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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5-20 22:25:13 志華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模板(精選23篇)

          在生活中,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反映了一個組織全體成員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必須在全體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來。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模板(精選2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章程模板(精選23篇)

          公司章程 1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__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 2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

          本章程是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___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稱: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元。

          第六條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兼營: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采取股權證形式。

          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___股,即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 發起人股:___股,計___萬元,占股本總數的___。 其中: 社會法人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內部職工股___萬股,占股本總數的___。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___元。法人股每一手為___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___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并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

          3.作價低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準認可的。

          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__%。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并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___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并代行權力,受委托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

          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__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___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

          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

          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___人,其中___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___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 )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名?偨浝碛啥麻L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 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

          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

          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后進行。分配股利時,采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七十條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現金;

          2.股票。

          第七十一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二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三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五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六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七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八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并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八十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二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

          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五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六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八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 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九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并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并經___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經營期限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 。

         。ㄒ怨镜怯洐C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2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 萬元,共計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于 年 月 日一次繳足。

          股東二: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貨幣方式出資 萬元,共計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于年 月 日一次繳足。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1 次,時間為每年的12月30日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蓶|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一 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 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4

          第一條 目的和效力

          為規范“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出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國資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規范公司組織與行為的法律文件,對于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的設立和開展經營活動

          公司是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據____國資委的監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公司依法接受自治區國資委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約束,確保國家的法律、法規和___國資委的各項監管制度的有效執行,嚴格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___國資委下發的各項決議文件,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利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條 法人財產權和公司、出資人的有限責任 公司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對外投資及限制

          公司投資要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符合公司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資規模應當與公司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率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不得超過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投資要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效益不應低于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資要堅持突出主業,提高公司核心競爭能力。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規模,非主業投資不得影響主業的.發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說明:建議公益類公司對本條第二款可選擇適用。

          第五條 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公司法》有關規定,成立黨的組織,依法開展黨的活動。黨組織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納入公司管理機構和編制,公司應當為黨組織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______公司(以上簡稱甲方)與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____市簽訂的建立合作經營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外文名稱為______。公司的法定地址為:中國____省____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法定名稱和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_公司,中國_____省_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乙方: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公司;_____國(或地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建筑物等合作條件;乙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合作條件。各方不折算投資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條件,確定利潤分享辦法,并各自承擔風險。合作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獨立經營,統一核算;合作期限屆滿,公司的財產,不作價歸甲方所有。

          (注:應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具體寫明)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采用國際上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生產在國際市場上有銷路和競爭能力的產品,使合作雙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注:每個合作公司應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合作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產品,并對銷售后的產品進行維修服務。(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寫)

          第八條合作公司生產經營規模為:投產后的生產能力為________;到____年可增加到年產____,品種將發展到___。(注:每個公司要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九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或用雙方商定的其他貨幣)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注: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和建筑物等不計入注冊資本)

          第十條甲、乙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提供總面積為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負責繳付征用土地費和土地使用費;(注:土地開發費的負擔辦法,根據雙方的`約定寫)其中:

          廠房(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商場(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維修服務部(上蓋)面積___平方米。

          乙方:投資總額為_________萬元,其中:

          現金____________萬元;

          機器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______萬元;

          工業產權______萬元;

          其他______萬元。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合作公司應在甲、乙雙方提供合作條件后的____個月內,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公司依據會計師的驗資報告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三條合作公司在合作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如需增加注冊資本,須經雙方同意,并報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條件都必須經另一方同意,并經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機關)批準。乙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或資源開發權)和建筑物只能轉讓給中方企業。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董事___名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一人,由乙方擔任。

          第十七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表公司在不違背董事會決議的原則下,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董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第十八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其主要職權如下:

          (一)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決定公司增資、轉讓、合并、停業和解散;

          (三)決定公司的發展規劃、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四)批準公司的年度生產計劃、產品銷售和營運方案;

          (五)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決算和稅后利潤使用、分配方案;

          (六)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的聘用和待遇;

          (七)確定職工工資和獎懲辦法;

          (八)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九)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要事宜。

          第十九條任何一方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10天發出開會通知,并注明會議時間、議程和地點。

          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須出席會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每個合作公司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指定專人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并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作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設生產、技術、勞資、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合作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人。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均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聘用下屬管理人員。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職權。

          第二十七條對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除董事會已有決議的以外,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年,經董事會繼續聘請,可以連任。

          正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以兼任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但正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二十九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在總經理領導下工作。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作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和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條合作公司正、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___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上述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對由于失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負責賠償,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三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四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三十五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_____分行開立人民幣和外幣帳戶。

          第三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合作公司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作公司帳簿和其他會計憑證,查閱時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特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銷售產品與購置物資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產品以外銷為主(或全部外銷)經向市政府申請批準可以內銷__%。

          (注:銷售的渠道、方法和責任,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向國外和港澳地區市場銷售產品的價格,由董事會根據一定時期內的市場行情,規定該時期的最低價格。在最低價格以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可共同確定實際銷售價格。如在最低價格以下銷售產品,須報經董事會或董事會同意。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需要和適用為原則,可以自由選購,但在同等條件下,應盡量在中國購買。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由董事會制訂購買物資的驗收制度,合作各方和各級管理人員均應嚴格執行。

          第八章償還乙方投資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計劃在投產后___年內以公司每年可分配利潤的___%償還乙方投資本金。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和比例使用、分配:

          (一)提取____%作為公司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發展基金;

          (二)按前條的規定償還乙方投資;

          (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__%,乙方___%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所需雇用的職工,經當地勞動部門核準后,可由勞動服務公司介紹,或者由公司自行公開招聘,但須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十八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開除職工的決定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工資待遇,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合作公司的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隨著合作公司生產經營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必須逐步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支持職工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其主要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指導幫助職工同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團結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生產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和解散

          第五十二條公司的合作期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均可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由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在合作期滿六個月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甲、乙雙方如一致認為提前終止合作經營合同符合各方最大的利益時,可以提前終止。

          提前終止合作合同,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特別決議,并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合作期限(含延長期)屆滿后,應在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編制資產登記冊,辦理公司資產移交甲方所有的手續。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下列規章制度:

          (一)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二)職工守則;

          (三)勞動工資制度;

          (四)職工考勤、升級與獎勵制度;

          (五)職工福利制度;

          (六)財務制度;

          (七)購置物資與銷售產品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文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解釋有矛盾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生效。

          甲方:_______公司(公章)乙方:_______公司(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簽字)

          __年__月__日于中國_____省_____市______(地點)

          公司章程 6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 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 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是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條 經營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運輸公司章程第九條 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條 ___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偨浝碛啥麻L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偨浝砹邢聲䲡h。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__運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和國務院對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中國煙草總公司。英譯名China NationalTobacco Corporation,縮寫CNTC。

          第三條公司宗旨: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法規、法令、方針政策,按照國家計劃,對所屬企業的生產、供應、銷售、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公司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系:中國煙草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是全國性的農工商貿一體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受國家煙草專賣局領導。

          第五條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區虎坊路11號,郵政編碼100052。

          第二章注冊資金

          第六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全部的注冊資金包括工業、商業、外貿企業為一百三十二億元人民幣,其中:固定資金一百零七億四千萬元;流動資金二十四億六千萬元。統一歸中國煙草總公司經營調度使用。

          第三章業務范圍和組織機構

          第七條中國煙草總公司的業務范圍是,統一組織和安排全國煙草行業的生產經營和建設工作,統籌安排煙草行業農、工、商、貿的協調發展,推動行業技術和管理進步,發展橫向經濟聯合,解決行業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對煙草基層工商企業進行領導、協調、管理和服務。

          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綜合計劃,研究投資方向,編制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組織重點項目的論證和實施,檢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全行業統計分析工作。

          二、以“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為指針,制定煙草行業科技規劃,組織科技攻關,推廣煙草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普及應用,依靠科技興煙。

          三、落實國家煙葉種植、收購、調撥計劃,推廣“良種化、規范化、區域化”等科學種煙措施,提高煙葉質量,安排好煙葉的加工、儲備和出口。

          四、組織實施年度卷煙工業生產計劃,開發適銷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經濟效益,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加強企業管理。

          五、安排全國卷煙市場,組織跨省、區卷煙調撥,負責商情調查、預測工作,開拓卷煙市場,搞好卷煙流通,滿足城鄉人民需要。

          六、組織煙草行業專用設備和原、輔材料的生產、供應和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七、貫徹國家對外貿易方針政策,統一管理煙草行業進出口業務,實行工貿結合、技貿結合,完成國家創匯任務。

          第八條中國煙草總公司下設辦公室、綜合計劃部、財務會計部、生產管理部、科學技術部、行政管理部六個部室(與專賣局合署辦公機構未列)和中國煙葉生產購銷公司、中國卷煙銷售公司、中國煙草物資公司、中國煙草機械公司、中國卷煙濾嘴材料公司、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六個專業公司。

          第九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煙草公司。各省級煙草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所轄區內分別設立地(市)、縣級煙草公司。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偨浝砣尕撠熤笓]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中國煙草總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根據國家財政規定制定煙草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努力增收節支,提高全行業經濟效益,積極完成國家財政上繳任務。

          第十二條中國煙草總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勞動工資制度,嚴格按國家政策處理國家、企業、個人之間利益關系,維護國家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可隨著公司的業務發展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權限在中國煙草總公司。

          第十四條本章程條款若有與國家法律、法令、規定相抵觸的地方,以國家的法律、法令、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后,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隨公司停業自行終止。

          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__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__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 簽訂。

          公司章程 11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__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__區__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一人出資設立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工商局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50萬元人民幣。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黃__:認繳的出資額為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繳納出資期限:自本章程簽訂之日起20年,出資方式:貨幣。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彶榕鷾蕡绦卸碌膱蟾;

         。ㄋ模⿲彶榕鷾蕡瘫O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彶榕鷾使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ň牛⿲竞喜、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ㄊ┲贫ɑ蛐薷墓菊鲁;

         。ㄊ唬┢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ɑ蛴蓤绦卸滦惺乖撀殭啵

          股東做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绦泄蓶|的決定;

         。ǘ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ㄋ模┲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ò耍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ň牛┲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做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

         。ǘ┕蓶|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勒铡豆痉ā返谝话侔耸龡l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

          _年_月_日

          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及章程)。

          第二條公司由__為發行人,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注冊名稱:__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英文名稱:

          公司注冊住所地:

          公司經營期限:

          第三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____為宗旨。

          第五條公司以____為企業精神,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爭做貢獻。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股份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現行股份按照投資主體分國家持股、法人持股、社會公眾持股,均為普通股股份。

          第八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均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

          第九條公司股本總數為:__股,發起人共認購__股,占股本總數的__%。

          第十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增加資本。公司增加資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現有股東配售新股;

          (二)向現有股東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方式發行新股。

          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呈報審報。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經股東大會通過并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購回其發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股東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協議轉讓,證券交易所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意見,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鼓勵內部職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條件時可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和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國有資產管理機關或企事業單位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普通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領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五)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六)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公司普通股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五)公司股東不得退股。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股票和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董事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的2/3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公司章程 15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___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公司章程 16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_市(縣鎮)_路(街)_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章程 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確認公司的法人資格,增強企業自我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區__路__號。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萬元。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__,系該公司總經理。

          第五條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入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六條公司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和衛生保護。公司采用各種形式加強員工職業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七條公司以強化現代企業管理、提高企業品牌、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維護股東權益為企業宗旨。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餐飲業。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本公司股東以及他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二章股東、股東會

          第十一條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__以__出資,作價金額為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

          股東__以__出資,作價金額為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

          股東__以__出資,作價金額為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

          第十二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應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銀行帳戶。以實物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公司股本總額%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簽章。

          第十六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要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均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全部轉讓出資額后,其在公司中失去股東地位。

          第十九條股東按其出資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條股東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法行使表決權;

          2、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3、依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并可以優先購買其他股東的出資。

          4、按照出資比例取得紅利。

          5、公司解散時,對公司進行清算,按照出資比例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

          7、在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8、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照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足額繳納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虧損與債務的責任;

          4、在公司登記后,股東不得抽回已投入到公司的資本;

          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更換公司董事;

          2、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章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公司董事會成員共計__名,由__組成。股東代表可兼任公司董事、監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財務資金管理基本制度。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9、擬訂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___擔任。副董事長1人,由___擔任,均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履行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主持董事會的日常工作,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對外文件和內部以董事會名義下發的有關文件;

          4、由董事會授予的在董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__擔任,并由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經理1名,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將實施情況每季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決定公司員工的處分、辭退或獎懲。

          5、確定公司員工工資和福利標準、獎懲辦法以及公司的工資分配方案。

          6、總經理列席董事會。

          第三十二條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酒店經營和落實董事會的決議等有關問題?偨浝磙k公會由總經理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酒店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內部的監督檢查機構。

          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股東代表2人為__﹍,以及職工代表1人。監事會設__﹍為召集人。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一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對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時,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要求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5、向股東會提出議案。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董事、監事、總經理的資格和責任及義務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3、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三十八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的資金;

          2、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與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四十條董事、監事、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公司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應當于每季度末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起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各股東實際的出資的比例予以分配。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第四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的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章公司勞動、人事、工資管理和社會保險

          第四十七條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勞動、人事、工資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公司依法享有獨立的用工自主權。公司全面實行員工勞動合同制,與全體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年,合同到期經考核合格,可續簽。公司建立與員工雙向選擇、競爭上崗、能進能出的用人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條公司員工依法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性統籌保險,其保險實行地方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章公司結算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

          第五十一條公司存在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全體股東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五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變更名稱和住所;

          2、變更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4、法定代表人變更;

          5、公司章程其他條款的變更及章程條款的增減;

          6、國家規定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修改公司章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依法應當報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在修改后三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及公司其他員工具有約束力,公司的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經營管理行為均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 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__ 。英文名稱:__ 。英文縮寫:__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__。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__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__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五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五十四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產生、更換的具體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五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先申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五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節 董 事 會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第六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會議;

          (二) 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 檢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四條 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職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 監事會提議時。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七十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第七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但不免除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七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因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偨浝砣嬷鞒止镜娜粘=洜I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

          (九)審查具體的投資項目;

          (十)簽發日常的業務、財務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七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十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的產生、更換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長或由其指派的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度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并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此項職責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八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八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的任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八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必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職。

          第九章 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九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財政主管部門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九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財務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

          第九十二條 公司依法建帳,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

          第九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應邀列席股東會,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作出解釋、說明及回答股東的質疑。

          第九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將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九十五條 公司依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稅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有關統計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業務活動情況。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十七條 公司遵守國家及地方的稅收法規,依法納稅。

          第九十八條 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 提取法定公積金,為稅后利潤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為稅后利潤的5—10%;

          (四) 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5%;

          (五) 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六) 分配股東紅利。

          第九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及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額分別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賠償準備金只能存放于國有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一百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適當比例的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一百零一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終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擬定后,報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現金、派發紅股等形式,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利的計算與支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稽核工作。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與審計人員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章 勞動人事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險法規。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員工的條件、數量和招聘時間、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員工工資收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及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應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風險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公司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各項財務風險監管指標,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改變組織形式;

          (三) 調整業務范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變更營業場所;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設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按規定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稽核檢查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財務會計報告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其他業務經營等有關資料。

          公司在出現支付困難或喪失支付能力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 董事會擬訂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東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 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 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各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終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應予終止:

          (一) 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信托財產不屬于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于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終止時,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并就其未結束的信托業務編制報告,會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會確定人選,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終止時,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二)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原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主管部門確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 繳納所欠稅款;

          (四) 清償公司債務;

          (五) 將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第(一)至(四)項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主管部門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職責。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財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章程規定事項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 股東會認為必要時。

          公司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 專人送出;

          (二) 電話通知;

          (三) 傳真;

          (四) 郵件;

          (五) 電子郵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公告、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核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公司章程 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以貨幣出資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ㄒ唬┣逅憬M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ǘ┣逅憬M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ㄋ模┕厩逅憬Y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20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_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公司章程 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ㄒ唬┩顿Y人決定解散;

         。ǘ┩顿Y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ㄈ┍灰婪ǖ蹁N營業執照;

         。ㄋ模┓伞⑿姓ㄒ幰幎ǖ钠渌樾。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ㄒ唬┧仿毠すべY和社會保險費用;

         。ǘ┧范惪;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 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合營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住所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住所地為:

          甲方: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

          住所: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_______公司。合營各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甲、乙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采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提高產品質量,發展新產品,并促進產品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具有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六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七條 合營公司投產后形成_________的生產規模,必須至少達到_________。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產品銷售策略及外銷比例如下:

          第三章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及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萬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萬的人民幣現金、實物(機器設備)折價_______萬元、知識產權(專利)折價_______萬元、土地使用權折價_______萬元出資。

          乙方: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其中_______萬的人民幣現金、實物(機器設備)折價_______萬元、知識產權(專利)折價_______萬元、土地使用權折價_______萬元出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出資期限、出資時間:

          甲、乙雙方分期繳清出資,其中第一期由甲、乙雙方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付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第二期:由甲、乙雙方自合營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付不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

         。ㄈ粢淮涡岳U清出資的,則上款表述為:甲、乙雙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一次繳清出資。)

          第十二條 甲、乙方繳付任一期出資額后_______日內,由合營公司聘請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合營公司在收取驗資報告之日起天內向出資方出具出資證明書,并報原審批機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的調整應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事先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對其在合營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設立抵押、質押等任何形式的債權。

          第四章 合營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方指任,副董事長_______名,由_______方指任。董事、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每屆任期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不論委派還是撤換董事,均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其職權主要如下:

         。ㄒ唬Q定合營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徸h批準合營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徸h批準合營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ㄋ模┩ㄟ^合營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ㄎ澹⿲蠣I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及投資總額作出決議;

         。⿲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ㄆ撸⿲蠣I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ò耍┬薷暮蠣I公司章程;

         。ň牛Q定合營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ㄊQ定聘任或者解聘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及其報酬事項。

          第二十條 其他需要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下列事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營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營公司的合并、分立;

          5、變更合營公司的形式;

          6、董事會認為需由與會董事一致通過的事項。

          對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數通過(或簡單多數)決定。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是合營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董事長不履行其職責且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等,且應當在會議召開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臨時會議)應當有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的,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按照該方法定地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合營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代表監事名,由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職工代表監事名,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內到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設主席__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ǎ玻⿲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ǎ常┊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ǎ矗┨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ǎ保┲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ǎ玻┙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ǎ常⿺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ǎ矗⿺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ǎ罚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所有經理均應認真履行其職責,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經理或其他形式的雇員。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可隨時撤換。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部門及部門結構設置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制定方案,報董事會決定。其他部門及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職位設置由總經理會同副總經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的,董事會可隨時解聘。

          第四章 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應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在總經理的負責下,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合營公司的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公歷年作為其會計年度。第一個會計年度從合營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到當年的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十五條 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審查。

          第三十六條 合營各方在事先承諾保密的情況下,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七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在不低于稅后利潤的_______%的前提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_______個月內,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對繳納各項稅費及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決定是否分紅,紅利應按投資方實際投入注冊資本的比例分配。

          以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紅。以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各項保險均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合營公司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章 合營公司的營業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并至少提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散:

          1、合營期限屆滿;

          2、合營公司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6、因合營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8、合同、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投資方各執_______份,審批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執_______份。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沒有具體規定的事宜應按合營合同中的規定、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和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在_______簽字。

          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 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20xx年xx月xx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xxxx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xxxx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xxx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20xx年xx月xx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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