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p id="zsypk"></rp>

      2. 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2 18:16:57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推薦]公司章程范本14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推薦]公司章程范本14篇

          公司章程范本 篇1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為方便投資人,特制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占注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ㄗⅲ阂蝗擞邢挢熑喂镜墓蓶|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ⅰ⒔馍、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ㄊ唬┢渌殭唷#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熛蚬蓶|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唬┢渌殭唷#ㄗⅲ河晒蓶|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蓶|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ㄗⅲ阂陨蟽热菀部捎晒蓶|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ㄗⅲ汗究梢栽O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ǘ⿲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渌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為: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ㄋ模┮婪ū坏蹁N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ㄗⅲ罕菊鹿潈热莩鲜鰲l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 篇2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⑾蚬蓶|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灸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龋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為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 篇3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 篇4

          ( )××字第××號

          申請人:×××(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 公司章程[注2]

          茲證明××××公司(全稱)于××××年×月×日在××(地點)舉行的公司股東大會(或者公司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等),以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前面的《××××公司章程》。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人,代表×××股;贊成的××人,代表×××股;反對的××人,代表×××股;棄權的××人,代表×××股。該公司章程的.內容及通過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章程上×××、×××、×××、×××(股東姓名)的簽名(印章)屬實[注3]。該公司章程自××××年×月×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或簽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適用于證明訂立公司章程的行為。證明經登記機關蓋章確認的公司章程適用證書公證書格式。證明已生效的公司章程上的簽名(印鑒)屬實或者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適用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書格式或者文本相符公證書格式。證明社會團體章程、基金會章程、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合伙章程等可參照適用本格式。

          2.此處要具體注明何種章程。

          3.不同的章程,適用的法律、生效形式、條件不同,本句要根據章程的不同作相應調整。

          公司章程范本 篇5

          xx工商局:

          茲有xx有限公司委托xx(身份證號:131082*************)到***區(市、省)【注:營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本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 篇6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公司章程范本 篇7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章程范本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廣告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廣告設計制作、裝潢、印刷品設計制作(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注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童****湖南省****縣**鎮

          李****湖南省****縣**鎮

          張****湖南省****縣**鎮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六)有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于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并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愿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愿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于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后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并選舉產生,并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每筆對外擔;蜣D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公司章程范本 篇9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范本 篇10

          一、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探討

          對于公司章程性質的學說中,主要有契約說、自治法規說、“行為”要件說、折中說等。其中支持契約說或自治法規說的學者較多,爭論也較大。

          (一)契約說

          契約說為英美法系大部分學者主張,認為公司是許多自愿締結合約的股東、債權人、董事等之間的協議。契約是當事人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表現在公司章程上是規范公司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盡管契約說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但公司章程和民法上傳統的契約說有較大差別,尤其無法解決公司章程的外部性、涉他性的問題:一是章程的多數決與契約協商一致原則的矛盾,修改公司章程只需三分之二的股東通過即可,中小股東難有真實意思的表達;二是公司章程約束未簽署章程的股東,包括未參加章程制定和表決的股東及后加入的股東;三是章程的大量強制性規定與契約由任意性規范組成之間的矛盾。根據契約法的一般原理,相對性和意思自治原則在“公司章程契約說”受到了挑戰,將公司章程等同于契約,受契約法原理的支配,必然會大幅度地修改民法上有關契約的規定。

          通過格式合同理論來解釋以上難題:從章程條款的反復適用性、不可協商性特征分析,對后加入的股東實際上是一種格式合同,可以通過接受或者拒絕選擇是否成為股東,加入的意思表示說明未簽章的股東認同章程的內容;而三分之二多數表決程序,實際上股東在初始章程中“同意”在以后的章程修改中采取多數表決權通過的方式,即以約定的方式限制了部分股東及公司其他組成者的權利。這種解釋顯然過分強調契約的正義性,使契約自由原則大打折扣,破壞了民法上的契約理論。

          現代契約制度的發展,出現了向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契約,突破了相對性原則。對第三人的拘束力,在一般情況下,表現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合同債權,在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時涉及第三人。但是契約的涉他效力僅限于攸關契約當事人利益的第三人,而章程的涉他效力則未必關乎訂立當事人的利益,“契約說”的缺陷在于“難解公司章程之涉他效力,如股東結構變化格局中公司章程之屬性、公司章程于治理領域之諸如強制性效力等”。此外,契約說對一人公司章程的解釋也過于牽強。

          (二)自治法規說

          自治法規說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公司設立者在接受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條款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自治性行為規范。其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自治性。自治團體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情況下,制定自治協議,以調整自治組織內部和相互之間的關系,行使自治權利和實現共同利益。即自治團體自行制定、執行實施。第二,法規性。法規通過設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行為模式的方式,指引行為,將納入統一的秩序之中,這一點和公司章程通過分配公司組成者的權利義務從而確定了公司內部的行為模式,建立公司秩序是相似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在內部具有強制約束力,對于公司組成人員來說,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類法規范。

          反對自治法規說者認為該說存在缺陷:第一,公司章程存在與公司法界分的難題;第二,公司章程是公司作為社團法人的自律性規范,生效時間應該是公司法人成立之時即公司注冊登記之時,這就會造成公司成立之前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公司發起設立階段的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不到調整。

          對此,首先應當認識到公司章程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的,章程的制定者必須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這并沒有影響自治法規說對“公司自治”理論的作用,任何權利義務都存在邊界,否則權利濫用的后果是任何權利都得不到保障。公司章程訂立所遵循的原則——“不重復規定”原則與“不沖突”原則很好地體現了章程與公司法的銜接,并且必須遵守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并不會出現兩者難以界分的難題。其次,公司章程生效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即使皆持“自治法規”說的學者對此也是有爭議的,一種觀點為“公司成立說”,另一種觀點為“區分對待說”,其中又有區分,一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自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簽名、蓋章時生效,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自創立大會通過時生效;二則從公司章程內容角度出發,認為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的內容,自簽字蓋章時生效,其他部分則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公司章程區別于公司設立協議,公司設立協議只在發起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遵循合同法的一般規則,效力期間從設立行為開始至設立過程終止,即公司的成立意味著設立協議因履行而終止。這也就是說,公司成立之前并不會出現約束力真空的狀態,而是由公司設立協議對此期間的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另外,上述反對自治法規說的`論據其實是反對“章程生效時間”學說中的“公司成立說”,而并沒有否定自治法規說。

          二、探討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意義

          對公司章程性質的不同看法涉及到公司章程效力問題,公司章程效力由公司章程性質確定,如果將章程定性為契約,則公司章程效力即為契約效力,包括對契約自身的效力和對當事人之間的效力;自治法規說則將公司效力分為自治規范本身效力、時間效力以及對人的效力等。

          另外,公司章程是股東權利的淵源之一,所以公司章程的性質對于股東權的行使與救濟的途徑與方法具有相當的聯系:一是在契約說下,股東應當嚴格依照章程行使權利,因為應遵循在合意的基礎上達成的一致協議,而自治法規說則賦予了股東行使權利的靈活性,股東不僅可以在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也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章程做出修改。二是違反公司章程時,契約說以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來處理,自治法規說則要求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原告資格的問題,由于將公司章程認定為多方契約,則公司和股東皆可以提起訴訟;而在侵權之訴中,訴訟主體一般為公司而非股東個人。這是由于自治法規通過內部機制的平衡來對其遭受損害的權利加以糾正與補償,但這并不能排除在公司章程無法救濟時,中小股東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尋求外部的救濟。而在契約說前提下,“由于法律的一般原則是一項合約,無論其是否合理公正,通常應該依據其簡單的條款來執行,除非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或喪失合同履行的基礎”,使得股東在救濟自身權利時必須嚴格按照章程的規定。

          公司章程范本 篇11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經設立股東或發起人全體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內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于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為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于何為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范對內與對外的關系。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文件,應該記錄有關于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并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并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于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于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于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于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于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并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才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范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信息不對稱。信息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信息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借著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著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東憑借信息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范的介入來確保信息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類型為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類型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范的類型為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規范、賦權性規范以及補充性規范。上述三種規范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范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范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范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范和確權性規范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系人方面。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系。此處所說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于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注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于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并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并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于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介入并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

          公司章程范本 篇12

          保險公司章程是規范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各方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為促進保險公司規范運作,加強對公司章程的監管,規范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章程的基本內容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項

          章程所記載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的內容完全一致。

          1、名稱和住所。

          2、注冊資本和經營期限。

          3、經營范圍。

          4、法定代表人。

          5、組織形式。

          6、開業批準文件文號與營業執照簽發日期,開業前提交核準的章程除外。

          7、發起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發起人表,詳細記載發起人情況,包括發起人全稱、認購的股份數及持股比例。發起人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發起人表應當保留其記錄并予以注明。

          8、股份結構。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股份結構表,詳細記載股份情況,包括股份總數、股東全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股東轉讓股份的,應當在備注中注明歷次股份轉讓情況,包括轉讓股份數量、交易對方、轉讓時間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股東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結構表,但應當在股份結構表備注中保留該股東的持股記錄。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結構表應當記載限售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包括股東全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

          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較多的,可以將股份結構表列入章程附件。

          發起人表和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完全一致的,兩表可以合并。

          (二)股東與股份規則

          1、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如有必要,應當明確權利的行使條件和方式。

          保險公司發起人協議、股東出資協議或其他股東協議中對股東權利義務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同時修改章程相關條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應當明確協議內容與章程規定不一致時,以公司章程為準。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主要股東應當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

          2、股份規則。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公司發行新股、股份回購、股份轉讓、股票質押等事項的程序和權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轉讓公司股份或將公司股票質押時,有關股東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公司。

          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訴訟或仲裁時,相關股東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明確通知的時限與方式。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其他股東。

          公司對股份轉讓設置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章程應當詳細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

          3、關聯股東聲明。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之間產生關聯關系時,股東應當向公司報告,并明確報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明確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

          1、股東大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

          章程不得允許股東大會將其法定職權授予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行使。

          2、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構成,包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董事的人數。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必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范圍,涉及投資或資產交易等事項的,應當明確額度或比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授權公司其他機構履行其職權的方式和范圍。章程不得允許董事會將其法定職權籠統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行使。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與公司實際需要,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并規定各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構成及主要職權。

          3、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的構成及職權。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4、管理層。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管理層的構成及職權。

          公司同時設首席執行官和總經理職位的,章程應當明確其各自職權與產生方式。公司章程對首席執行官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

          5、法定代表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職權與履職要求,當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6、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資產買賣、重大投資、對外擔保、重要業務合同、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議權限及決策方式。

          (四)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免、職權及義務

          1、董事及董事長。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相關內容應當符合監管要求。章程應當同時明確獨立董事的特別職責、權利和義務。

          鼓勵保險公司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產生董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長職權。公司設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副董事長的具體人數。

          章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公司設有多位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接替順序或具體履行特定職務的副董事長的.確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現董事長可以代行董事會職權等方面的相關表述。

          章程應當規定當董事會表決的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無權多投一票。

          2、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

          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3、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規定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五)主要議事程序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議事規則,或分別制定專門的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

          2、議事規則包括會議召集、提案及通知、召開及主持、表決及決議、會議檔案保存、決議報告等內容。

          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監事會議事規則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3、保險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的要求。

          股東大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參照《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制定。

          (六)財務會計制度

          1、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事項,包括會計年度、會計報告內容、利潤分配方式等。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2、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各項保證金、保險保障基金、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繳納或運用方面的主要事項。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和審議權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2、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內控合規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作出原則規定。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章程不得規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險公司設立時,應當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籌建機構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創立大會對章程進行審議表決。

          3、申請人將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作為申請開業材料之一報中國保監會審核。

          4、公司籌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復。

          5、公司章程以中國保監會批復文本為準。

          (二)章程修改

          1、當出現下列事項時,公司應當于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法》、《保險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修改后,章程內容與相關規定相抵觸。

          (2)公司章程記載的基本事項或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職責、議事程序等內容發生變更。

          (3)其他導致章程必須修改的事項。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進行:

          (1)有提案權的股東或機構向股東大會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東大會對章程修改提案進行表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章程修改審核申請。

          (4)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復。公司章程以批復文本為準。

          (5)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章程修改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歷次修改情況。包括作出章程修改決議的時間、會議名稱、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

          三、章程的審批及登記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批。

          (一)申報資料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核準,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請文件。

          2、股東大會同意章程修改的決議。決議內容包括:

          (1)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出席會議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數量。

          (3)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表決結果。

          (5)參加會議股東的簽字。股東人數過多的,可以由會議主持人簽字并對會議和表決的真實性負責。

          3、章程修改說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內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內容較少的,在章程修改說明中逐條列明;修改內容較多的,須另列新舊章程條款對照表,將修改的部分逐條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電子文本。

          5、章程附件。對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應當同時對該附件的修改情況進行說明。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章程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師對章程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處理

          1、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變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規定應當審批或備案的股東變更。

          2、因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可以同時報送章程修改申請。

          3、未經前置審批而對章程記載事項作出變更的,對章程修改的批復不得作為已經獲得該事項批準的依據,章程的該項修改無效。

          (三)章程的生效與登記

          1、保險公司章程須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方可生效。

          2、章程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其他

          1、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得到遵守,并對公司章程內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2、對于章程應當修改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或存在較多疏漏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相關負責人予以公開批評。

          3、擅自變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本意見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范本 篇1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 篇14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標桿。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確保公司正常運行,規范公司治理,防止公司僵局和保障股東權利的基礎。

          公司自治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原則,法律賦予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決定公司的諸多事項,F代公司從股東構成到治理架構及人員組成越來越復雜,運用法律賦予的章程自主約定事項,是股東實現公司治理目標的重要方式。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法律解析: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能直接、當然代表公司進行各項活動。法定代表人本身理論上主要是一種虛職,其身后的身份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是實權人物。

          《公司法》除了上述條款外,基本沒有涉及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條款,反而是眾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權利義務條款。所以說,法定代表人純粹是為能有一個代表公司的人。

          在公司治理構架中,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才是關鍵的,但畢竟法定代表人能當然代表公司,其行為后果通常要公司承擔,并且在公司的公章、財務方面控制權有天然優勢。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在很多涉及公司責任時,很可能需要承擔個人責任,如司法的誠信黑名單。以及在行政和刑事責任中,如(食品、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刑事責任中,除了公司的責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負責人往往要承擔個人責任。

          實操策略:綜合來講,選定《公司法》定代表人還需全盤考慮。一般來講,董事會是現代公司的核心,是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

          董事會席位的爭奪是股東博弈的焦點,董事長往往也由大股東或大股東的代表擔任。董事長在對董事會的召集、主持等享有法定權利,所以董事長的職位也極為重要。

          在一般行業公司,可以考慮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而總經理,現在大多采用聘任的職業經理,一般屬于“外人”,對其人品的信任是一個前提。建議在一些特種行業,特別是常有安全風險的企業可以考慮約定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

          (二)對外投資和擔保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法律解析:公司章程可規定對外投資和擔保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決議,以及對外投資和擔保的額度。投資有風險,對外擔保則可能使公司因承擔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處的擔保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這是不允許公司章程規定的。

          實操策略: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如果股東比較分散或者董事會成員基本為各股東的代言人的,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畢竟股東會不常開,且董事會的召開在程序要求上比股東會簡單多了。而為了控制風險,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最好明確規定。

          (三)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解析:根據現行《公司法》,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公司注冊資本采取認繳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等,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

          實操策略:1.章程中必須明確注冊資本的金額、各股東的認繳出資金額(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需明確其價額)和出資時間,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還需明確交付和過戶的時間。股東應按照各自的情況和對公司發展的規劃合理確定注冊資本金額和出資時間。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2.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建議在章程中明確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和承擔方式。

          (四)出資不足的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解析:現行法律對用于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在出資時不再要求必須評估,但這并不意味著股東可以隨心所欲定價。特別是其他股東,必須堅持對非貨幣財產按市場價值作價。

          實操策略:章程中需明確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的價額,并且還需約定對交付該出資的股東在該財產明顯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補足差額的期限(如其他股東認定后幾日內)和不按時補足的違約責任。這樣可使其他股東避免為該股東的補足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股東分紅和增資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法律解析:同股同權本來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但考慮到實踐中股東對公司的貢獻或者說公司對股東的需求,往往不是完全按股權比例的。所以《公司法》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分配和增資時認繳出資的規則,改變后的分配、認繳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實操策略:大股東為了對公司的控制權,往往要控制絕對多數的股權,但為激勵或平衡其他股東,往往可以采用其他股東多分紅的方式。如果不按股權比例分紅的,必須明確每個股東的分紅比例。而增資時優先認繳的比例也許另行明確約定。

          (六)股東會會議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法律解析:股東會會議的定期會議按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也就是說章程可以規定定期會議的具體召開日期。鑒于現在股東出現矛盾時,即便是控股股東,也往往難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導致出現公司僵局,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東會是必須召開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地點,確保至少能順利召開定期會議。

          實操策略:為使公司的決議事項能得到及時決議,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建議章程中明確規定兩次定期股東會會議,一般可在年中和年底各一次,需注意要明確會議召開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七)股東會的召開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解析:《公司法》規定了十項必須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因此,公司運行過程中,通過股東會會議決議某些事項是必不可少的。召開股東會,必須提前通知全體股東。該通知一有時間的要求,二是必須通知到達股東(兩個事件均要求召開十五日前)。如果通知沒有到達,或到達時的日期少于十五日的,該股東會會議違法,所形成的決議可能被法院撤銷。

          實操策略:雖然該條只規定可以另行規定通知時間,但通知,除了時間,還有方式也極為重要。建議在章程中明確召開股東會會議通知的時間要求和通知方式。通知時間建議規定召開十日(或七日)前,而方式可以規定書面、電子郵件、短信通知等各種方式,這樣的好處在于提高效率,另外如采用手機短信等也能有效解決在出現矛盾時某些股東故意玩失蹤而無法送達的情況。

          (八)股東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解析:股東的各項權利根據股權比例確定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行使表決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重要途徑。通過調整表決權比例,甚至是某些小股東“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徑,這點對財務投資者尤為重要,他可以通過設置在某些事項上的一票否決權達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這條實際賦予公司章程兩項自由規定的權利:同股不同投票權和一票否決權。

          實操策略:這條的使用要慎重,一般存在股東需通過讓渡部分經營決策權以換取其他方面的利益時才能使用。在大股東引入財務投資者時,就要注意一票否決權的規定。如果必須使用一票否決權的,建議在章程中盡量縮減股東會的職權,并將一票否決權的適用事項盡量減少,以防財務投資者以較少的股權完全控制公司。

          (九)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解析: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公司的絕對控股權,即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必須經絕對多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權才能通過,其他事項由章程自行規定絕對多數決或相對多數決(二分之一以上),該種多數決包括股權比例或人數比例,即章程可以規定其他事項按股權比例表決,也可規定按人數比例表決。這一點也是《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的延續。

          實操策略:如果小股東要聯合制約大股東的,可以在章程中增加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事項;對某些特殊的投資者,可以規定按人數比例表決或對某些事項的一票否決權。這些都是法律賦予章程自主規定的。

          考慮到現在公司股東往往比較分散,包括有常年在外地甚至國外的,如果按常規的所有股東聚集到一起面對面開股東會,會存在諸多的不便。股東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如遠程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的方式及程序。

          (十)董事會組成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法律解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組成人員數量應在規定范圍,但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

          董事會的人員名單一般是由股東會推薦決定。至于董事會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實踐中有股東會決定,也有董事會內部選舉。大家不可忽視的是董事長的作用,第一,董事長是當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選(董事長或經理);第二,董事長是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人,也就是說,如果董事長不召集董事會,很多時候董事會都開不了。

          實操策略:對董事會人員數量我國習慣設單數,然后采用相對多數的方式通過相關決定。事實上,采用偶數董事數量設置董事會,然后對通過董事會決定的要求作出規定(這點在后文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中講)會使決定更具科學性、合理性。

          如前所述,董事長的身份也是控制公司的一大手段,也是股東的爭奪點。因此,章程對董事長的產生必須明確規定,否則很可能導致董事長無法選出,使公司陷入僵局。因為法律對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并無規定,這是完全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十一)董事會任期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法律解析: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最長不能超過三年。注意是按屆算,而不是按每個董事個人的任職期限算。這點在董事的增補或改選時要特別注意,最好在增補或改選同時確定為換屆。

          原董事在沒有換人的情況下,應繼續履職是法定義務,但作為保障董事會的效率,公司還是要及時改選或增補。

          實操策略:董事的任期不能超過三年。實踐中,由于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決策機構,為確保公司經營策略的一致性及穩定性,一般建議將董事會的任期定為三年。如有必要變更董事會制衡結構的,可由股東會采用增補的方式進行。

          注意原董事在沒有換人的情況下,應繼續履職是法定義務,章程并不能把這項義務免除或另作規定。

        【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公司章程11-02

        公司章程范本06-27

        公司章程模板07-20

        建筑公司章程08-03

        銷售公司章程08-03

        打印公司章程03-10

        制定公司章程03-31

        經典版公司章程09-02

        新版公司章程11-09

        關于公司章程11-05

        99热这里只有精品国产7_欧美色欲色综合色欲久久_中文字幕无码精品亚洲资源网久久_91热久久免费频精品无码
          1. <rp id="zsypk"></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