體要求和條件填寫,或增減或改寫有關條款。

         。ǎ玻┲型夂腺Y經營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國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省__市__路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中國__公司

         。撸呤。撸呤校撸呗罚撸咛。

          乙方:__國__公司

          __國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保險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保險、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產品,達到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__年__(表示量的單位)

         。撸吣辏撸

         。撸吣辏撸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

         。撸吣辏撼隹谡及俜种撸;

          中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

         。ㄗⅲ轰N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

          其中:現金__元;

          機械設備__元;

          廠房__元;

          土地使用權__元;

          工業產權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

          其中:現金__元;

          機械設備__元;

          工業產權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瓫Q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

         。ㄈ缟a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ㄟ^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瓫Q定設立分支機構;

         。薷墓疽幷;

         。懻摏Q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撠熀蠣I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渌鼞啥聲䴖Q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ㄗⅲ好總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ㄗⅲ好總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保險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保洜I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常畡趧庸べY制度;

         。矗毠た记凇⑸壟c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罚窘馍r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簽字。

          中國__公司代表 ×國__公司代表

         。ê炞郑 (簽字)

        公司章程模板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公司營業期限為。

          第七條公司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必須存放在公司,以備查閱。

          第二章股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

          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羞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ǘ└鶕煞ㄒ幒捅菊鲁痰囊幎ㄒ笳匍_股東會;

         。ㄈ⿲镜慕洜I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ㄋ模┯袡嗖殚喒菊鲁獭⒐蓶|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ㄎ澹┌闯鲑Y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ㄆ撸┕厩趾ζ浜戏嘁鏁r,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十條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凑鲁桃幎ɡU納所認繳的出資;

         。ǘ┮哉J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ㄈ┕窘浐藴实怯涀院螅坏贸榛爻鲑Y;

         。ㄋ模┳袷毓菊鲁蹋J毓久孛;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萬元,各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2、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3、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4、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5、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m1]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久Q;

         。ǘ┕境闪⑷掌;

         。ㄈ┕咀再Y本;

         。ㄋ模┕蓶|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全體股東簽名(未簽字的股東應注明理由),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五條各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可/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依照前兩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注:股東可以自行約定繼承條件)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ㄋ模⿲徸h批準(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ㄊü菊鲁桃幎ǖ钠渌殭啵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除上述情形的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人數以上,并且代表表決權以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根據股東會依法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注不設監事會的公司選擇“監事”)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執行董事)主持,(董事長/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書面指定的(董事/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應當對股東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名,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喞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ㄔ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呃U股東未按時繳納的出資;

         。ㄊ唬┲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喞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ㄔ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鶕浝硖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三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公司應當根據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Y3]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m4];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蒣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ň牛ü菊鲁毯凸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八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m6],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擔任,由[m8]選舉產生,[m9]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條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ㄋ模┮蚍赣凶、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ㄎ澹⿹我蚪洜I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ㄆ撸﹤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ò耍┓珊蛧鴦赵阂幎ǖ钠渌荒軗纹髽I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ㄒ唬┓ǘù砣擞蟹、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ㄈ┓ǘù砣擞山浝頁,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代表由股東會委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展痉ǖ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第九章監事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ㄆ撸┕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四十七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五十三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五十五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條公司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或法院解散公司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股東會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或股東指定的人組成。

          第五十九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ㄋ模┨幚韺ν馔顿Y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ㄎ澹┣謇U所欠稅款;

         。┣謇韨鶛鄠鶆;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ò耍┐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六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三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四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九條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七十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公司章程模板10

          1、落實公司法關于公司組織、公司行為準則或其他法律事項的基本要求。

          毋庸質疑,公司屬于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范,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定,而只能通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定,即必須通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2、彌補公司法規定之不足,實現具體公司制度的創新要求。

          關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定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定,如關于公司治理結構中關于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定,關于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經營等事項規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公司制度之創新要求,為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創設綱要。

          3、能夠平衡與公司相關的各方主體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群體的利益。盡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于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境、安置就業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準許或保護。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說,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在:

          1、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诖耍档凸煞萦行Ч竞陀邢挢熑喂咀再Y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新。

          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3、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遵守,違反這些規范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于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范。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于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模板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占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模板12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種情況:

          一、公司章程約定,股東因離職、退休后,經股東大會表決,公司可回收股東持有的股權。

          二、公司成立后,經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因本人原因離開企業或解職、落聘的,必須轉讓全部出資,由公司收購離開公司股東的股份,多發生在小型有限公司中,并針對某個特定的對象。

          三、國企改制后,公司股東大會修改原始公司章程,回購公司股權。

          四、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東因辭職、除名、開出等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公司按股東實際認繳的原值收購。

          五、公司章程約定因股東侵犯公司利益或同業競爭時,公司取締股東的身份,沒收其股權,使其自動喪失股東身份。

          對章程約定的強制轉讓股權條文效力的認定:

          由于對于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發生某種情況,其持有的股權應當轉讓”的情形,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作出規范性規定!侗本┦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說明,強制性條款應當是指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而必須遵守的規定,對該類規定的違反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章程作為股東之間的協議,是公司的組織準則與行為準則,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約束力。公司章程與《公司法》條款規定不一致時,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判定所涉法條的性質是否屬于強制性規定,凡所涉法條不屬于強制性規定的,即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公司章程及股東情況的不同,依章程強制轉讓股權所涉股東的情形,可作以下處理:

          (1)《公司章程》效力對原始股東(發起股東)的約束。對這部分股東來說,章程的強制轉讓股權的條款,本身就是他們制定和認可的。對于這類股東,如在章程中約定了股東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以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這些約定足可以成立一個股權轉讓合同,這種條件下的股權轉讓實際上可以認定是股東通過章程約定了一個附條件的合同。那么,當一定條件成就時,這個約定即對該股東產生合同的約束力。

          (2)《公司章程》中強制轉讓股權條款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通過修改章程而確立,而在修改章程的表決中,股東投的反對票!豆菊鲁獭分械膹娭茥l款對此股東不發生效力。對于這類股東,雖然章程通過多數決得以通過,但筆者認為,章程多數決的效力僅應當及于公司經營管理事項和股東共同利益事項,而不應及于股東個人利益事項。這一點從《公司法》第三十五條關于股東分紅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股東分紅是股東個人利益,其分紅權的變動,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實行多數表決制。公司章程是股東們之間的一個合同集合體,在這一合同中,股東投反對票的'行為,即表明了該股東不同意這一條款,自然,該條款不應對該股東產生約束力。

          (3)《公司章程》中對通過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資格的股東的效力。這類股東,在受讓股權前,章程這一條款就存在。對這一類的股東,筆者認為,只要該股東不明示同意受該條款的約束,該條款即不能對該股東產生約束力。有人認為,只要該股東受讓公司的股權,即應當推定該股東同意接受章程條款的約束。筆者對這一觀點不能茍同。首先,作為股權的處分權,涉及的是股東個人的利益,并不是公司或股東整體的利益,以默認或推定形式對股東個人權益進行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其次,股權轉讓合同是雙務合同,以默認或推定形式簽訂或履行合同,是對合同意思自治原則的違背。

          綜上所述,公司章程條款的效力,一是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二是來源于股東的約定。而作為章程自治的內容,股東的約定依法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其內容不能與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應當認定無效。章程中強制轉讓股權的條款,只有在與強行法不相違背,同時又具備股權轉讓合同要件的情況下,才能受法律保護,否則,該章程條款應認定無效,進而依章程強制轉讓股權的行為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公司章程模板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彶榕鷾蕡绦卸碌膱蟾;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彶榕鷾使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彶榕鷾使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ň牛⿲竞喜、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ㄊ┲贫ɑ蛐薷墓菊鲁;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ㄊ┢渌殭。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ㄋ模┲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ㄎ澹┲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ㄆ撸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ò耍└鶕偨浝淼奶崦麤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笨偨浝、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ㄆ撸┕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蓶|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并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ⅲ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司章程模板14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xxx修訂)的有關規定,擬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條增加:

          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的比例。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積極創造條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否則,視為無效票。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公司還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應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開征集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條增加:

          四、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公司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五、公司在發布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并在通知中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關于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七、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四款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條(二)修訂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誠信勤勉義務;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接受深圳證券交易所監管;

          (4)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事項作出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四、第一百二十一條增加:

          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五、將原文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公司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關董事的資格和義務的規定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六、將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條條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修改為: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七、第一百九十二條增加: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x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四月五日

        公司章程模板15

          第一章 總 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條 經營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運輸公司章程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偨浝碛啥麻L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偨浝砹邢聲䲡h。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偨浝碛袡嗑芙^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運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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