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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時間:2024-11-23 16:11:06 賽賽 讀后感 我要投稿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800字(精選16篇)

          讀完某一作品后,想必你有不少可以分享的東西,為此需要認真地寫一寫讀后感了。可是讀后感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800字,歡迎大家分享。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800字(精選16篇)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

          盧梭是文藝復興時代的瑰寶,也是飽受爭議的一位。

          雖然這本書和盧梭本人頗具爭議,甚至被許多學者批評是空想且反科學的,但其對法國大革命乃至當今世界的民主思想的影響仍無疑是深遠并且重大的。書中,盧梭將國家的創(chuàng)制定義為在一個得到全部國家成員投票的公約之上,并論述了隨之而來的眾多問題。

          盧梭究其思想本質是絕對民主的,他贊頌小國,更強調人民應當為追求自由而抗爭的精神。他唾棄專制制度,所以他宣告了人民的力量。盧梭是典型的唯心主義學者,說他是偏離實際的并不錯,但這絕不應當區(qū)分褒貶;盧梭真正的力量在于他奏響了普遍意志的自由之聲,他真正看到了民眾,看到了人權對于社會進步的重要意義,然而,直到今天,還有許多人沒有充分享受到這項權利。

          盧梭的睿智與不幸,都與他的“公意”理論相關。今天,民主已經成為一個公認的政治目標。社會公眾和絕大多數(shù)政治學者都真誠地相信:人民,即所有社會成員,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國家需要什么;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凡涉及全體人民利益的重大問題,都應該聽從全體人民的選擇。然而,反對專制的盧梭,為什么又主張由最明智的人治理群眾?這是因為,他發(fā)現(xiàn)了現(xiàn)代政治社會的`內在矛盾:這個社會的建立,是為了所有利己個人的共同利益;而這共同利益又與每個利己個人的實際利益相對立,只能凌駕于這些利己個人之上。

          從現(xiàn)在的法國政府建制中,我們也可以找到盧梭的淵源。盡管法國也是三權分立,但是它很多涉及基本性的法律也是要通過全民的投票。在某些事務上確實有直接民主的意味。具體的各個方面,在大革命時期的政府建制上有著更明顯的體現(xiàn)。

          不可否認該書所勾勒的理想狀態(tài)與我們所接觸的現(xiàn)實仍有差距,但他發(fā)現(xiàn)了導致這些差距的原因,為更“公意”的社會的建立提供了一種可能。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2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

          在法國大革命中,《社會契約論》曾被大多數(shù)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

          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3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彩圖版的《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確立了政治體的概念,意即主權在人民;第二卷探討立法和公意的問題,解釋主權的理論,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論;第三卷探討政府形式的問題;第四卷探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指出國家的內聚力以公意的表達、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體建立為前提條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節(jié)進行詳細的講解,雖然沒有讀到盧梭的原著,但是通過讀譯本的了解,我發(fā)現(xiàn)這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盧梭信奉的啟蒙思想的哲學起點就是人被假定為天生自由的,但人類社會的現(xiàn)實是,人們生活在國家這一特別的社會組織中,人們服從著國家的權力、聽從著政府的管理,所以,現(xiàn)實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處處受到約束、束縛的。而我認為盧梭要探討的真理源出于此:人為什么要接受國家的約束?或者,反過來說,國家憑什么可以約束個人?國家的權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是正當?shù)?而他書中的中心論點就很好的闡述了這些問題:即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xié)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zhí)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我認為盧梭之所以有這樣的思考,與他當時所處的社會背景也是分不開的,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xiàn),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tài)。于是,1762年《社會契約論》應運而生,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這就是我對這本書一個大體的概括。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4

          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建立了一個完整的社會契約理論體系,但也引起了許多論者對從邏輯體系到細節(jié)操作的各個方面提出了諸多的質疑,認為盧梭的語焉不詳、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說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但這也是盧梭自相矛盾的關鍵之處,就公意從何而來?這一問題,他有時將普遍意志解釋為普遍幸福,但我認為普遍幸福如何能為有限的人類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標準上,即誰具有權力來判斷公意的是非。

          他有時試圖把公意與多數(shù)人的決定劃等號,這就意味著多數(shù)人永遠是正確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這樣認為,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盧梭反對“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他說:“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钡蟮恼撜{中他又主張“不服從共同意志的人應當強迫他服從,也就是強迫他自由”。怎樣強迫不服從公意的人去服從呢?盧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數(shù)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庇谑怯滞嘶氐蕉鄶(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的道路上。書中前后論證互相矛盾,這也不失為論證中的一個邏輯漏洞。有時,按照他的說法似乎公意通過意見分歧相互勾銷的辦法自動表現(xiàn)出來,但這現(xiàn)實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盧梭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shù)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shù)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yǎng)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由于本人只讀了一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認為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xiàn)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fā),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5

          少時讀書會牢記各種名人的座右銘,以便在考試作文時能畫龍點睛般斬獲作文得分點,從未探究座右銘背后的故事,竟不知盧梭用一生去實踐的座右銘“我把我的一生獻給真理”是何等艱辛與蹉跎。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里,存在著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說:孟德斯鳩主張的立憲君主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民主共和制。

          1744年盧梭開始著手和撰寫《政治制度論》,結合他在《懺悔錄》中的部分敘述可以看出,他當初寫《政治制度論》的主旨,以及他在后來的《社會契約論》中反復發(fā)揮的理論,都集中在解決一個他比喻為“幾何學上的化圓為方的問題,即如何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治形式”。政府的形式問題,是《社會契約論》第3卷重點論述的問題。盧梭利用自然法學的角度,從“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社會的關系”“人與政權及法律的關系”等方面一一展開論述。提出一個鮮明的主張即“人生來就是自由的,但卻無處不身戴枷鎖”,并通過探討社會秩序中人的實際情況與法律的關系,闡述家庭的特殊性從而衍生到政權及統(tǒng)治者,來說明強者和統(tǒng)治者的合理性。第二卷文中關于公共幸福的論述,講述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東西,文中針對人權即政權及生死權等論述都十分犀利,有和當時思想家的鮮明對立還有獨立的個人主張。這些思想都深刻的折射到社會思潮中,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爆發(fā)雖然有很多綜合原因,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對它的爆發(fā)和發(fā)展起到一定的催化和助推作用。

          該書在1762年4月出版后,遭到查禁和封殺。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發(fā)布逮捕令,捉拿盧梭。盧梭幸而脫逃,但也經歷了長達8年之久的流亡生活,顛沛流離,居無定所,被人驅趕,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農維爾逝世時,對他的逮捕令還沒有撤銷,直到死他的身份還是一個負案在逃的犯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人民對這位為傳播真理而著書立作的作者是懷著欽敬和感激之情的。在1794年10月,法國國民公會重置棺木,將盧梭從埃默農維爾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賢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一遍讀完后總是有懵懂不解之處,但是文中的思想總能喚醒歲月中的感悟,進而又讀,每次都有不同認識和收獲,感慨盧梭用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極大的思想努力構建并表達該如何構成一個科學的法治理念體系,給后人無數(shù)啟發(fā),在此寫讀后感,希望志同者可以互勉。(薩薩)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6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

          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tài),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xiàn)實的。

          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xiàn)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fā)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xiàn)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F(xiàn)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

          如果說現(xiàn)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xiàn)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xiàn)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7

          17、18世紀的歐洲,是一個變革的時代,是一個從經濟到政治再到文化的全面變革的時代。啟蒙運動的出現(xiàn),使人們的反思意識逐漸顯露;同時,人們對于未來國家的憧憬的熱情也慢慢顯露出來。盧梭便誕生在這一變革的時代中,《社會契約論》也正是這個變革時代的經典巨著。本書以“主權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可謂近代世界各國政體的“施工圖紙”。在閱讀本書的過程中,也使我受益良多。

          盧梭在書中提出了五個概念:公民、主權者、政府、法律以及立法者。公民,是每一個自然人。在沒有形成社會的時候,每一位公民都擁有各自的自由。其后,每一個自然人自愿與他人簽訂一項契約,使每個公民結合成為一個整體,以此換來個人的安寧和諧與安全,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他人的侵犯,因而通過這項契約初步形成社會。同時,公民們也因簽訂這項契約,而形成一個整體,這個整體便是主權者。主權者是所有公民的結合體,是公意的體現(xiàn)。由于主權者是由公民結合而形成的,因而會出現(xiàn)公民對自我的約束與管理不足的情況,因此主權者與人民之間需要一個紐帶作為主權者的代理人,幫助其進行管理。這個代理人便是政府。政府并不具備任何權力與職能,其權力是由主權者授予,因此主權者可以隨意撤換一個他認為不滿意的'政府。盧梭認為,政府的存在形式有三種:民主制、貴族制、國君制;民主制即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由廣大人民進行統(tǒng)治。但民主制在盧梭看來,只是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制度,實現(xiàn)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其認為“人民通過無休止的來開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則更不可能發(fā)生”,因而民主制只能作為一種理想的形式。貴族制,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執(zhí)政者,以少數(shù)精英對國家進行統(tǒng)治;國君制;即一人統(tǒng)治一個國家,統(tǒng)治者我們稱之為國君;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也因國情的不同而異,民主制適用于領土較小的國家,這樣他們有充裕的時間去開人民大會來討論公共事務,貴族制則次之,而國君制適用于人口最少的國家,因為人民的力量弱小,難以形成反抗的力量:“兇猛的野獸只能在荒野里稱王”。

          貴族制與國君制政府都不免會出現(xiàn)一種情況,即政府的個人意志與主權者意志之間的沖突,雙方之間的沖突則會導致權力濫用情況的出現(xiàn),因此法律便應運而生。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但是誰來制定法律?盧梭認為法律不能由政府來制定,政府制定法律則會偏于自己的私利,并沒有將權力放于籠子中。因此,需要真正智慧、深邃的智者來對法律進行制定,這些智者稱為立法者。立法者在立法時,可以依靠神明、宗教等形式教化人民,使法律被人民所信服,使人民自覺遵守法律。

          盧梭通過以上五大概念,為我們描繪了現(xiàn)代民主國家的雛形,可以說是現(xiàn)代民主政治的奠基之作。但愿望總是美好的,盧梭為我們描繪的圖景,在實際操作中則困難重重;其次,由于時代的原因,盧梭的一些觀點中,在民主政體發(fā)展300多年的今天來看,有稍顯不成熟的地方,但是以上這些不足之處并無能掩蓋本書成為經典的政治學著作。

          盧梭在有關議員的討論中,認為議員以及議員代表的出現(xiàn)完全沒有必要,因為人民完完全全可以自己行使這項權力。由議員代為行使這項權力,則會出現(xiàn)許多復雜的情況:“由于金錢以及懶惰的原因,他們(指議員)便最終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笔沟眠@項權力濫用,并破壞社會。但從現(xiàn)實生活中可以發(fā)現(xiàn),每個人處于社會生活中,都有無窮盡的事務等待著我們去繁忙,我們每個人也不可能自己親歷親為的去參加人民大會。其次,盧梭認為國家應保持較小的規(guī)模,把更多的權力留給人民,讓政府更有效率。但是,對于類似于我國遼闊的疆土,國土面積巨大的國家,除采取國君制外,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方法進行治理,盧梭沒有給出一個完整的答案。

          盧梭締造的這個烏托邦,是一個綜合性的政治社會模型,也是對近代以前的社會體系的一種全面的挑戰(zhàn),影響了三百年間各個國家的現(xiàn)代化進程。直到今天,仍有許多人將盧梭作為其政治學的榜樣,可見盧梭對后世的影響。閱讀本書,對于民主政治將會有更深更細的認識,同時啟發(fā)著人們重新思考法律與人民之間的關系與立法所需要考慮的眾多因素?梢哉f,本書各處無不閃爍著理性的光輝,啟發(fā)著人們的思考。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8

          “人生來是自由平等的,一個理想的社會應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之上,國家是自由協(xié)議的產物,政府的權力來自民眾的認可。一切主權和立法權都屬于人民的集合體,一旦政府濫權,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可以說,《社會契約論》第一次如此清晰的描繪了人類社會應有的完美圖景。它不是柏拉圖的“理想國”,不是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他完全站在歷史的角度,從現(xiàn)實出發(fā),從公民、主權者、執(zhí)政者(政府)、法律和立法者這幾個角度,剖析解構了人類社會的全部,給我們展示了人類社會應該有的.樣子。

          也可得出來,盧梭大量借鑒了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的理論,比如自然環(huán)境對社會制度的影響,財富和自由的分配方式等,一般來說,各類立法和社會體系必須因地制宜,根據(jù)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這樣似乎看起來不是平等,但卻是最大的平等。

          我們知道,公民作為自然人,進入社會起就與其他所有人訂立了一項社會契約,他們放棄了身為自然人的部分自由,從而換取了和平、安寧、穩(wěn)定,總而言之,換取了他們的自由不被他人侵犯的權利。因此只要公民還在社會當中享受這些權利,并且愿意繼續(xù)在這個社會當中生存,社會契約就是永不能被打破的法則,否則他們就成為敵人。

          我們知道,政府本身是不具備任何的權力和職能的,它的一切權力都是被主權者賦予并且是代為執(zhí)行的,假如有一個人站出來凌駕于人民之上,人民便不存在了。如果任何一個政府要求公民一味地無償奉送,整個民族都是瘋了。

          我們知道了,法律是一切社會活動的準繩和原則,不但是公民在社會當中規(guī)范自己的唯一參照物,更是政府管理的唯一標準。無論是所有人(民主制)、少數(shù)人(貴族制)還是一個人(君主制),只要他是在按照法律管理國家和社會,那么他就可以被視作一個好的政府。當然法律可以規(guī)定特權,但卻不能將特權賦予某個具體的人或者某個階層。

          遺憾的是,如盧梭所言,人類從未出現(xiàn)過真正的民主制,而且未來也絕對不會出現(xiàn)。因為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這本來就是違背自然規(guī)律的。所以,景觀人類社會可以有的最美好的圖景早已被如此詳盡的描繪出來,可是我們從來而且以后也大概沒有那般的幸運親眼看見這樣一副圖景的存在。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9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的重要的政治性著作,本書或又稱為《政治權利的原理》。正如盧梭開篇所講的“我要根據(jù)人類的實際情況和法律可能出現(xiàn)的情況進行探討,看是否能在社會秩序中找到某種合法的和妥當?shù)恼袨榈囊?guī)則!昂戏ê屯桩?shù)恼袨椤笔潜緯撌龅闹攸c。

          為什么公民要關心政治?這就要從政府和社會的起源探尋。

          社會秩序是一切其他的權利的基礎,沒有穩(wěn)固的社會秩序,其他權利都是空中樓閣。但他并不來自自然,而是建立在許多約定的基礎上。正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所論述的在盧梭看來在自然狀態(tài)中,人人都是生來自由的和平等的,但人會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讓渡一部分自然狀態(tài)下的自由。而且個人的力量有限,無法克服生存中的巨大障礙。因此,人只有與其他共同協(xié)作和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共同體,才能更好的生存,結合的基礎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契約:每一個個體都應毫無保留而且平等地轉讓一部分自然狀態(tài)下的自由,服從于共同體的意志。對于這個共同契約如果有人有所保留,或者占有特權,那他成為契約的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締結共同體的每個個體都是主權者,但也是臣民,個人意志需要服從共同體的公共意志。公共意志永遠都是公正的,但并不是他說他永遠都是正確的。人民永遠不會被敗壞,但是人民往往受欺騙。因而公意也會出現(xiàn)錯誤。

          公共意志的集中表達便是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約束一切個人。按照法律治理的國家,無論政府形式如何,都能稱為“共和國”。制定法律的立法者應該是最有智慧的和理性的人,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法律最重要的是保證社會狀態(tài)下的公正性。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正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正性。

          但主權的行使卻有著各種形式,不同的行使形式形成了不同的政府形態(tài)。政府是主權者和國家之間的中間人,代表主權者行使權力。人類社會有三種最基本的政府形式,盧梭認為,沒有任何一個政府形式永遠是最好的。而且也不存在單一的政府形式,往往都是三種基本形式的混合。不同的政府形式適合于不同的國家大小和不同的氣候,要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政府形式。

          在盧梭看來,不存在徹底的`民主制,因為多數(shù)人統(tǒng)治少數(shù)人是違反自然秩序的,如果存在完美的民主制政府的話,那一定都是神的子民,完美的民主制政府不適合人類。因此,選舉產生的貴族制政府,是相對而言較好的政府,因為它能保證最賢明的人來管理政府。他認為,在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條件下,人口的增長,是政府是否為好政府的重要標準。

          政府會發(fā)生蛻化。人類社會的政府形態(tài)經歷從民主制,過度到貴族制,再到君主制自然演變和收縮,在君主制形態(tài)下,再次收縮而發(fā)展到專制政府,君主不再按照法律治理,從而公意被個人意志所取代,政府和國家會走向滅亡。羅馬政府形態(tài)的發(fā)展便是這樣的過程。

          政府只是作為主權者即公民的公意執(zhí)行者。盧梭的這個觀點,在當時還是“君授神權”的時代,無疑是平地一聲雷。雖然不能說盧梭的思想直接導致了法國大革命,但是正是盧梭的政府論,祛除了“朕即國家”的謊言,讓民主和自由平等的思想席卷歐洲大地,從而開啟了整個現(xiàn)代人類社會。破壞者,而成為共同體的敵人,將被驅逐出共同體。(葉景山)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0

          在社科群里面和眾書友讀了紙質版的全書,偶爾看到書架里面有電子版的,在此分享一下第四卷自己的一些思考:

          第四卷大的主題是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全卷共有八章。

          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公意是作為公共福利的體現(xiàn)必須存在的,不可磨滅的,個人的意志是不能不考慮公共意志的,就算公民個人為了自己的私利,也無法不要求公共福利。

          第二章論投票。投票是公民意志的最好的表達方式,進而論述了投票的一致性,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應,在本章中,盧梭提出兩種投票方式,一種是全體一致的公意投票,也就是法律的出臺,另一種是現(xiàn)實中執(zhí)行的表決,在這兒有一點值得我們思考,就是這兩種投票表決的通過的比例設計,在對現(xiàn)如今的法律體系里面的表決比率有很大的影響,進而影響公意的表決和提現(xiàn)。

          第三章論選舉,論述不同的政府形式下選擇行政官應實用不同的選舉方法,也就是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三種體制下的選舉,民主制適合抽簽,貴族制適合選舉,而君主制二者都沒有用。

          第四章論羅馬人民大會,回顧總結了羅馬人民大會的產生和發(fā)展的經驗,說明如何通過具體制度的安排使得人民的意見得到充分的表達。在本章中值得我們思考的是風尚和輿論對于一個國家體制和一只表達的重要影響何以利用或者保持良好。

          第五章論保民官制,評價其優(yōu)劣得失。保民官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保障法律的制定,行政的執(zhí)行,防止公民或者政府篡權。在本章中我們聯(lián)想現(xiàn)在的體制,有沒有類似于這樣的制度?或者應不應該有這樣的制度?

          第六章論獨裁制。討論在什么情況下一個國家才可以總之法律的執(zhí)行,實行獨裁制?盧梭認為是當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機關頭還固守法律是有害的。在這時候,便可指定一個最高首領,他可使一切法律沉默下來,但是這種獨裁也是有所限制的,主要是由于它的獨裁期限很短暫。各位書友覺得這種情況會出現(xiàn)在現(xiàn)在嗎?這種賦予一個人至高無上的臨時獨裁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是合理的嗎?歷史上有這樣的事件嗎?

          第七章論監(jiān)察官制,其作用是在保持人民道德風尚方面的作用,是為了宣告公共的判斷意見而設創(chuàng)的,從羅馬的制度來看,是從退職的行政官員選舉,為羅馬最高的行政官員,監(jiān)察公民道德風尚,五年一度人口普查,登記人口財產,任期五年。

          第八章論公民宗教,本章中論述宗教在政治社會的作用,基督教的得失以及公民對于宗教應當采取的態(tài)度。本章也是全書最后的一章,根據(jù)作者的注釋,本章是后面出版的時候加上,也是這一章倍受基督教徒的反對抨擊,盧梭直面指出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多元的'政治或者多元宗教到基督教出現(xiàn)的獨裁的二元政治局面,總之,盧梭認為基督教的法律歸根結底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國家的堅強體制,并且他區(qū)分了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分別指出他們的優(yōu)劣。最后提出公民宗教的概念?那么如何理解盧梭筆下的公民宗教呢?也就是政府制定一種道德的法規(guī)或公民信仰的章則,作為每個人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我覺得最應該能說明這個問題的就是在《山中來信》的一封信中他說:“人們從這章的標題就可以看出這一章是用來論述宗教團體應如何納入國家的憲法之中……是把宗教作為立法的內容來看的”,F(xiàn)在看來這種公民宗教就是公民對于國家和個人道德的遵守,也就是對于法律和民主的遵守。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1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大概從初中學世界歷史的時候就知道了。法國文藝復興的代表人物盧梭的代表作,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后來美國獨立革命吸取了這樣的思想。當時盧梭寫這本書的時候估計沒有料到這本書竟然對世界的局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甚至一定程度推動了世界格局的變化,也把他的名字刻在了世界歷史上。

          這本書我將其看做是議論文,立論清晰,論證方法多樣,邏輯嚴密。我想,如果當初學習議論文選取其中的一個小篇章的話,什么是議論文對我們而言就簡單得多。在論文中,多次運用了駁論、例子論證的方法闡述自己的觀點。駁論運用得無懈可擊,他多次反駁格老秀斯的觀點。舉例為證,盧梭說“有時候人們可以消滅一個國家的政權,但不消滅那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成員。由此可見,戰(zhàn)爭不能產生與它的目的無關的權利!备窭闲闼共怀姓J這些原則。同樣,格勞秀斯認為,人們可以把自己奉獻給一位國王。盧梭這樣反駁:照格勞秀斯的說法來看,人們在把自己風險給國王之前就已經是一個國家的公民了……該書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還運用了例證法。他用一章的'文字論述了羅馬人民大會,對羅馬人民大會的緣起、組織架構、實施方式、發(fā)展情況做了清晰明確的闡述,指出共和制和貴族制的弊端,想要指出當今社會的發(fā)展模式和發(fā)展方式。

          這本書成書于1762年,兩百多年過去,激勵和影響了一代又一代人。經典就是,什么時候看都不會過時的書。書中提到的很多想法,至今仍然沒有實現(xiàn)!白杂伞薄捌降取薄爸鳈嘣诿瘛苯裉爝@些仍然是世界上各國人民努力想要得到,或者努力想要捍衛(wèi)的基本權利。在論文中,他努力想要找到一個能把法律置于一切人之上的政府形式,后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獨立算是為這個問題提供了最初解答的模型。

          關于平等,他說,雖然人與人之間在體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他們人人都是平等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公約和權利的保證,人人平等這個結果最后就沒法實現(xiàn)。這種公約和權利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表現(xiàn)形式未必相同,但是人們生來追求自由和平等的這種觀念的心境卻是切實的。兩百年前對平等就有這樣的見解,讓我們現(xiàn)在許多人都覺得汗顏。在社會日漸開明和經濟日益發(fā)達的今天,很多公民開心自己一出生就擁有盧梭口中的平等,其實這種平等未必得到了真正的實現(xiàn)。不得不承認,在社會日益前進的過程中,這種相對平等范圍在不斷拓寬,兩百年來公民的努力有一定的效果。

          盧梭醉心于公民治理國家。公民治理國家的前提是有相同的公意,他認為,公意始終是公正的,永遠以公共的福祉為宗旨。其次,公民還要有投票權、發(fā)言權、提案權、分議權和討論權等。如何投票如何選舉,他推崇羅馬共和國的做法。其實,一個國家如何治理,這個跟該國家歷史發(fā)展、經濟政治基礎、文化背景有很大的關系。盧梭的一些想法很有建設性,卻未必適應有些國家。而且,歷史證明,大家對其也是選擇性的接受。這本書不同時候看總是能給人一些啟發(fā),其中一些觀點總覺得有種魅力,引發(fā)你去思考自己生活的時代,每個時代不同,所以才能常常出新。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2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內瓦的一個鐘表匠家庭,母親于第10天去世。10歲那年,他的父親因捍衛(wèi)正義不向黑惡勢力屈服毅然憤然地離開,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盧梭。由于家境貧寒,他沒有受過系統(tǒng)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緝流亡國外。做過臨時工,當過學徒、雜役、家庭書記、教師、流浪音樂家等等。到處謀生,漂泊四方。就是這樣的盧梭7歲時就將家里的書籍遍覽無余,由于這些書里歷史人物的典范影響和他父親的諄諄教誨,盧梭深深體會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貴。最終于1762發(fā)表著作《社會契約論》。

          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確立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容;第二卷則主要討論主權論的內容;第三卷是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是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雖然當時無人問津,但后來成為了反映西方傳統(tǒng)政治思想的最有影響力的著作之一。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tǒng)治者的認可。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xiàn)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jù)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zhí)政者的權力。

          第一冊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精華所在,其后的三冊是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第一冊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接著提出”處處背負著鎖鏈”的問題。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服從了,暴力也算達到了目的。但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必須基于一些約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種社會。它是所有人類社會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會形態(tài),是家庭。家庭是一種約定。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說家庭是政治社會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寫至強者的權利,只有把他人的服從轉變成責任,才能真正成為的最強。最強者的權利被認為是現(xiàn)實中的一個基本準則。認為暴力并不能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寫奴隸制度。人類社會的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相互約定。生而為人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只屬于他們自己,無人有權將之剝奪。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當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準則。

          第五章指出第一約法是根本。認為治理社會和壓榨奴隸還是兩個概念。提出疑問應如何進行表決,應以約法三章為基礎。

          第六章提出社會公約。認為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須結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和來攻艱克難,群策群力。社會契約的本質決定了上述各項要件不能有一絲更動,否則社會契約就會失去效用。

          第七章論社會主權者。主權者是和他自己約法三章,有著雙重

          義務:作為主權者一員對其他個人的義務,和作為國家一員對主權者的義務。政體的本質決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縛。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是考慮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公民國家。在社會契約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賦自由和對一切予取予奪的沒有限制的權利,人獲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guī)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論所有權,論述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認為先占先有的原則,并不構成真正的權利。只有法律的承認才能使他真正地成為財產的排他的擁有者。

          第二冊闡述主權及其權利。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的共同體的基礎。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而已。

          第三冊則是講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并非主權者本身。但是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的。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zhí)法權。它需要一個介于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權者的執(zhí)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為了防止少數(shù)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xiàn)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xiàn)有的契約。

          第四冊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寫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公意是不可摧毀的,應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學家。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社會契約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后世的思想家們的理論的形成了重大影響。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3

          雖然盧梭一直謙虛地認為《社會契約論》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從事,而后來又放棄了的一部長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簡短的論文。但是我認為《社會契約論》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偉大的思想著作,因為盧梭的這本書最早提出了現(xiàn)代政治的核心問題——即政治權威與法制、民主。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飽受摧殘的書籍。在1762年,盧梭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毀,并且在日內瓦和巴黎被當眾焚燒,官方和教會人士也對這本書大加指責,甚至連同一時期的大哲學家、文豪伏爾泰也對這本書持有偏見。但是隨著歐洲近代史上的反對君主獨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發(fā),人們開始承認了這本書的地位和正確性。盧梭可以說是當時唯一一個敢說不讓國王掌握主權的政論家,有人去這樣評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的問世,在政治理論上實現(xiàn)了一個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振聾發(fā)聵,令人耳目一新,使備受壓迫的人民開始覺醒,知道自己才是國家的主人。”對于一本受到這樣高評價的著作,我在一個暑假里只能說自己是粗淺的閱讀了幾遍,我不敢說自己讀懂了這本書的精髓,我只能說說自己淺薄的見解。

          盧梭的這本書可以說是從兩方面寫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而通過這兩方面的深入論證也提出了這本書的核心問題,即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談到這里,我要說一下自己對于盧梭書中政治權威的理解,盧梭書中的政治權威并不能單純從字面上理解為政治的權威,而是要引申理解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當性。因而在自然狀態(tài)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權威的,根據(jù)盧梭書中的理論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一個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存在的。盧梭在這個問題上參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學家格勞修斯的理論,在書中對于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如何產生的,作了如下一種闡述:政治權威是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的過程中形成的。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才能讓人民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而讓政府得到了一份合法的政治權威。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圍繞合法的政治權威是否存在,對于民主和法制兩方面都有很多精彩的思想存在。首先,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tài),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shù)人統(tǒng)治而少數(shù)人被統(tǒng)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xiàn)實的。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xiàn)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

          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fā)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xiàn)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F(xiàn)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如果說現(xiàn)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xiàn)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xiàn)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如果說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還是停留在理想性上,是有很多缺陷的,那么盧梭的法制思想則要更具實踐性和合理性。盧梭對于法治的重要性有著深刻的認識,就如書中所言“社會公約為政體帶來存在和生命;而立法為政體帶來意志和行動的能力。”一個社會契約下的社會必須是一個法治的社會。這樣的社會才能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因為合法的政治權威必須是有著諸多限制的,這樣才能保證社會的有序運行和公共意志的正確體現(xiàn)。盧梭對于法治的認識首先是從憲法的設立開始的,盧梭認為憲法起草人“勾畫了國家的機構,而不能在此機構中起任何作用”,這體現(xiàn)了盧梭的分權意識,即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這在現(xiàn)代中國也是適用的。不僅僅是憲法,規(guī)定人民日常生活的其他法律也應是如此。盧梭害怕權利的濫用最終會導致公共意志被強權所替代,因此對于立法者的要求近乎苛刻。盧梭對于強權的理解很精辟,盧梭解釋強權就是強者的意志被體現(xiàn),誰強大,誰就有權利。因此在強權下,弱者的權利是不被保護的。

          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呢,除了分權思想外,在書中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我們還能看到盧梭對于理想法律的劃分。盧梭將法律分為策劃全體秩序的“政治法”也就是憲法,規(guī)定公民各種自由權力的“民法”,制裁一切法律的“刑法”,以及刻在公民心中的“風尚、習俗”,盧梭把第四種法律稱之為“一個國家的真正憲法”說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chuàng)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用現(xiàn)在的理論來說這第四種法律可以被看為習慣法,是現(xiàn)代法律的淵源之一。其實一開始我不太明白盧梭為什么會如此推崇第四種法律,仔細想想我才明白,盧梭看重的是第四種法律的民族文化性,第四種法律才是每個民族最有特色的東西。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4

          我曾經覺得盧梭是一個口是心非的人物。之所以給我這樣的感覺,源于他早年的一篇文章《論科學與藝術》。當時第戎學院有獎征答一個問題,即藝術和科學的復興有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盧梭的好友狄德羅建議他回答“不”,因為這樣的回答更容易得獎。最后,無論出于怎樣的動機,盧梭在他的這篇征文中,給出的答案是“科學與藝術的復興沒有改善人們的舉止和道德”。

          在《論科學與藝術》中盧梭寫到:“在藝術還沒有塑成我們的風格,沒有教會我們的情感使用一種造作的語言之前,我們的風尚是粗俗的,然而卻是自然的;從舉止的不同,一眼就可看出性格的不同。那時候,人性根本上雖然不見得更好,然而人們卻很容易相互深入了解,因此可以找到他們自己的安全;而這種我們今天已不再能感到其價值的好處,就是得他們能很好地掩飾種種罪惡!

          然而從史料中不難發(fā)現(xiàn),盧梭本人是極愛文學與音樂的。他譜寫過音樂作品,撰寫過音樂理論,希望成為在音樂領域有所作為。他曾寫過一個小文章標題就是《我喜歡音樂》。

          盧梭真的是口是心非嗎?如果他是這樣一個人,那么《社會契約論》的真知灼見,又是出于什么樣的動機呢?

          盧梭在書寫《社會契約論》前,還寫過一本《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在此書中將人類的不平等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生理)的不平等,由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的不同而產生;第二類是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起因于一種協(xié)議。第二種不平等包括某一些人由于損害別人而得以享受的各種特權。

          在《社會契約論》里,我認為盧梭其實是針對上述的這兩個不平等,設計出他理想中的公約。

          首先,他認為公約可以改變自然(生理)的不平等,他說“公約不是摧毀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與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造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身體上的不平等!鄙鐣䲢l約“保全”締約者為目的,使他們不因為年齡、健康、體力以及智慧或心靈的性質不同,而在現(xiàn)實中遭遇不平等。

          其次,他覺得要改變精神上(政治上)的不平等,就要改變過去的協(xié)議方式,“設計一種人類集合體,以用集體力量來保障每一個加盟的個體和他的財產。在這一集體中,個體雖然和整體聯(lián)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聽從自己的意志。”

          簡單言之,我覺得盧梭的社會契約,一方面要在自然(生理)方面,成為所有締約者的生存保障。另一方面,要在精神(政治)方面,不干涉?zhèn)人的意志。

          得出這樣的結論后,我覺得再讀《論科學與藝術》就有了一番新滋味。盧梭所處的18世紀法國社會,凡爾賽宮的皇室奢華風氣統(tǒng)領著整個歐洲藝術的發(fā)展。不難發(fā)現(xiàn),盧梭憎惡藝術,明確的說,應該是憎惡皇室精神(政治)統(tǒng)治下的藝術。他說“今天更精致的研究與更細膩的趣味已經把取悅的藝術歸結成一套原則了。我們的風尚流行著一種邪惡而虛偽的一致性,每個人的精神仿佛都是在同一個模子里鑄出來的,禮節(jié)不斷地強迫著我們。”而另一方面,盧梭喜愛對音樂與文學的喜愛,則是出自于對樸質自然的追尋。他厭惡那些在精神統(tǒng)治下的藝術,他向往在自然中抒情高歌。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5

          今天我就閱讀《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會契約的由來

          在社會初創(chuàng)之時,人們?yōu)榱四撤N利益而自愿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于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于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并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fā)動起來,并使他們共同協(xié)作!边@里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fā)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比藗冊谶@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yōu)榱松娑园l(fā)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

          二、主權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貫穿本書的一條線索。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于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么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的統(tǒng)一。”由于社會契約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guī)定,這體現(xiàn)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對象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象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于每個締約者。

          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權者而存在的!蔽覀冊谶@里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xié)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執(zhí)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zhí)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tǒng)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于人民通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是讀《社會契約論》的一點個人感想,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

          《社會契約論》的讀后感 16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人生而平等,卻承認人類確實有些方面不能達到絕對的平等。這就是一個大師的語言,他的作品經典,耐人尋味,可以值得你一讀再讀,并且每次閱讀都會有新的發(fā)現(xiàn)和領悟,表面上看,他已經和我們不在同一個時代了,然而他的精神,他的思想?yún)s影響一代又一代的后人們,并發(fā)揮重要的作用,盧梭就是這樣的偉大的學者。

          本書是第二次閱讀了,卻沒有值得炫耀的地方,因為過去閱讀的到今天沒有一點印象了,反而覺得很慚愧。也許是過去看了沒有做筆記,未能及時表達自己的思想,也是過去理解不深,知識儲備不足,今天依舊如此,法學方面的功底還是不夠扎實。

          第一卷主要是講述人們明明生而自由,為何會變成不自由,迫于強權者的壓迫而慢慢屈從?墒潜R梭認為我們人類天生就是平等的,并不是因為奴隸制等身份問題而低人一等。我們每個人在政治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如今面對這些強權者我們所能所的就是聯(lián)合起來,構建一個契約,形成共同體,每個成員為了共同的利益團結起來,讓渡自己一部分權利,達成一個共同體對抗強權者,如此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社會契約論》第二卷。

          第一節(jié)第二節(jié)作者專門討論主權的特征,他是不可轉讓的和不可分割的。最開始就將主權定義好,設定主權的性,不可動搖性,讓那些想利用主權作為自己謀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讓人們有信心相信主權可以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擁有主權的主體是人民,而不是個人,是愿意締結契約,借助共同體維護自己利益的人民群眾,對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過于自私自利,如果太過于看重個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會兩敗俱傷。如何保護主權的性,需要合理的可執(zhí)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來維護。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誰來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為任何法律最終都是保護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惡法,就要確保立法者不是少數(shù)人,代表的應該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劇龍櫻,主人公鼓勵那些高考生的話語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強者,因為法律最終保護的是他們的利益,如果不想成為弱者,被統(tǒng)治,被剝削,那就努力做一個強著,成為法律的制定者,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詞是政府。

          要論證一個事物,先要介紹他是什么,即給他下定義,講述他的概念。作者將政府定義為介于臣民與主權者之間使兩者相互溝通的中間體。他的產生,他的權力都源于主權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許其擁有自己的一定權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為某些個人的謀利工具,就是壞政府。接著,作者給政府做了分類,有這樣幾種類型:民主制、貴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類的思想受前人的影響。至于哪種類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給出定義,認為民主或是貴族就是,而是有種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據(jù)國家的.大小,甚至是氣候要素來決定使用哪種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選擇民主制,而大國,且富?刹扇【髦,這樣的說法似乎是找不出錯誤,有點籠統(tǒng),但所受批判自然會比直接下定義用哪種的會好,因為他考慮的因素較多,較為周全。畢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據(jù)時世需要調整對策。

          總的結論是,一個好政府,考慮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數(shù)人的利益,而是廣大群眾的利益,建立服務型政府,方為正道。

          最后一卷則是作者根據(jù)自己所閱讀的知識發(fā)表自己的看法,對國家的政治提出個人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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