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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離婚調研報告

        時間:2024-06-24 10:10:17 登綺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離婚調研報告(通用8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并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范文,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離婚調研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離婚調研報告(通用8篇)

          離婚調研報告 1

          家庭是社會細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國,所以家庭的和諧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迅速,人際關系更加復雜,人們的婚姻觀念不斷更新,離婚率逐年攀升。自20xx年1月至今,xx縣婚姻登記處共受理離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離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傮w看,女方提出離婚案件占離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通過了解和掌握人們婚姻觀念的走勢,對更好調處,促進家庭的和諧發展,以及穩固家庭關系和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作用。以xx縣的離婚案件統計數據為基礎,通過探求離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決離婚類案件的建議。

          近年來,離婚案件呈現出逐年攀升的趨勢,究其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離婚。從20xx年至今數據統計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離婚。這說明女性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獨立自主意識和法律意識有所增強。

          (二)以調解勸和的居多。“以和為貴”的思想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也表現的比以往冷靜和理智,能夠用平和的心態對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調解過程中雙方情緒相對較穩定,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進行。也有些當事人顧念舊情,在調解過程中選擇從歸與好。

          (三)從離婚年齡看,中青年人離婚占多數。在離婚的男方當事人中,20-30歲和30-40歲年齡段的均在42%以上。在女方當事人中,25-40歲年齡段接近48%。這說明中青年年齡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

          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一)加強法律宣傳,樹立正確健康的婚姻觀。廣泛開展對《婚姻法》的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農村地區,提高人們對《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貞相愛等婚姻思想的認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

          (二)加大對違法婚姻的處罰力度。通過對婚外情和對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騙取結婚證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達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紀守法,提高法律意識。

          (三)加強做好調解工作。貫徹“自愿調解優先”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則不能急于辦理,應極力消除雙方的誤會,也可采用“冷處理”的方式,使其冷靜思考,慎重對待;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并且在調解工作未果的情況下,則應及時妥善處理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四)加強婦聯“五好文明家庭評比”、“青年道德模范評比”的評比活動,讓市民學有膀樣趕有標兵,從而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和諧。良好的婚姻家庭關系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故在調解實踐中,正確應對離婚糾紛調處,處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社會效果,既是時代對人民調查解員的要求,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需要。

          離婚調研報告 2

          目前,農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絕大多數,由于農村中“男尊女卑”傳統觀念的影響,農村婦女在很多方面實質上仍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農村婦女離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財產權益很難得到保障,針對這種情況,我鄉婦聯進行了系統的調研。

          1、很難取得宅基地所有權,F在的農村家庭結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妝,因此,男方為準備結婚而在婚前購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數是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頒布后,其所有權在婚后還是屬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關系持續時間的長短而改變其歸屬。一旦發生離婚的現象,農村婦女很可能就處于沒有住所、無處可去的境地。通常娘家受不良風俗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對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門,按照目前農村的習俗,房屋大都是留給兒子的,如果離婚后婦女強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納,姑嫂之間也很難和平相處。容易導致家庭矛盾。而按照當前規定,離婚的婦女又不可能申請到新的宅基地,最終導致其無房可住。

          2、土地承包經營權很難取得。由于土地的不動性,農村婦女離婚后,通常無法帶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即使有極少數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來,但是由于不便于離婚婦女去耕種,往往使離婚婦女很難實際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承包政策,使農村婦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這就意味著離婚婦女沒有了土地這一生產資料。其基本的生活很難得到保障。

          3、就業創業機會很難把握。離婚后的農村婦女,在住無定所、耕地無著落的情況下,很難拿出時間、拿出金錢來進修,進行系統的學習,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在我鄉,還可以從事手工藝品加工等勞動密集型行業,解決溫飽問題,但是,離創業致富還差很多?v使婦聯進行了很多創業培訓,可是由于時間、個人基本生存條件等問題,很難使這部分婦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專業的培訓。

          4、回娘家落戶難。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戶口也遷到男方戶口所在地,但是在離婚后男方家急需將女方戶口遷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級集體資產權益分配等問題,利用村規民約等限制,設置多種關卡限制女方戶口遷入。通常情況下,條件較好的村莊,對離婚后婦女戶口及子女戶口的遷入,會要求婦女出具在村里落戶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聲明,否則不予遷入戶口。

          1、傳統重男輕女思想觀念的影響。“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傳統思想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著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離婚婦女權益的思想基礎和文化根源。受這種思想的影響,農村家庭在村里事務一般都是由戶主,男性公民出面。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顧孩子、伺候老人。農村婦女的自我意識不強。

          2、自身法律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農村婦女通常遇到婚姻關系變化時,會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離婚婦女權利和財產意識淡薄,在婚姻關系變化過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張和實現自己的權利,而后失去要求權利的機會。等到訴訟程序結束后,只會埋怨處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3、村規民約存在的問題。村規民約的制定過程中,往往會征求村民意見,可是廣大農村婦女很少會有提出意見的。而且,農村婦女很少有自愿進入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等農村權力機構的,她們往往覺得“男主外,女主內”,這就直接導致在農村事務的決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很難得到充分的表達和重視。再就是農村基層干部遇事習慣用傳統方法、用村規民約來解決,可是往往就是這些村規民約,規定了不利于離婚婦女權益保障的條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許多離婚婦女權益受侵害時,首先想到的是到“婦聯”尋求幫助,可是我們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又無相應經費,解決其問題來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目前鄉鎮婦聯僅安排一名編制,只有一個工作人員,通常還要擔任其他業務工作,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協調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揚新風,最大化的實現“男女平等”。通過宣傳、廣播、文藝演出等各種形式,轉變群眾的思想,力爭從根源上最大化的實現“男女平等”。

          2、增強婦女法律意識,多渠道多形式加強維護農村婦女合法權益有關政策法規宣傳。發動婦女積極參與學習,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使她們了解與自己切身相關的法律法規。鼓勵她們積極參與村委會、村民代表會等權利機構,要求她們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制止和減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現象的發生。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還提倡農村婦女在結婚時對自身置辦的.嫁妝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證。保障其對房屋的使用權。對于宅地基使用權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過公證分家的形式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及房屋的所有權進行明確,或者要求簽訂贈與協議,對此進行明確。一旦發生婚姻關系改變,農村婦女還可以據此主張自己合法權益。

          3、加強對村規民約的指導和監督。首先是提高認識,不斷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正確認識村規民約的性質和效力,保證村民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行自治。其次是完善和規范村規民約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村委會應依照村民自治條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規民約,在制定村規民約時注意處理好法律,政策,當地風俗民情三者的關系,切實保障婦女權益。農村婦女離婚后在戶籍遷轉,宅基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慮,將保障婦女權益真正落到實處。

          4、打造堅實的“貼心娘家”。一是拓寬婦女維權工作渠道,推動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協委員共同關注并依法解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重點問題。二是加強與基層法庭和司法所的溝通,在處理農村離婚案件時,著重考慮農村離婚婦女離婚后的基本權益問題,積極給予其相應的法律保障。四是加強婦聯自身力量,力爭打造堅實的“貼心娘家”。

          離婚調研報告 3

          離婚案件中的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這難題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原則,《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還不盡統一,嚴重地影響審制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作出分析,對如何妥善處理離婚債務談談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一:當事人心態復雜由于離婚當事人的職業不同、年齡不同、社會地位不同、所處環境不同,從而使各自對債務處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見有以下幾種心態:

          1、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舉債。這種當事人往往負債較多,且多是共同債務,雙方合意不舉債,目的是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無法追要。

          2、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這種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明知有債,卻不承認有債,導致法院認證難。

          3、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

          4、一方或雙方搞假債務。虛假的債權人多伴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目的使法院無法質證、認證,從而抵消對方應得財產的分額。

          5、一方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揮霍所負的債務,稱是共同債務。這種當事人主要掌握了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而為的。

          6、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心態的當事人多為假離婚,真逃債。讓一方占有全部財產,帶著子女過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無所有,企圖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原因之二:法官處理離婚債務的判點不統一

          1、當事人不舉債,法官就不審。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認為民事審制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待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再確定債務的承擔。

          2、當事人不舉債或認為無債,應加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的法官認為不加判該項內容,當事人上訴再舉債就可能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債權人申訴時就會引起離婚案件再審的被動局面。有的法院對此還作為錯案來追究法官的責任。因此,加判該項內容,意在能保證“萬無一失”。

          3、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有的法官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據無法取得,尤其小額負債更無法查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離婚時,夫妻矛盾已到韁化狀態,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更難以置信。因此這樣判前者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不負債一方,后者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由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再認定是一方償還,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4、不管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一方個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認為,基于《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移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負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債務分給另一方承擔,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財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債往往由掌管家庭財政的人多次經辦,債權人也憑著他(她)有一定信譽,才借給他(她)的。離婚時,一旦把債務分給另一方,就可能出現債權落空。即使把財產抵作清償債務分割給另一方,誰來保證這些財產就能用于還債。有的當事人把財產變賣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變賣后資金揮霍,窮困無比。而當初的借債人憑自己的專長、職業、經濟收入,完全有能力還債,卻被法院判決只償還部分債務。另外,有的離婚當事人舉債無證據,怎么能認定是否負債?當事人離婚時往往債權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債權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審判權駁奪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再予以確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把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5、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對雙方意見均不支持。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常常會以欠自己近親屬的債來編造債務,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惡化而拒不認債。法官對這些債務也無法查實。因此,處理時以不支持為上策,仍然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6、離婚判決未對債務進行處理,判決生效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是夫妻雙方或一方,且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就財產部分進行再審。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原判對債務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其它財產分割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并追究審判人員錯案責任。

          7、離婚時負債人不舉債,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負債人承擔責任。離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擔責任。

          原因之三:相關法律規定對審判實務的影響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條規定難以運作:

         、賹徟袑嵺`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

         、谌绾斡霉餐敭a清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分明是幫助離婚當事人銷售舊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通過迫賣、變賣程序,訴訟成本將加大。

         、邸坝呻p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④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

          2、《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相悖!逗贤ā返诎耸臈l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那么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所借的債務均與債權人形成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債務人,當債務人是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時,他在離婚時協商將債務由另一方還,或法院判決由另一方還,是否征得了債權人同意?若沒征得債權人同意,是不是就違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債務轉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首先,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自愿達成債務轉移合同或協議,而不是法院的判決書。

          其二,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而不是債權人之外的人的隨意協定。

          其三,必須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不是無中生有的偽造的債務,更不是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其四,所承擔的債務依法可以轉移。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就不能轉移給他人,必須由原債務人履行。這四個條件是債務轉移的必備條件,若按這些要求轉移債務,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就難以運作。不但離婚雙方當事人無權協議分攤債務,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審判權迫使離婚雙方債務轉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應當修改或作出相關解釋予以完善。既要與《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慮到對審判實務的影響。離婚債務的定性與處理對策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債務,必須要用與時俱進的觀念去重新給夫妻共同債務定性,正確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條搬法條,就債務談債務,多得財產就多擔債務,不能把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理解成債權人必須先把債務人有形財產窮盡后,再談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清償。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都作了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定性呢?這個問題應引起我們法學界及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高度重視,定性準了就易處理,定性不準處理就難。過去雖然對夫妻共同債務作過定性,但很不完善,筆者認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旦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為夫妻共同與債權人行成了債的關系,當這些債務未清償終了前,夫妻就應共同承擔這些債務的民事責任,一旦不清償就形成了對債權人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必須由共同侵權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而共同承擔的民事責任,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顯著特點就是債務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將債務全部清償終了,債務人之間才能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責追償。由于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的特點,因此我們在處理離婚債務時應采用以下對策:

          一、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后,方可由雙方協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債權人不同意的,法院應判決雙方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不應判決各自償還。當債務清償終了后,履行清償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償義務少的一方進行分責追償。法院在審理追償之訴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時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離婚后經濟狀況、給付能力等情況,注重調解,適度判決。

          二、一方不認同是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在離婚訴訟中確認是否是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起訴時,由債權人主張。只有當債權人主張是離婚雙方共同債務或一方債務,離婚雙方或一方反對時,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也不致無辜地加重離婚當事人一方的負擔,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三、離婚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向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張債權的,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離婚前實現債權,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

          四、實行當事人舉債與法院公告告知債權人主張債權相結合的方法,先審理債務,后判決離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實保護債權人的權利,遏制以離婚達到逃避債務的不法行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離婚當事人的共同債務;其三,能減少訴累,促進社會穩定。

          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已訴一方債務,但在離婚時仍未償還的,已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共同償還,不再參與分割。如未確認是夫妻共同債務,且公告后債權人不主張是離婚當事人雙方共同債務的,仍由原義務人償還。以上是筆者的粗淺認識,建議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釋之二時能充分考慮到審判實務的影響,更明確地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定性,能否把告知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作為離婚案件審理的前置程序。公告期限內債權人不向法院申報登記債權或者申報不起訴的,應視為放棄,或認定離婚雙方無債務。

          離婚調研報告 4

          農村信用社在清收貸款中,由于離婚率上升,離婚逃債的途徑和形式多樣化和帶有隱蔽性,導致信用社債權無法落實。盡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證據不充分和無可執行的財產,嚴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離婚逃債的途徑形式。

          債務人估計信用社今后就債務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搶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離婚。由法院制作調解離婚的法律文書,使法院在執行債務案時與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沖突,不便執行。另一方面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離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

          在信用社清收貸款中,第一種類型較為普通。債務人借離婚逃債主要是在債務承擔和財產的分割兩個方面做文章。對于債務問題,有四種類型:

         、俜裾J有共同債務;

         、诔姓J有共同債務,但不注明債務有多少,注明誰經手的債務就由誰償還或全部由一方償還;

          ③講明債務,并明確哪一年債務哪一筆債務由哪一方償還(但后來不履行);

         、軣o財產一方承認債務為個人債務,另一方不知情全額由其償還。

          除第一類債務人已否認有共同債務,信用社沒有必要查實外,第二、三、四類已明確離婚后具體債務人,在償還債務達成的協議。對于財產分割。有四種形式:

         、俳涋k債務的一方,將財產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轉讓對方;

         、陔p方將財產全部和部分“退還”給父母,說是父母給的;

         、蹖⒇敭a全部和絕大部分劃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撫養費”;

         、軐⒇敭a轉移他處,無論哪一種形式,均造成債務人沒有財產抵債的假象。

          二、離婚逃債對信用社債權的影響。

          1、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借債是夫妻存續期間實施的行為,債務人通過離婚將本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轉讓給一方,這是對信用社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

          2、嚴重導致信用環境惡化,信用社依法收貸的難度加大。由于離婚率上升,在公眾中造成只要兩口子離婚就可以逃債。本來有償還能力的,借離婚逃債。

          3、嚴重捆擾法院的執行活動。債務人離婚是對通過合法程序對財產進行分割的,特別是在法院調解離婚的,法律文書已按雙方的協商意見載明,債務由具體經手一方承擔,房屋和財產產權是另一方的,法院執行則是對已生效法律文書的否定,顯然是矛盾的

          二、處理離婚逃債現象對策。

          1、信用社在發生貸款時,無論金額大小、信用貸款還是抵押貸款,必須經過雙方夫妻到場,雙方簽字和指印,特別是抵押貸款最好到公證處辦理具加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公證,貸款一旦經出現問題,信用社可直接申請向法院強制執行。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債權形成時就有處分的權利,從而從根本上解訣個人債務。共同債務難以界定的情況,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貸款。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債務人的法制觀念,倡導“誠信光榮,賴債可恥”輿論環境,信用社加強對政法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依法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建立金融安全區。

          3、債務人不談或輕描淡寫債務的離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建議人民法院持謹慎態度,盡可能向人民群眾了解債務人的陳述和經濟狀況。對查明有債務的,一定要當事人講清楚姓名、地址及債務的數額,以便客觀公平在分割財產和承擔債務。

          4、對已生效法律離婚文書,發現有逃廢債務行為的,只要貸款未超過訴訟時效,信用社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同時按審判監督程序,建議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財產部分進行再審。

          5、對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有逃廢債務行為的,按照規定,建議人民法院宣布在財產部分分割無效。

          離婚調研報告 5

          缺席審理是指一方當事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審理,對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核證據,并對不出庭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判決的訴訟活動。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的顯著特點首先是當事人對婚姻意愿的表達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例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其次,離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實有相對的隱蔽性,有很多事實只有夫妻雙方知曉,其他人難以證明;陔x婚案件的上述特點,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慎用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增多的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性加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務工,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這種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離多,嚴重的影響了夫妻感情。一旦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由于其往往不能準確提供對方的詳細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難通知被告應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此外,有的當事人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婚姻無所謂,常常行蹤不定,表現為不辭而別,獨來獨往,另一方很難把握其行蹤;還有一種當事人是惡意缺席,故意規避法律,不愿承擔不利后果,如不想離婚,不想撫育小孩或不想讓對方獲得財產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對方當事人舉證困難,人為增加法官判決離婚難度;還有的拖延訴訟,迫使對方當事人讓步。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弊端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于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舉證,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也有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缺席判決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同時,因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夫妻間的共同債權、債務亦無法查清。在共同債務問題未查清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子女撫養問題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跟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對被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時,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ǘ┲苯铀瓦_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盡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橐鲫P系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并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后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4、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因被告未到庭,對于子女應由誰來撫養,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可將被告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份額作價后交付原告抵作撫養費,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現后主張權利時,再由原告交還給被告。若沒有什么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要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的相對穩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

          5、多做服判息訴工作。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舉證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或其親屬進行釋明。對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并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說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子女并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離婚調研報告 6

          都說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家庭關系的穩定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程度。我國是傳統觀念很強的國家,但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事物變化日新月異,人們的思想也變得更加開放,傳統的婚姻觀念也在受到沖擊,人們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關系中的人身、財產、隱私等權利的保護。在這種大環境的影響下,婚姻家庭類案件也呈現出日益復雜的趨勢,出現了案件數量增加、財產結構復雜、新型法律關系不斷增加等現象,相應的,這就為糾紛的平穩解決增加了難度。本報告以本院當前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出現的情況、問題、難點及建議進行調研。

          一、案件審理情況及特點

          根據分析和審判實踐,本院婚姻家庭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收案數量基本穩定并有所減少

          近年來本院收案數量基本保持平穩,20xx年收案數還有明顯減少。這一方面是客觀上婚姻家庭糾紛有一部分通過民政部門協議解決了,另一方面本院訴外調解工作和引導工作一直做的較好,各類普法活動的開展提高了群眾的法律意識以及自行處理家庭事務的能力。特別是20xx年開展的“法官進社區”活動,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還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進行社區,參與社區調解,對社區民調員進行培訓,提高社區人員的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這使得廣大群眾有了更多解紛途徑,足不出戶就可以化解矛盾,既減少了群眾訴累,也節省了法院的訴訟資源。

          (二)、案件類型的多樣化

          近年來,多種新案由出現在本院婚姻家庭類案件中。除了離婚、撫養、贍養等傳統案由,還出現了婚約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內撫養費糾紛、贈與合同糾紛等多種新案由,20xx年各類案由增加到了24種。究其原因是我國法律的逐步完善,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逐步細化,以及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加強,尤其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ㄈ⑸婕柏敭a標的逐步增大,財產組成復雜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群眾財產增加的同時,也使得涉訴當事人的財產標的越來越大。近幾年婚姻家庭類案件中所涉及的財產標的從幾十萬元已經發展到了幾百萬、上千萬的水平。標的增大的同時,財產的組成也是多樣化,從以前主要以房產、存款為主發展成房產、存款、公司股權、地皮、債券、股票、債權債務、車輛等多種類型,涉及到評估、鑒定、調查、審計等一系列準備工作,案件的審理時間也就相應增加,也為案件的解決在客觀上增加了難度,也使涉訴當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發點。

         。ㄋ模、25-40歲年齡段逐步成為離婚案件的“危險年齡層”。

          隨著社會發展,中國的婚姻觀念也受到各種外來思想的影響,社會上一部分人對待婚姻的觀念也逐步開放。近年來25-40歲年齡段的當事人逐步成為離婚案件的“主力”。這年齡段當事人對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時對于婚姻問題上有時略顯草率,還有一個更顯著的特點就是父母對婚姻的干涉。這部分當事人由于剛參加工作、個人花費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經濟上還未從父母身邊“斷奶”,從婚房購買、婚禮籌備及婚后生活上,很多還依靠父母經濟幫助,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來越多,為雙方增加了矛盾隱患。同時在處理離婚糾紛時,由于財產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資,當事人在財產方面無法獨立做主,也使得進行調解時,還需做雙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難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種形式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毆打、語言脅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懾,動手傷人這種暴力已經有所收斂。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為家庭暴力的一種新趨勢。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現為對家庭毫無責任感、平時對對方冷言冷語或一言不發,更有甚者通過其他形式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對于這種行為由于屬于道德范疇,法律根本無法進行調整,所以對于這種當事人主審人只能進行批評教育,無法用法律約束其行為。

          二、案件審理的經驗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類案件涉及個人乃至兩個或多個家庭的核心利益,影響著社會穩定,如何更好處理“家務事”,是我院一直探討的課題之一。為更好地解決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開始嘗試婚姻家庭案件的專業化審理,專門將長城法庭設置為審理城市區婚姻家庭糾紛的專業法庭(長城法庭受理xx區范圍內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長城法庭較邊遠的分給該轄區的另兩個法庭),連續多年來,該庭審理成績斐然,調解率90%以上,無錯案、無上訪。其根據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也形成了自己的審理模式和風格,實現了規范與靈活結合、審判與教育結合。以長城法庭為主,帶動另兩個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積累了比較成熟的經驗。

         。ㄒ唬淞⒖茖W的調解理念、探索多種調解方式和技巧,以調解作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堅持審教結合的調解理念。面對瑣碎的“家務事”,立足于對當事人思想的調整和教育,治標更治本。從1998年開始,就確立了“審判與教育結合”的調解理念,并以此為指導,主辦了xx區婚姻家庭教育學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讓雙方當事人參加法庭舉辦的有專題、有針對性地婚教學習班,通過這種調解模式使當事人多了幾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機的夫妻為了孩子,為了昔日的情義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當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擔起應盡的家庭義務。五年來,我院平均每年舉辦婚教學習班10次左右,每期針對不同的主題,學習人數從20人到50人不等,參加學習的案件當事人和好率達30%。

          其次,始終貫徹全過程、全方位的調解。作為糾紛的仲裁者,不僅要關注糾紛調解的結果,而且要注重從糾紛本身的規律出發,抓住可能化解糾紛的各個節點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緩解當事人情緒、弱化沖突。注重庭前調解關口,在開庭前送達法律文書時,組織初步調解,注重將法言法語轉變為群眾能夠聽得懂、聽得明白的語言,強化工作效果,爭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狀態,通過這一關,案件調解率達60-70%。注重庭審促成關口,庭前不能調解的,通過開庭,讓當事人對爭執的主要問題進一步理清認識,權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從而促成調解,法庭20%的案件能當庭調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關口,經過開庭不能調解的案件,適當進行冷處理,在庭審后給當事人冷靜考慮的時間,充分挖掘當事人的各種社會關系,動員和依靠各方力量從外圍突破,庭后調解案件占全部調解案件的5%左右,但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糾紛,庭后調解不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減少了當事人對判決的抵觸情緒,降低了上訴率。

          第三,不斷探索調解技巧和方法。調解是和諧解紛的一條捷徑,為了讓調解發揮應有的作用,法庭為調解劃下一條紅色規范線,即依法調解。在這條線上找準三點:第一是當事人自愿這個基點;第二是以法服人這個切入點;第三是程序合法這個外在點。調解畢竟有靈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紅色規范的前提下,又根據個案,總結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熱法、社會法、電話法、親情法、結合法等“調解九法”,靈活運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ǘ⒃鰪姺⻊找庾R,實行便民利民的服務措施,以溫暖貼心的服務作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類案件嚴重的耗費當事人精力、財力,為了幫助其盡快擺脫訴訟,我院不斷在訴訟指導、效率提高、矛盾預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順民意,實行預約制度。把以往由法官為主安排開庭、調解時間和地點改為以當事人為主,由當事人預約。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后,法官會給出一段合理時間,當事人可以在這段時間內選擇自己希望開庭或調解的時間和地點,可以是雙休日或節假日,行動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當事人,還可以將法官預約到家中、醫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憂,實行訴訟指導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對訴訟程序不了解,難免對法院工作產生怨言。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庭尤其注意對訴訟指導的完善,針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舉證意識不強、財產保全意識不強、訴訟調解意識不強、獨立訴訟意識不強、主動履行意識不強等五個方面的問題,法庭采取告知舉措,通過個案釋明、普遍宣傳等方式幫助當事人提高訴訟能力。

          第三是關民情,實行回訪制度。婚姻家庭糾紛的解決有反復性的特點,為了切實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將調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溫馨細致的回訪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訪登記表,明確案件主審人為回訪負責人,每年要完成已辦結案件50%以上的回訪任務,其中贍養、調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訪。對贍養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訪,其他案件可以以電話、信件等方式進行。其中,還以小建議的方式,用溫馨的話語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不當行為提出中肯的建議,幫助當事人徹底走出糾紛困擾。通過積極全面的回訪,了解當事人的動態,做好新矛盾產生的預防工作。

         。ㄈ、提高綜治觀念,聯合各種社會資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創新矛盾糾紛化解模式作為解決家庭矛盾的新途徑。

          婚姻家庭問題是一項社會問題,僅僅單純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多方互動,進行配合,形成社會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資源,有效解決問題。

          首先,我們以民調聯絡為載體,不斷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我院自20xx年即開始建立民調聯絡機制,在各派出法庭設置民調聯絡員,由法庭對應的轄區司法所派人民調解員擔任,他們在法庭輪流值班,負責完成兩項任務:第一是負責接待訴前咨詢,對咨詢進行分流、引導。10年來,他們每年接待咨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詢人了解相關知識后自行解決,10%由人民調解員調解成功。這樣不僅減少了法庭的接待量,還提高了百姓對民調組織的認知,最為重要的是引導人們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潛在糾紛自行化解,降低了訴訟成本。第二是負責聯系法庭和司法所。通過聯絡員的了解和反饋,實現了法庭與司法所的互動。一方面,法庭為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解答咨詢、規范程序的指導服務,通過個案指導、集中授課、庭審觀摩等方式與民調人員進行交流與學習,幫助規范人民調解程序,使其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更具可信性。從而在更廣泛意義上發揮了民調組織在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前沿陣地作用。

          其次,我們“法官進社區”活動為契機,延伸司法觸角,幫助社區提升法治理念,構建和諧社區。20xx年開始至今,我院從地處城市中心區的實際出發,開始進行“法官進社區”活動,不斷深化完善社區法律服務機制,全方位、多角度地發揮聯合止爭與幫扶的優勢。我院從17個庭選派若干法官、黨員為全區17個鎮街、工業園區所轄的社區、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務,劉光明院長親自負責對整體工作進行督導,副院長楊超負責活動的具體落實。該活動從方案制定到組織領導,從活動方案到具體計劃的落實,每個細節都非常完善。自20xx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黨員參與服務行動,進行調研、交流71次、開展法律宣傳62次、法律講座、培訓23次、解答咨詢900余人次,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矛盾糾紛30余件、庭審觀摩7次、模擬法庭2次,為社區群眾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由于活動方式靈活生動,老百姓非常歡迎,都表示:“我們很有收獲,希望法官下次再來!”“法官進社區”黨員志愿服務行動發揮了及時化解訴前糾紛、減少矛盾激化苗頭、提高群眾法律修養和增強社區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時,在這一行動中我們也密切了司法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提升了法院形象。這也為我們解決家庭矛盾夯實了司法活動的群眾基礎。

          三、案件審理中存在問題及難點

          (一)、案件中的財產問題。

          由于各種新類型、新情況的案件逐漸增多,婚姻家庭類案件的審理難度也逐漸增大,但究其難點主要還是在財產方面。財產處理難度的焦點在于財產復雜,處理這類案件往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評估、鑒定、審計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無法得到解決。現就案件審理的具體問題進行歸納:

          1、婚約財產糾紛中財產問題。該類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處理過程中主要是結合具體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進行處理,并以調解為主,加大調解力度,避免出現新的矛盾。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舉證是難點,首先要確定雙方的戀愛關系,如一方也與案外人登記結婚,對于戀愛關系矢口否認。其次原告對于財產基本上沒有書面約定,在認定時只能憑證據,但經常出現證據較少或沒有證據的情況。

          2、婚內財產約定糾紛中財產問題。出現該類案件主要是一方擔心另一方將財產轉移或者一方已經將財產轉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轉移財產及保護剩余財產的目的,故而起訴。該類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現較少,但一旦出現往往矛盾比較激化,急需進行財產保全。此類案件多數為財產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在處理時現存財產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但追回被轉移財產則需大量的調查工作,因個別當事人屬于惡意轉移,如遇到轉移房產現象,還需進行買賣無效的相關訴訟。

          3、未完全取得產權的房產問題。對于這種情況如雙方對于房產的歸屬均無爭議,只是房本未下發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即可。對于雙方有爭議的房產,因多數都會涉及到第三人,離婚案件中無法處理,只能另案訴訟。

          4、債權債務問題。對于債權債務問題,當事人主張對方偽造虛假債權或債務情況較多。對此,我院一直本著謹慎的態度,無論雙方是否認可該筆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都應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證明。對于債務,同時也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正在辦理離婚糾紛,債權人也可對該筆債務的處理表示自己的意見。因法律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需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對于債權,即使雙方均認可,本著謹慎的態度,也需債務人出庭。如債務人對于該筆債務有異議,或有案外人要求權利,則需要另案處理。

          (二)、撫養費給付問題。撫養費案件中無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當事人,撫養費數額如何界定的問題,及關于撫養費的最低數額及上限如何界定。關于撫養費最低數額我院日內未應按照本省最低工資標準。關于特高人群給付撫養費數額問題,應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確定。但還存在著城鎮與農村存在的差異應如何確定標準的問題。

          (三)、關于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的問題。這種情況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問題:

         。1)原、被告為一方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診斷書或殘疾證,但無法確認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申請鑒定如何應對;

         。2)進行鑒定時,鑒定所需材料證據無法收集或對方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如何應對;

          (3)鑒定所需費用應如何負擔;

          (4)如何確定監護人的問題。

          (四)、證據適用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原告方認為被告已經失蹤,但只能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報案記錄,派出所的報案記錄一般只顯示為“某某于某某時間到我所報案稱其夫或妻于某個時間失蹤,至今未找到”,此報案記錄能否成為判決離婚的依據,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應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陳述被告方為失蹤的情況出現。對于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記錄,實際操作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以其為離婚依據需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但報案的真偽應由公安機關進行核實。

         。ㄎ澹、因相關部門的管理缺陷引發的相關問題。在日常案件審理中,經常發生因其他相關部門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調查,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這種情況直接導致有些案件審理時間延長、效率降低,使當事人對法院辦案人員產生誤會,影響法院公信力,F就具體情況歸納如下:

          1、公安機關。首先,當事人申請調查轄區內賓館的開房記錄。在調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配合調查,并認為配合法院調查是義務,但義務不是必須的,民事案件應該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不能出具開房記錄。由于無法取證,當事人合法權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第二、被告與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戶籍檔案中父親一欄為被告,原告申請調查孩子完整戶籍檔案,但其轄區派出所拒絕出具,只出具一張戶籍證明。由于無法取證,就無法判斷米某的主張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張是真實的,那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時也會間接助長“養小三”這種不良的社會風氣;第三、在辦案中我院發現派出所對于夫妻之間報警,只是進行勸導,基本不給雙方制作筆錄,在報案記錄上也是簡單一寫或根本就沒有報案記錄。這就導致一些當事人根本無法保障自身權益,對個別實施家庭暴力的當事人也無法起到威懾作用,認為只要打的不嚴重,打兩巴掌、踹兩腳沒事,嚴重點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變本加厲,最后可能釀成更嚴重的后果;第四、當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蹤后曾去公安機關就失蹤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機關表示只能登記一下報警記錄,無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請對方為失蹤人員的特別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憑證,到公安機關立失蹤案件。公安機關這種做法不妥,公安機關負有管理社會人口戶籍檔案、尋找失蹤人員的職責,法院失蹤人口的特別程序應以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為依據,不能是法院認為該人失蹤才能在公安機關立案。這樣很有能給當事人造成法院與公安機關相互推諉的印象,對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均不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

          2、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對于結婚登記出現把關不嚴情況,對登記人的身份沒有進行嚴格審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發生。本院審理的案件中發生雙胞胎妹妹拿著姐姐的身份證去進行結婚登記,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來知道此事來院要求離婚,對于此事只能引導其起訴民政局,以行政案件處理此事。此類把關不嚴的案件并非個案,曾有一名離婚當事人患有嚴重的智力殘疾,只會發出“嗯、嗯、嗯”的聲音,根本無法表達自身意見。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進行登記,而我國婚姻法規定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進行登記,其本人的意見根本無從得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時,民政部門根本未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就向雙方發放了結婚證。這類案件在近兩年已經出現了多起,這種情況一出現首先就要變更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變更后才能由監護人代表殘疾人進行離婚訴訟,這樣訴訟時間長,手續繁瑣,同時也牽扯了雙方當事人的大量時間和精力。

          3、銀行系統。首先辦案人員從銀行系統調取的存款明細與當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證在銀行調取存款明細顯示不一致,當事人調取的明細更詳細,而本院調取的明細明顯缺少內容。銀行的這種行為很容易造成當事人的誤會,認為法院偏袒一方當事人,進而激化雙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訪案件。第二、在調查過程中,由于法院執行公務證進行變更,銀行拒絕為辦案人員進行調查,理由是該行沒有接到法院執行公務證變更的通知,在經過多方協調之后,該行終于為辦案人員進行了調查,但整個協調過程歷時3、4天,使本庭定好的開庭時間不得不向后推遲。辦案人員在銀行調查過程中,除了出示執行公務證外,還出示工作證及查詢銀行存款通知書,以上物品均加蓋法院公章或鋼印,銀行雖未收到通知,也應在所有證件齊全的基礎上協助查詢。

          四、意見及建議

          1、對于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需上級法院出臺相關問題解決辦法或者形成統一的司法尺度。

          2、對于公安機關出現的問題,上級法院與同級公安機關進行接洽,就有關問題向其提出司法建議。并加強公、檢、法、民政等各部門之間的聯系,減少誤解,使行政部門形成合力。

          3、對于銀行系統出現的問題,上級法院應與其進行接洽,就有關問題向其提出司法建議,促使銀行嚴格把關,對于調查事項詳細列明,避免以上情況的出現。

          4、對于家事糾紛,確實可以考慮根據家事糾紛的特點設計不同于其他民事糾紛的家事訴訟程序和實體法。比如,分居備案、人身限制令(盡管民訴法規定了對行為可以保全,但針對性不強,婚姻家庭中的特點和行文操作不便)、訴前調解程序、訴訟中調解程序、探望室的設置、家庭心理咨詢輔導(可作為調解和好或者撤訴案件的輔助條件之一)等等。

          離婚調研報告 7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承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做好家庭建設工作,對于提升素質修養、弘揚文明新風、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家庭也是婦聯工作最有優勢、最富特色的領域。近年來,**市婦聯以需求為導向,積極探索富有時代特征的家庭道德建設新路子,扎實深入開展家庭建設工作。

          一、開展家庭建設工作的做法

          (一)建立科學的工作機制

          家庭建設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系統工程,我們通過建立科學的工作機制,力爭使家庭建設工作持久長效、富有實效。

          1.建立社會化聯動機制

          主抓合并同類項,彰顯特色項,優化資源配置,將各部門家庭領域工作串珠成鏈。一是領導決策聯動。成立了由市委常委任組長,多部門(單位)領導在內的聯動工作領導小組,完善了聯動對接機制,明確了聯動部門職責。以協調會方式確定工作重點,統籌資源,解決難題,使我市家庭領域的工作實現了高位統籌,高效發展。二是經費保障聯動。根據不同工作的側重點,由不同的聯動單位分別承擔主要經費;各個聯動單位分別多途徑積極爭取在經費、場地、人員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三是考評激勵聯動。各聯動部門就聯合開展的工作進行聯合考評、聯合表彰。

          2.建立共建共享機制

          我們力促讓全市家庭共同參與家庭建設,形成共建氛圍;同時,注重關注民生,讓家庭分享建設成果。如在啟動最美家庭尋訪活動后,市、縣、鄉、村四級婦聯組織緊密配合,結合實際,靈活推進,依托群眾身邊的婦女兒童之家,集中開展尋訪、點評、推薦最美家庭、學習最美家庭等活動,從而引導基層家庭和群眾共建最美家庭。

          3.建立示范帶動機制

          我們始終注重先進典型的示范引領作用,把創評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和諧家庭、平安家庭、低碳家庭等作為推動家庭建設工作的內動力,在評選過程中讓群眾推薦、公眾投票,在媒體大力宣傳,放大評比表彰的效應,并且做到三個逐步:評選領域逐步拓展,從家庭到社會、企業、機關;評選內涵逐步豐富,細化到好婆媳、好兒女、好妯娌等優秀家庭角色的評選;表彰檔次逐步提高,由單一婦聯表彰發展到與黨政部門聯合表彰。

          (二)以務實的措施推進

          1.弘揚家庭文化

          我們秉承順應主流、服務大局、群眾為先、婦聯所長的原則,在開展五好文明家庭創建工作的基礎上,大力推進孝老愛親、崇文尚學、廉潔誠信、自強奮進、互助奉獻五大文化進家庭,通過文化的力量來提升素質、凝聚人心、鼓舞精神。五大文化改變了過去家庭文化建設側重于文體娛樂的現象,突出家庭責任,拓展了家庭文化建設的內涵。

          在孝老愛親文化中,重點在農村60歲以上老人家庭中開展簽訂家庭贍養協議工作,目前簽訂率達95%。在此基礎上,我市各級婦聯組織開展了相應的張榜公布、跟蹤回訪和評議活動,組織了孝敬好兒女、和諧好婆媳等優秀家庭角色評選活動。我市海安縣開展了四像敬老教育活動(敬老人像愛幼,敬公婆像兒女,待岳父母像雙親,對待社會老人像長輩),有力推動融洽和諧家庭關系的形成。目前簽訂家庭贍養協議工作重點轉向創新拓展協議內容、加大協議履行情況督查等方面;在崇文尚學文化中,20xx年度與電臺開辦幸福家庭大講堂欄目,開設家庭關系、家庭法治、家庭理財、家庭教育、家庭健康等5大板塊,每月一期,空中講堂已成為家庭成員的學習知音;在廉潔誠信文化中,聯合紀委、組織部等面向機關黨員干部家庭開展十佳和諧家庭、十佳清廉家庭、十佳書香家庭、十佳愛心家庭、十佳敬業家庭等五十佳特色家庭評選,提高黨員素質,優化干部家庭形象;在自強奮進文化中,挖掘培樹一批最可敬母親、十大巾幗創業明星、自強不息好少年等典型,用身邊可信、可親、可學的典型,使廣大家庭成員普遍認同、自覺效仿。在互助奉獻文化中,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家庭中蘊藏的志愿服務熱情,重點倡導家庭開展愛心敲門、愛心陪伴、愛心代辦等十大愛心微行動,以小見大,日常傳美德,培育向善向上文化。

          2.做實家庭服務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為家庭提供服務,顯得尤為重要,我們主要從四個方面實化家庭服務。一是注重轉變理念,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我們以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深入社區、農村,和婦女面對面談心,適時宣傳家庭服務的理念,引導、鼓勵她們從事家庭服務,并進行現場登記備案,免費為她們培訓并推薦上崗。二是全面進行培訓,提升家庭服務能力。我們注重在培訓模式上創新,突出提質擴量,縣市聯動,實現培訓常態化、制度化。一方面開展送教下鄉培訓模式,篩選并組織資深教師下鄉,通過縣縣舉辦培訓班,宣傳普及正確的家庭服務理念和家庭服務技能。同時,培訓內容緊貼實際,有科學家居保潔新理念、家政服務新技巧、孕產婦及新生兒護理、家庭插花技巧等,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操訓練,培訓效果突出。另一方面,縣(市、區)各級婦聯也通過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開展了相應的家政培訓工作。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好用足政策。**市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家庭服務人員及家政企業的政策規定。市婦聯協調聯合人社部門,一方面利用三八咨詢及有關培訓等契機,加強對相關政策的宣傳;另一方面,幫助實行員工制的企業和家庭服務人員順利享受每月200元的家政補貼,幫助技能考試合格拿到資質證書的家庭服務人員享受全額培訓補貼,全額免費開展家政培訓送教下鄉。四是加強督導,強化好蘇嫂家政實體的規范管理。市婦聯先后對市好蘇嫂家政服務中心進行調研,開展談心談話活動,并對好蘇嫂負責人提出了規范化建設的具體要求,下發好蘇嫂家政門店規范管理意見,進一步規范服務流程和標準,提升好蘇嫂門店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更好地為全市家庭提供服務。

          3.強化家庭育人

          家庭是人生成長的第一課堂,我們一是緊扣科學家教主題,立體式開展服務。呼應社會對家庭教育的強烈需求,著力在品格教育、習慣養成、協調親子關系等方面為家庭提供指導和服務,推動家長從自然父母到合格父母的轉化。建立966個學校(幼兒園)家長學校,1677個村居(社區)家長學校。在全市廣泛征集優秀治家格言、文明家訓、教子有方良策等,擇優結集發行。以責任、未來為主題,開辦每月一期的家庭教育公益大講壇,并在網上家長學校視頻播出。每年組織家庭教育講師團成員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把科學家教知識、成功家教方法送進千家萬戶。二是緊扣特殊家庭兒童關愛,項目化開展工作。單親家庭、離異家庭、留守流動家庭、經濟困難家庭的孩子,在身心健康上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針對這一情況,我們以項目帶動,重點實施了特殊兒童心靈滋養行動、愛心助孤工程、留守流動兒童安全守護行動。特殊兒童心靈滋養行動主要是聘請專家巡回到縣(市)區、鎮集中對受助兒童進行情感、心理方面的輔導,并對發現問題的兒童開展干預性輔導等,培養孩子良好心理品質和陽光心態。愛心助孤工程主要是通過社會結對和慈善基金扶助相結合的方法,使全市935名貧困孤兒全部得到結對扶助。在此基礎上,對孤兒實行動態管理、跟蹤服務,形成三個全覆蓋的特色:即幫扶對象全市貧困孤兒全覆蓋,幫扶內容物質精神全覆蓋,幫扶時間在未成年期間全覆蓋。留守流動兒童安全守護行動重點是建立關愛留守流動兒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實施護校安園行動、網絡文化安全治理行動、假期安全自護關愛行動、女童健康自護關愛行動和蒲公英志愿服務行動,確定一批試點,建立一個信息登記系統,創建一批特色活動陣地,招募一批安全守護志愿者,編印一套安全守護宣傳手冊,培養一群勵志陽光的兒童典型等。

          (三)創樹有影響力的工作品牌

          我們注重傳承創新,努力打造品牌,使其社會效應輻射到更多家庭,推動家庭建設工作步步深入。

          1.家庭文化節

          我市以家庭文化節的.形式,將分散的家庭文化活動整合起來,為家庭展示個性文化提供舞臺。家庭文化節迄今已經歷了20個年頭,成功舉辦了十屆,吸引群眾廣泛參與。在市級家庭文化節的帶動下,各縣市(區)掀起了一股家庭文化熱。到目前為止,我市有37戶才藝家庭45次榮登央視舞臺,在風采展示中傳頌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參加戶數之多名列全國地級市榜首。2019年,**市與《神州大舞臺》成功聯辦了魅力家庭秀江海明珠——展示月活動,2019年5月,第五屆中國家庭文化藝術節在我市隆重開幕,極大提高了知名度、美譽度。**市被央視確定為優秀才藝家庭選拔基地。今年,是**市第十一屆家庭文化節,各項活動正如火如荼開展。

          2.最美家庭尋訪

          今年3月,啟動了最美家庭尋訪活動,先后舉辦了**市最美家庭集中尋訪會、最美家庭之金婚風采展示會、百姓最美家訓征集匯編、五大文化典型家庭評選等一系列精彩紛呈的活動。8月24日,家和萬事興——squo;最美家庭squo;風采頌主題活動將在市環西文化廣場濠濱夏夜舞臺為市民激情呈現。市婦聯擬在市級層面組建最美家庭事跡宣講報告團,擬發動村(社區)、鄉鎮(街道)、縣(市、區)三級婦聯組織,層層開展最美家庭主題演講比賽,引導廣大家庭學習、感悟這些最美事跡中所蘊含的傳統美德和時代精神。同時,擬繼續組織全市廣大巾幗志愿者、社會愛心力量結對幫扶處于特殊困境的最美家庭,用實際行動體現社會各界對最美精神的肯定與崇尚,來學習最美家庭、踐行最美品質。

          3.家庭教育公益大講壇

          家庭教育公益大講壇是由**市委宣傳部、文明辦、教育局、婦聯、關工委聯合舉辦、家教研究會協辦的,通過邀請全國知名的家庭教育專家來通授課,為廣大家長答疑解惑,并形成名人、品牌轟動效應。家庭教育公益大講壇,是從黨政所急、家庭所需、婦聯所能的基礎上,推出的黨政支持、部門聯動、點面結合、上下同步的家庭教育宣傳普及模式,達到了專家授課、權威引領,積累資料、提升研究,營造氛圍、共同成長的良好效果。大講壇于20xx年10月開辦,每月1期,先后邀請了俞敏洪、王晶、劉燕芳、趙凱、關梅林、陳默、曹萍、王人平等知名專家來大講壇講課。通過家校通短息平臺,向廣大中小學生家長發布每期大講壇相關信息,10000多人次領取入場券現場聽講,并將大講壇視頻上傳至網上和市網上家長學校視頻課堂,一年多來,視頻點擊破100萬次;得到了黨政認可和支持,每年撥專款開展活動;得到了學校及廣大家長的稱贊和歡迎,擴大了家庭教育工作及婦聯的公信力和美譽度。

          4.愛家講堂

          20xx年1月,由全國婦聯中國婦女活動中心聯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人民廣播電臺愛家廣播共同發起的大型公益項目愛家講堂在我們的努力下,正式落戶。我們依托愛家講堂這一平臺,大力關注家庭健康,特別是女性健康,圍繞健康主題每季度舉辦一期講座,目前已舉辦三期。第一期特邀全球知名營養免疫學專家博士從營養免疫學角度為大家破譯健康密碼;第二期邀請原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康復醫學科主任、《健康之路》、《養生堂》、衛視《萬家燈火》等節目主講嘉賓耿引循老師為大家講述飲食起居的健康學問,第三期邀請中國26位民間名中醫之一、北京航領生物系統科學研究所所長、全國婦聯健康與我同行特聘專家組成員汪杭玲講述中醫保健與女性健康,均取得良好反響。我們致力于把愛家講堂打造成為幫助女性、廣大家庭共建美麗家園、追求幸福人生的有效載體。除此之外,我還將健康講堂送到基層,邀請**市著名的婦產科專家,分赴基層專題傳授婦女健康知識和常見婦女疾患的防治,深受基層婦女干群的歡迎。今年以來,已在基層舉辦了5場。

          二、當前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一)家庭建設的參與面還不夠廣

          在家庭建設體系中,廣大家庭是核心主體,但實踐中,部分家庭主動參與的積極性還不高。在組織層面,如何調動廣大家庭的參與積極性,使更多的家庭從單純的受益者向直接的參與者轉化,還值得進一步探討。

          (二)家庭建設的成效在城鄉之間差別較大

          城鎮居民相對文化程度高一些,視野更廣一些,對家庭建設的接受度、支持度和參與度相對都要高一些,因此,城鎮家庭建設的成效也相對明顯。而在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或外出務工,或疲于生計,家中留下老人和兒童,對家庭建設的意識淡薄,成效有限。

          (三)家庭建設運作缺乏長效保障

          雖然,我們在家庭建設工作中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嘗試,但離系統、穩定、長效的保障還有一定的差距。家庭建設工作中,制度不連續、不完整、經費缺口、人員匱乏等原因,是家庭建設系列工作在進一步深入的過程中遭遇到不少瓶頸問題。

          三、進一步做好家庭建設工作的意見建議

          (一)多渠道激發廣大家庭的參與積極性

          要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逐步提升家庭的意識,借助新聞媒體大力宣傳家庭建設工程中家庭的主體地位,積極營造氛圍,加深人們對于家庭建設的認識。通過不斷地加強引導,影響家庭的生產、生活模式,家庭教育方式,轉變家庭就業觀念,化被動為主動,幫助家庭認識家庭建設的重要性,幫助其在家庭生活方式上有所改變,在家庭文化建設上有所突破。

          (二)活動設計上做到兼顧城鄉特點

          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在生產、生活方式上都有其固定特點,在設計家庭建設活動時,要做到城鄉有別、兼顧雙方。既要考慮到城鎮居民文化程度相對較高,對子女的教育培養等方面的需求多;又要考慮到農村村民為生計奔波,家中留守婦女兒童多,更多是安全陪護、維系親情等方面的需求。

          (三)積極爭取對家庭建設的更多支持

          一是要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在政策、經費、宣傳等方面持續給予強有力的支持。

          二要要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充分依靠各單位的有效資源,充分整合各單位的巨大力量,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共同舉辦豐富多彩的各種活動,尤其要加大對偏僻農村家庭建設的重視。

          三是爭取學校的支持。家庭建設理念、家庭文化宣傳要從娃娃抓起,要更多地注重學校宣傳,以子女的觀念轉變帶動父母的行為模式改變。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家庭建設長效工作機制,保障經費來源和人員供給,形成良性循環。

          離婚調研報告 8

          報告日期:2024年6月11日

          撰寫單位:釘釘AI助理團隊

          一、研究背景與目的

          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個體意識的覺醒,全球及中國部分地區離婚率呈現出上升趨勢。本報告旨在通過系統性調研,深入了解當前離婚現象背后的社會、經濟、心理等因素,為相關政策制定、家庭咨詢與社會服務提供數據支持和建議。

          二、研究方法

          文獻回顧:梳理國內外關于離婚問題的研究文獻,了解現有理論與研究成果。

          數據收集:通過官方統計、問卷調查、深度訪談等方式,收集近年來離婚率、離婚者年齡分布、婚姻持續時間等數據。

          案例分析:選取典型離婚案例進行深入分析,探討離婚的具體原因和過程。

          三、主要發現

          1.離婚率趨勢:分析近十年全國及重點區域離婚率變化,識別增長或下降的.關鍵節點。

          2.離婚主要原因:

          經濟壓力:財務困難是導致夫妻關系緊張的重要因素。

          溝通障礙:缺乏有效溝通,導致矛盾積累。

          心理因素:包括個性不合、情感疏遠、外遇等。

          家庭暴力:包括身體和精神層面的暴力。

          社會觀念變化:個人主義抬頭,對婚姻忠誠度的看法變化。

          社會影響:

          子女成長:離婚對孩子心理健康、教育成就的影響。

          經濟負擔:離婚后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

          社會穩定性:高離婚率對社區和社會穩定性的潛在影響。

          四、對策與建議

          1.加強婚姻教育:在婚前和婚姻期間提供心理咨詢和溝通技巧培訓。

          2.法律與政策支持:完善離婚法律程序,保護弱勢方權益,特別是兒童的撫養權和財產分配。

          3.社會支持體系:建立更多的家庭咨詢服務點,提供專業的家庭關系調解和心理輔導服務。

          4.公眾意識提升:通過媒體和公共宣傳,倡導健康的婚姻觀和家庭價值觀,減少對離婚的污名化。

          五、結論

          離婚現象是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需要政府、社會機構和個人共同努力,從預防到應對進行全面干預,以維護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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