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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管計劃運作模式及各類資管的區別

        時間:2024-09-23 14:14:04

        關于資管計劃運作模式及各類資管的區別

        關于資管計劃運作模式及各類資管的區別

        關于資管計劃運作模式及各類資管的區別

          資產管理,就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行為。這個過程可以形成標準化的金融產品,謂之資管產品。

          資管計劃能給投資者提供更高的收益,是因為它少了不少中間環節。同樣一個融資項目,如果走信托通道,它需要給信托公司2%,甚至更高的費用,另外還要給代理銷售的機構1%,甚至更高的費用。一般而言,信托產品最終募集到的資金,至少有5%要用在中間環節上。而資管計劃繞開了信托公司,費用就能節省不少。所以,同樣的融資成本,體現在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方面,資管計劃的收益率就會更高一些。

          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業務,大體可分為“通道類”業務與基金子公司主動管理類業務,而“通道類”業務主要包括實際管理人為第三方的通道業務,以及資管嵌套信托類業務。

          目前市場上常見的資管業務主要包括:基金子公司資管、券商資管、保險資管,以及銀行資管。當然,我們熟悉的信托也屬于資管范疇,在這里就不贅述了。

          一、基金子公司資管

          政策法規:2012年9月26日,證監會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10月31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自此,向基金管理公司全面放開資管業務。此后一年半的時間,基金資管行業發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基金子公司已成立62家,資產管理業務規模很快將破萬億。

          優勢:小額充足,300萬元以下的小額200個;在操作模式上與信托最接近;且由于讓利于投資者,產品收益高于信托,在募集速度和投資者喜好程度上更勝信托。

          劣勢: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自身資本實力不如信托;以降低費用,提高產品收益,壓縮自身利益擴張發展的模式不可持續;運作尚不夠成熟,產品需要精挑細選。

          二、券商資管

          政策法規:2012年10月18日,證監會公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配套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券公司被譽為擁有了金融投資全牌照,能夠開展信托公司能做的大部分業務。券商資管一經放開,便迅速發力。

          優勢:小額充足,300萬元以下的小額200個;營業部網點多,在客戶資源、營銷能力和投資證券市場等方面具有先天優勢,以及和銀行、基金、信托、保險等機構長期合作建立了良好的渠道。

          劣勢:大部分為操作簡單,缺少技術含量的通道業務,主要依賴銀行渠道,難以形成持續競爭力。

          三、保險資管

          政策法規:2012年10月22日,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2013年2月17日,發布《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后,保險資產管理的業務范圍得以拓寬。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國保險資產管理規模6833億元。

          優勢:保險資管因其行業特殊性,擁有先發的資金優勢;風險較低,安全性高。

          劣勢:因對資金安全性有更高的要求,保險資管過于保守、弱勢,產品收益相對偏低。數據顯示,2013年保險行業的投資收益率為5.04%,市場可查詢的主要幾款保險資管產品的收益率大多處于2-3%。

          四、銀行資管

          政策法規:2013年9月末,銀監會批準了國內11家商業銀行開展理財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宣告銀行理財正式進入資管時代。截至2013年底,試點銀行均完成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申報,總規模超過100億元。

          優勢:客戶基礎好,具有平臺優勢,資金實力強。

          劣勢:資管能力不強,需要一個積累和發展的過程;鑒于銀行的國民地位,銀行資管對產品的安全性要更為謹慎,投資策略較保守,產品收益不高;收手續費和業績提成。

          五、基金資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規定:“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于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六、券商資管與基金資管的區別

          1、證券公司資管產品的審核機制未完全放開。對于普通集合理財產品,其備案機制和基金公司專戶產品類似,均為事后備案,但對于創新類資管產品,以及定向資管產品,仍需要事前報批。

          2、證券公司資管產品主辦人為證券公司或其分公司,而基金公司專戶產品的主辦人可以是基金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控股的專項資產管理子公司;從風險管控對于業務發展的影響角度來說,基金公司專戶產品更為靈活。

          3、證券公司資管產品需要具有三方存管資格的銀行進行托管,而基金公司專戶則放開了托管資格的限制,只強調托管制度。從這個方面看,基金公司專戶在現金及票據類產品設計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4、證券公司資管產品受《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約束,在自有資金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權益類資產管理規模、杠桿率設計等層面,受證券公司主體風險指標合規需求限制,例如單只集合計劃參與證券回購的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計劃資產凈值的40%等。而基金公司專戶產品的風險控制由基金公司自行把控。

          5、證券公司資管產品收益稅收優惠政策不明確。而基金公司專戶產品目前可享受公募基金產品的分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該項政策對機構投資者具有較強的吸引力。

          七、基金子公司、信托和券商資管的區別

          基金子公司與信托在法律關系上同屬于信托關系,可以通過募集單一資金和集合資金的形式進行投資,并且資金都可以投向各類資產(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種或者未通過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等資產);

          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在某些方面相似,都可以募集單一資金投資到各類資產,都可以募集集合資金參與交易所轉讓的產品以及集合信托等。但是信托、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在投資限制、投資者限制、投資效率、監督約束等方面仍有顯著差異。

          (一)基金子公司與信托的區別

          1、投資限制

          信托計劃無法在銀信合作中投資票據資產;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均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銀監會于2012年初下發《關于信托公司票據信托業務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與商業銀行開展各種形式的票據資產轉讓/受讓業務。

          同時,對存續的票據信托業務,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信托項目存續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票據業務,到期后應立即終止,不得展期。

          2、投資者人數限制

          信托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基金子公司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

          法律依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托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3、投資效率

          信托計劃投資于地產類項目需要事前審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產項目時無須審批。

          法律依據:《信托公司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試點管理辦法》規定“信托公司在申請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時,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發行申請經核準后,方可發售信托單位”。

          4、監管約束

          信托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相繼出文限制并禁止信托公司開展票據業務、限制信托公司開展地產業務、限制信托開展政府平臺業務(如,四部委聯發“462號文”);而目前對于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較少。

          5、凈資本約束

          信托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對凈資本的占用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無凈資本約束。 法律依據:《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約定。

          6、投資能力

          信托公司普遍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能力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托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于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面比較有優勢。

          7、兌付規則

          在現實操作中,目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默認會遵守“剛性兌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并沒有此類操作慣例。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托產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托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托公司需要兜底處理。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托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托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8、集合資金募集能力

          有些規模較大的信托公司,內部設有專門的直銷團隊,有穩定的募資能力,另有部分信托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信托理財資金池進行投資,在操作大規模募資項目上比 較穩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產品的銷售上壓力較大。 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如股東為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股東為自銷實力較強的信托公司),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二)基金子公司與券商資管的區別

          1、法律關系

          券商資管是委托關系,基金子公司是信托關系。 法律依據:新《基金法》

          2、投資限制

          券商資管有三類產品,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僅限于單一資金投資,投資限制較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僅限于交易所交易的產品、商業銀行理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不能將募集資金投資到未在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LP受益權和財產權等;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限制較少,但需要證監會逐一審批,操作效率較低。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較廣泛。

          同時,在銀證合作中,券商資管募集資金不得投資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禁止投資的行業;而基金子公司則無約束。在股票質押式回購中,券商資管的定向、集合可參與,而基金子公司不能直接參與。

          法律依據:《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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