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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2-11-03 14:07:5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集合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的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的章程(集合15篇)

        公司的章程1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股東直接為治理和發展所制定,為公司營造了一個實現自治的領域,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司法主要以非強制性規則為基礎提供了一套公司設立及經營的“范本”,而公司則可以通過其章程來對這一“范本”中的規則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選擇,并在公司內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規范,亦即自治,如何在“范本”這一“標配”的基礎上升級成高度自治的“高配”,我們需要把握好一個平衡點,即在不觸及強制性規范的基礎上實現最大化的意思自治。

          一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的事項

          1、《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約定了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并且提示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進一步擴大股東大會的專屬職權,這些專屬職權具體包括: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策;董監高(除職工代表監事)的選舉更換和報酬事項決定;公司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的審議批準;對公司增、減資、發行債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這類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條提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也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述這些事項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不得授權予董事會等其他機構。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對于《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日常性關聯交易與日常性之外關聯交易的強制性披露要求,我們應注意到,對于關聯交易事項應當經過股東大會審議。

          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在核心員工的認定的問題上明確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當然,認定的前置程序不能省略,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然后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才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管理辦法》同樣規定了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特殊事件,即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的,股東大會需要就董事會提交的股票公開轉讓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及程序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了公司每年一次的定期股東大會以及強制觸發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法定情形: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到股東大會的召開,我們不能忽視事前的法定通知公告義務,對于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于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而需要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要注意的是,計算提前通知時間不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的相關規定

          《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八條對于股東大會召開的事前通知義務也做了明確要求,即掛牌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臨時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三年度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二十九條要求年度股東大會公告中應當包括律師見證意見。對于新三板公司,雖然其臨時股東大會關于律師的出席見證僅是“可以”,未予強制要求,但其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時,必須有律師到場并出具見證意見。

          四董事會的召開條件和程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提議權人包括: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和監事會。其中,固定的每年度至少兩次的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而臨時會議的召集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可以另行規定。

          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五監事會組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且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六股份轉讓的限制

          在股份轉讓限制問題上,新三板公司章程需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要求:

          對于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對于董監高,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為強制性條款,但是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我們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更高要求的限制性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指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然而對于新三板掛牌公司,能夠由董事會決定的時期僅限于掛牌之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第十三條明確提出,掛牌公司不得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如確需變更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梢姡瑨炫坪,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和解聘,只有股東大會才有生殺予奪的權利。

          八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1、不得向董、監、高提供借款。《公司法》在董監高借款問題上明確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該條立法的目的其實很簡單,就是維護公司的法人財產不受侵害。

          2、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九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解決機制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將糾紛解決機制列入了章程必備項目,即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股東、董監高之間涉及章程規定的糾紛,應當先行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如選擇仲裁方式的,應當指定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新三板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掛牌申報的必備文件和運行基礎,一旦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則會影響公司掛牌。

        公司的章程2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蚊鼒绦卸、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

         。ㄊ唬┢溉位蚪馄腹窘浝。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_____________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ǘ┲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ㄋ模┲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ㄎ澹┲朴喒竞喜ⅰ⒎至、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ò耍┲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_____每屆___________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______________年,_____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_____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ㄈ┏鲑Y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勒掌鋵嵗U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ㄈ┨崦聲⒈O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ㄋ模┮勒辗、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浌蓶|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ò耍⿲镜慕洜I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菊鲁,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ǘ┌磿r、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ㄈ⿲镜膿p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ㄋ模┕境闪⒑蟛坏贸樘映鲑Y;

         。ㄎ澹┓、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ㄒ唬┕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ㄈ﹥蓚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ǘ┻x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谋菊鲁;

         。ㄊ唬⿲徸h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ㄒ唬┒氯藬瞪儆诒菊鲁桃幎ㄈ藬档娜种䲡r;

         。ǘ┕疚磸浹a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ㄈ┐硎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ㄋ模┤种灰陨系亩抡J為必要時;

         。ㄎ澹┍O事會提議召開時;

         。┓煞ㄒ幖氨菊鲁桃幎ǖ钠渌樾。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砣说男彰;

         。ǘ┦欠窬哂斜頉Q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ㄋ模┦跈辔袝灠l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ǘ┕灸甓阮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ㄒ唬┌l行公司債券;

         。ǘ┕纠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ㄈ┻x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ㄋ模⿲徸h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ㄎ澹└鶕举Y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ㄒ唬┍菊鲁痰男薷模

         。ǘ┕镜姆至ⅰ⒑喜、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ㄎ澹┍菊鲁桃幎ê凸蓶|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ㄒ唬┎坏美寐殭嗍帐苜V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ǘ┎坏门灿霉镜馁Y金;

         。ㄈ┎坏脤⒐举Y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ㄎ澹┎坏眠`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唇浌蓶|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ㄆ撸┎坏脤⑴c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ò耍┎坏蒙米耘豆久孛;

         。ň牛┎坏美闷潢P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ㄊ┓、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ㄒ唬┕镜纳虡I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ㄈ┘皶r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ㄋ模┯H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ㄎ澹┤鐚嵪虮O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诠蓶|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ㄊ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ㄊ唬┲贫ü镜幕竟芾碇贫;

         。ㄊ┲朴啽菊鲁痰男薷姆桨;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ㄊ模┓、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ㄎ澹┬惺狗ǘù砣说穆殭;

         。┒聲谟璧钠渌殭。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娜粘I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埗聲溉位蛘呓馄腹靖笨偨浝、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菊鲁袒蚨聲谟璧钠渌殭。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ㄒ唬┕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ǘ┕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ㄆ撸┮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ò耍┍菊鲁桃幎ɑ蚬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崛》ǘüe金;

         。ǘ┨崛∪我夤e金;

         。ㄈ┲Ц豆蓶|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ㄒ唬豆痉ā坊蛴嘘P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ǘ┕镜那闆r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ㄈ┕蓶|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的章程5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公司的章程6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珊透鼡Q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ㄋ模⿲徸h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ò耍⿲Πl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ň牛⿲竞喜、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ㄊ┬薷墓菊鲁;

         。ㄊ唬┓、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熛蚬蓶|報告工作;

         。ǘ﹫绦泄蓶|的決定;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ㄆ撸┲朴喒竞喜、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Q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ò耍┓、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攬绦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ㄋ模┫蚬蓶|議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伞⒎ㄒ幒凸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ǘ┐砉竞炗喓贤;

         。ㄈ┕菊鲁桃幎ǖ钠渌殭。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采用公歷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颈灰婪ㄐ嫫飘a;

         。ǘ┕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ㄈ┕蓶|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ㄎ澹┤嗣穹ㄔ阂婪ㄓ枰越馍;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的章程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

          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

          出資金額(萬元):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

          簽章:_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字(或蓋章):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9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區_____路_____號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倳嫀熦撠煿镜呢攧諘嫻ぷ。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的章程11

          1、落實公司法關于公司組織、公司行為準則或其他法律事項的基本要求。

          毋庸質疑,公司屬于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范,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定,而只能通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定,即必須通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2、彌補公司法規定之不足,實現具體公司制度的創新要求。

          關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定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定,如關于公司治理結構中關于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定,關于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經營等事項規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公司制度之創新要求,為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創設綱要。

          3、能夠平衡與公司相關的各方主體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群體的利益。盡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于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境、安置就業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準許或保護。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說,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在:

          1、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新。

          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3、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遵守,違反這些規范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于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范。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于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的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出資額為**萬人民幣,占總資本**%。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蛘吲c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勞務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的章程13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經設立股東或發起人全體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內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于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為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于何為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范對內與對外的關系。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文件,應該記錄有關于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并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并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于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于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于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于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于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并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才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范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信息不對稱。信息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信息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借著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著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東憑借信息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范的介入來確保信息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類型為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類型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范的類型為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規范、賦權性規范以及補充性規范。上述三種規范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范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范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范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范和確權性規范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系人方面。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系。此處所說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于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注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于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并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并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于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介入并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

        公司的章程14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

          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廣告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廣告設計制作、裝潢、印刷品設計制作(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注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童****湖南省****縣**鎮

          李****湖南省****縣**鎮

          張****湖南省****縣**鎮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六)有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于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并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愿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愿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于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后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并選舉產生,并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每筆對外擔;蜣D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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