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收養公證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關于辦理收養公證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
1. 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
2. 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
4. 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 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 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 事實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8.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
(二)送養人應提交:
1. 夫妻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子女情況和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2.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3. 孤兒的人有監護資格的證明和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及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被收養人的戶口證明或出生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特殊收養應提交:
1.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證明;
2. 達到法定婚齡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戶口證明或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3. 被收養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五)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訂立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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