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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抵押合同

        時間:2022-08-30 17:25:05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抵押合同范文匯總8篇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是企業(yè)發(fā)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抵押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抵押合同范文匯總8篇

        抵押合同 篇1

          在抵押關系中,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物轉讓與第三人,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發(fā)生物權的變動?對于這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的效力不受物權行為的效力影響。也就是說,轉讓合同有效,抵押財產能否轉移就要另當別論了。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并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抵押物是不動產的,在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前,根據《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沒有抵押權人同意抵押財產轉讓的書面證明,買受人實際無法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合同構成履行不能,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抵押物是動產的,對于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受讓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的追及力;對于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受讓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向抵押人主張賠償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的“不得轉讓抵押財產”,應僅指不能發(fā)生抵押物的物權變動效果,但不影響抵押物轉讓合同的效力。合同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其效力應依據合同法來判斷,而不能通過合同是否履行即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物權登記為標準進行判斷。

          在制度設計上賦予買受人主張有效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比讓買受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善意買受人的權益。從實踐中看,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于抵押物是否設定有抵押權是清楚的,并事先作出適當安排。一個正常的買受人不可能支付全價購買抵押物,而是獲得了折扣利益,這樣就達成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平衡。如果雙方嚴格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是能夠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多是因價格波動利益驅動所致。認定合同無效無疑會縱容違約一方,守約一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破壞合同自由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之債是一種債權,而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根據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物權能否發(fā)生變動,都不影響債權即轉讓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 篇2

          一、融資租賃合同擔保

          (一)融資租賃合同擔保概述

          在我國融資租賃交易中,設定擔保是常見的交易條件。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是具有較高價值的財產,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租期較長,承租人使用租賃設備的收益情況容易受市場因素影響,因而出租人收回投資獲得利潤的風險系數相當大。為了確保承租人能按約履行合同,按期支付租金,降低出租人的風險,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的擔保。融資租賃如果設定擔保,一般有兩類:一類是對承租人履行向出租人給付租金義務的擔保;一類是對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從總體上看,其擔保方式與《擔保法》確定的擔保方式并沒有什么區(qū)別,即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在交易中,當事人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設定合同擔保方式。融資租賃合同雖可適用留置和定金擔保方式,但是在實踐中極少發(fā)生和適用。主要采用的是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方式。

          二、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擔?梢圆扇≡谧赓U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擔保條款方式,或亦可簽署獨立的擔保合同或出具擔保函。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主要有:

          (一)擔保人應當具有擔保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采取保證方式時,著重考慮保證人是否具有作為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如根據《擔保法》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出租人應對擔保人進行資信調查,確定其擔保能力。

          (二)考慮到監(jiān)控難度等問題,應審慎使用浮動抵押制度

          浮動抵押制度是《物權法》引入的新制度。浮動抵押抵押財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抵押人被賦予較大的處分權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會給抵押權人抵押權的。實現(xiàn)帶來諸多風險:

          1、浮動抵押財產價值可能在特定化之前減少或流失,使抵押權人的債權難以得到清償。抵押財產處于流動狀態(tài),抵押人可能濫用其自由處分權,非法轉移、變更財產,致抵押財產總體價值減少,損害抵押權人利益。

          2、浮動抵押財產在發(fā)生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時方能確定,這給預測抵押財產的價值帶來困難。

          3、浮動抵押制度有賴于良好的社會信譽、誠信和市場環(huán)境。

          4、由于浮動抵押具有浮動性,抵押財產處于動態(tài)變化中,《物權法》沒有規(guī)定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及抵押財產相應的監(jiān)督權,抵押權人無法掌握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抵押財產的價值變化,不利于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

          5、浮動抵押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權。

          鑒于以上缺陷, 出租人對于浮動抵押應采取審慎態(tài)度。依據《物權法》196條規(guī)定,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之一為“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出租人應盡量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提前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一旦發(fā)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xiàn)抵押權,從而保障自己的債權。

          (三)約定行使擔保物權條件,保障擔保利益,節(jié)約交易成本

          《物權法》第170條規(guī)定,除了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出租人在擔保合同中應對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明確約定,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及時防范風險。

          (四)積極行使擔保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物權法》縮短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間,因而,如果抵押權人未能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則其利益將不會受到法院保護。出租人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跟蹤制度在此至關重要。

          (五)及時進行擔保登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物權法》將動產擔保由以往的登記生效主義轉向登記對抗主義。盡管不進行登記,并不影響動產擔保的效力,但是為了能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應督促擔保人進行登記。

          (六)適當考慮適用留置、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方式

          《物權法》規(guī)定企業(yè)之間可以留置,而且留置權和債權可以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這為出租人采取留置擔保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同時,也可以采用應收賬款質押的方式。

          (七)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租賃物殘值擔保為融資租賃所特有,它是為保障出租人對于租期結束時租賃物殘值利益而設定。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一般適用于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類擔?梢杂傻谌嘶虺凶馊颂峁

          對此建議條款:雙方約定在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物的具體殘值;對合同屆滿時租賃物進行評估和變現(xiàn),約定評估的具體方式或者評估機構;當租賃物的評估變現(xiàn)價值低于雙方約定的殘值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對差額作出擔保。

          (八)建立健全租賃物取回占有機制

          在租期內,租賃物處于承租人使用和控制之下,因而出租人可考慮采取合同約定、合同公證、租賃物標志化等手段設立明確、可操作的租賃物取回權制度,充分保障租賃物權。取回權并不是《擔保法》中的擔保制度,但是對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必不可少。20xx年,我所總結參與“中國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的.心得,結合受全國人大委托進行取回權課題研究工作的成果,出版了《融資租賃登記與取回權》一書,該書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取回權的制度構建及交易設計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抵押合同 篇3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為確保甲方與債務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xiàn),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乙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以下稱“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簽字)

          2、抵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為準。

          3、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1、擔保的主債權為編號為的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元人民幣(大寫金額),利息計算方式為,借款期限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的登記

          如果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屬于法律規(guī)定需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在登記手續(xù)辦妥后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四條保險

          1、乙方應為抵押物投保,保險金額不低于或抵押物的評估價值,保險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并應指定甲方為保險權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險手續(xù)辦妥后,乙方應將保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時支付所有保費,并履行維持保險的有效存續(xù)所必需的其他義務。

          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續(xù)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xù)保,代為繳付保費或采取其他保險維持措施。抵押人應提供必要協(xié)助,并承擔抵押權人因此支出的保險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準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出租等情況。

          第六條乙方的義務

          1、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擔保。

          2、乙方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yǎng)等費用。

          3、乙方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應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應定時維修保養(yǎng)以保證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辦理保險。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5、乙方應配合甲方對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養(yǎng)狀況及權屬維持情況進行檢查。

          6、乙方應在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時日內,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tài)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fā)生爭議;

         。3)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zhí)行措施;

         。4)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乙方的工作、收入發(fā)生重大變化。

          7、乙方應配合甲方實現(xiàn)抵押權并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8、主合同變更的,乙方仍愿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xiàn)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xiàn)時,甲方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未按第六條第1項約定另行提供擔保。

          第八條保證條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條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

          (2)抵押人在第五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甲方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3、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于本合同其余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因第八條1項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訴,均需向本合同簽訂地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條款

        抵押合同 篇4

          編號:

          抵押權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 話: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為確保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

          人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

          人的財產抵押。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概況

          1.抵押物名稱:(見附件——抵押物清單)

          2.抵押物總價值為(大寫) 元整,即(小

          寫) 元,用于本次融資的抵押擔保額為(大寫)元整,即(小寫) 元。

          3.抵押期限為 。

          第二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本抵押合同擔保范圍為:主債權及利息、抵押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條 抵押物登記

          抵押人授權抵押權人在本合同簽訂后 天內,執(zhí)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書及其它相關文件到抵押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將該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于抵押權人。抵押人應全力配合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四條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贈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2.抵押人對該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jiān)督檢查。對該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jiān)督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3.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嚴格按照主合同規(guī)定時間主動履行債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fā)現(xiàn)抵押人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jié),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或提前實現(xiàn)抵押權。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yǎng)及有關稅賦等費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六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準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物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guī)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

          訟。

          4.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fā)生,可能對該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七條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后,抵押物權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超過應償還部分的,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3.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抵押財產。

          2.抵押人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抵押權人視情況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該債權總額 %的違約金。

          3.抵押人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權限等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被擔?傤~ %的違約金。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提起仲裁或訴訟。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后,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xié)助抵押人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并將抵押財產權屬證明文件及相關文件退還抵押人。

          3.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份,相關登記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蓋章): 抵押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的依據

          乙方與 銀行于 20xx年xx月xx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就該筆貸款提供了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的借款本金 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意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以乙方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包括運輸車輛、攪拌機、電腦等)、飼養(yǎng)的牛以及其他產品及半成品為甲方提供浮動抵押擔保。

          第二條 擔保物的狀況

          乙方是從事肉牛飼養(yǎng)及農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yè),現(xiàn)有肉牛 頭,機器設備 。

          第三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xiàn)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反擔保范圍之內。包括:1)甲方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約定的由甲方履行保證人義務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2)上述代償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3)實現(xiàn)追償權、抵押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4)本合同規(guī)定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

          第四條 抵押物的登記

          由甲、乙雙方共同辦理抵押登記的有關手續(xù),由乙方交納登記費用;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乙方負責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浮動抵押財產的確定

          乙方向甲方設定反擔保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fā)生時確定:

          1)甲方為乙方擔保的銀行貸款期限屆滿,乙方未予歸還;

          2)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乙方將貸款挪作他用;

          4)乙方飼養(yǎng)的牛不足 頭,或總價值不足 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5)乙方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則處分已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物的;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抵押權人可實現(xiàn)抵押權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乙方的承諾及義務

          1)乙方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處分權方面的爭議;

          3)乙方不存在已經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乙方的下列事件:

          A、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已設定抵押等情形;

          B、存在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及行政處罰、爭議;

          C、存在重大債務或負債;

          D、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E、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人;

          F、抵押財產存在未為甲方所明確了解、接受的明確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G、其他業(yè)已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4)乙方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甲方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5)乙方保證不出現(xiàn)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行使權利的情形;

          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甲方并將變更登記后的副本或注銷結果向甲方報告;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

          1)甲方履行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款項。乙方保證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7日內即時支付甲方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2)甲方有權對乙方使用貸款的情況及經營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擔保總金額10%的違約金。

          第九條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情形出現(xiàn),甲方可以與乙方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不足清償債務,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條 合同獨立性

          本合同所設立的抵押反擔保具有獨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亦不因乙方發(fā)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抵押交登記機關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抵押合同 篇6

          典當行(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當戶(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其相關規(guī)定,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典當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典當金額及費用

          一、 甲方同意在辦理完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及乙方交付該房地產給甲方后,給予乙方當金人民幣(大寫)_____ ________元整,¥ 元。

          二、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擔。

          第二條 典當期限

          一、典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當金支付日以當票所記載的實際發(fā)放日為準,若實際發(fā)放日遲于前款記載的發(fā)放日,則典當到期日相應順延。

          三、若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的情形,提前收當,則視為典當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辦理續(xù)當,典當期限到期日相應順延,以續(xù)當憑證上記載的到期日 為準。

          第三條 典當利率及綜合費率

          一、 借款月利率: ‰,月綜合費率: ‰,合計:每月 ‰。

          二、 本合同所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不受本合同典當期限限制,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直至清償完所有債務為止。

          三、 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及實際用款月度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用。

          四、 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 1 )。

          1、綜合費用在當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當期在5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5日計算;當期在10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半個月計算;當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綜合費用按整月計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約定,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含當票)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

          六、 超期交納利息、綜合費用或超期還款的,除正常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額的 加收違約金。

          七、 本合同項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和可能發(fā)生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對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產均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四條 當物

          抵押房地產類別:面積: 有效證件:所有權證號碼: 號。 土地座落: 。 抵押部位:全部。

          當物估價金額: 萬元整。

          抵押期限: 個月(與當期相同)。

          第五條 擔保合同

          編號為 號的《抵押擔保合同》為當票和本合同的從屬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條 贖當

          一、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到期日償還當金及利息。

          二、在典當期限內,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贖當。若典當期限不滿5日的按5日計收利息。

          三、乙方超過典當期限或續(xù)當期限贖當的,為逾期贖當。若逾期贖當,乙方除需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補交逾期的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和違約金。

          第七條 續(xù)當

          一、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續(xù)當。續(xù)當應在典當期滿前5 日內辦理。

          二、乙方辦理續(xù)當時,必須先結清前期的利息和繳納本期續(xù)當的綜合費用。

          三、辦理續(xù)當時,甲方應與乙方簽訂續(xù)當憑證,在續(xù)當憑證上載明乙方名稱、續(xù)當金額、期限、利率及綜合費率等要素,并由雙方簽名蓋章,方為有效。該續(xù)當憑證作為當票和本合同的補充,當票和本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續(xù)當不得超過3次。

          第八條 絕當

          一、典當期限或者續(xù)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乙方既不贖當也不續(xù)當的,為絕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出現(xiàn)絕當時,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行使權利:

          (一)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甲方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甲方可選擇按照雙方約定的當物估價金額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拍賣起價為當物估價金額下降10%,若不能賣出,可連續(xù)以上一次拍賣價下降 %的標準繼續(xù)拍賣,直到賣出為止。甲方以拍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優(yōu)先受償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綜合費用、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發(fā)生下列任一情況,即構成違約:

          (一)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的證件、證明等資料;

          (二) 乙方提供的當物存在經濟糾紛或權利瑕疵等;

          (三) 違反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條款的約定。

          二、違約發(fā)生后,甲方有權選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典當本金、利違約金息、及有關費用。

          (三)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直接委托拍賣行對當物進行拍賣。從拍賣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僅限于拍賣費用、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律師代理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第十條 其他

          一、在乙方未償還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不得轉讓、出租、出售、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

          二、抵押物的相關證明手續(xù)他項權證,房產、土地證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間,如果抵押房地產因故價值減少,乙方(抵押人)應在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情況發(fā)生后十天內向甲方增補同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質押。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方式處理。 。

          五、 本合同經有權部門抵押登記后生效。

          六、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及國家商務部、公安部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執(zhí)行。

          七、本合同作為當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當戶到期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義務,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7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聯(lián)系方式: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營業(yè)地址: 聯(lián)系方式:

          為了確保乙方債權的實現(xiàn),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恪守履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1.1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 享有對抵押物的完全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了解抵押人的權利與義務,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

          全真實;

          1.3 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4 已對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

          1.5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jiān)管;

          1.6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1.7押物沒有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或雖已設立抵押,但已經將設立抵押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1.8 抵押物不屬于共有財產,或雖屬于共有財產但已就抵押事項取得共有人書面同意;

          1.9 甲方以仔細閱讀乙方與被擔保人合同編號為 的內容,擔保完全出于自愿。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2.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其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定的主合同(名稱: 編號: )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

          2.2 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三條 抵押擔保范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及差旅費等)。

          第四條 抵押物

          4.1、抵押物為 位于 。 抵押物的價值約定為 元;

          4.2、乙方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4.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fā)生主合同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自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4 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乙方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4.5抵押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6抵押權存續(xù)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 乙方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4.7、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或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證明;

          4.8 、抵押物毀損、 滅失或被征收的, 甲方所獲得的保險金、 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于提前清償主債權, 或經乙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第五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甲乙雙方應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 日內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6.1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行使以下行為

          6.1.1轉讓和贈與抵押物及其所享有的份額;

          6.1.2對本合同下的抵押物再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以及出租抵押物;

          6.2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就轉讓所得的價款向乙方提前清償或提存。轉讓價款超過主合同債務數額的部分所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補足;

          6.3抵押期間,乙方將主合同的債權轉讓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來抵押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責任;

          6.4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 應立即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6.5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乙方并協(xié)助避免侵害;

          6.6甲方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鑒定、估價、登記、公證、提存及其他有關費用;

          6.7對乙方發(fā)出的書面通知及時簽收。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7.1主債權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下的抵押物。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

          7.2.1依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解除主合同,主合同的債權未受清償;

          7.2.2發(fā)生本合同第6.4條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7.2.3甲方或被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等情形足以影響其清償能力;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jiān)管;

          7.3被擔保人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以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jiān)護人;或者雖有上述人員但其拒絕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

          7.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xié)助以避免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5乙方實現(xiàn)抵押權時,可通過與乙方協(xié)商,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后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債務人所欠債務。甲乙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7.6 乙方主債權存在其他擔保的,不論該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

          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實現(xiàn)擔保的順序,甲方承諾不因此而提出抗辯。乙方放棄、變更或喪失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權益,甲方的擔保責任仍持續(xù)有效,不因此而無效或減免;

          7.7對于磋商、訂立、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業(yè)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資料、數據等信息,乙方應當予以保密;

          7.8 甲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應付款項,并履行了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后,抵押權終止,乙方應協(xié)助甲方到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保證與承諾,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8.2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6.1條的規(guī)定,擅自處分抵押物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債權總額30%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9.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

          9.2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爭議由_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一條 其它

          11.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執(zhí)____份,乙方執(zhí)____份,交備案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捺印):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抵押物共有人:

        抵押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抵押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

          證件名稱及號碼:

          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債務人”)于年月日簽訂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xiàn),乙方自愿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zhí)行。

          第一條抵押物狀況及價值

          1.1乙方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1.2除非甲乙雙方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guī)定,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1.3如果抵押財產的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xiàn),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1.4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租賃、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

          第二條被擔保的主債權

          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主合同本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如果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為準。

          第三條抵押擔保的范圍

          乙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第四條抵押物的登記

          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xù),并在登記手續(xù)辦妥之日起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五條主合同變更

          5.1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還款及收款賬號、借款用途、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展期等)無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繼續(xù)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5.2抵押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時,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甲方與乙方應在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日內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乙方要對所擔保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息、違約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5.3甲方將主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乙方應協(xié)助甲方及第三方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抵押財產的占有及保管

          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維修、保養(yǎng)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按時交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及其他費用。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檢查,如果抵押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或其他使抵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抵押財產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

          第七條抵押財產的保險

          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如甲方要求乙方為抵押財產投保,乙方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及甲方指定的險種、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果保險期屆滿時,被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乙方應當對保險期限做相應的延長。如甲方中斷保險或撤銷保險,甲方有權代乙方辦理抵押財產保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乙方的承諾和保證

          8.1乙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8.2乙方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已出租但已書面告知甲方;乙方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設立過抵押,或雖已抵押但已書面告知甲方;該抵押財產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不存在權屬糾紛;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jiān)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8.3如簽訂本合同時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未對外出租,在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對外出租。

          8.4抵押權存續(xù)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放棄、贈與、轉讓、出租、出資、重復抵押、遷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九條第三方妨礙

          9.1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征收、征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jiān)管、留置、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9.2抵押財產發(fā)生本合同第9.1條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應作為甲方債權的抵押擔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保險金和補償金,甲方擁有優(yōu)先受償權。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乙方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yǎng)等費用。

          10.2有下列情形時,乙方應在事項發(fā)生之日或知道事項發(fā)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若抵押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狀態(tài)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2)抵押物權屬發(fā)生爭議;

         。3)抵押物再抵押;

         。4)抵押權存續(xù)期間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zhí)行措施;

          (5)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當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乙方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時(或乙方為自然人時的工作、收入、健康狀況、婚姻狀況等發(fā)生重大變化)。

          十一、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1.1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包括依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約定,甲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況),而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的,甲方有權隨時行使抵押權。

          11.2甲方有權采取如下方式對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

         。1)與乙方協(xié)商,將抵押財產折價以抵償債務或以抵押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取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2)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11.3乙方與債務人為同一人的,甲方可以對乙方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置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11.4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且乙方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則乙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11.5無論甲方在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或放棄、部分放棄任何擔保債權,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由債務人自己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抵押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甲方在實現(xiàn)債權的順位上不受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的影響,如乙方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乙方放棄在甲方實現(xiàn)債權時位于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順位之后等相關權利,對實現(xiàn)債權順位甲方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十二、保證條款

          12.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如乙方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乙方應對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

          12.2乙方基于本合同第11.5條承擔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xiàn)債權和擔保權利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或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保全費、執(zhí)行費、公告費、保險費、評估費、拍賣費、保管費、鑒定費等所有其他應付合理費用)。

          12.3乙方依據本合同第11.5條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十三、通知與送達

          13.1甲乙雙方的聯(lián)系信息如下:

          聯(lián)系人信息

          甲方

          乙方

          聯(lián)系人姓名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住址

          電子郵箱

          13.2關于送達的特別約定

         。1)本合同第13.1條中雙方預留的聯(lián)系地址系雙方送達各類通知、協(xié)議等文件以及發(fā)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

         。2)本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zhí)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向雙方預留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在變更當日書面通知對方。

          (4)因一方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若爭議已經入司法程序解決)、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相關文件或法律文書未能被該方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雙方一致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送達,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方式送達的,發(fā)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6)本條約定的送達條款屬于本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影響本條的效力,雙方均須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變更其聯(lián)系方式或地址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仍有權將變更前的聯(lián)系方式或地址視為有效。

          十四、違約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和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項下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1)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六、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6.2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xié)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6.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zhí)份、乙方執(zhí)份。

          16.4其他約定事項:。

          16.5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地點:省市區(qū)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證件名稱及號碼:

          附:抵押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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